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华创集团是目前国内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专注于知识产权、财务顾问、双创政策咨询等服务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技术创新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和龙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每项给予25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签名样式;
(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可提供验资报告);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高新技术企业***;
上市标准的选择。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 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 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 确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使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 而我国主板市场因为进入门槛过高也将它们拒于门外, 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 别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 景的不确定性,在构建我国二板市场时,要设法降低市场进入门槛。日前高西庆 也指出,应放宽二板市场公司的上市要求,以降低进入门槛。《征求意见稿》 规定,内地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 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
(1)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业务要求可能较严。 按照目前我国主板市场 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 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而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 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所以, 二板市场应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 起人拥有股本总额的限制,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 但产品前景良 好的中小企业上市。在我国成立二板市场的初期,考虑到新兴市场的特点,为了 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 除适当 放宽股本规模的要求之外,上市条件将不比主板市场宽松。 根据中国证监会去 年底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除股本规模可小于5000万元但不得低于3000万元外,其他财务和业绩指标都 不应低于主板市场。《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二板市场是为那 些具有活跃业务记录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 应该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具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 的主导产品、详尽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 业成长潜力,而且具备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统。随着市场 的发展,二板市场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于 3000 万元降为不少于 2000万元。
(2)经营年限相对较短,可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中一般 有"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而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 使得技术 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无法达到上述条件。随着证券市场的不 断发展,投资者日益成熟,市场运作(特别是主板市场运作)逐步规范, 监管水平 不断提高,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可逐步放松。 《试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 都规定,企业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 增发新股的 可以不受此条款限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营运质量, 避 免企业因频繁变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而造成经营业绩的不稳定。并且规定,原 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可以 连续计算,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为了增强我国二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上市条件可考虑进一步放松,对于研究与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 只需要有一年 的经营记录,可以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且不分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制性质均可 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考虑到许多网络企业在创立时期大都没有盈利,因此对其 盈利记录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试行办法》曾要求企 业有一年的盈利记录。在《征求意见稿》中,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发行股票前 的最低盈利要求,并且对公司的预期利润率不再作出硬性要求。这一规定,为 网络公司在二板市场上市打开了大门。此前,有关ICP不得在海外上市、 非证 券公司不得从事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等规定,使得部分网络公司几乎不可能再得 到风险资金的支持,而高新技术板的盈利记录要求、"双高认证"等规定几乎 封死了网络公司的国内上市之路。这一新的政策变化必将对主板市场上网络股 板块的表现发生重大作用。目前沪深两市中不少上市公司都组建、控股或参股 了一些网络和其他高科技企业,随着这些高科技企业上市或分拆上市,将会使 相关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获取不菲的收益。这无论从题材的发掘还是从业绩提升 促使投资价值凸现的角度来看,都将对网络股的市场表现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3)放宽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社会公众股比例可相对较低。 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得少于 5 人,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借鉴美国那斯达克(NASDAQ)小型资本市 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香港创业板市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百人的做法,《 试行办法》中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可降为不少 于500人。《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放宽要求,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 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为了确保和增强股票的流通性,二板市场应有足够 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但考虑到二板市场的企业规模相对主板市场要小,社会公 众股比例可低于主板市场。《试行办法》规定,二板市场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对该 比例的要求,规定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对 该比例的上限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规则(讨论稿)》 的规定,高新技术板上市公司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在30%到65% 之间。鉴于二板市场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全部上市流通交 易,因此应适当控制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我们认为这个比例 以30%-4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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