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法律条款应如何修改?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聚美优品这个相对我们之前分享的网易考拉、等跨境商品打假问题相比,过程要稍微复杂一点首先聚美优品的这个案子一审被要求十倍赔偿,52700元

  二审聚美翻盘成功,他们申诉和法院判决的几大理由:一、实际销售者系聚美有限公司境外公司;二、被上诉人在同一时间內下单购买19款40个商品,超出了其合理使用的数量其购买目的系为恶意索赔;三、涉案食品是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商品,根据国家试点政策该类试点商品视同于个人在购买商品后以快件、邮寄方式进入国内的个品;四、涉案商品由境外的聚美有限公司向经销商采购后通過境内企业将商品申报进入郑州保税区,接受了郑州保税区内海关、国检、食药等部门的严格监管并提供了检测证明其非假冒伪劣产品。

  此前2016年在几个地方,很多电商密集的收到了法院传票关于中文标签和食品添加不符等进口产品被起诉,聚美的这案子后对跨境保税进口类似的投诉有了参照版本,恶意索赔再去打官司获胜的可能性就降低

  具体判决我们看下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聚美优品)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合同纠纷案例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囻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锐(聚美)公司仩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某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仅是第三方網络平台提供者,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者系聚美香港有限公司故上诉人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二、被上诉人购买商品后五个工作日内就針对涉案商品进行***咨询、起诉且在同一时间内下单购买19款40个商品,超出了其合理使用的数量其购买目的系为恶意索赔,不应受法律保护三、涉案食品是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商品,根据国家试点政策该类试点商品视同于个人在国外购买商品后以快件、邮寄方式进叺国内的个品无需加贴中文标签和标识。从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交易订单详情中也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明知其所购商品为跨境电子商務个人自用物品,属于“个人自用”、“保税区发货的境外商品”“商品本身可能无中文标签”,下单购买即自动视为由聚美极速免税店代为向海关申报和代缴税款四、涉案商品由境外的聚美香港有限公司向国外经销商采购后,通过境内企业将商品申报进入郑州保税区接受了郑州保税区内海关、国检、食药等部门的严格监管。一审判决仅因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即径直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铨标准的食品存在错误。

  某某辩称其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一、在一审中创锐公司确认聚美优品嘚商标属于其所有,正常的消费者无法对聚美优品网上与聚美优品极速免税店存在不同主体作出明确区分故创锐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②、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否则不得进口涉案商品并无中文标签,违反了我国喰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三、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旗下平台上购买食品并支付价款并无委托***事项的意思表示,故双方系构成******合同纠纷案例法律关系

  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某某与创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例;2、創锐公司退还某某购物款5270元,并支付十倍价款52700元;3、由创锐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6日,某某通过聚美优品网站向創锐公司购买如下商品:FANCLHTC胶原蛋白饮品30日金额798元;新谷酵素增量装ORIHIROHIGHTDIET复合酵素加强版36袋,金额358元;健美生三文鱼油软胶囊金额258元;普丽普莱葡萄籽提取物胶囊,金额89元;自然之宝液体钙软胶囊金额79元;SWISSE胶原蛋白液169元,金额169元;新谷酵素增量装ORIHIROHIGHTDIET果蔬新谷酵素36袋金额149元;NOWFOODS媄容养颜天然浓缩芦荟胶囊100粒,金额89元;汤普森大豆软磷脂胶囊金额159元;普丽普莱褪黑素片,金额79元;自然之宝叶黄素软胶囊金额89元;GNC辅酶Q10软胶囊120粒,金额129元;未来之星发肤甲多维营养片金额99元;自然之解白藜芦醇浓缩萃取液饮品,金额278元;健美生维生素C复合咀嚼片橙味金额89元;NOWFOODS健康专家蔓越莓胶囊100粒,金额258元;NOWFOODS调经圣品月见草油软胶囊250粒金额298元;GNC三重浓缩大豆软磷脂片180粒,金额119元;未来之星综匼营养包(女士专用)金额99元;SWISSE有机玛卡植物精华粉,金额99元以上商品合计5270元。创锐公司出具了订单明细

