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在本村买了一处三间带走廊的房子,当时没签协议,有两个证人,现在房主想要回房子,我是本村的,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为群,化名张中伟,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力峰,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辉,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永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彩华,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映旺,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建中,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招平,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市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为群、招平、吴彩华、黄文辉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虚假出资罪;被告人梁建中犯贷款诈骗罪、虚假出资罪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为群、黄文辉、吴彩华、梁建中、招平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为群相继纠集被告人黄文辉、吴彩华、梁建中和招平,利用由其虚假出资取得或成立并实际由其控制的广东东汇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东汇担保公司”)、广东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广州市伦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惠公司”)、广州振中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中公司”)、广州大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翔公司”)、广州亿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鹏公司”)等空壳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上述公司实力,以虚假名义和伪造合同、提供虚假文件、加盖私刻公章等手段,诈骗被害人黄某西3000万元和被害人王某严1700万元,诈骗银行贷款2600万元。其中,张为群、黄文辉参与全部诈骗事实,吴彩华参与除贷款诈骗2000万之外的诈骗事实,梁建中参与贷款诈骗600万元,招平参与合同诈骗100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为群、黄文辉、吴彩华、招平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为群、黄文辉、吴彩华、梁建中的行为均又构成贷款诈骗罪。原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为群、招平、吴彩华、黄文辉、梁建中还犯虚假出资罪的指控不成立。对张为群、黄文辉、吴彩华应数罪并罚。张为群、黄文辉是主犯,吴彩华、梁建中、招平是从犯。黄文辉、吴彩华、梁建中、招平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为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600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650万元。

二、被告人黄文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三、被告人吴彩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四、被告人梁建中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五、被告人招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六、侦查机关冻结的涉案广东东汇融资担保公司、广东国金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伦惠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振中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大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亿鹏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系供犯罪所用之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侦查机关冻结被告人张为群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扣押的人民币57703元以及A077VE奥迪汽车一辆在拍卖折算现金后,充作本判决第一项中的罚金,上缴国库。

七、继续追缴上诉人张为群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上诉人张为群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其无关,其不是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提供过涉案的合同和文件给被害人,也没有诈骗的主观动机,对造成被害人及银行的损失其有能力归还,愿意承担骗取贷款的罪责,但其行为并不属于合同诈骗或贷款诈骗。请求二审公正判决。张为群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的合同诈骗罪部分是张为群等人与两被害人的委托借款,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贷款诈骗部分,是涉案公司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应定骗取贷款罪。建议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上诉人黄文辉上诉提出:其只参加了部分贷款的作假,但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应定骗取贷款罪,且其在本案不起主要作用。要求二审改判。黄文辉的辩护人提出:原判关于黄文辉明知贷款单位是空壳公司的认定不能成立,黄事前没有与张为群同谋诈骗银行贷款的故意,没有非法侵占银行贷款的故意;在全案贷款和委托贷款中,黄文辉只是交接材料,并非参与全部活动。黄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

上诉人吴彩华上诉提出:其只是按张为群安排完成转账,主观上不知公司的贷款行为是诈骗,即使对造成被害人和银行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判对其量刑也过重。吴彩华的辩护人提出:吴彩华虽帮张为群转账,但完全没有犯罪故意,实为本案的受欺骗者和受害者;吴彩华是公司普通员工,如涉犯罪行为,罪责也应比招平轻。要求二审对事实慎重查明认定。

上诉人梁建中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要求二审对其宣告无罪。梁建中的辩护人提出:梁建中确实需要资金周转,有贷款的主观动机和故意,但不是为了诈骗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构成犯罪,也只构成骗取贷款罪,且数额应减去已支出部分,原判对梁建中的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招平上诉提出:其既没有参与张为群利用振中公司实施委托贷款诈骗的策划预谋,也没有主动实施参与,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二审对其作无罪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上诉人张为群相继纠集上诉人黄文辉、吴彩华、梁建中和招平,由其虚假出资取得或成立广东东汇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东汇担保公司”)、广东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广州市伦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惠公司”)、广州振中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中公司”)、广州大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翔公司”)、广州亿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鹏公司”)等大量空壳公司,由张为群实际控制。此后至2012年2月期间,张为群、黄文辉、吴彩华、梁建中、招平在明知伦惠公司、振中公司、大翔公司、国金公司、亿鹏公司为空壳公司,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上述公司的实力,以虚假名义和伪造合同、提供虚假文件加盖私刻公章等手段,骗取银行和被害人的信任,相继以伦惠公司和振中公司的名义和被害人黄某西分别签订委托贷款协议,通过工商银行从化市支行向黄某西分别借款2000万元和1000万元,共骗取被害人黄某西的借款3000万元;以大翔公司和国金公司的名义和被害人王某严分别签订委托贷款协议,通过工商银行从化市支行向王某严分别借款700万元和1000万元,共骗取被害人王某严的借款1700万元;以大翔公司和亿鹏公司名义,提供虚假资料,分别诈骗了工商银行从化市支行的贷款2000万元和600万元。借款和贷款从银行到手后,马上被张为群在其控制的其他空壳公司账户间走账和提现,进行资金转移,用于发放奖金提成及个人挥霍。其中,上诉人张为群、黄文辉参与全部诈骗事实;上诉人吴彩华参与除2011年6月大翔公司贷款2000万之外的诈骗事实;上诉人梁建中参与亿鹏公司贷款600万元的诈骗事实;上诉人招平参与振中公司委托贷款1000万元的诈骗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关于虚假出资公司事实的部分证据1、振中公司全部档案材料,即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不予发放国税税务登记证件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招平***复印件、招平授权黄某萍的授权委托书、黄某萍***复印件、公司变更记录、招商银行印鉴卡,证实:2001年广州多元思维市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其住所为天河体育西路骏汇大厦南座6B室。2002年10月18日广州多元思维市场顾问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科思瑞智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同上。2011年6月28日,广州科思瑞智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变更为振中公司,变更后,注册资金2亿元,法定代表人梁建中,张为群为监事。2012年2月29日法定代表人由梁建中变更为招平。2012年4月5日,振中公司股东为招平、梁建中。

2、伦惠公司全部档案材料,证实:该公司注册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197号之三伟诚商务大厦709室,注册资本1000万,于2007年1月5日成立。2011年11月15日年检时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超,股东为李某超和黄某凤。

3、大翔公司全部档案材料,证实:该公司注册住所为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三楼A区C8房,注册资金1000万,于2008年11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丁某玉,股东为丁某玉和吴某巍。

4、国金公司工商查询资料,证实:2010年7月21日,广东名峰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融通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民和冯某平;2010年11月10日,广东融通担保有限公司再变更为国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民,股东为张某民和冯某平。注册住所为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00号富力盈泰广场B栋-708-B房,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5、亿鹏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证实:该公司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506号259-B房,法定代表为陈某武,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于2010年4月1日成立。于2010年10月10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梁建中、冯某平,法定代表人为梁建中,后于2012年2月9日,梁建中又将股份转让给他人。

6、东汇担保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证实:该公司注册住所为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华普广场东塔28楼,注册资本3亿元,于2008年10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12月25日由郑某平变更为冯某平,后于2011年6月7日变更为张某民,于2011年8月4日再次变更为郑某平。

7、东汇担保公司的账户开户资料以及开户至今的流水明细,证实:该公司注册时所登记的公司账户均是虚假的。

8、广州市公安综合信息查询,证实:伦惠公司工商档案上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身份,经查询无该***号码人员。

9、证人郑某平的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与朋友注资成立东汇担保公司,并任法人代表。2010年12月,张为群以四百万元价格向其购买东汇担保公司。张为群安排人付清钱给其后,即安排一名叫冯某平的人和其于2010年12月15日在工商局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冯某平,但实际老板是张为群。当时其不知什么原因张为群找来了一名叫张某斌的女子来签转让合同,而最后变更法人又变成了冯某平,当时签订转让合同时有其、阮某东、张为群和张某斌在场。张为群支付给其的转让费用都是用他人的账户转账给其的。此后其便将东汇担保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所有资料都交给了张为群。另东汇担保公司的两个股东即广州创汇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龙泰贸易有限公司也是由张为群注册成立的,其等人没有出资,转让时其一并转让给了张为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有关东汇担保公司的民事调解书一事发生在2009年,由于其当时经营的东汇担保公司与广州粤景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纠纷,后天河区法院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对方公司在资产拍卖等之后,仍无法偿还其司所欠款项,至今都无法执行,该款与张为群无关。

其不知道大翔公司向从化支行贷款的事,也从来没有与从化工行工作人员接触。其从来没有担保大翔公司向工行从化支行贷款2000万,这些资料上的签名均是冒充其本人的,也从来没有用东汇担保公司名义担保过佳伟公司、顶峰公司等公司向工行贷款。曾在2011年底,其发现东汇担保公司转让给张为群安排的挂名法人冯某平后,又变成张为群的大哥张某民,后来不知为何又变更成其本人。其质问了张为群,他一再承诺会变更法人身份。其不知道张为群是如何实施这些行为的。

经其辨认,指认出向其购买东汇担保公司的人就是上诉人张为群。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签认,指出上述资料中名字实属冒签。

