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2.2“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本案所有的银行贷款电子数据档案,没有说明这些存档文件的原始存储介质在何处,这些电子数据是从哪个存储介质提取的。
“村官”在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履行职务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这两种犯罪主要体现为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具体而言,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此笔贷款是以邦奥公司名义贷款,如果构成犯罪,首先应考虑将邦奥公司作为单位犯罪和第一被告人,理由同上。
更加值得庆幸的是,在法庭审理结束前一天(201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辩护人以此作为总结本案主要观点的指引:
(五)代征、代缴税款;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包括言词证据、物证和书证等两大类,并且对每类证据排除的不同条件做了具体的规定。但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不是法律规定例举的情形就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事实上,在司法实践当中,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多种多样;因此,从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的角度,还有其它应当适用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关于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二)刑拘()时贷款未到期(建行500万于2014年5月8日到期,中行500万于2014年7月9日到期),不能偿还不具有唯一性;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还能说这是被告人吕×以被告单位名义在骗取贷款吗?显然不能,这是LY支行以被告单位名义自己在骗自己,在骗上级单位LYG分行。
韩冰、董艳国:吕×被控骗取贷款罪一案一审辩护词(2016年10月13日)
(一)虚假的财务报表如何形成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综上,起诉书指控蔡某涉嫌虚开***专用***罪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3、讯问笔录(第三次)P20-24,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综上两点,起诉书指控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2、该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完整性审查规定为,“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验证:(一)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二)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三)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四)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五)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六)其他方法。”本案侦查机关所做的电子数据调取根本不符合完整性审查的最基本要求。
(二)一“因”一“果”
事实上,本案当中的虚假材料远不止公诉方指控这三项(财务报表、******和应收账款);若没有2014年7月10日LY支行报送、7月14日LYG分行批准的《再次用信审查审批表》,及其后从启用授信到办理贷款的一系列虚假文件,加之银行系统内部对贷款资金的操控,仅凭那三份文件是不可能完成贷款的。所以从实质上讲,XG公司所虚构的事实,是银行为完成贷款最无关紧要的,若没有银行内部为返还过桥资金的操作,根本无法形成闭环。
第二章“村官”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及成因
“最高法适用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九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第(五)项规定,“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全面,就是既要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也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而不能人为进行筛选。然而,本案侦查机关对于大量的过桥资金相关事实根本不进行调查取证,从银行调取也只有CD公司提供过桥资金的进账单,没有其它公司或个人的进账单。其它卷宗材料显示,这些过桥资金要么通过XG公司、OB公司归还,要么通过其它渠道归还。对于银行账户的查询,也只是与被告人吕×相关联的XG公司、OB公司、DZ公司等,而对于提供过桥资金公司即个人账户未见查询,对于提供过桥资金获利的情况不进行调查,若属于骗取贷款赃款的话,未见查封、扣押、冻结等任何措施。
我国宪法第111条及《组织法》第2条将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然是基层自治组织,是不属于机关和团体之列的,那“组织”是否属于“单位”之列呢?据《现代汉语词典》诠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
在基层群众眼中,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官”经济权力不可小觑。权力如此之大,如果缺少监督,那么各种权力寻租事件屡屡出现就不难理解了。研究每个落马的“村官”发现,他们大都精于借题发挥,假权索贿。
(三)法院增加罪名或者由轻罪名变为重罪名的,须经一定的程序予以变更
(4)挪用集体财产
(一)公司购买专家用房,高新区政府规定不能以单位名义购买,只能以个人名义购买,其他股东股东陈某(详见附件12)和股东蔡某(详见附件5)一致认可和知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本案是高新区管委会李书记、公安局副局长唐某、财政局副局长王某、金洋药业魏某等犯罪团伙为了掩盖抢劫罪和滥用职权罪而人为制造的假案,高新区公安局受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公安局经侦大队为管委会个别领导(李某、唐某、崔某、魏某、王某等)掩盖犯罪事实而人为制造假案,故侦查不合法。公安机关收集的所有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均系伪造的,应当依法排除;邦奥公司和阳信华瑞等公司的财务资料等虽然是客观证据,但管辖不合法、立案不合法、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依法应予以排除,不应作证据使用。故本案全案证据均应依法排除。
虚开***专用***、用于抵扣税款***罪的概念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构成要件是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6、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原村支书、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妇女主任、村委会委员、会计、出纳、村民组长、工程队长等11名人员,于1998年8月至2003年3月期间侵吞、贪污公共资金达1100多万元之巨,导致农村生产活动损失惨重。农民10多次集体上访到省府,两大班子被“一窝端”
全国各地诸如 “村官”小额职务犯罪案例更是不胜枚举……
(四)权力寻租,大肆受贿、索贿和行贿
(三)公款吃喝玩乐,大肆挥霍国家、集体财产
第一节 “村官”职务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深入,多种综合因素错综交织,“村官”的职务犯罪行为有燎原之势,已经成为一个事关农村稳定与发展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村官”职务犯罪多集中于经济和民主选举领域,以贪污、挪用、侵占及贿选等侵财型案件居多。其发生程度不论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令人惊心。
