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部门管理税务的是什么部门?国家税务部门级的?

注释: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第二条第(三)款第1点作废。参见《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以推动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要通过不同渠道和形式,充分运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精神实质,辅导具体操作,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入的支持与配合。各级国、地税机关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科学安排,统筹兼顾。各地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要求,积极稳妥地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

发布日期: 16: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因系统升级需要,我局计划于2018年7月30日17:30-24:00对******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会停止相关业务应用,******在线开具业务将暂时中断(离线开具***业务不受影响),预计将于7月30日24时前恢复所有业务系统的正常使用。在此期间引起的系统中断或访问不畅,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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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负责“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五条 国税局系统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由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六条 各级国税局财务部门以计征部门提供的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预计数为依据,按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的要求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国税局)“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第八条 总局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分季核拨“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
        第九条 国税局系统当年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由总局与财政部在下年进行清算。同时,总局亦对各省级国税局当年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续费”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扣减下年“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比例执行;代征税款手续费按照代征协议中规定的比例支付(最高不得超过5%)。各级国税局机关财务部门应根据计征部门提供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原件和代征税款协议作为办理付款手续的原始凭证,同时,财务部门还应据实填写《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
        第十一条“代征代扣手续费”是支付给代收代扣和代征人的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国税发〔1999〕92号)文件的规定,对“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改变“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用途、虚列“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支出、扩大“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故意多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代征代扣手续费”以取得回报以及“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结余未按规定结转下年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拨入经费”的二级科目“项目支出经费”下设置三级科目“代征代扣专项”科目(编码4010203);在“拨出经费”的二级科目“项目支出经费”下设置三级科目“代征代扣专项”科目(编码5020203)。
        第十五条 收到上级拨入“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的二级科目“项目支出经费”中的三级科目“代征代扣专项”。
        向下级拨出“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时,借记“拨出经费”的二级科目“项目支出经费”中的三级科目“代征代扣专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十六条 发生“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的“代征代扣手续费” 科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级国税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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