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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共10条对事业单位在职领导干部兼职企业范围、报批程序、兼职不得取酬、违规兼职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商务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在职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本单位下属企业职务的偠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推荐人选后,向人事司报送书面请示;经批准兼任下属企业职务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和补贴等各类报酬,不得占用兼职企业的车辆及办公设施;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自《暂行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兼任本单位下属企业职务的应于本《暂行规定》下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暂行规定》进行规范、纠正对确需本单位在职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此前未报批的须按本《暂行规定》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