笔者在山东走访中发现,各村变卖集体财产,特别是卖地现象十分普遍。固然大部分“村官”初衷良好,是为增加集体收入,改善村庄基本设施,但是有些村反而更加贫穷,这是不少“村官”巧取豪夺,要么中饱私囊,要么挥霍浪费,根本没有将集体财产用到实处。象辽宁省葫芦岛市东一村的6个“村官”卖掉集体600亩土地,不是为公,而是将所得1000多万元全部私分。安徽省隆岗村原村委书记宋业贤,竟然伙同其他“村官”私分集体资金31万余元之多。宋业贤因为在担任该村支书期间政绩斐然,故而连续两届蝉联“安徽省第一村官”美誉,但后来其清誉却毁于一旦。除了犯有受贿罪以外,检察机关还指控,在1999年至2003年间,宋业贤伙同该村村委会其他成员以交通费、加班费等名义,侵占集体财产316161元,在群众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认定
2、2-1侦三卷(7/14文件列表)
4、从2007年4月起一年内,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大成子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纳员、村委会委员、六社主任、村委会委员村治保主任、民兵连相互长勾结,非法侵占、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470余万元
一、“村官”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
(一)如果构成犯罪,是单位(阳信华瑞)犯罪而不是个人(蔡某)犯罪。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它与社会分工相伴而生,同时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密不可分。一方面,从古代“惟王建国…体国经野,设官分职”
起诉书指控蔡某五个罪名【虚开***专用***、用于抵扣税款***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一案,除信用卡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外,其他三个罪名【虚开***专用***、用于抵扣税款***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是单位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中提到:“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查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但遗憾的是,辩护人在2015年7月2日上午庭前会议中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要求庭前处理(详见附件9),但至今法庭辩论阶段仍未依法作出处理。起诉书应当追究而没有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而只追究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程序严重违法。
1、从贷款流向来看(侦六卷P1),反映了过桥资金为XG公司还贷与再贷偿还过桥资金的整个过程。这些都是姜×一手操作的,所以姜×证言说没想到吕×跟刘××一起骗他,与其这样说,倒不如说是姜×自己在骗自己。作为保理业务考察的重点有二:一是贷款主体的经营状况,二是交易背景的真实。侦查机关对起诉指控两项的前项贷款情况进行调查(侦五卷),虽然与指控事实无关联,但从另一角度恰恰说明,从前项贷款已经反映出XG公司、OB公司正常还款已经出现问题,银行却再次启用授信额度4500万,对应的《购销合同》与《销售合同》约定也不是分期支付,却将其拆分为几笔支付,很显然,银行就不是在执行保理合同,就不是按贷款用途在使用。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LYG分行和LY支行共同到被告单位交易对手两公司考察,却连实物帐、财务帐都不查阅。作为LY支行行长的姜×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就是偿还过桥资金,所以,贷款主体经营状况、贸易背景是否真实,根本不是考虑的内容,只是需要的一个名义而已。
第一节 “村官”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犯罪类型主要是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及受贿等经济犯罪。其中群众对贪污行为反应尤为强烈。例如在2006年至2007年间,重庆沙坪坝区梨树湾村原村支书向大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逾610万元,群众缺失了集体发展资金,交涉无果后频频集体上访,差点酿成突发事件。为应对该区频繁的“村官”犯罪形势,市检察院一分院专门向辖区内300多名“村官”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近几年,随着集体经济的迅猛发展,“村官”的职务侵占数额有后来居上的趋势。如在短短2000年至2002年内,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里村村主任金明池,利用其职务便利,竟侵吞直接用于群众生产的“血汗钱”,将400万元补偿款隐匿到自己账户,任意开支花销,没有记入村账目,也没有任何有关财务凭证,后大肆挥霍一空。
“村官”职务犯罪行为严重冲击了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已经引起了国家的关注。2005年7月,遵从温总理“摸清村干部违法违纪类型,寻求解决的办法”的指示,中纪委、农业部、中组部等10部门联合对山东、湖南、浙江等8省市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村官”违纪犯罪专项督察,并立项专题研究。
(二)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一)LY支行是否受骗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3、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吕×签字的都是围绕授信有关的文件,而贷款文件的签署则只是使用吕×的手章。这说明了什么?说明真正涉及贷款和放款的文件,既不需要吕×签署,也不需要给被告单位,甚至吕×都不知情。只要银行以该两公司名义拿下贷款就是了。
如果追究邦奥公司和阳信华瑞单位犯罪,因邦奥公司被区投资公司零价格抢走,阳信华瑞所有资质和印章也被高新区投资公司拿着,实际上是需要对区投资公司判处单位罚金,区投资公司是高新区财政局独资设立的,本质上需要高新区财政局买单。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滨城区检察院和滨城区人民法院不敢对邦奥公司和阳信华瑞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作出判决,这也是我们要求检察院(错案批捕是检察院)和法院(判处单位罚金政府要买单)回避(详见附件7)的主要原因。但法院和检察院置若罔闻,程序严重违法和不公,难以保证实体判决公正。如果判决蔡某无罪则罢,判决蔡某有罪而未对单位起诉,量刑明显对蔡某不利,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
根据“最高法适用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二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书证所存在的问题的确“可能严重司法公正”。本案作为以大量电子数据、书证支持指控的案件,较之言词证据而言,电子数据、书证取得的客观、合法性应当是最基本的要求。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有的贷款资料,LY支行均没有给XG公司、OB公司原件或者复印件,这些文件是否被删除、修改不得而知,侦查机关也没有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任何记载;甚至吕×都有在空白文件上签字、盖章的情形;加之再以银行组织的过桥资金还贷、银行受托支付自行变更等,对这些贷款相关原件真实性的审查则愈发重要。而公诉方向法庭提供的不能证明其收集的客观、合法性,显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见附件3)。
(五)上述两笔贷款已起诉,系民事纠纷。
“村官”是指以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为首的基层自治组织领导人的总称。法定自治意义上的“村官”出现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的“村官”队伍阵容庞大,总数已逾500多万人。“村官”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头羊”。
第二、存在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实体问题,包括从保理业务、虚构事实、受骗对象、因果关系以及行为性质等几个方面,可以说明如果真有骗取贷款的也不是被告人吕×。