另其对《股权转让合同书》、(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838-840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签认,证实其上述事实。

10、证人阮某东的证言,证实:其证言内容基本同证人郑某平的一致,即东汇担保公司的两个股东即广州创汇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龙泰贸易有限公司也是由张为群注册成立的,其他人没有出资,后郑某平将东汇担保公司以400万元实际转让给了张为群,张为群安排了张某斌女士签订合同,后该公司法人就变更为冯某平等等。

另其对《股权转让合同书》进行了签认,证实其上述事实。

11、证人张某洁的证言,证实:其是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00号富力盈泰广场管理处工作。富力盈泰广场B栋708-B房在2009年11月6日至2010年12月5日是由广州市中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用办公,2011年1月1日至今由广州逊煌贸易有限公司租用办公。其在该广场上班期间没有听过国金公司。也不知道有这间公司。

由其管理处出具的租赁材料,即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富力盈泰广场B-708房的业主授权书、广州中诚实业有限公司与富力盈泰广场B-708房的业主吴某荣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国金公司的注册地址是虚假的。

12、证人莫某卿的证言,证实:其在广州市石牌富力通服务部下面的伟诚商务大厦写字楼租赁处工作,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97号之三的伟诚商务大厦的4-10楼是属于其处管辖,但是现在地址已经改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207号。其没有听过该大厦有709房,并且该大厦所出租的房间都是没有4和9结尾的号码,也不知道有伦惠公司。

经其对伟诚商务大厦的照片确认以及其所在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大厦没有伦惠公司,也没有709房。

13、证人欧某海的证言,证实:其现在广州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骏汇大厦服务中心工作,该大厦南座6B室是2011年9月12日开始租用至今的广州祥乐家政有限公司,在前使用的是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振中公司从来没在该大厦办过公。

经其对俊汇大厦照片的确认,证实骏汇大厦南座6B室情况。

14、证人何某今的证言,证实:其在广东省团委少先队员杂志负责办公室工作。其代表单位负责该物业的出租和收租事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骏汇大厦南座6B室和6C室都是其单位物业,当时为了更好出租给他人办公,就把两间房打通了。该处物业于2007年9月5日至2011年7月14日先后租给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祥乐家政有限公司。其没听过振中公司。

由其单位提供的与上述公司的房产租赁合同,证实振中公司注册地址是虚假的。

15、证人刘某媚的证言,证实:其是从2011年3月开始在深圳市创富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站商务中心工作,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三楼A区C8房属于其处管辖。大翔公司从2010年1月26日至2011年1月25日租用了其上述物业C8房作办公使用,但后来提前退租,所以在他们退租后其处就转租给广州市灏仕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灏仕广告有限公司的租期是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其不是很清楚大翔公司的工作人员情况,当时租赁合同上大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罗立辉。

经其对上述物业照片的确认,证实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三楼A区办公场所的情况。

其公司提供的相关租赁材料,即与广州市灏仕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以及与大翔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大翔公司上述相关租赁情况。

16、证人丁某玉的证言,证实:其在2005年开始一直在长沙工作。其没有开设过公司。其没有用自己的***办理大翔公司,公司资料上法人代表人信息“丁某玉”签名不是其所写,而且其也不知道大翔公司,也没有利用大翔公司向工商银行贷过款或者委托贷款。有关大翔公司向银行或别人的借贷款,其全然不知,相关借贷款资料上的签名均不是其所签。

其***没有遗失过,但是在2010年9月份至2011年初时,其有将自己的***交给其男朋友许某军在广州办理购房贷款和房产证等手续,该房产贷款是通过工商银行办理的。因在办理好房屋贷款之后想快点拿到其房产证,许某军曾经将其***给他的姐夫肖某华去办理房产证。肖某华是工行广州德政支行副行长。他曾两次持其***,第一次是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第二次是在2011年4月至6月。经询问,肖某华表示当时帮其***房产证是托一个叫张中伟的男子去办理的,但他现在联系不上张中伟。其不认识张中伟。

其没有收到工商银行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但是在2012年7、8月时,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曾找到许某军催还以大翔公司名义借出的银行贷款,但是其等人对此情况并不清楚。除了上次催款外,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与其再联系过。

其提供了***复印件及签名,证实:该***上信息与大翔公司所用的法人信息相同。

经其对以下资料(大翔公司签发的工行催收贷款通知书、东汇担保公司签发的代偿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年检登记表、委托书等丁某玉签名的大翔公司文件、担保合同以及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签认,证实:经其确认,其不知道该上述公司和贷款情况,上述保***和法定代表人上的“丁某玉”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17、证人许某军的证言,证实:丁某玉是其女朋友。在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间,因要帮丁某玉在广州的房子办理收据、贷款等手续,所以丁某玉***都是放在其处。为了快点将房产证办下来,其曾经找其姐夫肖某华帮忙,肖某华曾两次找其要过丁某玉***,一次是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另一次是2011年4月至6月。肖某华告诉其在帮丁某玉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是找一个叫张中伟的人帮忙并有将丁某玉***给他使用。

经其签认的丁某玉***复印件,确认其曾将该***原件借给肖某华办理房产证。

18、证人肖某华的证言,证实:丁某玉没有办理过公司,她一直在湖南。2010年和2011许,因要帮助丁某玉办理房产手续,其曾两次将丁某玉的***和相关的房产资料交给其朋友张中伟去帮忙办理,时间分别约三个月和两个多月,但最终张中伟都没有帮其办成功。其拿了许某军给的丁某玉***原件和相关房产资料后就直接给了张中伟,没有用于其它事情,但张中伟是否用它做其它事,其就不知道了。张中伟,自称海南人,是做担保行业的,开了两间公司,一间是担保融资公司,他的***是138****0009、139****8001。

经其辨认,指认出帮其办理丁某玉房产证的张中伟就是上诉人张为群,且对其丁某玉***复印件进行了签认。

19、由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文检)字(2012)234号文件鉴定书,证实:从华夏路28号盈信大厦3606房暂扣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业务专用章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河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均为假章。

20、由广东流溪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穗司鉴字09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国金公司、大翔公司、振中公司和伦惠公司均是虚假出资,注册资料存在造假之处。

21、关于协助查询涉案公司物业的函、关于对《关于协助查询涉案公司物业的函》的复函及查册表,证实:国金公司、大翔公司、振中公司和伦惠公司均无房产。

22、涉案公司账户冻结列表总汇,证实:大多涉案公司数账户内仅有为几百元到几千元,其中张为群名下有元、东汇担保公司在工商银行广州工业大道支行有31060.14元。冻结到期日2013年5月3日。

23、侦查机关调取的大翔公司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开户账户材料,证实:大翔公司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开户账户为民生银行广州新城支行账户03130******92817,而经银行核查,上述账户非其支行开立的账户。

二、关于合同诈骗事实的部分证据1、被害人黄某西的陈述、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及其提供的奥迪车牌号粤A077VE复印件以及手写纸条两张等书证,证实:约在2011年12月中旬,工行从化支行副行长陈某威让其支持一下他的工作,帮一帮伦惠公司、振中公司、广州市巨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三间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并讲这三间企业已在他们银行准备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现该三间企业已经由其银行贷款部的相关工作人员做了贷前调查,现在就等总行授信和下达贷款规模指标,待他们银行借给该三间企业贷款后才向其偿还借款。后因陈某威行长多次恳求,并担保上述三间企业有还款能力,且银行作担保。其基于对陈某威副行长及银行的信任,就同意了他的请求。随后,工行从化支行李某辉就约其去工行,由她拿了一叠空白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给其签名,并且说上述资料内容由银行去填写。当时现场分别有信贷科长邝某宁、陈某芬、沈某芬、吴某权等。

伦惠公司通过工行向其贷款2000万元,时间从2012年1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在借款后本金一直没有偿还,只是给了1至4月的利息即每月40万,后来听说其准备报案,对方就在9月18日还了80万元的利息。振中公司通过工行向其贷款1000万元,时间从2012年2月23日至2012年8月22日,本金一直没有偿还,仅付了2月至今年8月的利息即每月20万元。除了上述利息外,两家公司均未再还款,经多次催促亦未有还款意向,其意识到可能被骗,于是多次要求陈某威带其追收欠款,但陈某威称联系不上伦惠公司和振中公司老板,且公司也搬走了,故其无奈之下才报案。

出事后,据陈某威向其反映,伦惠公司、振中公司的法人代表工商注册分别是梁建中和李某超,但实际的老板应该是张中伟,开粤A077VE小车,***分别为:139****8001、138****0009、138****0007。其听陈某威讲这三间公司均是以装修商场、参入投标的保证金等为名申请贷款的,但后来其看合同时才发现是以临时周转等名义贷款的。上述公司贷款时没有提供担保,因为当时陈某威说上述贷款是由银行担保的,其基于信任他,所以就在银行的要求下在空白的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等上签了名,结果事后其才发现是信用担保。

其提供并经工商银行确认的伦惠公司委托贷款资料,即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工行借款凭证、伦惠公司交易明细查询表等,证实:2012年1月6日,其委托工行从化支行将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给伦惠公司,约定年利率24%,每月20日结算利息,贷款期限12个月即自2012年1月6日至2013年1月6日,贷款用途经营调转,担保方式是信用。合同上盖伦惠公司公章,签名人李某超。

