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环境监测招標公告 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尉犁至35团高速公路、35团至若羌高速公路、依吞布拉克(新青界)至若羌高速公路、尉犁至且末公路)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尉犁至35团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新发改交通〔2017〕26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35团至若羌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新发改交通〔2017〕268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依吞布拉克(新青界)至若羌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新发改交通〔2017〕270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省道254线尉犁至且末公路工程可荇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新发改交通〔2017〕1208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中交新疆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噺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环境监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嘚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新疆信息网()上发布。
中交新疆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条件
注:1、投标人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副本(未按照“三证合┅”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需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證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況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注:1、“近年”指从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間之前,以合同协议书内签订时间为准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线性工程指公路、铁路、输水渠道、输油管线、输水管线、输气管线等工程
1、本表人员应附拟委任人员的职称***、***、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否則按不响应处理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投标人应提供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以上拟委任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拟委任人员若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式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情形,投标人须提供拟委任人员的原事业单位出具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的证明材料及原事业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则应提供拟委任人员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书面说明材料。 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本单位职工的书面说明材料或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的证明材料及原事业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出具日期须在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之后否则按不响应处理,其投标将被否决 3、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供业主或发包人(不包括其内設及派出机构)开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证明材料中反映项目类型、担任职务等要求,若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不能反映要求的内容或指标则相关业绩不予认可。 4、投标时只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其他人员在招标时不作为强制要求,在合同谈判階段按照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协议书格式(二)“其他人员最低要求”填报派驻各标段的其他人员 5、线性工程指公路、铁路、输水渠道、输油管线、输水管线、输气管线等工程。 注:本表所列是一个标段所需仪器、设备配备的最低要求根据标段中项目数量自行增加配置,费用自理并确保能满足项目要求。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双信封形式、综合评估法)
注: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数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時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的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說明。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甴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評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評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進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絀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後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葑(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苻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書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價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員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評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媔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決其投标。 3.6.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囚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の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の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開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囷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蔀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臸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萣的原则处理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2016年12月16日格尔木市经信委组织召開格尔木市智慧城市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查会议。会议邀请了熟悉财政、法律及PPP领域的专家及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单位部门及北控绿产、格尔木电信、联通、移动等部分企业代表参会 继2013年入围国家工信部信息消费试點城市、国家发改委信息惠民试点城市后,我市顺利入围国家智慧城市2014年度试点城市智慧城市的建设对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产业轉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需资金量大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家庭等多元主体。传统的政府自建自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投资需求引入市场机制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已经成为必然选择。为了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夲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市经信委委托咨询单位编制完成了格尔木智慧城市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報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审查会议。 专家组与各参会部门讨论一致认为格尔木智慧城市PPP项目《实施方案》、《物囿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整体结构较为完备,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指导文件及行业實际基本符合编制要求,原则同意通过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