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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坦桑尼亚进出口贸易相关法律和规则
1、进出口贸易经营者和商品进出口许可
在坦桑尼亚,任何个人都需经过在坦当地合法注册取得商业经营执照后,均可以同时申请进出口执照,独立从事进出口贸易。对于经营某些特定货物,如:烟酒、药品、、军火和爆炸品以及矿产、林产和野生动物等进出口的公司还需要在指定的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获得特定的营业许可。
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每做一笔贸易都必须在自己开户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货物的进出口申请表。该表内容包括:编号、开户银行名称、货物名称、货物产地以及装运港口、数量和金额等项。对于从事一般的申请表,由开户银行转报坦桑海关、中央银行外汇管制部门等,并用作收汇和汇兑的凭证。在通常情况下,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申请均能够得到自动批准。
凡从事在坦桑政府规定的特定商品范围之内的货物进出口的公司,除本身要求有经营这种货物的营业许可之外,每从事一笔这种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也都要到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单独的申请,并凭批准***在海关报关放行。
对于坦桑尼亚标准局(TBS)规定有质量标准限制的货物,则必须在该商品出关前取得(TBS)的质量认证,如果没有质量认证也无法进口。
2、市场准入与贸易壁垒调查
坦桑尼亚是个经济落后的国家。但是其市场开放程度和贸易自由化程度却相对较高。不同国家的商人进入坦桑尼亚进行贸易或投资活动,并无国别歧视。不同国家的商品进入坦桑尼亚,除按照规定关税税率有所不同以外,在其他方面的规定也无差别。坦桑对出口产品和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也比较少。在财政支出中,也不存在出口产品补贴。
外国个人需在坦桑尼亚注册设立公司后,在坦当地进行经贸活动。坦桑尼亚政府规定允许自有资金在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坦桑设立独资企业。所有企业一经设立即享有国民待遇,与本国公民所开办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相同。包括银行和新闻媒体等在内的绝大多数行业都允许外国投资经营。只有在设立旅游业和矿业企业时要求坦桑尼亚公民至少占有25%股份。按照坦桑尼亚的法律所有可以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
在进口方面,坦桑尼亚所规定的管制条款相对较少。除去国际公约规定的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等项要求各国加强管制的商品以外,其它商品一般不设进口限制。在技术和质量方面的限制,除坦桑尼亚国家标准局设有质量检查标准,规定进口前必须经过指定检验程序检验合格的以外,其它进口产品经坦桑尼亚政府指定的国际商检公司检验以后,就可进口。很多在其他国家受到限制的进口货物,如旧设备、旧、旧电器、旧服装和旧鞋等,在坦桑尼亚也允许进口。
出口产品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商品,在坦桑尼亚是限制出口的。木材、矿产的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并在出口前交纳规定的税费。国际规定的保护动物或者这些动物的制品的贸易按照规定限制或者禁止。
二、坦桑尼亚投资相关法律和规则
成立于1997年的坦桑尼亚投资中心(TIC)为政府首要机构,履行协调、鼓励、促进、便利和推动外国资本在坦投资等职能,并负责向政府提供投资及其相关事物的建议。作为政府全权处理投资事务的首要代理机构,TIC具体履行以下一些职能:帮助建立企业,如:注册公司和企业、协助投资者获取进行投资所必需的许可证、执照、批准书和登记证等、解决本地与外来投资者之间的各类问题、促进本地与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保证投资场所的安全以及帮助投资者建立出口加工区(EPZ)、授予可证明投资者身份的官方***,批准投资保***和注册技术协议、提供有关投资机会、收益、鼓励等方面的最新信息以及为所有已经或未经TIC注册的投资者提供帮助。
3、禁止的行业:1)制造和加工迷幻药;2)武器和军火的制造;3)砍伐木材、胶合板、合板、以木材为主,使用原木作为原材料的行业需经旅游及自然资源部的批准。
5、投资方式的规定: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外国投资允许有100%的股份在下列基础设施行业:高速公路建设、桥梁、电信、机场、铁路、自来水分布、电力。要求投资者具备专有的技术如航线、海运,高科技工业、房地产、制药等行业,并提供相应职业技术人员的***及推荐书等。如TALA 负责所有的旅游业务, CAL负责清算代理处和运输商(TRA的海关厅)。食品及药品许可证是由食品及药品署负责颁发;适航***由水运及海运代理处-SUMATRA 或运飞***由坦桑尼亚民航署颁发。采矿及矿物探矿业务的主经销证(Master Dealer)由能源矿物部颁发,银行从业执照由坦桑尼亚银行颁发。
6、外商在当地并购企业和在当地并购上市的规定
外国投资在当地并购企业没有硬性规定,根据公司法,需要通过律师重新起草公司备忘录,修改并购公司的备忘录,重新注册。
编者注: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同年四月三日通知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统批准,同年八月十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本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加强和发展中国和坦桑尼亚两国间现有的商务关系,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缔约一方在下列各方面给予缔约另一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一)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
(二)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章和手续以及一切规费和费用;
(三)对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的限制和禁止以及许可证的发给;
(四)对进口货物所征收的各种国内捐税。
二、据此,缔约一方的产品进口到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在有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问题上,不得征收高于对任何第三国同样产品所征收或可能征收的关税、捐税和费用,也不得采用更繁琐的规章和手续。
三、同样,缔约一方的产品出口和输往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在有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问题上,不得征收高于对输往任何第三国的同样产品所征收或可能征收的关税、捐税和费用,也不得采用更繁琐的规章和手续。
四、在有关本条第一款的各项问题上,缔约一方对来自或运往任何第三国的产品所给予或可能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同样产品。