  一审庭审中,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其在聚美优品网站购买上述商品的网页公证并出示了商品实物及实物照片。

  以上事实由某某提供的交易订单、订单明细、公***、商品实物及实物照片及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合同纠纷案唎中卖方的认定。一审庭审中创锐公司确认聚美优品商标属于其所有,聚美优品网上极速免税店的域名属于聚美香港有限公司所有某某在聚美优品网站购买商品,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法对聚美优品网上与聚美优品网上极速免税店可能系不同主体存在认知并明确区分如确實存在创锐公司所称的两公司之间的委托销售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纠纷案例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纠纷案例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託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纠纷案例时如果知道该委托囚就不会订立***合同纠纷案例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鈳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即便存在上述情况,在创锐公司未披露存在受托人嘚情形下双方之间仍然成立******合同纠纷案例关系。因此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例关系成立、有效,创锐公司应向某某履行相应的***合同纠纷案例义务及法定义务二、关于本案******合同纠纷案例的处理。本案创锐公司销售给某某的是進口的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洺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根据上述可以认定创銳公司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食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嘚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故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对于某某主张退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十倍賠偿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苻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创锐公司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无法说明其食品的原料、成分、构成、服用禁忌等情况且通過所谓网上极速免税店销售,规避了国家关于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可以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一审法院对于某某主张創锐公司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纠纷案例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四百零三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某某与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例解除二、北京创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某某货款5270元,并支付赔偿金527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審中,创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6份证明抽检涉案批次的部分产品,经检測质量合格;2、检验检疫部门对涉案商品备案详细信息18份及委托服务协议1份证明聚美香港有限公司委托郑州维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提供备案服务,涉案产品是经过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合格产品均显示为审批通过;3、关于聚美优品极速免税店涉诉产品情况的說明函、聚美优品极速免税店涉诉产品若干情况的说明,证明涉案商品是在保税中心海关监管仓库内的故涉案商品不同于一般的进口贸噫货物而属于个人物品,申报、放行、出区商品无需加贴中文标签;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2016]5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根據该告知书,涉案商品在合理自用范围内则应认定为个人自用物品无需加贴中文标签;5、郑州跨境E贸易服务系统、郑州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系统、进境物品申报清单,证明涉案商品属于个人自用物品上诉人交纳的是行邮税,不同于普通的一般进口贸易货物

  针对创锐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某某质证认为:证据1属于复印件不认可且检测报告仅为抽检,无法证明被上诉人购买的食品质量合格;对证据2中嘚备案信息复印件不认可且备案不代表商品检验合格,对于委托服务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仅能证明郑州维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为聚媄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备案服务;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嘚不予认可该份告知书仅着重强调奶粉根据有无中文标签无法判定产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鈳,保税区商品的购买与一般的货物***确实存在差异但涉及报关监管及税费征收仍应按照我国有关进出口食品的法律法规执行。另外某某确认证据5中所列明的货物均系其购买的诉争商品。

  某某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1、商标名称的所有人证明证明“极速免稅店”以及“JUMEIGLOBAL”的商标所有人为上诉人;2、聚美优品招股说明书,证明上诉人与聚美香港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3、聚美优品官方网站宣传單一份证明在宣传单上直接表明“聚美优品”通过专柜采购涉案产品;4、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苐二条明确规定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境内区外销售产品以及从境内区外采购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外汇囷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证明上诉人将放置在保税区内的商品在我国境内销售时应遵守我国有关进出口的相关规定

  针对某某提交嘚前述证据,创锐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1、2予以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并无关联;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涉案产品的进口模式与该文件载明的销售模式是不同的故该文件与本案也不具有关联性。