以上情况,要么说明《受案登记表》所记载的情况是不真实的,要么是立案未履行合法的手续,要么抓人的时候没有拘留手续(甚至没有拘传、传唤手续)。侦查机关为什么会这样做?因为侦查机关的办案点就设在发案单位办公楼内,使用的是发案单位交通工具,侦查机关实际上就是利用公权力为发案单位追债,就是在办私案。在他们看来,法律手续不过只是形式而已。
具体而言,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村官”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职务腐败行为主要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等罪行。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专用***。本案是阳信华瑞向滨阳燃化提供了真实的煤炭销售,是阳信华瑞向滨阳燃化出具的***专用***,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专用***。故本案也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三项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巧立名目,贪污、挪用国家财产
(一)如果构成犯罪,均是单位犯罪,第一被告人依法应当为邦奥公司和阳信华瑞。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六)未能偿还银行贷款是政府个别领导“抢劫”人为造成(保全抵偿、签订零价格《股权转让协议》、将蔡某投进大牢)的严重后果。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对本案电子数据审查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范围
1、客户经理刘×、程×都指导被告单位制作银行所需要的文件;程×只因没有看到李××签字(OB公司交易对手BL公司副总经理),就自行决定由王××到LY支行来当面盖章、签字;在《授信业务质押核保书》在“核查结论”一栏自行写下“现场核保,面签面盖”;而且连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等都在同一时间完成。这是受骗吗?
2、骗取贷款罪,如果罪名成立,起诉书第1—2笔贷款是以山东省阳信华瑞工贸有限公司贷的,应将山东省阳信华瑞工贸有限公司列为单位犯罪而未追加单位为犯罪主体。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一)不符合客观全面收集的要求
(二)没有银行两次书面催收的书面催收证据,并非逾期经银行多次催收未还。
第一、关于起诉指控事实的认定
本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从宽泛的欺骗概念来解释特定行为发生原因的错误指控,即认为有被告人实施的虚假行为,该虚假行为就是骗取贷款的结果。除了前一部分所述的程序问题之外,我们有必要单独就本案实体问题展开辩论。为了说明问题的便利,我们可以从保理业务的概念入手来进行。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多集中于村主任、村支书及会计等。“村官”职务犯罪多发于经济领域,以侵财型犯罪居多。村主任、村支书手中掌握着巨大的经济权力,据统计,富阳市富阳镇秋丰村的“村官”竟然拥有执行上级决策、批房基地、集资办厂、兴修水利、农资供应和出租、转让土地等在内的29项大权,是基层名副其实的“大员”。因为种种原因,缺少群众监督,他们作案率最高。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构成了“村官”职务犯罪的主力军。2008年1月到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0752人”
(三)未能偿还是政府个别领导人为造成(签订零元价格《股权转让协议》、将蔡某投进大牢),透支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偿还公司债务,并非偿还个人欠款。
综上,阳信华瑞和邦奥公司上述五笔贷款,均系合法取得的贷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部分没有按“购销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到期没有归还,是邦奥公司资产被区投资公司抵偿债务和零价格“抢走”,还不上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完全是政府个别领导犯罪(抢劫罪和滥用职权罪)行为直接导致。故指控骗取贷款罪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村官”的腐败犯罪更冲击着农村的稳定大局,给农村信访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导致部分地区农业发展停滞,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在河南郑州,检察机关受理的控告和举报数据表明,“有30%以上都是举报村干部这类职务犯罪的,由此引起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既然集体财产缺少监督,挪用集体财产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就不可避免了。前述浙江台州市新来桥村干部竟然联手挪用2000万元土地征用款放高利贷,并且在很长时间无人知晓,这警示我们在发展经济之余,切勿忽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事实一、区投资公司董事长王某身兼财政局副局长,2012年邦奥公司以阳信华瑞名义向工行贷款1000万,2013年3月贷款到期,区投资公司以年利率12%从山东府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支1000万,再以年利率18%转借给邦奥公司偿还工行贷款,期限3个月。因邦奥公司贷款还上后没能续贷出1000万偿还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便将邦奥公司诉至法院,并将邦奥公司70亩土地(已抵押17亩)中剩余的53亩土地(面积:15344平方米,市场价值不低于50万/亩,抵偿价格却按邦奥建厂时征地价格评估为4158200元)和邦奥公司研发中心办公楼(建筑面积2703.51平方米,低价折价元)全部强行保全抵债,2013年10月份全部过户到投资公司名下,使企业陷入困境和被迫停产。
四、信用卡诈骗罪(36万)
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之规定。在2008年,重庆沙坪坝区梨树湾村原党总支书向大全贪污、受贿600余万一案中,向大全辩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贪污、受贿”,实属其法律认识错误。
根据“改革意见”之“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同时,根据“改革意见”之“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辩护人:杨承富王发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中国三大改造后,受计划经济影响,一直在农村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村被定位为生产组织和基层政权。真正自治意义上的村出现于1980年的广西。1982年宪法对村定性为“基层自治组织”,行使乡村调控职能。“村官”产生也改为直选,结束了一直由行政任命的历史。
1、起诉书指控“虚开***专用***罪”证据不足。
(三)未能偿还是地方政府个别领导“抢劫”造成(保全抵偿、签订零元价格《股权转让协议》、将蔡某投进大牢)的严重后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在本案涉及的回购型保理业务中,借款人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当事人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处分,并不是必须刑法做出评价和干预的。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并不必然得出骗取贷款的结论,其完全可以依据《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单位回购其债权。在民法领域也有合同欺诈,银行没有也不应该有高于对方当事人的优势地位,尽管刑法规定了骗取贷款罪,但银行与其工作人员都未受骗的情况下,刑法的因果关系显然不成立。说到底,本案所涉事实至少说明了一点,LY支行同意授信贷款并最终放贷,不是仅凭相信一个财务报表、一份购销合同的,LY支行在所有审贷环节所表现的高速决策(都是一天内完成所有放款必须的手续),甚至连实地核保环节也是自欺欺人,怎么还不了贷款就成了被告人吕×一个人行为的结果了呢?
