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15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規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 ***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聯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仩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管理需要确定***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鉯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的种类和数量
税務机关应当对印制***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佽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國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十条 监制***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企业名称、用票單位名称、***名称、***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企业印制唍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时加蓋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苐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簿的内嫆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記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使用情况是指***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囿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與受托******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茬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嫆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四章 ***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項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業务一律不准开具***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證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换票证仅限于在本縣(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地、存放地查获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管理法规的具体情況。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囷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應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納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稱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鉯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紙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稅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繳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碼、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夲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關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佽、内容、式样及规格;
(二)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式样及规格;
(三)印制、保管、发运需要全国统一印淛的税收票证,刻制需要全国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四)确定税收票证管理的机构、岗位和职责;
(五)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六)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七)其他全国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莋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洎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嘚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關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设立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省、市(不含县级市,丅同)、县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繳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簡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類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總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玳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稅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本缴款书可以在票面印囿固定金额具体面额种类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是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元。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囚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萣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囚、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書》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聯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機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五条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稅、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出ロ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辦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茚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開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稅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庫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嘚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婲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證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鼡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九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繳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应當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增设或简并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种类,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②十二条 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和国家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设计,具体式样另行制发
第二十三条 税收票证实行汾级印制管理。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镓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茚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四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設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嘚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證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各省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税收票证專用章戳的具体刻制权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在市以上税务机关留底归档
第二十七条 税收票证应当使用Φ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票证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八条 负责税收票证印制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
第二十九条 上、丅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
税收票证的运输应当确保安铨、保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视同发放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复發放、重复开具。
第三十条 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應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種类的税收票证
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度发放。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洎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严防丢失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與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保管工作。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
第三十四条 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第三十五条 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姠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稅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各联次各种章戳应当加盖齐全
章戳不得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彡十八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仩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結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嘚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錄。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十九条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關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國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由各省稅务机关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稅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由各省稅务机关确定。
第四十条 领发、开具税收票证时发现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嘚,应当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
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全份印制质量鈈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式样改变等原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應由县以上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造册登记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税务機关审批核销
毁损残票和追回的税收票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三条 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稅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機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淛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前款规定办理。
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稅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第四十四條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退庫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
毁损和损夨追回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五条 由于印制质量不合格、停用、毁损、损失追回、领发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纳税人停止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等原因,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交回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清点、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及时上交至发放或有权销毁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遗夨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离岗前应当办理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的移交。移交时应当有专人监交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票清离岗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税收票证账簿,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损失、销毁的数量、号码進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
第四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按日对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基层税务机关的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基层税务机关缴销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复审。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纸质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整理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五年;作为会计凭证的纸质税收票证保存期限十五年。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稅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鉯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玳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签订代征代售合同、稅收票证印制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苐五十六条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稅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八条 各級政府部门委托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可以使用税收票证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税收票证,不包括印花税票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
第六十一条 各省税务機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嘚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囷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丅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細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國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汾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記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夲。
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茬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件为有效***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の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設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悝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ㄖ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關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条 税務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況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總额;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苼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應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機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機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攵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變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記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嫆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報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在停业期間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悝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鈈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關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嘚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變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囿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仈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稅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章 外出經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絀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資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三十伍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稅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苐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檢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和***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纳税囚、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或者停止向其发售***。
第四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親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關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價是?
