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经济补偿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问:我公司有一员工提出辞职,公司也批准了他的要求。但他现在还有三十多天的加班费没有支付,公司想给他倒休,他不同意,坚决要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可以不给他加班,而给其倒休吗?另外,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公司还要支付他经济补偿金吗?

    答:员工现在提出辞职,公司确要将他以前三十多天的加班安排到现在一次性倒休,是非常不合理的,有规避支付加班费之嫌。对于员工加班的倒休,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司在要求员工完成任务的同时也要保障员工的健康权和休息权。公司应当在其加班后合理的时间及时安排倒休,否则倒休就失去意义。

    关于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看: 1、如果是非企业原因,员工主动辞职的,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是由于企业原因导致员工主动辞职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你公司没有支付员工的加班费(此项也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话,那么你公司就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公司还应按未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当然,员工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并未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公司就没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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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按规定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到百分之三百不等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的是六十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没有拒付或劳动者没有实际追偿的情形下一般是保护一年的加班工资,你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资,十年的加班工资是很难得到支持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提出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辞职的,除非是被迫辞职的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否则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

2、《》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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