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单位公租房拆迁,有哪些可争取赔偿的?

 项目为总建筑面积26154.57平方米的公租房装修,第一标段建筑面积15380.97平方米,投资金额约875万元;第二标段建筑面积:10773.6平方米,投资金额约576万元,包含:
◆ 第一标段范围包括A8、A9、A10栋Z户型(182套),建筑面积为15380.97平方米,工程内容包括厨卫防水、地面、墙面、顶棚、橱柜、室内门、强电、弱电、给排水等专业相关内容,不含公共部位
◆ 第二标段酒店式公寓A、B、C、D、E户型为一个标段(200套),建筑面积为10773.60平方米,工程内容包括厨卫防水、地面、墙面、顶棚、橱柜、室内门窗、强电、弱电、给排水等专业相关内容,不含公共部位
总投资额约1450万元

10月30日,住房保障局发布了《长沙市保障资格审核》(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表示无论是长沙常住人口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都能轻松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带来的保障。11月1日开始,符合条件的市民只需向社区申请,由街道审核、区住保局复核就可完成全部手续。

除本市常住户口和外来务工人员外,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低收入的被征收人,具备一定条件都可申请,具体条件可向当地社区了解。审批的基本原则是申请对象要符合长沙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以及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

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除实物配租外,也可自己租房领取租赁。实物配租的公租房,租赁房价将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而领取租赁补贴的,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住房困难户每人每月80元,每户每月可享受的租赁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800元。

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管理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长政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面向本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和单身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三)租赁补贴是指面向本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含单身人员)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在市场上自行承租普通住房。现行标准为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住房困难户每人每月80元,但每户每月可享受的租赁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800元,且不得超过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

(一)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离异、丧偶或未婚,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1.一般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落户前为非本市城区常住户口、连续持有本市城区满2年并实际居住的,落户本市城区常住户口后可折抵2年);

(2)收入: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住房:本人及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

离异、丧偶或年满30周岁未婚的城市户籍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2.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征收中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关系人申请条件:

(1)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是指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产权继承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以项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2)公房承租人是指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是指与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户口在同一征收地址上且征收公告前已迁入拆迁地并居住在此的父母、子女,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征收补偿款项在45万元以内(补偿款项在45万元以上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除外)的可以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2.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从毕业的次月起算);

3.在本市就业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长沙市城镇职工1年以上(含);

4.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5.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持有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2.与本市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已满1年,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

3.持有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4.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落户时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认定

(一)关于城市户籍申请对象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卡”。

3.因工作调动、读书、刑满释放等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关于城市户籍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其家庭人口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计入家庭人口(非本市城区户籍,在本市外就读大中专以上院校、服义务兵役、服刑等且户籍迁出本市的,不作为保障人口,户籍迁入或回迁本市后经申请可转为保障人口);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随抚养人申请,成年子女可以由其选择随父或随母申请。

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下列关系的人员: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弟、妹。

5.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其家庭人口为配偶及子女。

(三)关于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的认定

1.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继承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3)其他实际取得的事实住房。

2.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申请之日前退出的除外)。

3.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等房产转让和履行离婚协议与判决的析产行为,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无房的,可不受5年限制。

(四)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1.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由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2.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893元;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低于2524元。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适时调整。

3.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1.城市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丧偶或未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以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须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长沙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市住房保障服务局网站可下载打印,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提出申请。申请对象须承诺: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有关情况,并同意公示;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一般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

③结(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或户籍注销证明;

④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应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材料;

⑤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的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

③结(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或户籍注销证明;

④市征收办备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⑤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还需提交的资料:

a.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b.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c.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承租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d.直管公房承租凭证。

a.产权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b.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c.产权单位与被征收职工签订的个人补偿安置协议;

d.产权单位开具的职工承租本单位公房的凭证。

2.新就业无房职工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大中专院校的***书;

(4)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申请人为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应提供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住证、户口簿;

(3)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4)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实行个人诚信申报,“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土、人社、民政以及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在各相关职能单位核查后进行初审和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和公示。

