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被告一:苏伟其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壮族,
***住址:广西马山县林圩镇東庄村停斋屯29-3号;
现住址:高州市马仔岭街道石仔岭禾塘岭村
被告二:温金隆,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
住址:高州市马仔岭街道石仔岭禾塘嶺村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赔款10741.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9年10月5日,被告一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粤KBJ545号二轮摩托车G207线沿高凉西路往高州市区方向行驶,于20时50分途径高州市区高凉西路高广汽配门前人行横道斑马线路段时碰撞行人陈淑贞、廖立致,造成陈淑貞、廖立致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淑贞受伤住院治疗,终结后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原告依(2009)高法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向陈淑贞支付了人民币10741.7元
本案中,原告依法承保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駕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保險公司的交强险无证驾驶保险责任范围,或者说是法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之一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倳故致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证驾驶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告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原告已支付相应款项给陈淑贞依法原告有权就支付的款项向被告方追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具状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备注:本起诉状系由广州保险理赔律师起草,为保护隱私基本案情和当事人信息均做特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