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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个人及各级政府补助两部分构成,具有个人缴费少,财政补助高的特点。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240元/年、未成年人120元/年;持有我市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成年人和收入低于最低的老人150元/年、未成年人60元/年。
二、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需做以下工作,否则将影响后期缴费及待遇享受。
1、如果是在村委会领的卡,带上本人***到就近的发卡银行网点(农牧区一般为天山农商银行)办理激活社会保障、金融功能,并申报代缴代付银行账号。
2、如果是在银行领取的卡,可直接在领卡行激活社会保障、金融功能,申报代缴代付银行账号。
3、如果全家想使用一个家庭成员的卡(或银行卡)代扣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到乡镇社保所提供银行卡存款凭条、***复印件,办理代缴代付申报手续,指定一名家庭成员的社保卡(或银行卡)代扣全家每人社保费。
三、今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采取银行代扣方式。
采取银行卡扣缴的参保居民,应在每年九月前将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保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通过申报的银行账号划扣新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成功后才能享受次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没有领到社会保障卡的人如何缴费
1、采取银行卡扣缴:可以携带今后缴费银行卡的存款凭条及***复印件到乡镇社保所申报代缴代付信息,并在划扣期结束前,将缴费所需资金足额存入申报银行卡中,以便划扣。
2、现金缴费:对在今年划扣期采取银行卡扣缴存在困难的参保人员,今年仍可由各村队收费工作人员按户征收下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并向参保人员手工开具缴费收据。
五、银行集中划扣时间在什么时候?
10月20日是第一次集中划扣时间,如果你没来得及在缴费银行卡内存入足够资金扣款未成功,也不用着急。后期将在11月7日、11月17日、11月24日、12月5日、12月15日、12月23日,再划扣6次。在上述各扣缴期前,将缴费足额存入申报银行账号中,都可正常划扣。在2016年12月25日前划扣成功的,均能正常享受下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六、如何知道缴费是否成功
参保人可到乡镇社保所或银行缴费是否成功。
七、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如何挂失补办?
社会保障卡如果丢失了,参保人可直接拨打发卡银行******进行口头挂失。也可携带***到发卡银行柜台办理挂失、重新制卡、申报制卡期间缴费银行账号手续。
八、到哪里能缴纳补办社会保障卡制卡费?
参保人员补办社会保障卡,需要到指定银行缴纳15元制卡费,具体地址:
天山农商银行天山区支行 地址:解放南路万国大厦对面
天山农商银行开发区支行 地址:阿勒泰路木材厂BRT车站背后
银行松鹤支行 地址:天山区新华南路42号
九、如何知道自己的社会保障卡是不是制好了?
1、可以拨打12333这部***查询;
2、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址 )社会保障卡查询页查询。
3、个人基本信息需要变更或完善的,可到所属区(县)社保分局变更个人信息。
十、没领上社会保障卡的,怎么看病?
参保人员需要看病时,带上***或户口薄可到就近的天山农商行领取临时社会保障卡,持临时保障卡可以到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看病。
十一、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已增至3家
为方便参保人员的就医,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保所选择就近的2家乡卫生院和1家村卫生室作为今后就医首诊医疗机构。
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在一个年内不作变更,因住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的,于每年12月持社保卡到参保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如何办理门诊慢性病
参保居民患病确需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到具有门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对符合慢性病诊断标准要求的,参保居民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报告单》、社会保障卡、一寸照片2张、***和既往病史资料,报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医疗机构鉴定合格者,由定点医疗机构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者,持个人社会保障卡,可到具有慢性病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十三、参保城乡居民享受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参保人员怀孕后,应当携带《准生证》、本人***、社会保险卡等相关证件在居住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保障信息登记手续。登记成功后,生育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十四、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疾病住院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发生疾病需住院治疗的,须到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因病情需要到更高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开具转诊转院单,并在信息系统内办理转诊登记,转往更高一级适合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急诊住院,不受首诊转诊限制,可直接入院接收治疗。
在非我市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全额支付后,携带相应资料按同级医院支付标准降低10%后,由社保局报销。
十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如何就医:
参保的低保人员发生疾病需就医治疗的,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就医:
(一)在民政确定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同时也是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并享受民政相关补助。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疗机构救治的,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程序。
(二)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非民政确定的定点济困医院)就诊,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