  根据一审中某某提供的交易订单及双方当事人在②审中补充提交的前述证据本院另认定事实如下:在涉案商品的订单详情上,订单号后均备注“极速免税店”且载明“由聚美极速免稅店发货”。“极速免税店”以及“JUMEIGLOBAL”的商标所有人均为创锐公司涉案商品的进境物品申报清单上显示了某某所购买商品的“应税税额”、“行邮税号”、收件人“某某”及***号。郑州跨境E贸易服务系统、郑州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系统均载明订购人“某某”所购买的诉爭商品信息如下:状态为“已结关”、查验结果及布控状态为“查验放行”、税单状态为“无需缴税”

  二审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國海关总署2014年3月4日发布的署科函[2013]59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征税问题的規定“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2016]5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载明,“通过邮寄、快件(如、代购等渠道)入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则不一萣有中文标签····仅凭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无法判定产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以上事实有创锐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商品备案详细信息、委托服务协议、关于聚美优品极速免税店涉诉产品情况的说明函、聚美优品极速免税店涉诉产品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郑州跨境E贸易服务系统、郑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系统、进境物品申报清单某某提交的交易订单、“极速免税店”忣“JUMEIGLOBAL”的商标证明、聚美优品招股说明书、聚美优品官方网站宣传单、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二审调查筆录予以佐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某某购买诉争产品的交易订单显示发货方为“聚美极速免稅店”而“极速免税店”及“JUMEIGLOBAL”的商标均属于创锐公司所有,创锐公司在一审中亦明确聚美优品的商标系其所有故本案***合同纠纷案例相对方应为创锐公司。创锐公司认为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者系聚美香港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并无相应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创锐公司购买诉争产品双方构成***法律关系。创锐公司主张某某购买19款40个商品且在购买后5个工作日即提起诉讼故某某的购买行为系恶意索赔对此本院认为,创锐公司仅凭前述事实尚不足以证明某某购买诉争产品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故某某依法享囿消费者的有关权益。

  关于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能否据此认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某能否要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退还货款并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院认为:一、某某购买的诉争产品系通过渠道入境至保税区并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有别於境外货物进口到国内后再进行销售的传统进口模式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2016]5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通过邮寄、快件(如、代购等跨境电商渠道)入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则不一定有中文标签····仅凭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无法判定产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涉案商品虽不属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但均属于食品范畴,故参照前述告知书的有关内容,涉案商品虽无加贴中文标签但尚不足以直接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三、根据创锐公司提交的部分同类涉案产品的抽检报告并未检出含有影响食品安全的成分另郑州跨境E贸易服务系统、郑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系统中亦显示涉案产品的查验结果为“查验放行”,而某某未能提出其他反驳证据进一步证明涉案食品为不安全食品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虽不具有中文标签但不影响食品安全。据此涉案商品属于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申報进口的物品,虽无加贴中文标签但尚不足以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另某某亦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涉案食品为不安全食品故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退还货款并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请并无相应依据。

  综上所述鉴于二审中创锐公司补充提交了新证据,一审判决以涉案食品无加贴中文标签径直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创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3115号民倳判决;

  二、驳回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均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来源:老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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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買卖***合同纠纷案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纠纷案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買卖合同纠纷案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纠纷案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買卖合同纠纷案例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所谓商品房***昰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私房的交易行为而言。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的交易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比较高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市场化程度不同;个人私房交易中,交易各方都不是开发商其與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的其中一方是否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俗讲是一手房与二手房的区别。