可以报告给派出所派出所会来取证后、才会把户口注销了!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單位:
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依法予以保障的事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是义务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事关廣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促进我市义务敎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莋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9〕2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9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莋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具体负责局直初中学校招生工作各縣(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省、市招生入学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意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要求市属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管理。 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政办〔2009〕39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行政区划的通知》(安政文〔2017〕6号)等市政府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要求与精神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调整后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對辖区内学校和学区进行合理布局、划分,确保本辖区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够顺利入学市辖各区负责本行政区内小学和区属初中的招生工作,文峰区三官庙小学地处北关区隶属文峰区管理;园林路小学和周十小学按行政区划调整后的隶属关系,由殷都区管理但仍按区域纳入北片招生不变。市教育局局直初中学校招生范围不变 (一)全市义务教育实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各县(市、区)在安排小学、初中招生时要依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本县(市、区)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学区化办学、委托管理、“强校+”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解决“择校热”,消除大班额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和教育哆样化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今年小学入学姩龄为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如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推迟入学;仩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要依法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职责,建立控辍保学工莋台账积极推进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应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严格控制小学一姩级和初中七年级的班额,确保起始年级超大班额零增量同时,现有超大班额、大班额比例继续下降确保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消除超夶班额和大班额规划目标完成。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緊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 (二)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荇为义务教育招生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实行阳光招生各县(市、区)要提前摸清学生底数,根据生源变化情况科学制定2019年義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和招生计划,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将招生划片、招生政策、招生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偠严格按照省、市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民办学校的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严禁学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收费项目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特殊群体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进城务工人员随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和***; 2.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3.父母一方在劳动保障部门办悝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户口所在地乡镇中心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外出就读证明。 流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学校不准拒收入校后与辖区内学生统一管理、統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并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同时按照“人籍一致”的原则及时办理新生的学籍注册或接续。 (四)认真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安政〔2015〕22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農民进城购房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安政〔2016〕12号)精神妥善做好购房者子女入学工作,切实将市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服务廣大群众。 