申请对象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当场核对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核对人员签名、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核对的申请材料,向申请对象出具接收申请材料清单,并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对象;能够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长沙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件收据》,并通知申请对象录入头像、指纹等信息,由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国土、人社、民政以及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发送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各职能单位应当及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社会保险缴纳、收入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反馈至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齐反馈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2)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对象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收入、社会保险缴纳及直管公房租住等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异议人,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口头方式告知的,应书面记录告知情况);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具名的异议人,并于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信息、公示及异议核实情况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将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长沙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关职能单位核查材料、公示表等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局。

(三)区住房保障局复核

1.区住房保障局收到资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街道办事处是否按要求进行受理、初审和公示,表格填写、意见签署及盖章等手续是否完备、信息录入是否正确。

2.区住房保障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按要求签署意见并加盖区住房保障局公章,将复核情况上传至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书面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局审批。

(四)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和公示

1.市住房保障局收到资料后,应当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区住房保障局复核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档案资料内容准确一致。

2.市住房保障局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对象,核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单》,并向社会公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因户籍、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调整的,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变更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继续保障的,保障对象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结合原资格审核材料,按申请审核流程进行资格异动审核。申请变更保障或续保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1年以上并申请保障方式转换的、轮候满1年后配租的,应当重新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内,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报但审核职能部门通过投诉、举报、申诉、监督检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等途径发现的,按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审核流程办理,但确有证据证明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一)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

(二)单位或个人为申请人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虚***明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监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监督管理申请审核过程中,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可以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有关情况,查阅、复制申请人相关资料。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审核过程中知悉的申请对象及异议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三)开发区(含各类经济功能园区)以及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开发区职工以及本用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及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认定标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所在区住房保障局和市住房保障局备案,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局统筹面向社会配租。

(四)、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可以参照本细则实施。

(五)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长住保发〔2015〕8号)同时废止。

  在长沙高新区,公租房主要分两类:一是自建公租房,包括麓城印象和尖山印象两个项目,其中麓城印象已经建成并已入住;尖山印象正在建设;二是归集类公租房,指从农民手中归集他们分配的多余保障房,包括和馨园、和润园、华龙家园、金南家园、长丰公租房等。

  2010年底,长沙高新区公租房以归集农民安置余房为公租房作为突破口,在全省率先启动公租房建设。目前,共有公租房房源11300余套(间),可租赁面积42万余平方米。

  “就业有平台、住房有保障、新城有活力”

  高新区公租房项目布局,都围绕解决园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就业、创新创业人员住有所居、融入新城、成为市民的问题来规划,围绕诠释“就业有平台、住房有保障、新城有活力”的以人为本新城建设理念来提升小区及周边配套,真正实现服务员工、服务企业、服务产业、助推产城融合为目标,从根本上提升全区安居品质和新城品质,凸显园区公租房特有价值。

  在公租房项目的投资主体选择上,基本上由政府投资建设。为保证公租房品质,选择学校、交通枢纽、生态公园旁最好地块用来建设公租房小区,项目周围50米范围都内有公交车站、500米范围内都有幼儿园、小学甚至中学和休闲公园,商业、生活、配套齐全。

  高新区出台政策、制度、规程,累计出台近20个文件。按照“立足市场、简化环节、强化管理、应保尽保、退出可控、制约有效”的思路,连续政策创新,先后出台4个文件,完善园区定向保障内容,突破了单一的企业统租宿舍的定向保障公租房模式,打通单位、家庭、园区人才、拆迁安置户定向入住公租房的政策阻隔。

  为保证资金安全、规范使用,2012年在全市率先了出台上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申请、拨付流程;随后出台系列文件,将公租房政策性融资资金、工程建设资金、管委会财政补贴资金、项目收缴租金、日常维护维修资金申请、拨付、发放工作,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和规范管理。

  管委会层面出台保障政策,住房建设局出台入住、补贴审批、安全检查制度,公租房公司制定配租入住、退出、合同管理流程和日常物业管理服务细则等,形成民一套简洁、适用的高新区定向公租房操作流程体系。为从根本上解决了公租房运营机制问题,在管委会层面出台购买公租房公共服务和运营成本核算两个实施意见,出台了1个评价考核及惩奖细则、1个核报程序和1个考核程序、1个标准合同、5个标准范表等文件进行配套。