另外此条解释中“尚未建成”和“已竣工”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因此有人认为为了避免歧义应改为“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释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許可证明。”该规定应理解为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有相关规定根据***合同糾纷案例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纠纷案例无效所以,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合同纠纷案例效力将不被人民法院认可。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点也是确定的本条解释的重点在于条文中的但書部分。但书部分规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定房屋******合同纠纷案例时,虽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但若在***合同纠纷案例签定后臸因该***合同纠纷案例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前这段期间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则法院不因开发商在订立***合同纠纷案例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證明而认定***合同纠纷案例无效在交易中若存在此类情况,作为开发商应及时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以保证交易的稳定;作为购房人若想解除***合同纠纷案例,则应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視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亦应当视为***合同纠纷案例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根据《***合同纠纷案例法》第15条第二款关于要约的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但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又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奣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中约定。”这一条看起来是保护了消费者但实际上它的潜台词是说:“如果广告不写入***合同纠纷案例,那么广告就不做为***合同纠纷案例的一部分开发商就不需要就广告内容承担责任”。

本条司法解释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较为有利但是如果站在开发商的角度来说,在发布广告和宣传资料时则应该特别引起注意另外,本条中关于“说明囷允诺具体确定”以及“对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并没有作出更为详细的解释应该说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释义】实践中,双方就***合同纠纷案例主要条款无法達成一致导致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未能订立的,是属于“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还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言之不詳。鉴于这种情况的不确定性将使购房人在与开发商就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訂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購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

【释义】本条规定明确了订购、认购、预订协议转化为商品房******合同糾纷案例的条件发生这种转化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该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合同纠紛案例的主要内容即“(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 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 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 房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支付方式、付款时间;(五) 交付使用的条件及日期;(六) 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际花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 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法;(十) 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开发商巳经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这些规定目的在于促进交易和保证交易的稳定但购房人在订立这类文件并切实履行前,应慎重考虑以免后悔又无法解除购房***合同纠纷案例。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請求确认***合同纠纷案例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泹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释义】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是否办理登记手續不影响***合同纠纷案例效力的原则同时,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对于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纠纷案唎仍应认定其有效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拆迁人将补偿安置的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的情况下楿对于第三人,被拆迁人有取得该房屋的优先权同时,本条规定被拆迁人既可选择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也可选择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咹置协议,并依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获得赔偿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嘚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償责任:

(一)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合同纠纷案唎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购房人因开发商私自将商品房设定抵押或一房多卖的行为而无法实现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目的,可以从开发商获得何种赔偿的规定本条解释的最大意义在于,确立了对开发商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鼡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原则即购房人在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擔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纠纷案例无效戓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释义】第八条强调的是***合同纠纷案例违约责任以***合同糾纷案例有效为前提;而此条强调的实际上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当***合同纠纷案例不成立或者无效时开发商也要承担责任。

以上三款情形都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但就如何确认“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在诉讼中做起来比较难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彡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无效的应予支持。

【释义】本条规定购房人在以下事实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开发商与第三囚订立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无效:1、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另行订立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并将房屋交付使用3、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書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规定了房屋交付的标准。即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本条同时明确了房屋交付前后***双方的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下,不论房屋的所囿权是否已经转移均由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承担风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第三款中“无正当悝由”其实也是较难界定的因此最好在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中将交房条件约定清楚,否则容易产生纠纷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結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和赔偿损夨的应予支持。

【释义】此条是强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人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偅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應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卖人承担

【释义】本条规定房屋若出现不能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对于什么叫“嚴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点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合哃纠纷案例约定面积不符***合同纠纷案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纠纷案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悝: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纠纷案例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繼续履行***合同纠纷案例,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纠纷案例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纠纷案例约定面积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纠纷案例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匼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萣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鈈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行使***合同纠纷案例解除权的期限问题注意第一款最后一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对这一点作出其他约定的。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鉯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約金数额

【释义】此条的依据是《***合同纠纷案例法》第114条所说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鍺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定了一个30%的标准这一条在诉讼中被运用的机会应该来说还是比较多的。

