一、所有信息力求客观、真实:鉯上信息由全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金融机构、主流媒体、信息主体或实名制下的广大消费者(包括交易对方、员工等)客观提供不含有本征信平台的任何主观评价;
二、信息异议机制:欢迎大家对有异议的信息及时提出,我们将按照《绿盾全國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规定对异议进行核实、修正确保客观、公平;
三、尊重发布者权益,永不"删贴":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征信平台规定的每一条信息都将客观记录于企业信用档案,参与信用分值计算并长期保存。
原告:金瑞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瑞超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金瑞超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瑞超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瑞超负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