  坚持“按市场价租赁,政府审批补贴”租补分离模式,较好解决了退出管理问题。坚持“市场价格租赁、定期审批资格进行政策补贴”的高新特色的“租补分离”模式,既坚持了政策刚性,又掌握了公租房入住人员退出管理的主动权。坚持“小部门管理,专业机构运营”运转机制。主要依靠专业运营公司――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开发运营、管理服务。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对运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付费,实现了政府对专业运营机构的“合同约束、成本管控、项目核算、系统管理、动态考核”管理机制,进一步理清了工作界面。坚持“市场逆向倒逼”压力导向,激励运营机构市场属性。严格按市场规则进行压力倒逼管理,以利益引导专业运营机构公司全身心提高运营水平。租金收缴率、空置率等考核结果,都直接决定公租房公司购买公共服务取费和核算的运营成本。

  实施精细管理服务,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在公租房效益定位上,长沙高新区坚持既要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又要有基本的经济效益。

  为减轻麓城印象项目建设资金压力,高新区争取公租房相关上级政策补助资金1.57亿元,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2亿元,同时项目资金管理上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公租房建设成为了园区招商金名片,助力园区企业的快速聚集、高速发展。相当一部分人在公租房居住一段时间后,在周边购买商品房,促进了园区商品房的出售。公租房成为了园区外来务工人员融入城市、成为市民的“导入基地”,同时留住了园区的人气与消费,蓄积了房地产刚性需求,促成了城市产住一体、产居平衡组团发展,是园区“依产建城,以城兴产,产城融合”的示范。

  从项目策划阶段,就严格测算全寿命成本收益,在扣除政府承担的成本(从财政列支,如租金补贴、归集公租房政策性亏损、公共服务购买服务支出等)外,加上级进行支持资金,要保证项目全寿命投入(项目建设成本、银行利息、运营管理成本等)和全寿命市场收益(公租房租赁收入,资产性收入等)保证基本平衡。专业运营机构必须从项目开工阶段,与招商、周边工业地产项目对接,缩短市场培育期尽早释放公租房经济效益。如麓城印象,竣工1年,入住超过80%。

  聚力打造“安全有保障、生活有品质、文化有特色、日常有秩序”的“高新公租”管理服务品牌。建立便捷、舒适的公租房***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安全监管“四查”制度,实现“入住人员全程监管、安全事故全维防范、社会综治全域联动、物业保障全方位服务、问题投诉全链条处理”,确保小区安全,人人平安。建立QQ群互动平台、加强与企业和员工交流,建设青年港和青年E站,提升公租房品牌文化。让每一位入住人在公租房小区体验到安全、和谐、幸福、安康和温润,彰显自己是科技新城主人的自豪感。

  据不完全统计,公租房2014年实现租金收入为540.54万元,2015年实现租金收入为1023.87万元,2016年实现租金收入为1021.87万元,三年累计实现租金收入2600万元。

  如今,麓城印象小区成为省、市公租房保障性住房中的标杆,兄弟单位多次来参观交流,被评为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优秀工程项目”、“后续管理示范项目”、“湖南省五星物业服务项目”,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赞誉。

  长沙高新区副调研员、主任助理、住建局局长王建辉认为,提升高新区居者幸福指数,须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组织智库,搞好定位。引入智慧、引进外脑,制定相应策略,做好产业决策和规划。二是放手改革,制定规则。政府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融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向社会公开事项、环节、时效、要求的权力清单。企业要依法生产、合法经营,建立诚信信用体系,提供好的产品、好的流通、好的服务,并在同一规则下公开竞争。三是服务投资,建设平台。作为园区,应全面服务于各类投资主体、投资资本,建设好信息、金融、人才三个平台。四是综合配套,提升环境。解决生活的质量问题,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配套服务问题,打造宜居宜业环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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