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用我的婚前登记于个人名下婚前个人财产产买房 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怎么办

对一般工薪阶层而言,结婚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在房价如此虚高的情况之下。恋爱结婚时,恨不得掏心掏肺,谁也不会在意房产归谁,但是一旦婚后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的时候,房产的归属或者如何分割房产就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了。

对一般工薪阶层而言,结婚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在房价如此虚高的情况之下。恋爱结婚时,恨不得掏心掏肺,谁也不会在意房产归谁,但是一旦婚后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的时候,房产的归属或者如何分割房产就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了。今天小葩就带大家分析一下关于夫妻买房的几种情况,婚前正要买房的青年朋友们可要仔细阅读,特别是房产证该写谁的名字,看完之后,你就知道该怎么操作了。

一、婚前一方全资买房,婚后登记在买房人一人名下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这种情况下,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买房人一人的财产。

二、婚前一方(或其父母)全资买房,婚后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婚后买房一方将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将房子由买房人单独所有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对房子归属的一种约定,或者买房人向夫妻另一方的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同时,《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房产的赠与或者转让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生效,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赠与不得撤销,同时所有权发生变更,由一人所有变更为共同所有。因此,只要夫妻双方将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即房产证的所有权人一栏中写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如果你父母出钱在你婚后给你买了一套房,并且登记在你的名下,这套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四、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钱买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你的父母和你配偶的父母共同出钱给你们买了一套房,但是只登记在你或你配偶的名下,这套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按份共有。什么是按份共有呢,就是按你们父母出钱的比例来分,比如500万的房子,你父母出了300万,那你就拥有该房产的60%的权益,剩下的是你配偶的。

五、婚前由一方买房并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付首付款一方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婚前由一方买房并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但房产登记在付首付款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子应该归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即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但是获得房子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还房贷的钱还有房子增值的钱(房子涨价了)进行补偿。

补偿款的金额怎么算呢?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2014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了《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通知中给出了一个公式,你可以按下面的公式计算下到底该补偿多少钱:

房屋补偿款 = 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最后,大家注意,上述情况基本都是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离婚时容易出现纠纷,但是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夫妻两个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那基本没有争议,房子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很多年轻人而言,买房与结婚可谓是人生当中的两件大事。

时下,很多年轻人在父母的帮助之下,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产。“如果房产是在婚前购买的,但是房屋的产权却是在婚后才办理下来,这样的房产究竟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呢?”1988年出生的张迪(化名)现在就面临着这样的疑惑。

早在2015年的时候,张迪的父母就已经出资帮助张迪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26平方米的三居室住宅。“虽然房子是落在我的名下,但购房款、装修款和购买家具、家电的钱都是我父母出的。”张迪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因为种种原因,直至2017年2月,才正式办理了房屋产权。

2016年6月,张迪与妻子高蕾办理了婚姻登记,一个月后两人举办了婚礼。张迪和高蕾都比较“宅”,闲瑕之余最喜欢窝在家里看电视。前几天,高蕾正在网上看一段热播的电视剧,其中涉及一个片段就是男女主人公要离婚,但是在分割房产时出现了一些争议。

“婚前爸妈就出资帮你购买了房子,但却是在我们婚后办理的房屋产权。如果有一天我们也要分割财产,那么这套房子应该算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呢?”高蕾一边看着电视剧,一边突发奇想地问道,“另外,结婚时作为嫁妆的汽车和首饰是不是一定得算为婚后财产?”

在张迪看来,房子是在结婚前购买的,即便是婚后办理的产权,那也应该算是婚前财产。而作为嫁妆的汽车和首饰,因为是高蕾的父母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后赠予的,自然要算作是婚后财产。

“我认同将嫁妆算作是婚后财产的观点,但是由于房屋只有办理了产权才真正确定了归属。竟然是婚后办理的房屋产权证,那么我们的房子就应算作婚后财产。”高蕾却有不同意见。

“最近几年,房产已经成为离婚男女主要的财产纠纷对象,有人更是为此而闹得不可开交,因此厘清房屋、财产究竟是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就显得十分必要。”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表示,“而且涉及的嫁妆也并非如张迪和高蕾所认为的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归属尚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在张迪与高蕾结婚前,张迪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婚房,婚后房屋登记在张迪名下,房屋物权归谁?对此,刘国华解释说,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刘国华律师说,所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张迪的父母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婚房,婚后房屋登记在张迪名下,该房产应为张迪所有。

如果张迪与高蕾结婚前,张迪的父母只是给了婚房的首付款,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在张迪一人名下, 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假设有一天两人离婚,那么依法应该怎么分配房屋呢?刘国华律师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如果两人真的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张迪与高蕾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张迪所有,由张迪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张迪对高蕾进行补偿。”刘国华律师认为。

“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新娘准备的结婚用品,如首饰、家电、汽车、房屋装修甚至房产。如果离婚,围绕嫁妆有时候也会产生纠纷,实际上嫁妆归属也分多种情况。”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主要分为婚姻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登记前陪送的嫁妆,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刘国华解释说。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文中涉及的汽车和首饰等嫁妆,如果高蕾的父母在赠予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高蕾一方,那么这些嫁妆应为高蕾的财产。如果高蕾的父母没有明确赠与谁,则这些嫁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分割。”刘国华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高蕾的父母在结婚登记后陪送不动产作为嫁妆,产权登记在高蕾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应为高蕾的个人财产。”刘国华律师认为。

我和男朋友婚前购买了房子,登记在我名下,现在已经面签了,但是贷款还没有下来。现在我们经常吵架,他也给我带来了很深的伤害,之前有吵架谈起房子的事情,他说房子给我,与他无关,还写了条子,但是我不知道这张条子是否起作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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