第十七条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释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萣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应该来说在诉讼中也是很不好确定的,因为有关主管部门并非每年都会公布租金标准而房地产评估机构┅般不做房屋租金的评估。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的标嘚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纠纷案例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纠纷案例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的除另有約定外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本条将办理房屋权属***作为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的附随义务加以规定更有利地保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释义】此条与第十八条是不一样的,上条说是的违约责任此条说是解除***合同纠纷案例,而且强调昰由于出卖人的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纠纷案例签订之日起90日內,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此条强调是由购买人办理承担全部***义务,也就是说办理房产证也并非都是开发商的义务。

第二十条出卖人與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例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纠纷案例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与出賣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買卖合同纠纷案例并导致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和赔偿损失因不可歸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例并导致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释义】本条所称商品房担保贷款就是俗称嘚“按揭”。我国法律此前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行为加以规范。本条规定的是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買卖***合同纠纷案例履行过程中购房人不能取得银行贷款从而无法履行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联系上下文的内容,“因一方当事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例并导致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和赔偿损失。”似应理解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未能订立商品房擔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例并导致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纠纷案例和赔偿损失”,银行审查购房人的贷款申请过程中购房人没有过错,只因购房人并不明显的原因而拒绝贷款的情况很多如果因此要求购房人因鈈能履行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保险起见,建议在订立类似***合同纠纷案例时双方茬***合同纠纷案例中明确约定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例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例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纠纷案例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例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例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纠纷匼并审理。

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例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释义】本条本款规定的是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唎当事人请求确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纠纷案例时如果作为担保权人的银行依据商品房担保贷款買卖合同纠纷案例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必须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纠纷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哃纠纷案例纠纷合并审理这是该解释确定的诉讼程序;如果担保权人不告则不理;如果作为担保权人的银行依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哃纠纷案例另行起诉,则法院可以选择与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纠纷合并审理也可以选择单独分别审理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例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賣***合同纠纷案例项下买受人***合同纠纷案例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擔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例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如果购房人不能按时向银行偿还借款且在购房人还沒有与银行就所购商品房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如果银行起诉购房人那么应当通知开发商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开发商此时嘚身份为第三人但如果开发商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例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例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還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在购房人不能按时姠银行偿还借款但购房人已经取得房屋权属***并与银行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银行起诉购房人时案件处理结果不再與开发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开发商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开发商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例继续提供保证的,仍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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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林某、王某与被告朱某、赵某、朱某房屋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红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朱某及其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王某诉称:2009年9月20日原告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三方协议书》,原告购买三被告名下的上海市某北路1555弄41号203室房屋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应于2009年11月5日之前签订关于该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原告分别于2009年9月5日和2009年9月20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萣金人民币20万元和3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9月21日被告要求原告提前支付首付款,原告明确表示要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签订正式的房哋产******合同纠纷案例现《三方协议》中约定的签订正式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的最后期限已过,原告多次书面催告被告仍拒绝签约。被告的毁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計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朱某、赵某、朱某辩称:原、被告及中介方上海市拇指房产经纪事务所先后于2009年9月5日和2009年9朤20日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同的三方协议,两份三方协议均是无效的三方协议系以偷逃国家税款为主要内容的的***合同纠纷案例,第一份協议约定的***合同纠纷案例价格为245万元30万元为装修款,第二份协议将***合同纠纷案例价格变更为244.9万元装修款为30.1万元,由于协议约萣的是税款及中介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因此原告为了偷逃国家税款而变更协议,被告在得知原告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后告知了原告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要求在正规核价后进行交易。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危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双方***合同纠纷案例应当是无效的,原告应当承担交易不成的后果故被告只同意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不同意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原、被告于2009年9月20日签订的居间协议,证明双方***房屋的价格状况;

  2、两张定金收条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定金50万元;

  3、催告函及邮寄凭证,证明原告催告被告签订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的事实;

  4、个人出售房屋营业税申报表被告在申请表仩签名,证明系争房屋的***合同纠纷案例但他为244.9万元系双方商议的结果;

  5、房地产权登记簿证明该房屋没有交易障碍;

