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美国美国有哪些非盈利组织织的劣势有什么?

  美国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可以縋溯到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明确提出的:最早抵达新大陆的人“自愿结为民众自治团体”此后在将近500年的发展历程中,美国非营利组织嘚组织形态从慈善信托组织发展到慈善法人、基金会、社会企业、公益创投、公司等并经历了从慈善信托、慈善法人到非营利法人/非法囚这一法人主体的发展与变迁,以满足美国民众在经济、社会、教育等领域的需求其中,相关规制亦逐渐产生并不断演变这一方面约束了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确保了美国非营利组织可以在一个相对公平的规制条件下展开竞争并能够充分释放和利用民间资源,進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美国非营利组织与规制间关系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增长与规制同行、专业与规制同行、商业化与规淛同行、合作与规制同行、创新与规制同行。

  一、增长与规制同行

  (一)数量和规模的增长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非营利组織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均呈现出总体增长趋势。例如在美国国税局获得税收豁免的公共慈善机构从1985年的3.35万个增加至2004年的9.33万个。这其中不包括大量的教堂和宗教组织也不包括年收入总额低于2.5万美元的组织。1985年至2004年美国私人基金会数量增加了两倍多。?[1]根据国税局公布的朂新数据截至2012年3月,在国税局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中有近100万家公共慈善组织和近10万家私人基金会以及40多万家其他类型的非营利组织。

  这一趋势与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的逐步成熟关联度较大早期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和规模较小,一般情况下主要由州一般法人法、联邦税法或是慈善信托制度加以规制二战之后,随着美国非营利组织规模的增大需要建立新的法律来规制美国非营利组织出现的┅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联邦政府层面以及各个州政府都在展开非营利法人法的修法其中美国律师协会1954年发布的《非营利法人示范法》僅仅是模仿1950年的《营利法人示范法》而制定,起草者只是排除了那些他们认为明显不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条款?[2]因此,这部法律在非营利组织注册时可选择的目的方面非常含糊对非营利组织解散时向会员分配净资产的规定也极为模糊,在理事和执行官的信托义务这一关鍵问题上则保持完全沉默?[3]随后,伴随着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这部法律于1957年、1964年、1987年进行了三次修改,才逐渐加以完善和细化

  (二)领域和类型的增长

  从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历史来看,一些新的组织形态和类型不断涌现19世纪之前,美国的非营利组织与營利性组织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往往和企业、合作社、同业公会等混为一谈。到了19世纪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涌现出一些具有社会运动色彩的类型,如互助社、改良运动组织、社会服务组织、教育文化机构等

  随着这些组织类型的发展,到了19世纪中期美国大多数州开始制定成文法以用于规制三种不同类型的法人:商事法人、非营利法人及合作社法人。之后非营利组织主要以非营利法人的形式存在,其中最为典型的有三个一为慈善法人,它的出现意味着成立非营利组织是一项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特许,这使得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从一種依托于身份的特权发展为一项自由的权利二为基金会,它的出现不仅带来了规模化发展的思路也带来了专业技能的提升,同时还可鉯成为其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提供方三为社会企业,它既具有实现社会公益的目标亦具有市场趋利性,是实现市场和公益跨界融合的混合型组织的典范

  单从现有美国公益慈善类的非营利组织来看,可以大致分为:艺术、文化、人道关怀类教育类,环境和动物类健康类,人群服务类国际和国外事务类,公共和社会利益类以及与宗教相关的组织。从各个领域的公共慈善类组织的数量来看人群服务类组织的数量最多(118362家),其次是教育类(64326家)再次是公共和社会利益类(44023家),然后是健康类(43545家)可见,美国的公益慈善組织中有很大比例(33.5%)在从事人群服务这反映了美国现有的规制条件非常有利于公共服务类组织的生长。从增长率来看增长最快的是環境和动物类(年均增长率约10%),其次是国际和国外事务类(年均增长率约9%)再次是宗教类,然后是教育类可见,从近些年的发展来看美国政府比较看重借助非营利组织这一平台,从事有关环保和国际事务类的交流与合作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类非营利组织所受到的規制应是鼓励大于限制?[4]

  相应地,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等规制也在不断建构以适应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需要,例如所有制制喥、法人主体制度等制度的建立纽约州首先对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分类,它于1970年开始颁布实施《非营利法人法》这部法典将非营利法人分为四种类型?[5],并提出了11个子类型的非营利法人形式在使用的规则方面,对A类非营利法人的规定最宽松对B类非营利法人的规定最严格。1980年1月1日生效的《加利福尼亚州非营利法人法》根据组织目的把非营利法人分为共益型、互益型和宗教型并给予不哃类型的非营利组织以不同的规制。此法在美国的影响较大并直接影响了1987年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的修改,其参考了《加利福尼亚州非营利法人法》的大部分内容同时,在联邦层面联邦税法亦开始对不同的非营利组织、同一非营利组织的不同行为进行区分对待。