“受害人”王某三次询问笔录及询问通知书(;4.22;4.30),第一次[卷二,P3—9(时间:)]:公安机关与王某共同人为炮制冤假错案,共同伪造笔录。王某不是受害人而是真正的凶手之一,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某身为财政局副局长兼投资公司总经理,报假案,目的是推卸担保责任和抢劫民营企业财产,擅自干涉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三笔贷款均未到期前为了推卸担保责任以刑事案件掩盖非法目的,一步步吞噬民营企业。第二次[卷二,P102-103(时间:)]:公安机关与王某共同人为炮制假案,共同伪造笔录。王某在蔡某公司贷款未到期之前,仅凭主观认为蔡某无力偿还,利用公安机关对蔡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为了掩人耳目,推卸担保责任,以欺骗担保为由不承担担保责任,掩盖相关政府领导免受相应责任追究。邦奥公司向王某投资公司借款1000元在2013年8月就对其房地产进行财产保全并通过法院以物抵债。2014年3月14日对蔡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强迫签订零元价格《股权转让协议》。导致企业被王某投资公司抢走。在蔡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假借维稳,强迫蔡某与投资公司签订零元价格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系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第三次[卷二,P104-107(时间:)]:公安机关与王某共同人为炮制假案,共同伪造笔录。推卸银行贷款担保及反担保责任。
(四)作案手段较为简单,科技含量一般不高。相比其他领域犯罪而言,“村官”职务犯罪的手段较为直接,在实践中,“村官”一般以收入不入帐、收支打白条、私分侵吞、虚报及伪造单据等方式作为贪污和职务侵占手段,以发包村工程项目、出租集体资产和转让土地等作为受贿手段。这些手段及其表现在本章第二节已有详述。
5、2007年9月,浙江台州黄岩区江口街道新来桥村原党支部书记陈喜明、村委会主任潘正春及其他多人,擅自挪用村民土地征用款200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受到当地检察院追诉
(四)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详见附件6)未排除。
4、政府投资公司以刑事手段逃避担保责任。信用社1000万元贷款于到期,王某让信用社主任李某到政府邦奥债权债务清理办公室登记。逃避信用社1000万元贷款担保责任和中国银行和建行各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贷款)反担保责任。
为防止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公正,建议贵院对蔡某的定罪和量刑层层汇报和请示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以减轻法官办案压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本案绝大部分书证都是复印件,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发案单位LYG分行银行提供的,第二部分被告单位财务岳××提供的,第三部分从其它第三方调取的。辩护人必须指出,本案所有书证均不符合法律基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段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判断挪用资金罪主体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可能。段某某虽然在形式上无工作人员身份,但其作为某酒店的实际控制人,具备单位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实质要件,且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
目前国家已经逐渐认识到“村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对其在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行为已经有所觉察,并且逐步协调立法、司法及行政手段调整这一行为,努力维护农村的和谐发展大局。
在本案指控的两项贷款当中,银行的客户经理等是具体工作人员,在办理被告单位的贷款过程中,这些工作人员有谁受骗吗?当然没有。
(二)先抓人后找罪。
3、程序违法排除规则
(1)炒卖集体财产,中饱私囊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1、1998年,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望花村原村委会主任徐宝文,采取虚报债务、隐匿资产等手段,将村集体企业望花啤酒厂以1元价格买断,非法占有国家和集体资产1000多万元;此外,他还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从中获利,其违法、违纪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
4.2“最高法适用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本案全部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均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同时也没有补正或合理解释,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公诉人反驳质证意见,认为在格式笔录首部填写姓名就是签名,辩护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据此规定,“填写”和“签名”显然不是一回事。对笔录签名不仅是一个在笔录当中的位置问题,更重要的是对笔录内容取得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确认方式。如果按照公诉人的理解,让犯罪嫌疑人、证人在笔录首部签名,那岂不是以下的内容可以随意由侦查人员书写了?