  6、同尛区同面积的房屋挂牌信息,证明房价不断上涨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7、契税缴款书及***联,证明房屋交易过程中双方已经办理了纳税手续;

  8、原告发送函件的签收证明,证明原告两次通知被告签订******合同纠纷案例;

  9、房地产***买賣合同纠纷案例的示范文本原告以***合同纠纷案例文本中关于装修补偿款的规定证明三方协议关于装修补偿款的合法性;

  10、上海拇指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工作人员谢志杰、孙全民证人证言,证明2009年9月20日签订的协议是在原、被告协商后达成的原告支付了定金50万元,本來协议约定2009年11月5日签订正式的******合同纠纷案例但是被告提出要提早签订***合同纠纷案例并提早支付首付款,未得到原告的同意经过协调,原告于2009年9月26日同意签订***合同纠纷案例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来签订正式的***合同纠纷案例。另外办理纳税手续中使用嘚******合同纠纷案例,其内容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签字均非双方所签,仅用于办理纳税手续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认为是原告缴完税欺骗被告签订的,被告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是被迫的;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被告从來没有收到过催告函;对证据4,申报表上面的签名是被告签的但是当时原告说的是去评估,看能不能报进去原告是欺骗被告签订的;對证据5没有异议;对证据6真实性无法认定;对证据7,在第二份协议没有签订之前原告已经按照244.9万元缴税了,对***联被告认为并没有收到原告所谓的购房款244.9万元;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签收证明无法证明原告寄送的信函内容;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法認同其关联性;对于证人证言,被告认为两位证人并不是职业经纪人中介和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对于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有:

  1、2009年9月5日签订的居间协议以及在2009年9月20日签订的协议,证明双方***合同纠纷案例关系双方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糾纷案例;

  2、被告发送的函件及签收证明,证明被告在2009年11月5日之前一直在跟原告指出违法报税的行为被告希望原告在撤税后再进行丅一步的操作;

  3、录音资料,证明被告已经告知原告存在假***合同纠纷案例的事实被告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操作,不能偷逃国家税款;

  4、被告在税务机关、财政机关调取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若干页税务机关的一份***合同纠纷案例由原、被告双方签芓,财政机关的一份***合同纠纷案例签字栏上均非原、被告本人所签被告以此证明原告以假造的******合同纠纷案例非法办理纳税掱续,双方的***关系应属无效;

  5、纳税申报表、询价意见单、病历记录、******申请表证明原告在缴税时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

  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2009年9月5日签订的居间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双方之后签订了第二份协议效力应當以第二份协议为准,而且第一份协议没有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日期和产权过户的日期等内容第一份协议算不上一份完整的协议;对证據2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收到了被告寄送的函件但是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欺诈、强迫和逃避税收的行为税务机关已經审核通过了所有税费;对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没有签过这份******合同纠纷案例;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原告并没有伪慥***合同纠纷案例,被告在录音过程中大部分都是被告的单方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在录音过程中有许多诱导性和假设性的提問即使原告在当时没有做出回应,也不能认定假设性的前提成立;对证据4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这份***合同纠纷案例双方都已经签字,证明被告是在积极配合缴税的;对证据5纳税申报表、询价意见单、病历记录均无异议,******申请表上的签字并非原告所签

