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转移引起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劳动合同
1、员工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实际工作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实际用工单位解除合同并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只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提出解除踩是解除劳动关系。
2、合同到期,员工不愿意续签,没有补偿,单位不愿意续签,从08年1月1日以后支付经济补偿金。
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武汉工作,工作有半年了,工资是1100,本科,当时签合时,什么保险,补助都没有
我可以以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立即终止合同吗?可以立即吗?
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相关社会保险,并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提供相关材料,再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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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难题上法律168,提交成功就有数名律师24小时内为您解答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职工意味着什么 劳务工权益有人“负责了
Tue Jul 24 09:25:41 CST 2007工人日报
《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作出规制,将遏制“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现象的蔓延。
在北京某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小陈看来,《劳动合同法》最吸引自己的是“以后万一出事知道该找谁了”。
《劳动合同法》在“特别规定”中,整整用了11个条款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有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作出规制,其意义不仅在于结束了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局面,还在于遏制了“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现象的蔓延,避免了劳动关系的空心化。
近年来,劳务派遣业在我国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劳务派遣业中“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现象十分普遍:
一方面,劳务派遣工不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动,却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事实上大多数劳务派遣工没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有少数劳务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合同内容往往背离了法定的最低要求,但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关系无劳动”的状态都是一样的。
另一方面,由于用工单位并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又处在“有劳动无关系”的尴尬处境,一旦劳动过程中出现意外或者发生纠纷,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往往互相推诿,谁都不对劳务派遣工负责。
这种不规范的用工形式,使得《劳动法》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很容易就被架空和规避,劳务派遣工不仅在工资报酬、保险福利、民主权利方面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合同签订率低,即使签订,时间也很短,就业很不稳定。
令人鼓舞的是,此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非常全面和缜密,如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等,都使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不再无人“负责”了,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特别是强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有效免去劳务派遣工短期用工的苦恼,又让劳务派遣工不再“口说无凭”,因为有了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劳动者维权时就能更加理直气壮。
“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劳务派遣在 ...【回声】关于济宁地税局违反劳动合同法问题的回复
【回声】关于济宁地税局违反劳动合同法问题的回复
来自: 作者:大众网直通民意 发表于:2009-6-9 16:30 查看:21047 回复:41
反 馈 说 明
大众日报社大众网直通民意栏目组:
近日,收到贵栏目关于网民反映我局违反劳动合同法问题的函,要求我局协助调查并反馈情况,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人员查看投诉内容,梳理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反馈贵栏目。
附件1、关于陈成义等四人劳动争议事项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2、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附件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临时工管理专题会议纪要
附件4、孙建民等八名临时工2007年12月27日于东方圣地人力资源开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原件东方圣地人力资源开发公司、临时工个人、公证处各一份,复印件在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附件5、陈成义等四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附件6、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附件7、陈成义等四人劳动争议起诉状
附件8、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传票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6月8日
我局历来重视临时工管理工作。2004年,针对全系统临时用工数量多、岗位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制定了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单位规范临时用工,保障临时工合法权益。与正式人员一样享受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并充分保障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下岗职工、特困企业职工优先的原则。
近年来,我局多次与市机关养老保险处协商,拟解决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临时工养老保险问题。因无法提供增人计划卡和毕业生报到证等有关手续,终未解决。2006年,省局下发了《进一步加强临时工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临时工,执法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随后,我们对临时用工的管理方式进行调研,多次到劳动部门征求意见,制定了对临时工实行劳务派遣的初步方案。
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我们认真组织了学习,根据《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情况,认识到应进一步规范临时工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2007年10月,在向市劳动局、中区劳动局、邹城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请教的基础上,决定对市局及直属单位临时工全部实行劳务派遣的方式。2007年11月30日上午,在市局二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了全市地税系统临时工管理专题会议,要求各县市区局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