其提供的振中公司委托贷款资料,即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工行借款凭证、振中公司交易明细查询等,证实:2012年2月23日,其委托人工行从化支行将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给振中公司,约定年利率24%,贷款期限6个月即2012年2月23日至2012年8月22日,贷款用途是临时调转,担保方式是信用。合同上盖振中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梁建中,盖梁建中章。

其提供的相关委托贷款通知书,证实:其根据上述签认的合同,于2012年1月6日通知工商从化支行向指定借款人伦惠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于2012年2月23日通知向指定借款人振中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2、被害人王某严的陈述、报案材料及其提供的张为群使用***搜索情况及手写纸条一张等相关书证,证实:2011年11月7日工商从化支行副行长陈某威对其说,大翔公司有实力,现要参与政府项目投标,需要700万元资金交押金,承诺给其月息1.8%,期限7个月,并说大翔公司已从从化支行上报审批授信1000万元资金贷款,等省行批下授信贷款后,就可以马上归还其借款。后其又亲自问过从化支行的信贷员李某辉和阿权,在得知大翔公司在该行开户且资金亦在此汇拢后,其答应了陈某威将钱借给大翔公司的要求。经过其和陈某威协商,2011年11月8日,在从化支行10楼信贷部,其在陈某威给其已经签有从化支行法定代表人黄某前名字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已签有黄某前和大翔公司公章及黄碧晴名字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上签了名。当天其将700万元存入从化支行,从化支行当天将以上700万元转入大翔公司在从化支行开设的账户。其共收取了5个月的利息63万元。还款到期后,其多次追陈某威要大翔公司及时还款时,陈某威两次告诉其大翔公司的老板家里死人了,让其隔段时间再追讨。其不了解大翔公司情况,因信任陈某威,所以对大翔公司没有做任何调查,也未见过大翔公司任何人。

2011年12月14日陈某威又对其说,国金公司注册8000万,在广州有90多间铺位,要求借款1000万元,时间3个月,每月利息是2%,还说这个公司也向他的银行申请了1000万元贷款额度。因其相信陈某威,也是按照上次签订委托借款的程序,于2011年12月14日在从化支行签订了借款1000万元给国金公司的《委托借款协议》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于当天将1000万元存入从化支行,当天从化支行将1000万元转入国金公司在从化支行开设的账户。其共收到国金公司5个月利息100万元。2012年3月13日,陈某威说国金公司的1000万元授信贷款没有批下来,要延期5个月,并于当天签订了《委托贷款展期协议》,规定延期5个月,最后还款时间是2012年8月13日。到了今年8月中旬,其感觉事情的严重性,于是到大翔公司和国金公司调查,发现以下严重问题:一、到大翔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寻找时没有该公司办公场所,经物业管理处告知,大翔公司于2011年1月份已经搬走;国金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实际上是一间卖红酒的公司。二、无法联系大翔公司和国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陈某威告诉其,大翔公司和国金公司的实际老板叫张中伟。其通过从化支行的信贷员郑某华找到国金公司财务总监“华姐”的***,“华姐”说找到张中伟才能还款。其找张中伟,他一直推脱不见面。张中伟***139****8001、138****0009。后其让人对手机号码138****0009进行搜索,发现姓名均非张中伟。陈某威向其提供张中伟住址即天河汇景新城60号1501房。

由其提供的大翔公司委托贷款资料,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工行借款凭证等,证实:2011年11月8日,其委托工行从化支行将人民币700万元借给大翔公司,年利率21.6%,贷款期限7个月即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用途是资金周转。借款人处盖大翔公司公章,并签署黄XX。2012年6月7日,大翔公司收到放款700万元。

由其提供的国金公司委托贷款资料,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展期协议、银行记账单、工行借款凭证等,证实:2011年12月14日,其委托工行从化支行将人民币1000万元借给国金公司,年利率24%,结息日为每月20日,贷款期限3个月,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3月13日,贷款用途经营周转,系信用担保;借款人处为国金公司盖章、张某民章。后上述贷款到期后,因未能及时偿还,2012年3月13日,委托人王某严和受托人工行从化支行、借款人国金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展期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8月13日;借款人处为张某民签名。2011年12月14,国金公司收款人民币1000万元。

由其提供的大翔公司和国金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交易明细查询,显示:两公司情况同前面所列以及其资金转入情况。

3、侦查机关调取大翔公司的银行查询资料,即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大翔公司在工商从化支行的开户申请书及开户申请复印件、王某严的银行进账单以及大翔公司的交易明细等,证实:开户申请书上填写了客户名称为大翔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丁某玉。开户日期为2011年6月3日,账号360203********24002。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11日有流水账,其后无业务发生,没相关流水账。2011年11月8日,被害人王某严通过工行汇款700万元至大翔公司。在大翔公司的交易明细中,对方户名主要有:广州腾跃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万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董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诚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铁彤贸易有限公司、国金公司、吴彩华等等多家公司。

4、侦查机关调取的国金公司的银行查询资料,即开户申请书及开户申请复印件等书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王某严的银行进账单、国金公司的交易明细等,证实:国金公司在工行从化支行的结算账号为360203********35732,开户信息采集表上注明国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单位负责人为张某民。2011年12月14日,被害人王某严通过工行汇款1000万元给国金公司。国金公司的交易明细显示,对方户名主要有广州益鑫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景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建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康赛贸易有限公司等等多家公司。

5、工行提供从化支行的被害人王某严银行查询资料,证实:2011年11月8日转入大翔公司700万元及2011年12月14日转入国金公司1000万元。

6、工行从化支行提供的被害人黄某西委托贷款业务的全部资料,即黄某西的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伦惠公司交易明细查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伦惠公司营业执照、振中公司交易明细查询、股东会决议、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振中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伦惠公司通过工行从化支行向黄某西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借款期为2012年1月6日到2013年1月5日;振中公司通过工行从化支行向黄某西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借款期为2012年2月23日到2012年8月22日,借款人为振中公司章与梁建中章。

7、由广东流溪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穗司鉴字0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国金公司、大翔公司、振中公司和伦惠公司等等公司取得贷款时的银行账户(结算户)资金余额合计为15799.9元,截止2012年10月31日或冻结时(2012年5月3日)的资金结余合计为7342.55元;上诉人张为群的银行账户结余和房产情况,即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60号1501房(共有人唐某华),被侦查机关扣押的车牌号为粤A077VE奥迪小车一辆和现金57703元;其名下建设银行广州富力盈泰支行账户(账号622700********14344)被冻结时结余126.81元;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截止2012年9月21日合计结余1140.56元;国金公司、大翔公司、振中公司和伦惠公司,均无房产;涉案的国金等公司向黄某西的委托贷款3000万元,已付银行利息元,本金未还。王某严的委托贷款1700万元,已付银行利息元,已还本金100万元,其余本金1600万元未还。

三、关于贷款诈骗事实的部分证据1、工行从化支行代表梁某文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11月8日,该行工作人员梁某文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上诉人张为群利用空壳公司诈骗其银行贷款,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2、由工行从化支行提供的大翔公司交易明细查询、向工行从化支行贷款2000万元资料(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小型企业借款申请书、大翔公司股东会决议、东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确认函、吴某巍同意提供担保声明、丁某玉同意提供担保声明、东汇担保公司担保意向书、提款通知书、大翔公司与广州笙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工行从化支行与大翔公司签订的小型企业借款合同、与东汇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与丁某玉签订的保证合同、与吴某巍签订的保证合同,东汇担保公司与丁某玉和吴某巍的保证担保核保书、大翔公司和东汇担保公司的贷款卡基本信息及企业基本信用报告、大翔公司和东汇担保公司的法人客户查询报告及“违约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风险预警及融资控制查询情况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年检登记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工行从化支行小企业周转限额贷款调查报告、工行从化支行信贷审批书、大翔公司向工行出具的证明、工行从化支行要求东汇担保公司代偿大翔公司贷款的代偿通知书、工行对大翔公司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书),证实:大翔公司利用虚假材料向工行从化支行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和程序,以及2011年6月23日最终取得上述贷款,并注明由东汇担保公司担保。

3、由工行从化支行提供的亿鹏公司贷款600万元资料(交易明细查询、工行从化支行小型企业借款申请书、亿鹏公司股东会决议、广州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亿鹏公司与广州飞亚贸易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对广州国振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环城支行小型企业借款申请书、广州国振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振中公司股东会决议、广州国振贸易有限公司向工行环城支行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国振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董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提款通知书、工行从化支行与亿鹏公司签订的小型企业借款合同、与广州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与梁建中和崔某薇签订的保证合同、广州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担保核保书、梁建中和崔某薇的保证担保核保书、亿鹏公司和广州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贷款卡基本信息及企业基本信用报告、亿鹏公司和广州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客户查询报告及“违约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风险预警及融资控制查询情况表”、广州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提供担保确认函和担保意向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年检登记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工行从化支行关于亿鹏公司600万贷款的调查报告、小企业评级授信调查报告、工行从化支行信贷审批书),证实:亿鹏公司利用虚假材料向工行从化支行贷款6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和程序,以及最终于2011年12月15日取得上述贷款,且计划2012年3月14日、2012年6月14日、2012年9月4日各还款60万,2012年12月14日还款420万元,由梁建中、崔某薇提供作保证人,并且先后由金晟公司和振中公司提供担保。