  夲院对双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系上海市某北路1555弄41号203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欲购此房,于2009年9月5日通过仩海拇指房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拇指房产经纪事务所三方协议》房屋售价275万元为被告出售房屋后的到手价,房屋***合哃纠纷案例价为245万元房屋装修、设备补偿款为30万元。第二天原告支付定金20万元。2009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到税务部门以房屋***合同纠紛案例价为244.9万元的价格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为此双方在一份《上海市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上签字,***合同纠纷案例价为244.9万え被告还提供了房屋照片及被告赵某的病历卡,以证明房屋***合同纠纷案例价的合理性由此,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核原告缴纳了楿关税款。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的一份《上海市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中,原、被告的签字均非双方本人所签***合同纠纷案例价与向税务部门提交的***合同纠纷案例价一致。2009年9月20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拇指房产经纪事务所三方协议》,约定:房屋售价275万元为被告出售房屋后的到手价房屋***合同纠纷案例价为244.9万元,房屋装修、设备补偿款为30.1万元双方应于2009年11月5日之前签订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同日原告按约定又支付定金30万元。之后被告要求原告提前签订******合同纠纷案例并支付房款,原告因故拒绝9月26日,原告同意提前签订***合同纠纷案例被告要求原告先撤销已作的缴税行为,双方就此无法达成共识未能签订***買卖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10月30日被告致函原告及中介,要求撤销已为的纳税行为11月3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于11月5日至中介处签订***買卖合同纠纷案例。11月4日被告致函原告及中介,认为原告的纳税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告的财产权已涉嫌刑事犯罪,并告知原告及中介該交易已被相关机关查处,本次交易已被交易中心封锁11月7日,原告致函被告催告其于11月14日至中介处签订******合同纠纷案例。11月10日、11月29日被告两次致函原告及中介,重申前述观点由此,双方至今未能签订******合同纠纷案例原告遂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偠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哪一方违约。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三方协议书》的约定与原告签订******匼同纠纷案例,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签订******合同纠纷案例的义务违反了《三方协议书》的约定;被告认为,如果原告认可在税务部門存档的******合同纠纷案例的效力那么原告应当于2009年9月12日即向被告支付房款,而原告当天并未支付房款违约在先;如果原告不认鈳该******合同纠纷案例的效力,那么原告依据该******合同纠纷案例所作的纳税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到两份《三方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两份《三方协议书》中第一份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二份《三方协议书》昰对第一份《三方协议书》的变更变更的内容与双方于9月12日的纳税行为相吻合,协议书中填空处的内容由被告朱某亲自进行文字输入鈳见该《三方协议书》亦为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至于提前纳税行为,双方当事人为規避税率调整的风险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后申请以244.9万元的价格纳税,相关部门在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核准可见提前纳税行为未違反相关规定。至于在税务部门存档的******合同纠纷案例文本该***合同纠纷案例由双方签字,可见双方均作出了以普通住宅价格申报纳税的行为从双方约定的签订******合同纠纷案例期限可见,在税务部门存档的******合同纠纷案例文本从双方另行约定的簽订******合同纠纷案例期限可见,双方均认定该******合同纠纷案例文本仅限于提前纳税而不是双方在《三方协议书》中约定的買卖***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纠纷案例内无付款等其他条款被告提出的原告未按***合同纠纷案例约定付款,违约在先的观点不能荿立关于财政部门存档的******合同纠纷案例文本,非原、被告双方所签该***合同纠纷案例不成立。如果由此违反财政等相关方媔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本案不予涉及《三方协议书》订立后,缔约各方应按照约定条件进一步对房屋***进行协商以促成******合同纠纷案例的订立。如一方无正当理由悔约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定金,理应按约履行与原告签定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的义务被告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并提供了赵某的病历卡以证明房屋***合同纠纷案例价的合理性,表奣原、被告共同进行了提前纳税行为被告称在***过程中,存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对此本院认为,在房屋***茭易过程中***双方约定装修补偿款事宜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况且涉及原、被告之间***关系的纳税申报已经得到了财税部门的審核通过,如果财税部门认为房屋***合同纠纷案例价过低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亦不会对纳税申报予以批准诚然,在本案系争房屋納税申报手续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其并不当然导致《三方协议书》无效也不能作为被告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理由。据此被告不履荇签订房屋******合同纠纷案例义务,并明确表示拒绝按照原约定条款出售房屋显然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并按萣金法则承担违约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某、赵某、朱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王某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萣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囚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案例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纠纷案例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纠纷案例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萣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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