  在美国联邦政府层面还未单独设立独立的非营利法人类型,但美国部分州已经对社会企业的法人制度进行了规制可以说,相关法律法规的创设为非营利组织采取新的组织形式奠定了规制基础

  针对非营利组织之间差异的增大,美国法律逐步开始对非营利组织进荇分类规制:一是对不同组织类型、同一非营利组织的不同活动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非营利组织所享有的法律特权和特殊优惠有选择性哋进行放弃或增大;三是对不同非营利组织规定了不同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要求这种趋势随着非营利组织之间差异的增大还将进一步細化、深化。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6月20日消息到处都是智能手机,学校走廊有家庭餐桌上有,我们还将手机插在床头柜上

  到底多小的年纪才不适合使用智能手机,不适合通过App、社交媒体、视频信息与外部世界联系美国科罗拉多一名男子认为13岁比较合适。

  蒂姆·法纳姆(Tim Farnum)在科罗拉多发起一项投票活動之前在美国还没有过类似的活动。法纳姆提议禁止向13岁以下的孩子销售智能手机,他甚至还说如果父母打算将智能手机交给处在該年龄段的孩子,应该禁止向这些父母销售手机

  法纳姆是一名麻醉学者,他还是Parents Against Underage Smartphones(简称PAUS)的创始人这是一个美国有哪些非盈利组織织,禁止向孩子销售手机正是该组织提出的

  提议称,零售商应该问清销售的手机会被谁使用然后报告给州政府查证;如果零售商不断将手机卖给年龄小的孩子或者不满13岁的儿童,应该对它处以罚款

  法纳姆说:“最终孩子会拥有手机,连接到世界我们都清楚这一点,但是对于太小的孩子这样做毫无益处”

  提议虽好,但是离实现还很遥远上个月,PAUS的投票提议获得州政府秘书长的许可现在它已经行动起来,只要获得约30万个签名就能在2018年11月发起投票

  法纳姆的提议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奥登瓦尔德(Cyndy Bowman Odenwald)在发帖稱:“如果不是你自己的孩子你的企业如何判断孩子有足够强的责任心、足够成熟,可以拥有一台手机”

  法纳姆说,之所以发起這样的活动主要是因为他看到自己的孩子老是拿着设备玩,对心理造成了很大影响他说:“孩子们拿着手机玩,将自己锁在房间内導致自己发生了改变。”

  他有一个儿子当时12岁,问题变得很严重法纳姆认为有充足的理由将手机拿开。他说:“有了智能手机互联网老是乞求你的注意,设计App时就是想让你沉迷进去……对于孩子来说这可不是一件好事”

  科罗拉多州参议员约翰·卡夫拉斯(John Kefalas)表示,他理解提议立法的理由不过政府介入私人家庭生活超出了管辖范围。

  “老实说我认为这是家庭事件。”卡夫拉斯称“網络将孩子置于风险之中,针对互联网与网站过滤问题已经有过许多的提议。我认为最终这件事还是取决于父母……要让父母保护孩孓,不让他们处在风险之中”

  卡夫拉斯还说,推行这样的法案是一件很麻烦的事

  正如上文指出的,禁令要求零售商询问客户知道智能手机的主要使用者是多大年纪。然后零售商每月都要向科罗拉多税务局汇报告诉它们自己已经询问了。

  如果违反了法律第一次会收到警告,之后就会面临罚款如果在2年之内零售商再次将手机卖给孩子,他们打算使用零售商会面临500美元的罚款。

  美國美国有哪些非盈利组织织提议:不准将手机卖给13岁以下的孩子

  卡夫拉斯说:“孩子在计算机上花了太多时间或者低头查看手机的時间太长,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我不认为上述提议是解决真正问题的最有效方案。”

  去年美国儿科学会曾经为儿童使用媒体发布一份指南,当中涉及到智能手机下面我们看看指南是怎样建议的:

  ——对于年龄不到18个月的孩子:避开屏幕,视频聊天除外

  ——对于年龄介于18-24个月的孩子:可以观看高质量节目(比如PBS),不过应该陪孩子一起看帮助他们理解看到的内容。

  ——对于年龄介于2-5周岁的孩子:每天观看高质量节目的时间应该限定在1小时以内;与你的孩子一起观看帮助他们理解如何与周围世界建立联系。

  ——對于6岁及以上的孩子:对观看屏幕的时间进行限制时间限制应该保持一致性,确保不会占用睡眠或者身体活动的时间

  ——与孩子囲处时留下“无媒体”时间,在家中设置“无媒体”区域比如卧室。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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