4、由广东流溪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穗司鉴字0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国金公司、大翔公司、振中公司和伦惠公司等等公司取得贷款时的银行账户(结算户)资金余额合计为15799.9元,截止2012年10月31日或冻结时(2012年5月3日)的资金结余合计为7342.55元;上诉人张为群的银行账户结余和房产情况,即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60号1501房(共有人唐某华),被侦查机关扣押的车牌号为粤A077VE奥迪小车一辆和现金57703元;其名下建设银行广州富力盈泰支行账户(账号622700********14344)被冻结时结余126.81元;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截止2012年9月21日合计结余1140.56元。

5、证人黄某前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5月份至2011年7月18日在工行从化支行工作,任行长一职。在其任内,其行曾向大翔公司发放过一笔2000万元贷款,至今该笔贷款已逾期,本金没有偿清。该公司具体的贷款经过其只记得约在2011年6月份许是副行长陈某威或信贷科长邝某宁向其汇报,称该公司贷款电脑流程已到其处,叫其点击审批。后其查看时,见该笔贷款由东汇担保公司担保,认为没有问题就审批了,之后其在7月就调回广州工作。其是在调走以后才知道,黄某西、王某严等人委托工行从化支行向伦惠、振中、国金、大翔等公司委托放款,事前其并不清楚。

东汇担保公司老板是张中伟(事后才知道叫张为群),该公司是经其行核准准入的担保企业,但其只是在2011年5或6月由陈某威介绍才认识张中伟。张中伟曾请其吃过五、六次饭,每次其都是和陈某威、邝某宁、吴程建、李某辉等人。

工商银行提供的黄某前任免材料,证实了其任职情况。

6、证人匡某娟的证言,证实:其从2007年11月开始在工行从化支行工作。其不清楚亿鹏公司的贷款情况,但其在核保书上面签名了。其就认识东汇担保公司的黄文辉,因为其曾经经办的广东四海伟业公司贷款是东汇担保公司担保,黄文辉跟进的。

7、证人郑某华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7月进入工行从化支行工作。2011年6月,大翔公司贷款2000万的审批材料是李某辉递给其的,让其在核保人处签名,其对大翔没有调查,不了解。振中公司的核查工作是李某辉、陈行负责的。2012年2月23日,其根据陈行的多次要求向振中公司发放了委托贷款1000万。同年12月9、10月,其向振中公司法人招平催还贷款,招平叫其联系张总。其曾到过盈信大厦3606房核查,看到了振中公司牌子,招平接待其,还说没有空带其去看振中公司投资项目。其没有见过黄文辉,只是***联系过。

8、证人崔某薇的证言,证实:其是梁建中的妻子,对他的情况一概不知。其没有听说过亿鹏公司,没有签过亿鹏公司的合同。

经其相关保证合同的签认,确认签有崔某薇名字的保证合同上的崔某薇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其也从来没有允许委托任何人使用其名字。

9、证人彭某汛的证言,证实:其三年前向他人接受广州市金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营。其认识张为群,张为群对外又自称张中伟,经营东汇担保公司,是该公司股东之一。该公司主业的业务也是和其司一样,都是从事融资担保业务。

约在2011年的11月份,张为群找到其,称他一个客户亿鹏公司要向工行从化支行贷款,用他东汇担保公司担保,但他公司的担保额度已经用完,要求其帮他担保一下亿鹏公司贷款,并称到时他公司有额度了再转回他的东汇担保公司担保。其听后同意并安排了其公司的肖某涛跟进此事。之后张为群就用其公司担保为亿鹏公司贷了600万。但是在办理过程中,其很奇怪,按其公司的操作,每一笔贷款放出去前银行都要求担保公司出具书面的《放款通知书》,注明由担保公司同意放款以后银行才可以放款的,而担保公司放款前通常是要和贷款公司签订一系列的反担保协议等,待这些相关合同办理好以后,担保公司才会出这份《放款通知书》的。现其司为亿鹏公司担保的贷款,还没有签好反担保协议和出具《放款通知书》,工行从化支行竟然可以将这笔贷款放了出去,所以其当时就很奇怪,但张为群对其说他有能力搞掂,其也就没有再追问。

亿鹏公司的法人等其全部没有见过,对该司完全不了解。至于核实该公司情况,其只与工行从化支行一个姓吴的经办人接触过。当时是张为群带他出来食饭,期间张为群当着他的面向其介绍,亿鹏公司的贷款银行已审查没问题了,只是他公司的担保额度没有了,所以只好找其担保。其当时见银行的人没有说什么,之后银行也没有再向其或其司了解过亿鹏公司的情况。当时亿鹏公司的贷款用途说是用来购货等,但实际的用途其不清楚。

其不认识黄某西、王某严等人,也没听过振中公司、伦惠公司、大翔公司、国金公司等。

四、关于全案事实的其他证据1、证人黄某雅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1年10月开始在东汇担保公司工作,担任前台。东汇担保公司地址在广州珠江新城富力盈信18楼和36楼,公司主要有两项业务,一项是融资担保,另一项是为其他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东汇担保公司的老板是张为群,公司一切事务都是张为群说了算。在18楼上班的有招平、吴彩华、熊某强、李某萍、钟某婵、小蒲、李某敏等人;在36楼上班的有其、黄文辉、蒋某梅、梁某平、陆某佳。其一开始是在18楼做前台,后来36楼需要人手,就搬到36楼去办公。

其平时主要是在黄某萍、蒋某梅、钟某婵弄好一些公司资料后,如果黄某萍或黄文辉没时间,其就将他们交来的资料送到银行或到银行开一些公司的基本账户。因为要注册一间公司,就需要先开设基本户再开一般户,这样才能注册一间新的公司,36楼的员工平时就是负责准备公司注册资料,以及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办理企业注册以及变更。至今36楼应该共注册了几十间公司,很多都是贸易公司,其记得就有大翔公司、绿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承翔建材有限公司、伦惠公司、亿鹏公司、广州青瑞贸易有限公司、国金公司、振中公司、广州建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聚龙贸易有限公司等等。这些公司在办理好工商登记注册变更之后,公司档案都会放在36楼档案室里。据其了解以上公司都是空壳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是张为群,都是给老板张为群向银行贷款的,具体向银行贷款就由黄文辉负责。而且黄文辉也曾经叫其把亿鹏公司、广州青瑞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资料交到工行南方支行用于贷款。

黄文辉也是为张为群打工的。黄文辉是其上司,其都是听他安排的。黄文辉让其提交给工商银行的都是一些申请贷款的资料,如企业工商登记、贷款卡等,还有就是黄文辉自己会弄一些购销合同放在贷款资料那里,这些合同中的***方的公司名字很多,其在档案室里见过,例如:广州青瑞贸易有限公司、亿鹏公司。这些合同应该是假的,因为很多合同都是黄文辉弄的,而且合同如果需要盖章就直接到档案室拿公章去盖就可以了。黄文辉自己也会亲自去递交贷款资料,还有哪些公司向工商银行借钱黄文辉是最清楚的,因为他负责东汇贷款的业务。具体来过工商银行从化支行几次其就不记得,有一次是黄文辉叫其和李某敏到工行从化支行开设大翔公司一般账户。还有一次其和黄文辉一起去的,当时黄文辉把贷款资料交给工商从化支行的信贷员。再有一次其和黄文辉、招平一起去的,当时黄文辉和招平去楼上把贷款资料交给工商从化支行的信贷员。

其想可能张为群、黄文辉他们已经和工商银行的员工打好关系,其每次把资料交到银行信贷员那里时,他们收了资料后都没说什么,也从来没有向其咨询过相关贷款公司的情况,亦从来没有银行的员工找过其了解这些贷款公司的情况。

黄文辉曾经让其在伦惠公司和广东承翔建材有限公司的贷款资料中冒签了法人代表“李某超”和“黄某东”的签名,因为当时黄文辉说李某超和黄某东没空,所以委托她签名。其从没有见过李某超和黄某东本人,只见过他们***,都放在档案室,和很多***放在一起,36楼员工曾用过这些***去注册公司法人。

其在东汇担保公司工作期间,发现有不正常地方,今年其工作36楼的办公室突然挂上了大翔公司牌子,而且挂的时间不长,其也没有看到有大翔公司员工。其曾经在36楼档案室看过一个建设银行的公章和很多上述空壳公司公章。这个银行公章应该都是36楼员工用的,哪个员工需要用的时候就去拿。

其只是负责上交材料,贷款的钱去了哪里只有张为群、黄文辉才清楚,另外吴彩华是东汇财务,应该也清楚。

其不知道36楼的公章和这些空壳公司的资料现在何处,在2012年10月底,陆某佳很匆忙的让36楼员工把公司资料和公章收拾起来,再由他运走。亿鹏公司资料之前都在36楼档案室,法人代表梁建中,他是张为群的朋友,之前梁建中经常到公司找张为群。亿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该也是张为群。