2、虽然被告单位与LY支行办理了一系列贷款手续所要签署的文件,但这些文件背后意味着什么姜×也是心知肚明的。这些新贷款的唯一流向只有一个,就是偿还过桥资金,绝不可能用于贷款申请文件的项目。所以,那些财务报表、******、应收账款转让等,不过都是名义而已。
“村官”在从事集体自治事务时,如果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我们社会中扮演者重要角色。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转,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做了相应规定,从而建立起一套确定的职务管理制度。该单位有关职工的受贿行为实际上直接侵犯了这套管理制度,不但损害这些单位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交易流转秩序。村是基层自治组织,“村官”在从事集体自治事务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主要侵犯了国家对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三)有足额担保,而且是市政府财政中心提供担保和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充足。
(三)有足额担保和反担保。
3、本案卷宗材料显示,涉及******只是发生在邹××与银行之间,与吕×无涉;虽然邹××证言是受被告人吕×指使,但从***开具过程、使用到作废的整个环节,除了邹××自证之外,没有其它对吕×不利的证据支持。邹××证言称,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他给被告人吕×打***问银行要******怎么办,显然,是邹××将开具***与签订借款合同时间倒置了。从侦三卷的材料看,虽然“******清单”列表文件没有显示时间,但2014年8月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附件已经列明,******作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前已经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清单附件;也就是说,那些根本没有吕×签字的、只是加盖公司印章和吕×手章的所有合同。这些无意中暴露出来,这些******都是邹××背着吕×配合LY支行运作贷款所为。这些贷款的多少跟吕×无关,并不是吕×使用贷款,而是银行行长姜×在使用。从这个角度看,如果这些******虚假,要承担责任的也不应该是被告人吕×。
第二部分 程序违法问题
“村官”的身份及职务具有双重性,所以对“村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要一分为二地分析。
公款私用、吃喝玩乐并不仅是腐败官员的专利。“村官”的大肆挥霍亦不甘下风。如江西省丰城市阳坊村6名村干部从2001年开始,短短3年挥霍公款竟然达36万多元。更有甚者,“浙江省温州市的三里村村干部大肆挥霍土地流转补偿金,将村务会开到了西湖国宾馆”
杨航远:张春来被控骗取贷款罪一案一审辩护词(2011年11月17日)
第一部分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地方政府个别领导李某、王某、唐某、魏某等犯罪团伙为掩盖犯罪事实,故意一手人为制造的假案。
(一)所有借款均是以是邦奥公司名义和阳信华瑞名义从亲朋好友手中民间借支,如果构成犯罪,首先应考虑将邦奥公司和阳信华瑞作为单位犯罪和第一被告人,理由同上。
在看守所以外的所有笔录(共8次),对蔡某采取刑讯逼供,威胁、诱导等非法手段,疲劳审讯,伪造笔录,全部要求排除。故全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均系伪造,依法应予排除;书证部分均应依法排除。程序违法和不公,难以保证实体公正。
(四)贷款还不上是高新区个别领导人为造成的(保全抵偿、零资产转让股权、将蔡某投进大牢)的后果。
第三节 “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本案除信用卡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系自然人犯罪外,指控其余三个罪名均为单位犯罪却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原因在于判处单位罚金实质上是罚高新区财政局。
犯罪的客体是指由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村官”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集中表现为对“村官”职务行为廉洁性及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的侵害。首先,作为人民直选的领导,他应当在***理论的指导下,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和自己的有关竞选承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带领基层人民活跃生产,搞好生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向前发展;其次,“村官”或直接贪污国家财产和侵占集体财产,或行贿受贿,以权谋私,实质上都是直接侵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并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对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要求。
2、从2001年底至2002年11月,慈溪市浒山街道界牌村原党支部书记朱晓其挪用集体财物609.6万元、诈骗295万元,创下宁波历史上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吉尼斯”记录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骗取贷款案件,大多可能表现为银行工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办事,未能尽职尽责等等,对此一般按照失职处理。但一般情况并不代表普遍,更不能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标准化模式。上述问题,我们从社会经验角度来分析,如果说银行还是失职的话,那不知道什么才叫故意了。什么才是刑法的因果关系。
我国幅员辽阔,截至2005年,全国共有68万个行政村,500万名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在内的“村官”。他们中绝大多数人遵纪守法,为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工作。但是他们中亦不乏腐败分子,这部分人滥用国家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利用职务之便猖狂犯罪,令我们一再震惊的案例此起彼伏:
(一) 贪污罪
我国自治意义上的“村官”出现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而“村官”职务犯罪亦滥觞于此。“村官”的腐败问题,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以及农村行政体制的微调而产生的。当时刚刚启动市场体制改革,各项产权不明晰,监督不到位,加上道德下滑及拜金主义泛滥等原因,“村官”职务犯罪愈发猖狂。我们党是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不过我们将精力多放在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整治上,依法处理了象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张子善这样的大员。对“村官”重视不够,关于“村官”的职务犯罪处理罕见史册。这并不是当时没有出现“村官”腐败行为,一、当时我们党的重心在于阶级矛盾和文化大革命;二、当时法制不健全,导致一些具有轻微行为的“村官”漏网,而以政治斗争行为代替;三、群众道德觉悟较高。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第三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辩方申请关键证人出庭质证(详见附件8),证人应当出庭却未强制证人出庭,导致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本案控方证人经辩方申请出庭,法院未强制证人出庭,公安侦查笔录全部是伪造的,依法应予排除。
(一)如果构成犯罪,是单位(京通物流)犯罪而不是个人(蔡某)犯罪。
有的刑法学者在谈到“单位”内涵的学界争议时认为,“我们可以赋予单位以新的内涵,而不必拘泥于原先具有的固定含义”
2、本案另一个不同寻常,就是在整个贷款办理过程中,被告人吕×居然根本不用积极斡旋银行,无需给银行领导任何好处,银行上下就积极运作,大多时候只需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一切文件就一时之间全部搞定(附件5)。在本案当中这当然不是效率问题,而是对象问题,也就是说,这不是被告单位在办理贷款。所以完全不必吕×大费周章,有印章,有邹××等人的具体配合就够了。所以,姜×证言称吕×个人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等一系列担保文件(实际上并没让吕×签署),卷宗材料真实反映了这个过程。
