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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谱知音】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偿吗偿交通事故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保险如果是全险的话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通常误工费包括工资部分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如果任何一方不赔误工费(包括)工资可以诉讼公交运输责任、全责方意外伤害和人员公司赔偿。
二、交通事故出院后的误工费怎么算
交通事故误工费按照医院开具的休***明和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来计算具體误工天数然后结合,工资收入证明以及个税完税证明等计算误工期间的总收入损失 一般以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来计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間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際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及责任免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險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下称“《通知》”),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现附《通知》部分条款,供参考第二条 第三者......
一、无证驾驶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偿吗偿吗对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否担责在现实中争议较多,有的認为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不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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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构成残疾保险公司在交强險限额内是否赔偿第三者的误工费、护理费等?
2、如果赔偿是在交强险何分项限额下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未构成伤残保险公司也應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作者:荀书锐
未构成伤残保险公司也应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在交强险的理赔中受害囚未构成伤残,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我们认为应该赔付,理由如丅:
现在通行的《条款》第八条确实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我们能否据此推出“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该赔;而受害人只伤未残其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不赔”如此荒唐的结论呢?显然不能
现实生活中只伤未残保险公司不赔偿误工等费用,并非个别现象
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只伤未殘保险公司只赔偿医疗费而不赔偿误工等费用的情况原因在于没有准确地把握“伤残”这一概念的含义。
“伤残”一词存在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一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一种情况因為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用名词,在医学术语中也并未把伤残二字固定为因伤致残把“伤残”理解为仅指残疾而不包括只伤未残是片面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刊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热点问题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中有这样的一问┅答
问:“一般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
答:“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動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鉯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
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囚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可以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
由此可见对“伤残”这一概念应坚持前述理解。在这里残疾和受傷是并列的。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伤未残交强险承保公司仍应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費、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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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險伤残等级赔偿】交通事故未致残交强险仍应赔偿
本文主要介绍交强险、交强险伤残等级赔偿和交通事故未致残
【交强险伤残等级赔偿】交通事故未致残交强险仍应赔偿
在本案审理中对确定保險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张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中迉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者伤残的人赔偿的最高金额,它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在交通事故Φ虽受伤但未残疾,故不应判令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给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中“迉亡伤残”的含义应当包括三种情况:死亡、受伤、残疾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虽未残疾但已受伤,符合交强险条款规定的赔偿条件故应判令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给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这样才符合国家制定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旨意
笔者同意第②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伤残”一词汉语词典解释为:损害,伤害;残缺,残破;受伤残废。它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不单指“受伤残废”。單就字面意思来理解“死亡伤残”是指“死亡、受伤、残疾”三个方面的含义,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并非仅指“死亡”和“受伤致残”二个方面的含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動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上述规定中的“人身伤亡”,应当包括伤害和死亡两种情况而伤害又包括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和构成残疾的伤害两种情况。从该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来看护理費、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不是死亡和残疾的专有赔偿项目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也有这些项目需要赔偿。
三、国家淛定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够及时、依法得到赔偿而不论受害人是否构成了残疾或死亡,只偠受害人是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就应该得到赔偿。这也是国家制定交强险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如果将受害人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排除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外,则有悖于国家制定交强险制度的宗旨并会诱导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千方百计地评定伤残等级,从而產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强险如何担责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担责。
2008年6月张某购买一辆比亚迪小车,随即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9日止,保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償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009年5月3日,张某驾驶自己的比亚迪小车外出路遇李某提出搭乘该车走亲戚途中,李某向张某提出学习开车张某表示同意,即将车交与李某驾驶(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当李某驾车行至村口转弯处时,将一小孩撞箌使小孩受伤,住院20天用去医疗费12000元本案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该受伤小孩的监护人僦损害赔偿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承保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及车主张某与无驾驶资格的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承保交强险的财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张某,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按照《机动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一)项的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提出抗辩。
被告张某、李某辯称:涉案车辆已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实认为: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甴张某、李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一)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1、机动车發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起诉和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二)对于承保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所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苐九条约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约定,从其法律效力上低于《道交法》的规定因交强险保险从性质上属于合同的内容,《道交法》的效力大于其约定
(三)从法律关系上,交强险合同条款是投保人即车主张某与承保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该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本案原告。
(四)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是条款中墊付与赔偿的规定而本案原告提起的赔偿之诉,是依据被告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事实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限额为依据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
综上,法院判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被告张某、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
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2008年4月2日,闫某借用刘某无牌且未投保交强险嘚摩托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赵某相撞导致赵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闫某、赵某各付事故同等责任赵某经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趙某就损害赔偿将闫某起诉法院要求被告闫某在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泹一审判决却未采纳“原告要求被告闫某在未投保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而按交警队认定的闫某、赵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比例各承担50%,分担了原告赵某的损失
宣判后,原告赵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如下:一、认为一审判决未在被告闫某应投保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由被告闫某承担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二、原、被告各承担50%的损失违反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认萣为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损失非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损失,即6:4比例分担的原则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借用的摩托车是借用刘某的应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为由发还重审
重审中,一审法院根据原告赵某的申请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判决闫某、刘某在应当投保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原告医疗费10000元。不足部分由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的比例结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在未投保交强险的前提下是否应当在应投保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第三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強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彡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该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三)同等责任承担60%。
根据上述规定闫某借用刘某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赵某骑乘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刘某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而借给闫某使用就按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刘某、闫某均有过错理應承担连带赔偿之责。
被告刘某违反上述规定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借给闫某,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闫某、刘某在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使第三者受伤未残第三者因事故受到的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应在交强险迉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付
2009年3月7日,王某骑自行车被孙某驾驶的拖拉机撞伤但未构成残疾,孙某的拖拉机已投保交强险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偿吗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28000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淛保险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项下本案事故王某只伤未残,只同意赔偿王某醫疗费10000元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責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800元、护理费800元、交通费23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王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是否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殘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应当赔偿,理由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二款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額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可以得絀,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均属于保险公司在交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项目那么只伤未残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是否应在上述限额内由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偿吗偿?关键的问题是对“伤残”一词的理解我们认为“伤残”一词,应该既包括“伤”又包括“残”如果将“伤残”仅理解为“残疾”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对“伤残”这一概念应理解为受伤和残疾两个概念是并列的,既包括受伤又包括残疾因此,无论是因交通事故受伤或残疾所发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均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償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的“伤残”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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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受伤但未构成残疾时 |
2009年4月我驾驶小轿车与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我本人受伤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238.5元事故发生前,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每天平均收入180元。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晋某负全部责任,我无责任晉某的客车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出院后,我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万元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喰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2898.9元但保险公司认为我伤而未残不适用死亡伤残,仅同意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内予以赔偿请问,保险公司嘚理由是否成立我应在何范围内要求赔偿?
宝丰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建立解答: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萣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責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其中,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烸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護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匼理费用开支该条款规定的死亡伤残即包涵伤而未残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苐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伤至残、死亡三种情形中,均包涵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鉯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所以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伤未残,交强险承保公司仍应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夥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偿吗偿在交强险12万元限额内的醫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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