经其辨认,辨认出黄文辉就是东汇担保公司经理。张为群就是东汇担保公司的老板,利用他实际操控的多间公司向银行贷款的人。招平就是东汇担保公司的员工。梁建中是亿鹏公司法人,但实际老板是张为群。

经其签认的相关书证,即伦惠公司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名样本、伦惠公司章程和借款人专用印鉴卡、亿鹏公司与广州飞亚贸易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广州市青瑞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京琼贸易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等,证实:其确认,伦惠公司的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名样本、公司章程和借款人专用印鉴卡上的股东李某超、黄某凤的名字均是黄文辉让其冒签的,后面几份购销合同也是黄文辉虚构并让其交给银行的。

2、证人蒋某梅的证言,证实:其从2011年1月开始在国金公司工作至今。国金公司法人代表是吴丹(其从没见过),公司地址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富力盈信3606室,但有些员工平时也在1803室上班,而1803室挂的是东汇担保公司。两家公司是一套人马,实际老板都是张为群,只是在不同楼层办公而已。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为其他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变更,还有就是贷款担保。在36楼上班的有黄文辉、黄某雅、黄某萍、李某红、陆某佳、梁某平,另外在1803室上班的有招平、吴彩华、李某萌、钟某婵、熊某强、李某敏、李某燕等。其只负责公司工商登记这一块,贷款担保业务平时是由张为群、招平、吴彩华、黄某雅、黄某萍等人负责。

其在2009年12月就开始跟张为群一起工作。在2011年1月时,老板张为群想要设立国金公司,一开始是先要其同事“小周”去工商局核名,在核名之前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写好,核完名后张为群让其根据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给的版本做了一份假的验资报告,再由张为群在外面找人刻了几个假章在验资报告中使用。所以国金公司成立时出资都是虚假的。

国金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过程中,弄了很多假的验资报告,这些公司都没有真正出资,都是通过其公司办理虚假出资的资料取得工商登记、注册、执照等。一般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手续都是其、黄某萍、李某红负责,其丈夫负责为客户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18楼员工都知道36楼是从事设立虚假出资公司或者是空壳公司的,因为他们办理贷款很多时候要用到这些空壳公司。

注册虚假公司的流程,首先是张为群去找来一些***,由其或熊某强或李某红拿着***及***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到工商局去核准名称。等工商局审批完之后,就会出具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或者钟某婵根据通知书和名称申请表做企业资料,包括:《公司设立申请表》、公司章程、任职证明、公司租赁房屋合同、验资报告。其中公司租赁房屋合同、验资报告和股东身份是虚假的。做好资料之后,其、钟某婵、李某红、熊某强都会拿上述资料去工商局登记并办理法人营业执照。等到法人营业执照批下来之后,梁某平或李某红就拿法人相关资料先后去质监局和国税或地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上述资料都办好之后,由其交给黄某萍,黄某萍再去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即办理公司的基本账户。最后就由其或钟某婵去刻公司的有关印章。

张为群要提供所要虚假注册公司的所有信息,包括提供公司相关人员的***、公司名称、职务、注册资金、地址等。其等人都是按他所提供的信息来办。其知道张为群和工商局、银行那边打好了关系,一开始他要其等到工商局找指定人办理。张为群从外面找来的给其办理公司法人身份的几十张***,在其出租屋被公安搜获。

张为群虚假注册公司,一些是拿来卖给别人,一些是用于向银行贷款。据其所知张为群要其等人虚假注册的公司有:广东国银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宏兴投资有限公司、国金公司、广州广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董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腾跃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诚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铁彤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万隆康正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万隆康正业务管理有限公司、振中公司、大翔公司等97家公司。其中振中公司、大翔公司、国金公司、广州盛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国银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宏兴投资有限公司等虚假资料有些是其自己弄的,有些是其和钟某婵一起弄的。其中振中公司、大翔公司、国金公司等公司老板都是张为群,他设立这些公司都是为了向银行贷款,其中做过振中公司、大翔公司、伦惠公司、广州铭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新铁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盛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贷款资料。

如果客户需要银行进账单,其等人就会根据平时一般银行进账单的格式弄一份假的银行进账单,然后再盖上伪造的银行公章。这些伪造的银行公章有一部分是张为群找人去刻的,有一些是张为群、黄文辉让其去外面刻的,刻的有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广州银行的业务公章、转讫章、还有票据受理章等。那些银行公章原由钟某婵保管,后由其保管。但在上个月底,根据张为群安排,由陆某佳将公司虚假材料包括上述公章全部拉走。

黄文辉、黄某雅是做贷款资料的;招平、吴彩华、熊某强都是负责担保贷款业务的,吴彩华同时还负责发工资,对张为群用什么公司向什么银行贷款她是比较清楚的。梁建中是张为群朋友,去年经常上公司来找老板,今年就比较少。梁建中有时候让其等人帮助办理工商登记还有工商变更。梁建中不是其公司员工,有否参与公司贷款其不清楚。

3606室只有国金公司在办公,但是之前曾经在不同的时候分别挂过振中、大翔等几家公司牌子,一般都是挂一个星期左右就取下来。其听1803室上班的李某萍、黄文辉、招平说过3606室挂这些公司牌子是为了应付银行检查,而且每次有银行人过来时,李某萍、黄文辉、招平都吩咐大家不要出去。挂在3606室的公司牌子是李某萍、黄文辉、招平他们安排人弄的,每次也是他们找人挂上去。

经其签认的银行专用章、员工名单、用于出资的***,证实:银行专用章和银行进账单上的专用章都是伪造的,而扣押的15张***均是钟某婵转交给其,用于作为虚假出资公司或空壳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股东。国金公司和东汇担保公司的员工信息表上列明,总裁室为张为群,吴彩华、黄文辉和招平为经理室。

经其签认的大翔、伦惠等公司的书证一批,证实:其等人根据张为群安排而成立的大翔、伦惠等空壳公司的材料。

3、证人黄某萍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09年初就在张为群掌控的广东绿色动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在2011年10月左右张为群收购了东汇担保公司,其等人就搬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21楼办公,并且以东汇担保公司名义工作。约在2012年8月,张为群将东汇担保公司搬迁到富力盈信大厦36楼和18楼办公。张为群是公司老板,负责全面事务。黄文辉是公司经理,负责贸易公司的担保、贷款业务;总经理吴彩华,也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招平,公司经理,平时叫他“招总”是振中公司法人代表,在2012年10月份已经变更法人。

其所在36楼主要是负责各个公司的***开户,其等人都是按张为群的要求办理一些新的注册公司和变更一些由张为群买回来的公司,这些公司都是没有实际的贸易业务往来,由吴彩华使用那些实际由张为群掌控的五六间公司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产生一定量的银行流水,这样就可以有条件去向银行做贷款。而18楼主要跟进一些担保、贷款的业务,但是36楼的黄文辉和黄某雅是负责跟进这些事情的。在2011年年底,张为群要求其跟黄文辉、李某敏到工行从化支行开过一个银行账户,后来其听黄文辉说过利用张为群掌控的大翔公司到工行从化支行进行过贷款业务,但是具体贷款多少其就不清楚了。

其记得张为群要求公司人员去注册的新公司有广州飞亚贸易有限公司、国金公司等公司,但是实际上张为群掌控的公司有四、五十间。大翔公司也是张为群掌控的空壳公司。

对于如何注册成立新公司,张为群会要求钟某婵或“小梅”去做好资料(租赁合同、公司章程),然后“小梅”或李某红就将虚假的新公司资料递交工商做申请登记,钟某婵叫其填写验资银行进账单,并由钟某婵加盖公司私自刻制的银行印章,再由一间会计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后,就可以在工商注册登记了,最后由梁某平去办理新公司的国税、地税、代码证等,再由其去银行办理该新公司的基本账户。一间新的空壳公司就是这样成立了。这些张为群要求成立的新公司,有些是被用来卖给别人的,有些就是被用来做银行流水走账,形成一定的流水后就可以去进行银行贷款。但是由于这些新公司成立时间短,贷款资质条件不够好,张为群就一般会变更一些早前成立的睡眠户,然后用资金在这些变更的公司进行银行流水走账,这样就可以形成一定的流水,并且成立时间较长,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其记得其打过亿鹏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该公司在2011年年尾时有一笔500万元在一天内就在张为群掌控的三、四间空壳公司内进行银行转账,最后还是转入了该公司。张为群会将一些需要变更的公司告知钟某婵或者“小梅”,并给她们一些***,让她们按照***的人名变更公司法人,钟某婵或者“小梅”整理好资料后就到工商登记变更法人手续,由于张为群在工商部门有熟人,所以每次变更手续都是很顺利的。关于张为群掌控的空壳公司的流水转账方面,吴彩华作为财务负责人是比较清楚的。因为那些公司的银行U盾都是吴彩华管理。

