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但有交强险无证驾驶第三方通过起诉可以获赔保险吗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9日 来源:苍南新聞网

  苍南新闻网5月19日消息: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主张免责,受害人能否获得交强险无证驾驶赔偿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一起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还是要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

  去年6月22日中午,潘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马站镇往赤溪镇园林村方向行驶当日12时45分许,途经赤溪镇园林村康庄路路段遇交会车辆时,未靠右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潘某受伤后经治疗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个七级和一个十级伤残。因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调解未果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拖拉机交强险无证驾驶投保的大地保险静宁服务部在交强险无证驾驶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李某赔偿各项损失77464.22元,并对交强险无證驾驶责任限额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被告大地保险静宁服务部辩称,李某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无证驾驶,且李某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限被注销系无证驾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肇事的变形拖拉机在被告大地保险静宁服务蔀投保了交强险无证驾驶,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有效期限内虽然被告李某在驾驶该车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属于无证驾驶機动车肇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主张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要求被告大地保险静宁服务部在交强险无证驾驶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法院应予以支持。另外原告主张被告李某在交强险无证驾驶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害扣除变形拖拉机交强险无证驾驶保險公司依责在交强险无证驾驶责任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外,不足部分根据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具体责任比例以被告李某承担30%,原告自行承担70%为宜遂依法判决大地保险静宁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險责任限额内赔付潘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李某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共计27721.30元;驳回潘某其他诉讼请求。

  但是司机们不要认为有了“交强險无证驾驶”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甚至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圍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讯员 李查)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被告一:苏伟其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壮族,

***住址:广西马山县林圩镇東庄村停斋屯29-3号;

现住址:高州市马仔岭街道石仔岭禾塘岭村

被告二:温金隆,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

住址:高州市马仔岭街道石仔岭禾塘嶺村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赔款10741.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9年10月5日,被告一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粤KBJ545号二轮摩托车G207线沿高凉西路往高州市区方向行驶,于20时50分途径高州市区高凉西路高广汽配门前人行横道斑马线路段时碰撞行人陈淑贞、廖立致,造成陈淑貞、廖立致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淑贞受伤住院治疗,终结后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原告依(2009)高法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向陈淑贞支付了人民币10741.7元

本案中,原告依法承保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駕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保險公司的交强险无证驾驶保险责任范围,或者说是法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之一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倳故致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证驾驶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告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原告已支付相应款项给陈淑贞依法原告有权就支付的款项向被告方追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具状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备注:本起诉状系由广州保险理赔律师起草,为保护隱私基本案情和当事人信息均做特别处理。

强险垫付后应当由强险保险公司向肇事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