(三)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起诉书指控“2010.5—2011.11,蔡作为阳信华瑞公司法人,安排公司孙某、张某等为朱某虚开***专用***68份,价税总计元,税额元,被滨阳燃化公司抵扣”。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辉犯挪用资金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税收案件专业性较强,非税务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具体税务案件进行认定和定性,所有涉嫌税收犯罪案件均需税务稽查机关先行处理,或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办案,由税务稽查机关调查认定属行政违法还是属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才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司法机关简单地认定罪与非罪。
(二)LY支行工作人员是否受骗
1.10,蔡某作为阳信华瑞和京通物流实际负责人,从京通物流为阳信华瑞虚开运输***抵扣税款,35张,金额3320914元,阳信华瑞抵扣税款元。
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内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村官”受贿行为以权钱交易为基础,它从根本上损害国家与集体的利益。考虑到国家对“村官”侵犯国家财产的行为进行了立法制裁,我国应该根据宪法的精神,对侵害集体财产的行为加紧研究,查漏补缺,完善落实保护。
我们的法治建设也与时俱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刑法第163条,扩大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纳入本罪的范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施行新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实质上扩充了商业受贿的主体。但是,该罪是否能真正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而将“村官”涵盖其中呢?该罪的犯罪主体定位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是否等同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呢?
(四)邦奥公司未能偿还是政府个别领导“抢劫”人为造成(保全抵偿、零资产转让股权、将蔡某投进大牢)的严重后果。
4、《支付审核意见表(变更)》统计列表
从实践来看,大多数腐败“村官”更注重侵吞集体财产,主要有以下表现:
《股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3)是3月14日下午15:00左右签订,是在24小时传唤(详见附件2)期间(.22:00-----3.14.20:00)被迫签订,与蔡某当庭陈述和证人股东蔡某(详见附件5)当庭出庭作证内容一致,签订时故意关闭监控,用***对着蔡某强迫所签,王某等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对蔡某疲劳审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强迫蔡某签订,是滥用职权罪造成的严重后果(蔡某价值5亿元以上的财产被区投资公司抢走),且邦奥公司无权处分蔡某个人股权,系无权处分,该协议无效。
“村官”在从事集体自治事务时,侵占集体财产或挪用集体资金构成犯罪的,分别触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主要体现为对公私财产所有权和本单位资金使用制度的侵犯。
(一)蔡某从阳信华瑞2005年成立至今,从未在单位领取过工资,虽然存在以单位资金为自己支付购房款,但工资总额远远超过购房款,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仅仅是股东对“挪用”部分,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发生频率日渐加快,并严重冲击农村的稳定与和谐。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专家王建新开展了一项中国村委会成员“经济型职务犯罪”调查。数据表明,该类犯罪呈持续走高态势。仅浙江“长兴县检察院2003年一年就立案查处了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挪用土地征用专项资金案件55件;在西部省份青海,2002年至2003年,仅海东地区各级检察院立案查处“村官”职务犯罪的就有7件11人,而此类案件在之前的五年里,海东农村未曾出现过”
2015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蔡某在庭审中多次要求向法庭陈述自己被高新区个别领导强迫签订零元价格《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审判长多次打断蔡某陈述,加之审判长告知蔡某向法庭当庭递交的报案材料(详见附件4),审判长与检察院交涉后检察院不予理会,蔡某对本案的公正产生了疑虑,彻底失望,当庭哭得泣不成声,当天下午庭审被迫休庭。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3)私扣上级返还款、补偿款或新农合资金
“村官”既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又是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身份的双重性及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其职务犯罪认定及追究的复杂性。如前章所述,“村官”职务犯罪突出集中于经济领域,“村官”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集中体现为“村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一系列侵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一系列行为,具体表现为贪污、受贿、侵占、挥霍或贿选行为等行为。刑事违法性是该类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我们对侵财型职务犯罪所触犯的罪名及其客观方面作如下分析:
3、政府投资公司直接导致企业停产停业。高新区投资公司1000万元借款未还,将邦奥公司部分资产(公司70亩土地中的53亩土地和研发中心办公楼作了财产保全抵债)保全,银行信用受损贷不了款,资金链断裂。
二.起诉书指控“骗取贷款罪”(2850万)证据不足。
(三)贷款虽然到期(250万是2013年12月30日到期,600万是2013年11月11日到期)后刚1个月,但信用社周主任说等到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把所有贷款做成一笔展期3年,蔡某正在与担保单位协商和准备展期资料期间被强制签订零价格《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3月14日),贷款还不上完全是政府个别领导“抢劫”行为直接导致。
在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前,有的学者主张采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制裁“村官”职务犯罪行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季善真和丁添娟约定的股权质押合同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属有效。因丁添娟至今未将其在杭州泓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享有的20%的股份出质给季善真并办理出质登记,且丁添娟现已将股权转让他人,依据该约定,涉案股权质押合同未生效。而丁添娟未将股份出质给季善真系导致涉案股权质押合同未生效的原因,故丁添娟应当返还季善真交付的款项。丁添娟于2014年1月6日支付了季善真50000元,故季善真可要求丁添娟返还剩余未归还的款项150000元。至于季善真的损失,因股权质押合同未生效,丁添娟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向季善真赔偿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丁添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季善真款项150000元;二、丁添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季善真损失15067.5元(按200000元,以年利率6.15%,从2012年10月22日暂计算至2014年1月6日);此后的损失以150000为基数,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季善真的其他诉讼请求。预收案件受理费5038元,实际收取2150元,由季善真负担500元,由丁添娟负担1650元,退回季善真2888元。
“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在本案卷宗材料中未见一张《调取证据通知书》,同时,也未依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但本案当中所有电子数据的调取过程,既未有见证人的任何记载,也没有调取过程的任何记录;除了在银行电子数据打印件上有“江苏银行LYG分行风险合规部”印章之外,没有提取时间、地点、方法等任何记录,也没有侦查人员、提供人签字。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及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当“村官”在辅助政府从事前述法定七项行政事务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这一法律指引十分明确。但是,“村官”在履行集体自治事务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如何定性呢?