一、缔约一方的产品经一个或几个第三国领土过境进口到缔约另一方领土时,不得征收高于这些产品直接从该缔约一方领土进口时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二、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对经过第三国领土运输时进行转船、重新包装和存仓的货物。但有关货物在转船、重新包装和存仓期间不得再行加工。
输入缔约一方或从缔约一方输出的任何国家的产品在经过缔约另一方的领土时享有利用最便利的国际过境路线的过境自由(缔约任何一方禁止过境的商品除外)。但缔约任何一方停止贸易关系的国家的产品不准过境。
一、缔约一方对自缔约另一方进口或暂时输入然后再输出的样品和广告品免征关税和费用。
二、在遵守国内现行和规章的条件下,缔约一方对自缔约另一方暂时输入然后再输出的下列货物在免征关税和费用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用于试验和实验的物品;
(二)用于展览会、博览会和比赛的物品;
(三)***人员用以进行装配和***的工具;
(四)为进行加工或修理的物品和需用的材料;
(五)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容器。
一、在对任何进口或出口货物实行禁止或限制的情况下,缔约双方对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应在其权限内采取一切措施,以保证:
(一)取得许可证须履行的条件和遵循的手续应以最明确和最具体的方式立即予以公布;
(二)签发许可证的方法应尽可能简化和固定;
(三)审核申请书和签发许可证应尽可能减少延误;
(四)签发许可证的制度应防止许可证的转让。为此,凡向个人签发许可证时应注明持有者的姓名以使其不得由他人使用;
(五)在采用配额的情况下,进口国家所规定的手续应不妨碍使准许进口的货物数量获得公平配额。
二、缔约一方进口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或向缔约另一方领土出口其生产或制造的货物时,其签发许可证的条件应与其对任何第三国的条件同样优惠。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商业交易应以英镑结计。
一、本协定所称中国的产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的货物,坦桑尼亚的产品系指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生产的货物。
二、原产国系指对产品进行生产和制造或者进行最后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系指实际生产此种产品的国家。缔约双方有权对某些商品的进口要求交验由原产国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出具的原产国证明书。
一、缔约双方保证,非经事先取得双方国家主管当局的许可,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对方进口的货物和商品复运出口。
二、但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与肯尼亚和乌干达之间的贸易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双方应采取措施,使两国间的货物交换根据贸易平衡的原则进行。
缔约双方应采取措施使根据本协定提交的货物以国际市场价格(即有关货物的主要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作价,对于没有国际市场价格的货物,则按类似品质的同类货物的竞争性价格予以确定。
为保证对外财政地位和支付平衡,缔约任何一方对准许进口的商品数量或金额可采取限制。但该限制不得对缔约另一方的贸易有所歧视。
缔约一方政府对缔约另一方政府就执行本协定所发生的问题或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向缔约另一方政府提供适当的协商机会。
双方政府应该按照两国各自现行有效的法令,对于“甲”、“乙”两附表内所列的货物给予必需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所附“甲”、“乙”两附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协定对“甲”、“乙”两附表内未列入的货物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本协定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下列各项:
(一)缔约任何一方已经给予或可能给予与其进行边境贸易的国家和其它邻国的特别权益;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已经参加或可能参加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其他国际贸易协议而给予有关缔约国的特殊利益;
(三)为了保护公共卫生或者保护植物或动物免受病害、免致衰退或死亡的禁令或限制。
本协定自双方政府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自通知之日起定为一年。此后,除非缔约任何一方政府至少在六个月以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政府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二月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斯瓦希里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附表“甲”: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出口的货物
一、各种钢材、铁钉、铁丝、小五金等
二、动力机械、起重机械、纺织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建筑和筑路机械。
三、纺织厂、造纸厂、制糖厂和其它轻工业工厂。
四、胶合板、玻璃、磁砖、卫生洁具和其它建筑材料。
五、染料、颜料、橡胶制品和轮胎、药品等。
六、棉布、人造棉布、棉纱、绸缎和复制品、棉毛针织品等。
七、瓷器、网绳、渔网、桌布和手工艺品。
八、自行车、缝纫机、搪瓷器皿、玻璃器皿、热水瓶、冰瓶、电风扇等。
九、纸张、各种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等。
十、地毯、漆刷、皮鞋、皮革制品等。
附表“乙”: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物
五、蚕豆、豌豆、扁豆和其它豆类
二十四、除虫菊和除虫菊精
三十四、制磨料和高级耐火材料的透明金刚砂
三十五、装饰石头、美术石头等
三十六、宝石(钻石除外)
三十九、煅烧和未煅烧的菱镁矿
四十七、地板木块和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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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外交或公务护照前往坦桑尼亚的中国公民无需办理签证;持公务普通或普通护照公民须提前办妥签证。持有效期6个月以上护照或旅行证件也可在尼雷尔国际机场等20个口岸办理落地签证。坦桑尼亚的签证主要有商务签证、探亲签证、访友签证、旅游签证、返签签证五大类;申请签证时必须向大使馆提交所有要求的证明文件。签证审核时间正常需要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