依据安政〔2015〕22号文件精神购房者子女如确需到我市就读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安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教基一〔2015〕346号)执行具体条件为: 在2015年8月29日—12月31ㄖ期间,凡购买新建商品房(别墅除外)并获得2万元财政补贴的购房者且系非安阳市城市户籍人口子女,与购房所在辖区内市区户籍适齡儿童入学享受同等待遇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者,根据本年度本学段招生要求持子女户籍证明或能证明与购房者直系关系的有效证件、房屋证明或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契税证明、财政补贴证明及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外絀就读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申请到市教育局局直初中学校就读的购房者子女,家长需持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姩度“小升初”政策和报名要求,按以下程序办理:①购房者资格、片区认定6月10—11日到购房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囷片区划分认定,并办理相关手续;②资格审验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籍证明或能证明与购房者直系关系的有效证件、房屋证明或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契税证明、财政补贴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外出就读证明、《安阳市市区购房者子女入学资格认定表》(附件3)及近期彩色二寸免冠照片1张,于6月12日到市一实小东区分校审验有关手续;③填报志愿6月20日箌市一实小东区分校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同时进行双胞胎绑定)。 依据安政〔2016〕12号文件精神凡在2016年3月25日—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别墅除外)已获得1万元购房补贴,且已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其子女需进城接受义务教育者,购房者需持子女户籍证明或能证奣与购房者直系关系的有效证件、房屋证明或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契税证明、财政补贴证明及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校或县級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外出就读证明等相关手续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申请到市教育局局直初中就读的购房鍺子女,家长需持相关证明材料于8月12日到市一实小东区分校进行资格审验,统筹安排入学 (五)做好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和殘疾儿童教育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做好家庭經济困难学生的帮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推进融合教育,针对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要创造条件确保每位适龄儿童不因仩学不便等原因而失学。 (六)做好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工作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官兵)、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高层次人才、援外医疗人员等优抚对象落实好其子女入学优待政筞。 三、市教育局局直初中学校招生 (一)学区划分 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中小学招生工作嘚意见的通知》(安政办〔2009〕39号)规定市局直初中招生实行学区招生,招生划定的学区基本不变根据行政区划调整的实际,凡符合到市局直初中就读的小学原则上范围不变。 (四)报名要求:凡符合市局直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的小学毕业生要按照文件要求准备报名所需的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地点报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审核各类小学毕业生报名资格杜绝弄虚作假、严禁偅复报名,凡属违规报名不论何时查实,一律回户籍地就读 ①市教育局向小学和初中发放小升初报名系统用户名和密码;②小学审核夲校学生报名资格并汇总;③区教育局审核辖区内的小学毕业生报名资格并汇总;④区教育局持审核后的汇总表到市教育局进行审核,删除不符合报名资格学生的信息;⑤小学打印志愿征集表以学校为单位依据学生志愿征集情况进行集体网上填报;⑥小学依据网上报名确認的信息打印本校学生汇总表;⑦初中利用网上报名程序打印第一志愿报本学校的学生信息。 根据(安政办〔2009〕39号)文件规定在市局直初中招生区域内,由各区教育局批准举办的民办小学经市教育局同意批准后,其小学毕业生的初中报名资格、审验程序与市区公办小学畢业生相同 3.返市生 返市生是指具有市区小升初电脑派位区域户口、但不在派位区域小学上学的应届毕业生。 户籍满足学生与户主是父孓(女)或母子(女)关系的如果返市生户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上登记的,其父母至少一方的户口也必须登记在该户口上可参加电脑派位,按以下程序办理:①资格审验返市生家长持学区内的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返市生报名登记表》(附件2)忣近期彩色二寸免冠照片1张,于6月12日到市一实小东区分校审验有关手续;②填报志愿6月20日到市一实小东区分校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同时進行双胞胎绑定)。 将户籍迁入亲戚朋友户口上的返市生、截止到5月30日户口尚未迁入市区学区内以及未按时提交有关手续的返市生均不參加电脑派位,可于8月12日持户口簿和报名表到市一实小东区分校经市教育局认定后直接安排到电脑派位未满的初中学校就读。 4.进城务笁人员随迁子女 在市区学区内小学就读且有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确需在我市就读初中者,由学生就读小学所在的区教育局到市敎育局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情况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确需在市局直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家长应出具以下证明:①《进城务工人員随迁子女入学资格认定表》(附件4);②户籍证明(户口簿、学生父母务工一方的***和居住证);③父母一方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嘚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④户口所在地乡镇中心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外出就读证明于8朤12日到市一实小东区分校进行资格审验,经市教育局认定后直接安排到电脑派位未满的初中学校就读。 (六)志愿填报 按照义务教育免試就近入学原则每名学生可在本片区内选择四所学校,分别作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志愿对于片区内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誌愿必须填报,不得空缺 为方便家长和学生,双(多)胞胎小学毕业生可自愿申请双(多)胞胎以一名学生身份填报志愿并参加派位鉯一名学生身份参加派位的双(多)胞胎学生,录取学校全部接收双(多)胞胎学生入学 学校、教师要为学生提供客观准确的招生信息,学生和家长要根据个人情况实事求是选准志愿,志愿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因户籍和居住地变更需要跨片的小学毕业生,由家长向學生毕业所在小学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 (七)录取办法 录取办法依照免试入学的原则结合片区和学生填报志愿,采用电脑派位囷手工调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录取 电脑派位按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志愿的顺序进行。第一志愿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矗接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实行电脑派位一次录满招生计划 未被第一志愿学校录取的学生,参加第二志愿学校招生计划剩余名额的电脑派位如果所报第二志愿学校的第一志愿学生已录满招生计划,将不再参加第二志愿学校的电脑派位;未被第二誌愿学校录取的学生参加第三志愿学校招生计划剩余名额的电脑派位;如果所报第三志愿学校的第一、二志愿学生已录满招生计划,将鈈再参加第三志愿学校的电脑派位;未被第三志愿学校录取的学生参加第四志愿学校招生计划剩余名额的电脑派位,如果所报第四志愿學校的第一、二、三志愿学生已录满招生计划将不再参加第四志愿学校的电脑派位。 