3、从2005年起3年内,广东佛山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志强等10名“村官”,伙同贪污国家和集体资金2000多万元,并且挪用公款豪赌,仅在一年半时间里就到澳门狂赌63次
(七)《购销合同》仅为“受托支付”,销货方属于与借款企业出资人员关联企业,符合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的规定(详见附件17)。购销合同看是否盖了红章(详见附件18),仅仅是形式要件。
本案在解决了谁虚构事实、谁欺骗了谁的基本问题之后,同时也就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果关系的问题,即公诉方所指控的虚假财务报表、******、应收账款质押等等并不是本案的“因”。对于专业从事银行业务的姜×来说,被告单位的经营状况是否符合贷款的条件,其判断绝不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偏差;也就是说这个“因”形成不了这个“果”。那么,什么才是本案的“果”发生的“因”,通过审理不难得出结论,真正的“因”不过是姜×不能让XG公司、OB公司前项贷款产生逾期,为完成贷款的同时再完成存款业务,而利用被告单位的虚假文件,与客户经理刘×、程×等人配合制作了一系列虚假的或利用银行内部管理权限完成的贷款业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借被告单位名义完成该项贷款业务的“因”;所以XG公司、OB公司在这个“因”与所谓骗取贷款之间“果”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从这个“果”寻其“因”的话,不能得出被告单位、被告人吕×骗取贷款的结论。
(一)贷款是主体究竟是谁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近年来,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大部分村都开始大兴土木,改善公共基础设施。但是有的“村官”却胆大妄为,他们于兴建学校、工厂、村体育设施、卫生机构及福利院等工程之际,变相克扣工程款、收受开发商红包或所谓的“手续费”、“竞标费”,挪用、私分返还款,大搞权力寻租。这不但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社会之公序良俗,对此我们必须严厉打击。
五、挪用资金罪(元):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立法解释,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以下七项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之列:
第二节 “村官”职务犯罪的表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总书记习***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辩护人也希望蔡某在本案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是司法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要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必须公正。本案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本案,法治思维就是证据思维,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实质是证据真假还原的过程,哪个证据更能还原事实,哪个证据就更具有真实性。事实与规范之间,通过规范解决问题。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容易造假,系以感情至上,强权文化的结果,必须揭开非法证据的面纱,还原客观事实。本案系先抓人后找罪,先有政府个别领导滥用职权、抢劫蔡某价值人民币伍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资产,强迫签订零价格《股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3)是客观事实。地方政府个别领导为掩盖犯罪事实,推卸担保和反担保责任(详见附件14),安排公安机关假借刑事案件从企业财务资料中寻找证据,侦查不合法,所有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均系伪造,应当依法排除;公司财务、档案资料虽然客观,但来源不合法(详见附件14),也应当依法排除。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方对被告人吕×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被告单位骗取贷款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恳请合议庭严格依据法律,做出宣告无罪的公正判决!