因为张为群要求办理的新公司的资料是虚假的。新成立一间公司需要办公地址,张为群就会要求在外面私自刻一些公章回来做一份虚假的租赁合同。还有在验资流程中,也是张为群叫钟某婵在外私自刻一些银行印章回来加盖在验资的银行进账单上。还有注册的公司和变更的公司印章、公司财务章、法人私章。以上这些印章都是“小梅”在外私自刻回来,没有经过备案。

上述这些公司的印章和相关公司资料(营业执照、国税、地税、银行开户许可证)都是存放在36楼梁某平办公室的文件柜内。公司人员谁要用都是登记使用。后听梁某平说,这些公司资料和上述印章都被陆某佳拿走了。

张为群控制的这些公司是没有实际的投资项目和物业的,基本都是一些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其知道张为群用大翔公司到银行办理过贷款业务,但办理贷款手续是张为群安排黄文辉和黄某雅负责。其在36楼看到曾分别挂过大翔公司、广州铭威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盛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招牌,目的就是为了应付银行工作人员的检查。

经其辨认,指认出招平是张为群掌控的振中公司的法人代表、张为群是安排其等人注册和变更空壳公司的老板、吴彩华是东汇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黄文辉负责办理公司担保、贷款业务。

4、证人钟某婵的证言,证实:其自2007年开始为张为群做事,主要是帮他去工商局办理企业的设立、变更等业务,2010年3月辞职至年底又回来工作,2012年春节过后至8月其因生小孩而休假,后又回来工作。富力盈信大厦1803、3606有其公司办公点,办公点先后挂过广东中资担保有限公司、东汇担保公司的名字,这些公司法人代表曾变更过张某民、郑某平等人,但实际老板都是张为群,公司的一切业务都是张为群负责管理,而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就从来没有见过。公司的担保业务有黄文辉、吴彩华、招平、李某萌、李小翠、熊某强、黄某雅等人;工商业务人员有其、黄某萍、陆某佳、蒋某梅等人。

为客户办理公司登记都是张为群安排的,其中注册公司需要的银行单据上盖的是张为群让人私刻的假印章,张为群还找了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的验资报告,公司的办公地址是大家在网上下载的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并在上面虚构内容,盖上公司刻的假章,之后将这些假资料提供给工商注册就办好了一个表面合法的皮包公司。其中张为群提供所需要的虚假信息,包括***等。张为群注册这些假公司一是用来卖,二是用来向银行贷款。具体向银行贷款是黄文辉负责。贷款的原因和去向都不明。

其曾经持有过国金公司、亿鹏公司、广州星辰贸易有限公司的U盾。这些U盾起初都是张为群自己拿着的,但他不太会用,后就交给其帮他转账,一般转到他注册的虚假公司账户,其中转到国金的比较多,转账的目的是为了使人相信不是空壳公司,后来U盾交给了吴彩华管理。

其公司没有实际经营项目,没有正当来源收入。其为张为群经办过的虚假注册、变更公司有振中、伦惠、国金等98间空壳公司。这些公司虽然挂不同法人和股东名字,但都是张为群控制的。

招平是东汇担保公司的副老总,大约是在2011年10月或11月入职,是张为群叫他来工作的。在贷款业务上只记得招平从事过振中公司从化贷款业务。吴彩华是公司财务老总,在2011年2月或者3月入职。

经其签认的涉案公司注册书证,证实:大量空壳公司的注册成立材料均是由张为群指使其或他人完成,且资料都是虚假的。

5、证人熊某强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其经妻子钟某婵介绍到东汇担保公司上班,其在1803办公,有时也上36楼,主要是负责管理公司的正常担保业务。虽然其等人挂着是东汇担保公司的员工,但国金公司也是张为群掌控的一间空壳公司,平时张为群就是利用国金公司的银行账户发放工资给员工,平时也是用该银行账户支付办理注册空壳公司的费用。

开始东汇担保公司是正常经营业务的,后来老板张为群用他下面的一些空壳公司去贷款,然后将这些贷回来的钱支付员工工资和他的挥霍。其看到张为群一般交代蒋某梅和其妻子钟某婵去注册这些空壳公司,没有业务和地址,实际操作人是张为群。贷款工作都是张为群交代黄文辉、黄某雅去做的,其中就有通过大翔、国金、振中等空壳公司向从化银行贷款,贷出的款都由张为群掌控。黄文辉在36楼工作,主要负责向银行贷款;招平、华姐是18楼的管理者,隶属于老板。分开两层办公,张为群说是为了方便他本人核算和应付检查,因为这些公司都是空壳的。

大翔公司、国金公司、振中公司向工行从化支行贷款,其是不知道具体情况,这些贷款的业务主要由黄文辉经办。但有关贷款的事情,其只是看见了一些材料和听公司的人所说。在2011年11月份左右,大翔公司向工行从化支行贷款分别贷款了700万元和800万元,当时,张为群让其送大翔公司的公章和该公司的法人印鉴给陈某威,并且在陈某威的办公室拿取了一份材料,那材料上写明“广州翔基投资有限公司向大翔公司借款700万元和800万元,月息为1.8%”的内容,当时其就想,应该是张为群利用了大翔公司向银行分别贷款后将贷款再借贷给广州翔基投资有限公司,从中赚取利息差额。在2012年5、6月份的时间其又在一张资料上看见写着“广州翔基投资有限公司已经还款700万元,大翔公司承担还贷款100万元,广州翔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应还贷款700万元”的内容,陈某威让其拿着上述这些材料送到广州翔基投资有限公司。其就干过这些工作,其它贷款事情就不清楚了。

招平是2011年7月份左右开始在东汇担保公司工作至2012年9月份公司解散。招平有独立办公室,是直接听命于老板张为群的,但他具体开展什么业务其不清楚。吴彩华是2011年5月份开始在东汇担保公司工作直到公司解散。东汇担保公司大部分业务都是由吴彩华负责开展的,直接对老板张为群负责。

经其辨认,指认出张为群是东汇担保公司老板,是利用多间空壳公司骗取贷款的人。

6、证人李某萍的证言,证实:其从2011年开始在东汇担保公司工作,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公司平时日常事务如安排人员搞卫生、协助管理处到公司检查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民,实际老板是张为群,员工分别在富力盈信大厦18楼、36楼上班。该公司平时还由吴彩华、招平负责打理。招平平时没事干,都是在18楼上班。36楼办公室不挂该公司的牌子,而是挂了不同公司的牌子,这是为了应付不同的人来视察,张为群、招平都有叫其去弄过这些公司的牌子。东汇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贷款业务,以放贷收取利息来盈利的,但是今年以来公司经营情况不大好,基本没有收入。而老板张为群平时开销比较大,吃一顿饭都几万元。张为群的联系***有:138****0009、139****8001、138****0007。

经其签认的短信,证实:张为群号码139****8001与其互发的信息,内容就是关于制作公司招牌、移交公司材料、发入放假通知、支付招牌费用和租金等事项所作的请示和批示。

经其辨认,指认出吴彩华、招平是东汇担保公司的员工、张为群是东汇担保公司老总。

7、证人梁某平的证言,证实:其跟着张为群在富力盈信3605、3606房工作,张为群是这里的老板,平时都是由他安排人员工作的。另外张为群还在18楼经营东汇担保公司。李某萌、吴彩华、招平在18楼工作,李某萌是公司总经理,吴、招和黄文辉是公司经理,他们都是负责公司担保、贷款业务。36楼主要从事营业执照、银行印鉴的变更工作,没有实际的贸易往来。变更这些贸易公司的真正老板都是张为群,他控制着骏悦、国金、振中、大翔等公司。各个贸易公司的公章、***等资料都是张为群弄好的,也是张为群指使钟某婵等人操作,吴彩华转账,钟某婵等人制作虚假进账单。私下刻的公章有工行、建行,都是张为群安排人去刻的,平时放在其办公柜子里,最少三、四个。2012年10月23日左右,张为群同陆某佳将其办公室里的公章拿走,因为怕有人来查那些公司。

张为群控制的这些公司是没有实际投资项目和物业,没有实际的经营收入,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的位置也不相符,所以大部分是空壳公司。张为群控制和操纵这些空壳公司,是用于***和向银行贷款。张为群用大翔公司和盛唯公司到银行办理过贷款。一般贷款手续都是张为群指挥黄文辉和黄某雅跟进。

其对侦查机关从蒋某梅处扣押的十五张***进行了签认,证实:以上***是其公司虚假注册和变更贸易公司时所用的法人代表***资料。

经其辨认,指认出招平是东汇担保公司经理,负责担保业务;黄文辉是东汇担保公司经理,平时到银行办理担保贷款业务;吴彩华是东汇担保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资金转账业务;张为群是东汇担保公司真正的老板,平时还拥有和操作着多家贸易公司。

8、证人林某玲的证言,证实:2006年11月7日至今,其在东汇担保公司任文员职务。公司在富力盈信1803室办公的人员有:招平、李某萌、吴彩华、李某敏等人。在室主要有梁经理、黄文辉、蒋某梅、黄某萍等人。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某民,但实际老板是张为群。其平时的工作都是黄某萍交代其做的,主要做东汇担保公司下面其它公司的开户,变更,注销等工作。其记得有振中公司、国金担保公司、巩宏贸易公司、景龙贸易公司等等一百多间,其中大部分的公司都是室人在办理。其不清楚这些公司与东汇担保公司有什么关系。