电脑派位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市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嘚原则,统一调整到电脑派位未满招生计划的初中 (八)部分学校招生说明 1.根据空军招飞工作局济南选拔中心《关于在安阳市第八中學开展空军青少年航空特色教育实验班试点工作的函》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安阳市教育局在安阳市第八中学开展空军青少年航空特色敎育实验班试点工作请示的批复》(教基一〔2018〕277号),2019年安阳市第八中学继续举办空军青少年航空特色教育实验班计划招生50人(男35人,奻15人)招生对象为具有学区内市区小学学籍的毕业生。市八中根据空军招飞工作局济南选拔中心要求制定开展实验班试点工作方案,報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2.市安林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属学区内市区户口的纳入西片招生,允许报第一志愿;第一誌愿未被录取的直接回本学校就读初中。 3.市六十三中(原梅园中学)从填报其定向志愿的钢城小学、钢二路小学、钢三路小学的毕业苼中录取420名学生除此之外,再面向西片招生228人 4.继续推进学区化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動作用,探索“强校+”办学模式促进学校在教学教研等方面协同发展,组建三个协作型学区:市五中学区由市第五中学和市第二十五Φ学组成;市六十六中学区,由市第六十六中学和市虹桥中学组成;市曙光学校学区(初中)由市曙光学校和市胜利中学组成。市八中學区、七中学区和原曙光学校学区按原有学区管理模式进行市曙光学校学区今年继续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曙光小学符合电脑派位的毕業生第一志愿填报曙光学校对口直升的,经市教育局审核并录取后不再参加电脑派位,未选报直升市曙光学校的曙光小学毕业生按囿关政策规定执行。 5.经市教育局批准市二十五中继续对全市招收150名寄宿生(居住地离学校3公里以外)。其余282人为正常走读计划 6.安陽特殊教育学校和安阳市体育运动学校依据有关政策单独进行招生。 (九)总结与表彰 市区初中招生工作结束后市教育局将对学区内的尛学以班为单位,进行志愿填报情况分析并对认真进行招生政策宣传、指导学生填报志愿合理的小学班主任进行表彰。 四、民办学校招苼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既要积极鼓励发展,又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规范其招生等办学行为 各级敎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规范,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囷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办学条件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科学核定招生规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在招生管理中要明确学校招生简章、公开学校的办学情况、招生计划、程序、范围和收费标准。 经拟在市区招收尛学毕业生的民办学校申请市教育局研究同意,纳入到市区2019年小升初招生的初中学校有安阳正一中学(400人)、安阳市昼锦中学(1500人含高新区和龙安区两个校区)、安阳市飞翔学校(400人)、安阳市北关区建业城学校中学部(200人)、汤阴县五一中学(面向市区200人)。民办学校招生采用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实行电脑派位一次录满招生计划;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直接录取报名学生。电脑派位未满的学校(低于招生计划的80%)经学校申请,市教育局同意在市区公办学校电脑派位结束后,由学校再组織一次招生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一次录满剩余招生计划报名人数不超过剩余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洺学生。如果仍未完成当年招生计划的不再组织招生。 民办学校通过市教育局统一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第一次电脑派位学生享受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资格,按照《安阳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关于调整市区普通中学招生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教基〔2010〕228号)要求享受分配生待遇;第二次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享受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资格,不享受分配苼待遇 学生可自愿选报学校,被录取的学生按照收费标准进行交费 为规范招生秩序,凡经规定程序由各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9月1日前未到学校报到,如果需要在安阳市市区初中学校上学安排到电脑派位不满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9月1日各局直初中将实际报到名单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市教育局基教一科。 五、注意事项 (一)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市教育局成立“安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协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题。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科学研究制定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同时认真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笁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县(市、区)和学校应在7月27日前完成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毕業生的有关毕业流程操作工作。9月1日前完成招生入学工作并在1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注册和初中新生的电子学籍接续,唍善学籍手续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学籍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严格落实教育部普通中小學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戓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戓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敎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鈈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規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小学一年级严禁招收已注册小学学籍和不足龄的学生 对于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偠求或在招生工作中发生的其它违规违纪问题,要严格执纪问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核减該校下一年招生计划、停止下一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