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谓保摄调养以延缓衰老。
《史记·龟策列传》:“江傍家人常畜龟饮食之,以为能导引致气,有益於助衰养老,岂不信哉!”
唐宋璟《告老乞致仕表》:“归全之望,获在愚臣,养老之恩,成於圣代。”《东周列国志》第七回:“鲁侯掩耳曰:‘汝非痴狂,安得出此乱言!吾已使人于菟裘筑下宫室,为养老计,不日当传位于轨矣。’”靳以《跟着老马转》:“到了退休的年龄,就请他回家养老。”
《医宗金鉴·刺灸心法要诀·小肠经分寸歌》:“腕上一寸名养老。”注:“从阳谷上行,手下锐骨上,一空腕后一寸许陷中,养老穴也。”
《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 唐张说《让右表》之二:“臣幸沐遗簪堕履之恩,好生养老之德,朝游简牍,暮对图书。”碧野《没有花的春天》第八章:“说亲的结果是 阿虎 的丈人丈母都由这家养老。”
6、养老 (原住民部落):原住民部落名称。
7、养老 (周代礼仪):《周礼》所记载的西周和春秋时期的各种贵族礼仪之一。
8、养老即社会保险的俗称。社会保险是指由政府资助之保险计划,有以下特点:
赔偿、承保范围等条件由法律规定;赔偿或供款由公帑(税款)补助或支付;以及保险计划是社会政策一部份,或由政府强制参与。
养老起源于末期,夏商两代继承之,但西周才在制度上臻于完善。《礼记·王制》:“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这说明西周规定按年龄大小由地方或国家分别承担养老责任,在政策上,不仅中央要负责养老,地方也要负责养老。凡年满五十的则养于乡遂之学,年满六十的则养于国学中的小学,年满七十的则养于国学中的。这种养老制度,自天子以达诸侯,都是相同的。不过一国的长老,由诸侯养,若是天下的长老,则由天子致养。西周养老不仅鉴于老年人积累有丰富的知识经验,更出于宗法的等级社会的需要:按长幼之序,定尊卑之礼。正如《王制》所说:“养耆老以致孝。”《礼记·乡饮酒义》也说:“民知尊长养老而后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这就是西周重视养老制度的根本原因。
养老(717年十一月十七日—724年二月四日)是奈良时代元正天皇之年号。
同期存在的其他政权的纪年
开元(713年十二月—741年十二月):唐朝唐玄宗之年号
仁安(720年—737年):武王大武艺之年号
国人一直非常关心孩子的成长,有关家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很多,甚至一些名门望族的家训成了传家法宝,像严氏和曾氏就是比较著名的。但对老人的赡养似乎逊色得多,既缺乏必要的机制,也缺乏系统的理论。特别是今天的中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过亿半,养老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大问题。纵观古今,各朝各代赡养老人的做法差异很大,最好的要算汉代了。
西汉初期,国家刚刚恢复安定,皇帝就颁布了养老诏令,凡80岁以上老人均可享受“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的待遇。汉高祖诏曰,凡五十岁以上的子民,若人品好,又能带领大家向善的,便可担任“三老”职务,由乡而县,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尽免徭役,每年十月还赐予酒肉。汉文帝诏令:“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
到了成帝建始年间,又将享受这种法定待遇的老人最低年龄降到了70岁。每年秋天,由地方普查人口,对高龄老人进行登记造册,举行隆重的授杖仪式。如《后汉书·礼仪志》中记载:“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哺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玉杖长尺,端以鸠饰。鸠者,不噎之乌也,欲老人不噎。”从这个记载来看,汉代的养老敬老,不仅务实,而且还有良好的健康祝愿。
据1959年在武威县咀磨子18号汉墓内出土的一根鸠杖杖端系着的王杖诏书木简,以及1981年在同一地点汉墓中出土的一份西汉王杖诏书令册木简记载,汉朝的养老敬老法规始终一致,没有间断过,而且每隔一段时间皇帝就要诏告天下。
最耐人寻味的是西汉诏书中明确写道:“高年赐王杖(即前文中的玉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当时的“六百石”官职为卫工令、郡丞、小县,相当于处级干部。那也就是说,汉代的七十岁老人在“政治”上享受处级待遇,持王杖进入官府不必趋俯,可以与当地的官员平起平坐。
汉代老人的“政治”待遇还体现在可以“行驰道旁道”。驰道是专为天子驰走车马的,绝对禁止他人行走。即便是皇子,也不允许。可见汉代老人是何等特殊!