10月24日其见到室的人把他们办公室资料都搬至1803室,她们把资料搬下来后把一部分搬到了一间杂物房,有一部分就用打碎机打碎,还有一部分就被她们拿走了。2012年10月24日晚上陆某佳打***给其说公司出了点事,叫其先不用回公司上班,到时候等***。

经其辨认,指认出了招平、吴彩华、梁建中、张为群。

9、证人李某敏的证言,证实:其在东汇担保公司做出纳工作,之前和公司黄文辉经理和黄某萍来从化三次。第一次是2011年6月5日上午,黄文辉叫其跟他,还有黄某萍一起来工行从化支行开户。到了工行后,黄文辉到楼上去找人,黄某萍就在二楼教其如何填写大翔公司开基本户的资料,填完后黄文辉就带其回去了。第二次2011年6月15日上午,同样是其三人来工行从化支行为亿通公司开户,跟第一次一样。第三次2011年6月或7月一天,黄文辉和其一起到工行从化支行为广州骏业贸易有限公司开户,当时其一个人填写资料,黄文辉单独上楼去了。其他情况其都不知道,这三个公司开户以后的资料是钟某婵保管的,至2012年4月底因钟某婵休假,就把以前报销单的凭证及国金公司、亿鹏公司的U盾交给其,让其先保管并每个月从国金公司发工资。后期,公司领导让其到银行开东汇担保公司账户并开网银,后东汇担保公司的网银U盾按公司领导吩咐放在其处。

附李某敏签认的银行材料一批,证实:东汇担保公司、国金公司用来转账所用的中国建设、工商银行账户情况。

10、证人蒲某燕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1年11月开始在东汇担保公司做前台。公司办公分为18楼和36楼,18楼主要负责贷款和担保工作。公司真正老板是张为群。招平负责18楼。公司财务是吴彩华。听36楼的人讲他们要经常跑银行和税局、工商局。其从2011年11月到公司后,一直没见公司接过什么业务,后来听同事说所有业务是由张总去联系,公司员工帮他弄一些所需要材料。其见过36楼挂过大翔公司的招牌,不知道为什么36楼的招牌经常变化。张为群平时花钱大手大脚,一台手机20多万。经常有其他公司的人跑来找张总或者招总追账。公司大部分都以国金公司的抬头发工资,有时也以其他公司。

经其辨认,指认出在东汇担保公司中,张为群是老板,梁建中和招平是股东,吴彩华是财务管理。

11、证人李某燕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1年5月开始在东汇担保公司财务室工作。18楼一般办理东汇正常业务,36楼负责注册很多不同的公司,都是老板张为群安排注册并实际操作的,总共有90多家空壳公司,有时其负责对这些公司报税。这些公司注册地址都是假的。张为群注册这些公司一是用来卖给别人,二是用来向银行贷款,因为黄文辉曾经让其做一些公司的财务报表,然后他利用这些报表向银行申请贷款,其不知道这些贷款的用途,转账情况吴彩华和钟某婵比较清楚。2012年10月24日下午,其在公司看到黄某雅等人将一些资料搬入18楼的杂物间,具体情况不清楚。

经其签认的书证,证实:其统计和确认了在东汇担保公司上班期间的保税等100家空壳公司的报税统计资料,其中包括东汇担保公司、国金公司、伦惠公司、亿鹏公司,大翔公司,振中公司等。以上公司都是没有实质交易或者物业资产,真正老板是张为群。

经其辨认,指认出在东汇担保公司,吴彩华是副总,负责转账等工作;张某民是挂名法人代表,不参与实际经营;招平在公司上班,张为群是公司真正老板。

12、证人唐某军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签认的相关书证,证实:其于2010年3月经朋友介绍入职东汇担保公司,担任公司老板张为群的司机。其记得约在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4月份之间,其按张为群的要求送过四、五次水果给工行从化支行的副行长陈某威。在此期间,张为群也多次请陈行在从化和广州市区内吃饭,吃饭在珠江新城的凯悦、侨美、天河区龙口西的茶馆、赛马场的唐厨一号等地方,这些地方消费都是很贵的。他们在饭桌上谈话之间都会说“好好合作”之类的话。

平时其接张为群上班,张为群会去位于珠江新城华夏路盈信大厦1803房和36楼的地方办公。1803房挂着东汇担保公司的牌子,在2012年7、8月份就挂上了东汇融资四个字的牌子。而36楼的办公处其是没有看见挂过任何牌子。在36楼的员工就是负责给注册的公司到银行开户,其当时就送过黄某萍去过两三次银行开账户,还有其平时也看见36楼员工都是在筹备材料的,黄文辉就是负责制作贷款业务材料。招平主管18楼处的事务,平时公司有什么事,都是找招平商量和解决的。

张为群平时花钱都是比较大手大脚,会经常请陈行这些人吃饭,会去国汇、至尊这些高消费地方唱K喝酒。这些消费的钱,张为群会让其拿他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现,经常是相隔几天就是几万元、十几万元。张为群在2011年初还要求使用其***去办理了一张***卡139****8001,加上这个***,张为群共有3个***。在2012年9月份左右,张为群还以借其***去上网为由,借了其***好几次。2011年4、5月份,张为群拿了一叠***让其交给蒋某梅用来注册公司或者开具银行账户。

在2011年10月到2012年2月间,张为群曾三次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陈某威约630万元人民币。每次送钱陈某威都没出现,都是直接让其把钱放到他指定的车上。2011年8、9月份,张为群和陈某威组织了一次联谊,奖金从5000到500不等。

经其辨认,辨认出黄文辉、招平、张为群。

附其签认的银行流水,证实其多次帮张为群取钱的具体情况。

12、证人陈某威的证言,证实:其自2006年1月至今任工行从化支行任副行长,负责信贷工作。其在2011年5月经别人介绍认识了张中伟,以后张中伟用他经营的东汇担保公司担保几间公司向其行贷过款。其后,张中伟又先后介绍了大翔公司、振中公司、伦惠公司、国金公司等公司以委托贷款的形式经其行向事主黄某西、王某严等人贷款。这也是经其手审批出现问题的贷款,其中大翔公司向工行从化支行贷款2000万,现只收回了400万,还有1600万没有收回;亿鹏公司向工行从化支行贷款600万,现只收回60万,还有540万没有收回;另外振中公司、伦惠公司、国金公司分别通过工行从化支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各贷款1000万、2000万和1000万元;另有大翔公司向工行从化支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贷款1500万,现还有700万没有归还。直到以上四间公司的贷款均出现了拖欠利息现象,在其本人及银行员工多次追收的情况下,其才从张中伟亲口承认及财务华姐(全名不知)、资金部经理黄文辉、振中公司的法人招平等人口中得知,上述四间贷款公司的实际老板都是张中伟,真名叫张为群。

委托贷款情况是:黄某西和王某严委托工行从化支行放款的情况其都基本清楚,都是借款人向其提出借贷要求,其再向放款人黄某西和王某严说明意图。在签订放贷合同前其没有组织借、放贷双方见面。

2011年9月许,大翔公司黄文辉到其行对其说,该司想投标一个软件工程,当时还给其看了一下美国甲骨文软件工程项目的一个复印件,并说这是商业秘密不能留给其行。因此该司需要700万元保证金,提出向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于是其将该情况告诉王某严。王某严经过考虑于同年11月8日与大翔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给了大翔公司700万元。现该款未还。大翔公司有无真实软件投标,其也是不清楚。

2011年12月,国金公司的李某萌到其行对其说,他受“张总”委派来其行洽谈委托贷款业务,称国金公司因动用了自有资金购买了广州市北京路“广百新翼”负一层的商铺而导致资金紧张,提出借入委托贷款1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日常运作流动,并可将上述办理好的铺面在其行用于抵押。其将该情况告诉了王某严,王某严经过考虑,于2012年12月14日与其行及国金公司签订了1000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目前该款已逾期,该公司一直没有与其行办理房产抵押手续,该公司是否真有购买房产其不清楚。经查,该公司在工商登记地址上没有办公场所,公司法人张某民也无法联系。

2012年1月,伦惠公司法人李某超亲自到其办公室对其说,其公司正在办理广州市中山八路一临街合共3层的商业物业购买手续,经广州南泰评估事务所估价约1.3个亿,其司购买后拟将整体出租给苏宁电器,届时可在其行办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但现其司流动资金暂时短缺,所以想通过银行做一个1年期2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后来其就将此事告诉黄某西(对方许诺月利息2%),黄某西觉得还划算就同意委托其行去做。接着其便让银行信贷部的李某辉、陈某芬按规定去办。经过李某辉、陈某芬对双方条件的审核,最终黄某西和李某超签订了2000万的委托借贷合同。该款2013年1月到期,目前没有按时付息。经查,该公司在工商登记地址上无办公场所,公司法人李某超无法联系。

2012年2月,张中伟***中向其介绍,振中公司实力雄厚,可为其行带来“固定资产支付融资”业务,其表示将通知该司法人代表招平到其行洽谈业务。后振中公司法人招平找到其,也如伦惠公司李某超一样,向其行提出借款要求,于是其也将此事介绍给黄某西,后来黄某西于12年2月也借了1000万给振中公司,贷款期半年。目前该公司只支付了利息,没有偿还本金。