5、讯问笔录P33—39(第5次)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我国“村”的组织形式滥觞于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是封建国家为巩固阶级统治,加强人身依附关系而采取的一种军事和户籍管理措施。保甲制度肇始于商鞅变法时期,但在宋朝开始正式实施,成为农村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后被元、明、清代、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沿用,直到新中国成立时废止《六法全书》,保甲制度才告废止。在不同的朝代有的称为村社制度,有的称为乡里制度等,但换汤不换药,本质特征一致,就是其实质是以“户”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加强对人民的人身控制,加强阶级与军事统治从而巩固封建统治。在将人高度物化的时代是没有民主权利可谈的。
学者陈鹏展在谈到单位犯罪时,亦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刑法概念“单位”之列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立法解释,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身份履行救灾、公益、代征等七大权力。一些“村官”就利用履行以上七种公务的机会,投机取巧,贪污、挪用国家财产,给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此例子不胜枚举。如2005年底,林州市五龙镇马兰村的村支部书记孙某、村委会主任侯某和村会计胡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政府下拨的5万元扶贫资金截留,充发为村干部前两年拖欠的工资及奖金。
在我们依法治国,塑造和谐农村的今天,“村官”职务犯罪问题已经不是个伪命题,而是一个事关农村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且我们必须直面的重大威胁。上述事实同时表明:一方面,“村官”职务腐败行为损害着国家与集体的利益,吞噬着公有制资产,直接侵害包括9亿农民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最终影响着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村官”的腐败行为在政治层面损害国家和基层党组织的形象,不但有损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也违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故我国“村官”职务犯罪治理工作已刻不容缓。
(2)乱打白条当***,侵吞集体财物
陈有西、江庆:曾勇被控骗取贷款罪一案一审辩护词(2012年3月26日)
(一)如果构成犯罪,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首先应考虑将阳信京通物流公司作为单位犯罪和第一被告人,理由同上。
本案程序问题可谓俯拾即是,从受案到立案,从侦查到补充侦查,难以找到没有程序违法、程序瑕疵或符合法律要求的。
“村官”职务犯罪在发生频率、犯罪类型、犯罪主体及犯罪手段等方面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应当说,本案侦查机关所收集的所有电子数据、书证等,其“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均不符合法律的最基本的规定,不具备合法证据的条件,不能作为支持起诉指控的证据使用。据此,本案当属于指控没有证据的情形。
(一)如果构成犯罪,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首先应考虑将阳信华瑞作为单位犯罪和第一被告人,理由同上。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3、该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合法性审查的要求是,“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四)电子数据检查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是否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制作备份且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的,是否附有录像。”本案侦查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完全不符合该项合法性的要求。
1、吕×讯问笔录与看守所提讯证对应表
(五)八天的庭审,法庭未给予蔡某充分的陈述权和辩护权。
2010.5—2011.11,蔡某(以下简称“蔡”)作为阳信华瑞公司法人,安排公司孙某、张某等为朱建新虚开***专用***68份,价税总计元,税额元,被滨阳燃化公司抵扣。
1、政府滥用职权,涉嫌巨额腐败。政府想引进大企业(山东金阳药业有限公司)吃掉邦奥公司,大鱼吃小鱼,但要找借口,于是在2014年2月28日高新区管委会召开会议(详见1卷王奎刚笔录第4页),对邦奥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具体安排(采取的手段是“以评估为由将邦奥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按政府的要求出具财务审计的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汇总,然后移交公安局”);按高新区的统一部署,对邦奥股权进行了变更,0元价格转让,政府领导涉嫌滥用职权。(1卷103页),
2、证据证明力排除规则
(三)未依法告知被告人
在2006年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前,如果行政村完成乡镇交付的农业税、特产税等征收任务,一般会从乡镇得到部分税务返还资金作为奖励,于是一些“村官”就把这些应该属于集体的财产私下挥霍或分掉。在2006年后,有些不法“村官”又打起了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主意,这一苗头比较明显,充分说明了不法“村官”见缝就钻的本性。如陕西省岚皋县堰溪村原村支书王显正隐瞒收入不记账,将土地转让款19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一、虚开***专用***、用于抵扣税款***罪
1、讯问笔录(第一次)P7—14【疲劳审讯】时间:.23:28——.03:50,
(二)千方百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
(二) 受贿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八类证据,电子数据属于其中第(八)项。对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适用刑诉法解释”以及在本案审理期间刚刚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9月20日,以下简称“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都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审查判断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等诸多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综合本案电子数据收集、调取存在的问题,可以说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据笔者在山东农村走访,许多村的财务单据大多不用正式***,招待费报销时竟然认可白条,甚至是烟盒做的超简陋白条。在报销数额上更是混乱不堪。这样缺少监督制衡,无疑会使集体公款岌岌可危。有的“村官”竟将集体财物当成自家小金库,连个人家庭开支和关系往来都要打“白条”,用集体公款埋单。据统计,青海省贵德县格尔加村1991年到2001年的账目票据中竟有50%是白条,可见问题之严重。
尊敬的石某审判长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
谢建宏:某市赵先营被控骗取贷款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一案一审辩护词(2013年7月30日)
2-5侦三卷(其它时间文件列表)
学界认为,“侵财型”职务犯罪是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利用其职权侵犯单位财产的行为,是该种犯罪本质特征在行为方面的具体表现”
第一章当前猖獗的“村官”职务犯罪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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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例行发布会中表示,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股票案。涉及到中水渔业、西藏发展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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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大力打击非法集资案件,并建立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首先对e租宝的投资人进行开放,那么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网址是什么?开放的具体时间又是多久了?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安部组织建设的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网站地址:ecidcwc m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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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仍有多家线下理财平台被爆出问题。业内人士指出,与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不同,“e租宝们”披上新外衣,假借P2P概念,以高息为诱饵吸引投资者。这种现象也揭示出非法集资大有从线下转向线上之势,而金融诈骗一旦借助网络概念,就使得受害人群更广,涉案金额更大。下面是2016e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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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献县安庄村发生数十名男子手持钢刀棍棒入村讨要信用社贷款,引发村民集体反抗事件。事发地村民称,闲散人员暴力讨债在献县绝非孤案,绑架、殴打、恐吓事件屡屡发生。记者调查,献县农村信用社的很多债务过了诉讼时效期,法律不支持。2年前,该社将4000余万的坏账拍卖给一位...
日前,有消息称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因涉嫌多次严重盗版,面临被罚款2 6亿元。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20日下午前往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总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快播公司处以2 6亿元的罚款。由于该公司现场拒绝签收,该局实行了留置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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