诏书还明确规定,各级官府严禁对高龄老人擅自征召、系拘,也不准辱骂、殴打,违者“应论弃市”。其中记载了汝南地区云阳白水亭长张熬殴辱了受王杖者,还拉他去修道路。这件事影响很大,太守判决不了,廷尉(相当于今天的最高法院院长)也难断决,只好奏请皇帝定夺。皇帝说:“对照诏书,就该弃市。”张熬被判处死刑。今天看来不可思议。
也许是受汉代的影响,后来各朝各代对老人的待遇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逐渐形成了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便是金玉良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
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
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消费养老是新近崛起的一种养老模式,其核心是在购买企业的产品后,企业应该把消费者的消费视为对企业的投资,并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把该企业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消费者,这样消费者不仅关心自己所购买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也关心购物后所带来的利益。
企业会拥有大量来自消费者的返利而成为资本市场的强者,并且会为养老保险提供一个广阔的巨大资金来源,能在不增加消费者负担的情况下,逐步为消费者积攒一笔可观的养老资金,从而解决许多与养老有关的难题。
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了要开展住房养老保险反向抵押(即“以房养老”)试点工作。2014年3月,民政部长李国立表示,相关监管机构将尽快制定试点政策。住房反向抵押试点工作不是政府的基本养老政策,这一政策是市场化选择机制,是具备条件的老年人自主选择是否选择的一个金融性工具。
养老机构是社会养老专有名词,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务的机构。它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附属于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
“发展中的中国养老体系面临严峻考验。社保基金增值保值任重道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近日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演讲。项怀诚说:“我国现在虽然还处于劳动力黄金时期,但60岁以上人口超过14%,65岁以上人口超过10%,按照国际社会标准,我显然已经跨进了老龄化社会的门槛。”(10月23日《新华网》)世界银行数月前的一份研究报告则指出,2001年到2075年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将高达。
取消政策刚过不久,国家又推出了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那农业户口取消后,农民参加社保有什么好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在主管部门、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医药目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对象是农民,主要补助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
在两种医保制度下,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在医保方面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不同的。
如果取消农业户口,意味着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身份平等,那么该如何消除两者在医保方面的差异呢?对于已经参加“”的农民来说,是否应该转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上,这将涉及“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如何对接统一的问题。
其实,在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强调,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制度整合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由此可见,取消农业户口的配套政策中,建立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险将成为焦点。据了解,国家正在积极推进这项政策,相信这一问题不久也将迎刃而解。
1、失业时可享受一定的补贴
失业保险的缴纳对象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要与本单位城镇户籍职工一样参加失业保险,区别在于缴费不同。按照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城镇户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则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也就是说,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的是一次性生活补助而不是失业保险金。
虽然取消农业户口,但是并没有收回原来农民的土地,农村人与城里人身份一样,上文提到企业招用的农民工是否要像城镇职工一样,每月按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呢?
目前来看,有些地方正在实施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并轨,农民工按城镇职工标准参加失业保险,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未来这一政策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大家拭目以待。
2、养老保险制度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来进行缴费。
目前,我国制度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早在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其中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且统一了共同的缴费标准,即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从参保范围来看,两种制度的结合已经打破了城乡二元藩篱,消除了农业户口和身份差异所带来的影响,特别是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得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居民按照同一套政策参保,因此取消农业户口,对养老保险的参保应该影响不大。
3、工伤、生育保险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事项享受额外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工伤保险的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关键在于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而不在于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身份之别,因此取消农业户口对其应该影响不大。
根据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职工或者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在缴费之列。意见稿中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受户籍限制,因此取消农业户口对其应该影响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