当时双方签订合同时其不在现场,都是其下面员工操作的,他们签订后,其是审核后再签名的。在签订委托借贷合同时,其没有看国金公司和伦惠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情况,而振中和大翔这两间公司其有看,但都是表面看一下。当其发现上述四间公司拖欠黄某西和王某严的本金和利息的时候,一方面其叫银行员工查询上述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另一方面跟对方(借款方)联系,催促对方还钱。

银行贷款情况是:约在2011年6月份,张中伟找到其,称大翔公司曾是电子通信协会的会员,现金也可以,该公司想贷款。其就问清该公司的情况,并说他想贷款就交齐资料给信贷员,于是其就吩咐邝某宁和李某辉去跟进这件事。之后大翔公司就安排了资金部经理黄文辉来我其行,与信贷员李某辉、信贷科长邝某宁等人接触,然后按其行信贷清单的要求,递交了大翔公司的资料清单,分别有其公司证照类的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贷款卡、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购销合同、订单、担保合同等资料,并经东汇担保公司做担保。李某辉和邝某宁根据这些资料在其行系统内做评信用等级和授信,并报分行审批,审批完后就分发到其处签批。其签批完之后,李某辉和邝某宁就做贷款发放流程,该流程经核准后,其行就发放了贷款2000万元给大翔公司。大翔公司是以买一批电脑硬件并与对方签订合同及提供购货清单名义贷款的。目前该款已归还400万元,尚有1600万未还。

亿鹏公司向其行贷款的流程也是一样的,但该公司在贷款之前是没有人找过其的,在贷款后其也没有见过该公司的人。在2011年12月中旬时,邝某宁向其讲该公司的信贷手续是信贷员吴某寅做的,并由广州金晟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已报上广州分行。后其见分行审批了该笔贷款600万元,所以其就审批了。亿鹏公司是以贸易名义贷款的。

按照规定,信贷员以及科长是必须到贷款公司实地了解公司的情况和经营情况的,但是信贷员是否有去过上述贷款公司视察其不清楚。他们没有向其说过核查的情况。上述几间公司的委贷及向工行从化支行的贷款中,银行对这些公司涉及的房产、工商进行是否查询过,对实际的经营场所相关的法人是否拍照确认过,其在审批时并没有在审批材料上发现过。但在2011年的8月底,根据张中伟提供的地址,其去过振中公司实地考察,但该公司地点是在珠江新城的富力盈泰广场3606室,其没有进去,只是见到外面有振中的字样。其他的大翔公司、伦惠公司、国金公司其都没有去实地考察。

在大翔公司、振中公司、伦惠公司、国金公司均出现断供,并且一直没法联系以后,其追问华姐时,华姐就叫其问张中伟,当时张中伟向其承认大翔公司、振中公司、伦惠公司、国金公司的几间公司的贷款业务均是由他来偿还,并且他就是这些公司的实际老板或控制人。当其质问这些公司不是实体公司时,张中伟则没有出声。所以其肯定这几间公司都是张中伟用来骗取其行和事主的空壳公司。

东汇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民,但与其经常保持联系和见面的是张中伟。张中伟自称是张某民的堂弟,大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丁某玉,但是其没有见过张某民和丁某玉。张中伟***139****8001、138****0007、138****0009,开奥迪(黑色)粤A077VE车。

经其签认的《关于工行从化支行截止存量委托贷款情况的说明》,证实了其上述贷款审批情况。

经其签认的其与张为群手机139****8001、138***0009、138***0007的短信截图,显示其为了追讨回贷款发信息给张中伟并受到张中伟回信威胁的记录。

13、证人陈某芬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其正在银行业务部上班时,黄某西跟王某严先后直接找其手下信贷员李某辉进行委托贷款洽谈和办理业务。后来李某辉先后拿来黄某西、王某严的委托贷款资料以及借款方振中公司、大翔公司、国金公司、巨恒公司的借款资料给其审批。经其核对,双方的相关资料都是符合其行办理委托贷款程序,其就在电脑做了信贷系统的审批流程,并呈给主管副行长陈某威。然后其就将相关资料给了李某辉,由李某辉呈给陈某威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以及在电脑里做审批流程。因当时行长黄某前调去了省行营业部,因此陈某威副行长可以履行行长职能,即可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以及审批信贷系统的最终流程。直到2012年10月中旬某一天,王某严打***给其说他的委托贷款已经到期但收不回本金,还说陈某威副行长叫他不用担心,说是借款方已拿去做政府的投标所用,并要他不用担心,很快就可收回本金。王某严还说黄某西的委托贷款也到期了没有收回本金。

如果向银行贷款就会进行实地考察,委托贷款正常来说也需要信贷员实地考察,但可能是由于当时时间比较紧,所以李某辉对振中公司、大翔公司、国金公司没有进行实地考察。据其所知委托放款方也是没有实地考察,委托放款方对上述公司的了解都是通过陈某威介绍的。上述贷款公司是以他们资金周转不能为由贷款。其知道当时是陈某威叫委托放款的黄某西及王某严直接找信贷员李某辉办理的。

其记得振中公司、大翔公司、国金公司都是老板张中伟所有,之前其已经见过他,因为他曾经经营东汇担保公司,在工商银行从化支行为很多企业都有做过担保,并且该公司是经工行省分行核定批准的,具有法定的担保资格。在2010年时陈某威副行长把该公司引进其行。在此之前,其跟张中伟有业务往来,但在黄某西跟王某严委托贷款期间其跟他没有往来。

经其辨认,辨认出张中伟即张为群。

14、证人邝某宁的证言,证实:黄某西委托其银行为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有两次,其中一次是其经办的,在2012年2月份,其记得是放款二千万到三千万,其在电脑上复核过客户经理呈上来的资料后就呈给副行长陈某威审批;另外一次放款时间大约是在2012年1月份左右,具体情况其不清楚。而王某严都有委托其银行为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其记得是在2011年9月时办理过一笔放款给大翔公司,约1500万元人民币。

2011年4月一天,其和副行长陈某威在广州开完会后,就一起到东汇担保公司拜访,当时是黄文辉(负责其公司与银行业务联系的)接待的,黄文辉介绍说他有些客户需要贷款,可以将客户介绍给其银行。后来在与张某民吃饭时,张某民说他作为东汇担保公司的实际老板,想要为大翔公司贷款担保,然后就让黄文辉具体负责大翔公司贷款事宜,而其银行就让信贷员李某辉负责此事。后来,李某辉按照授信政策办理手续,通过层层审核把关,最后获得省行授信审批2000万元,随后就按照规定办理2000万元的放款手续。该2000万元贷款汇入大翔公司对公账户内。该笔贷款由东汇担保公司担保。

亿鹏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梁建中,至于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吴某寅做好了亿鹏公司的贷款报告交给其,后来张某民打***让其快点审批该笔贷款,并说该款担保公司即金晟公司是他一个朋友的,他也有股份。

当时大翔公司和亿鹏公司向工行贷款的报告分别是李某辉和吴某寅做的。按照工行的工作流程,李某辉和吴某寅有否到两公司实地考察,其不清楚。其也没有核查过两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公司地点。其只知道大翔公司是以购买计算机零配件名义申请贷款、亿鹏公司是以购买纸质用品申请贷款的。

上述两笔贷款没有还清,大翔公司贷款2000万元,扣除了东汇担保公司的担保金400万元,剩余的1600万元并没有归还;而亿鹏公司的贷款600万元,应该有偿还了100万元左右。张某民三个联系***即138****0007、138****0009、139****8001。

15、证人李某辉的证言,证实:黄某西两笔款项分别放贷给伦惠、巨恒两间公司,时间大概是2011年底或2012年初。伦惠公司贷款是由华姐(自称伦惠公司的财务)找其办理,办理贷款时华姐提供了相关证照给其审核,之后其和陈某芬由华姐带着,一起到了伦惠公司所在地即黄埔大道附近的写字楼,具体地址不清楚,伦惠法人其见了一面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的其他的内容是其事先填好后,交给黄某西签名。

王某严委托工行放贷给了国金和鹭业两家公司,在2011年底和2012年初。2011年底,国金公司的李总到从化工行办理借贷,称想购买物业资金不足,所以贷款。其和陈某芬在李总的带领下去了黄埔大道附近的国金公司审核,后国金公司法人代表(记不起是谁)在委托借款合同上签名,之后其通知王某严到工行办公室签名。

这些贷款都是信用担保,这是委托方定的,委托方在签合同时已经知道。签订合同时,黄某西只询问公司名称,王某严了解一些公司概况,其跟王某严说国金公司想买广百的资产。签订合同都是其事先填好交给委托方的,黄和王都只是看过签名,合同内容是其填写。其私下没有同上述公司人员来往。其没有仔细核对上述公司地址和登记是否一致,其行在放贷时都有实地考察。在其2012年2月离职之前,这些公司都有正常还息。其不知道他们贷款用于何处,上述公司贷款考察中的财务报表都是他们公司自己提供的,其审核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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