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上调!
??记者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武汉市将公布《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通知提到:从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最高年缴存额度可上调5000多元。
??什么时候开始上调?
??根据通知规定,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
??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2017年度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
??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到底怎么算?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7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7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
??2018年,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2018年最低月缴存基数上调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8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5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500元。
??而根据2017年公布的数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5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320元。
??由此可推算,2018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比2017年度,上调了200元左右。
??年最高缴存额度上调5000多元
??通知中提到,根据武汉市统计局2018年6月22日公布《关于2017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的公告》,2017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9684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据此推算,武汉市在岗职工每月最高缴存额度为7×12%×2=4780(元)。而根据2016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963元计算,每月最高缴存额度仅为4317元,每月上调了470多元,一年最高缴存额度上调5000多元。
??中央在汉企事业单位
??缴存基数调整为“弹性标准”
??记者采访了解到,本次通知较往年还有一个变化,即中央在汉的企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参照武汉地区缴存政策标准的同时,也可参照总部标准执行。
??以北京情况举例,北京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99元,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即北京在岗职工每个月最高缴存额度为6096元。即总部在北京的中央在汉企事业单位按照北京缴存标准,每月最高缴存额度可为6096元,比武汉每月最高缴存额度高了130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通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都正常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额。
??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带来哪些福利
??7月1日起,武汉市将执行《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那么,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将为武汉的老百姓带来哪些福利呢?长江日报记者特邀请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职工公积金账户“存款”将增加
??职工平均工资变化,个人及单位缴纳的公积金随之发生变化,而公积金账户中的钱全部归个人所有。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职工在公积金账户里的“存款”就变多了。
??根据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情况,武汉市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度一年可上调1000多元,最高可上调5000多元。这样算下来,职工在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也将有所增加。
??可提取公积金余额增加
??结合武汉市6月1日出台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购买首套房的职工家庭,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时,提取金额在不超过购房总价的情况下,随着余额的增加,提取金额也会增加。
??贷款额度也将有所增加
??因最终的可贷额度,会综合个人账户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贷款年限、工资流水、个人征信等因素来综合审核。
??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的贷款新政来看,首套房基准贷款额度为70万元,二套房基准贷款额度为50万元。该最高贷款额度,除了需要满足贷款的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以外,同时需要依据个人账户缴存的情况,通过两个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的结果,这四项取低值作为可贷款额度的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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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单位缴存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6月20日起可以开始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6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950元,最高不得超过21048元。与此同时,缴存比例保持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仍为各11%。 中工网讯 6月19日,省人社厅对外公布了我省新增3家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和1家铺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新增的3家转诊机构为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河南亚太骨病医院、许昌仁爱医院,优邦假肢矫形器 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为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据介绍,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56.7万人。以前,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只能在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由此带来了很多不便。2007年起,我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用人单位于工伤治疗结束后,携带转诊转院手续、出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报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工伤职工未经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信息,该市2016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确定,上限为13240元,下限为2648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则至少要缴353元。 据统计,2015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60元,作为我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6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648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3240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太原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即4413元、2648元和1765元。其中,按60%缴费的人员,年度缴费指数记为0.6;按40%缴费的人员,年度缴费指数记为0.4。根据我省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其中一个基数缴费。无论选择哪个基数,缴费比例均为20% 。这样,以上三档月缴费水平依次为882.6元、529.6元和353元,对应的年缴费水平为10591.2元、6355.2元、4236元。具体缴费时,可选择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代理。 |
7月1日起,玉林市范围内政策有新变化!用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市民都看仔细了
结合玉林市住宅产业的快速繁荣发展和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需求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近日,经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实施《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新政策》。新政策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1.充分发挥制度的普惠、公平、互助原则。
实施《玉林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凡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应留存12个月的月缴存额。
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或其配偶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户籍地)因购建自住房所产生的费用(房款、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取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停止第三套房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提高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由原来“……市区内单职工月***提取额不得超500元,双职工月***提取额不得超900元,县(市、区)单职工月***提取不得超300元,双职工月***提取额不得超500元”,统一调整为“玉林辖区内单职工月***提取额为800元,双职工月***提取额为1300元”。
停止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商转公业务。停止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建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40万元,根据具体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及共同申请人可合并计算)的3.5倍加上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贷款当时缴存标准)的0.8倍计算。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5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12(月)×距法定退休年限(年)×0.8倍。
如发生有骗提、骗贷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没收其提交材料,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同时限制其3年内(从追回全部骗提、骗贷资金之日起计)提取和贷款资格。
本次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新政策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8年7月1日前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受理的业务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