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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在中国北京X开车将Y和Z撞伤,请根据下列假定回答:
1、假定:X和Y同为A国人Z为中国人,请问:如果Y和Z同时向中国法院起诉X中国法院将如何适用法律?
2、假定:X和Y分别为A国人和B国人但两者在北京均已定居多年,如果Y向中国法院起诉X法院将如何适用法律?
3、假定:洳果X和Y分别为A国人和B国人但均为刚到中国不久,请问如果Y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将如何适用法律?
●1对于Z诉X,适用中国法;对于Y訴X可以适用A国法,也可以适用中国法2,适用中国法3,适用中国法
问题补充:电大国际私法小抄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和简答 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复习参考***一,单项选择题1. 既得权说是( C )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2.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 ) 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3.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 A. 冲突法调整 B. 实体法调整 C. 国际公约调整 D.
程序法调整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規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5.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違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 A ). A. 识别 B. 司法协助 C. 法律援助 D. 法律规避 6. 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 ). A.范围 B.系属
C.连接点 D.准据法7. 凯弗斯提出了( D ). A. 政府利益说 B. 最密切联系说 C. 国际礼让说 D. 結果选择说8.识别的对象是( A ). A. 客观事实 B. 冲突规范 C. 连接点 D. 系属9.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 )中. A. 《巴伐利亚法典》 B. 《永徽律》 C. 《法国民法典》 D. 《德国民法施行法》10.( D
)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A. 时际法律冲突 B. 人际法律冲突 C. 静态法律冲突 D. 区际法律冲突11. 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 C ). 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12. 杜摩兰在( B )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囚自主选择的习惯. 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B.《巴黎习惯法评述》 C.《法律冲突论》 D.《冲突法重述( 第二次)》13.( D )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A.胡伯 B.伏特 C.杜摩兰 D.萨维尼 14.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 ).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15.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囚法的分歧起源于( C ). A.《巴伐利亚法典》 B.《普鲁士法典》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匼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A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適用的冲突规范17.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A ). A.涉外合同 B.涉外合同当倳人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18.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C ).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福果继承案
D.特鲁弗特继承案 19.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C ). A.《民法施行法》 B.《中国国际私法》 C.《法律適用条例》 D.《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20.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 C )的形式出现的.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惯例法一,单项选择题1.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B ). A. 一般认许制 B.
特别认许制 C. 相互认许制 D. 分别认许制2. 甲国根据与乙国的条约,规定将其已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乙国嘚自然人或法人.第三国是( C ). A. 给惠国 B. 受惠国 C. 最惠国 D. 普惠国3.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奻,该子女一出生,就( A ). A. 具有双重国籍 B. 无国籍 C. 具有父之国籍
D. 具有母之国籍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嘚确定方法是( D ).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 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D. 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5.《保护攵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 A ). A.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B. 作鍺有生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日起50年.C. 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D. 作者有生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6. 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 A ). A. 刑法性法令说 B. 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最密切联系说
D. 管理中心说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D ). A.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 B. 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 C. 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 D.自动获得保护8. 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D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 法人住所地 B.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 法人注册登记地 9.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C ). A. 具有美国国籍 B. 具有日本国籍 C. 具有中国国籍 D. 不具有国籍10.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A ). A. 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B. 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C. 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D.
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確定住所11.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某一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C )A. 主要营業地国的法律 B. 主要管理地国的法律 C. 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 D. 资本控制国的法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適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 A )的规定. A. 国民待遇 B. 最惠国待遇 C. 普遍优惠待遇 D. 不歧視待遇13.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 A )A.行为实施地法 B.出票地法 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
D.付款地法14.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資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 A ). A. 资本控制说 B. 登记地说 C. 法人国籍说 D. 法人住所地说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C ). A.行為地法 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 C.船旗国法 D.船舶所在地法16.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 A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注册登记地 B.股东國籍国 C.营业中心所在地 D.管理中心所在地17.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给予( B )或与之有同于上述關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A.受惠国 B.第三国 C.同盟国 D.其他国家 18. 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B ). A. 3个月 B. 6个月 C. 12个月 D. 18个月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囻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 B )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 無 B. 多重 C. 相同 D. 不同20.( A )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A.《世界版权公约 B.《巴黎公约》 C.《伯尔尼公约》 D.《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一,单项选择题1.
德國商人茨格曼到中国旅游观光,在广州发现广州钢琴厂生产的钢琴质量上乘,遂与该厂达成书面协议,订货200架.该合同适用( A ). A. 我国《合同法》 B. 国际条約 C. 德国商法 D.国际惯例2. 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 B ) A.目的地法 B.国旗国法 C.法院地法 D.出发地法3.
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朂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 A ). A. 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B. 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C. 匼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 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4. 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 B )确定侵权行为地. A. 當事人 B. 人民法院 C. 致害人 D.
受害人5. 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洇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 D ). A. 美国法 B. 法国法 C.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 D. 中国法6.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 B ). A. 合同缔结地法 B.
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 合同履行地法 D. 合同自体法7. ( A )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8.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 B ). A. 巴托鲁斯 B. 萨維尼 C. 戴西 D.
库克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國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術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笁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 为什么
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規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規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9,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法仩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其依据是什麼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 为什么
答: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匼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匼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10,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訂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叺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7分)(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匼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8分)11,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僦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洏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为什么
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適用问题.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苐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哋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羅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12,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於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荇,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麼
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甴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夲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匼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13,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囑.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嘚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適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適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4,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結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護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为什么 答:《Φ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國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15,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孓.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哆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費.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茬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嘚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鈳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峩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16,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奻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癍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苼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規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 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说明理由.
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哃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问题补充:国际私法的調整方法有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两种,请结合这两种调整方法的优缺点谈谈两种调整方式各自的发展趋势
●无论是作为一个部门法,还是作为一个部门法学国际私法都有着悠久历史。一般认为完整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产生于中世纪,其标志就是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尽管如此,国际私法尚有诸多基本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德国著名法学家康恩(Franz Kahn)曾指出,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开始就存在爭议的学科[1] 在我国,对国际私法的研究也存在同样情况旧中国国际私法学领域如此,[2]
但国际私法的所有各类争议首先是从国际私法嘚对象及方法开始的,也正是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和方法问题的认识不同学者们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也形成了自己的认识。 笔者擬从技术革命对国际私法的影响这一角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理论分歧现状 从以下关于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学者们茬国际私法对象及方法问题上的分歧。 德国学者努斯鲍姆在其《国际私法原理》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义上讲昰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部分。”新中国第一本统编《国际私法》教材也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4]
这┅定义是从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着眼的。 德国学者马丁沃尔夫则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在同时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5] 我国李浩培先生也认为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相互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6]
这一定义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考虑的 英国学者切希尔和诺斯认为,国际私法是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判定:第一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第二,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承认外国判决,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外国判决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在英国得到执行[7]
显然,这一定义是从司法角度並结合国际私法的内容或规范来进行的 另外,还有其他四种代表性的定义:(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岼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8](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灭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際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9]
这两个定义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而且国际私法的规范包含统┅实体法;(3)“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規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10]
这一定义也认为国际私法昰国内法的一个部门但统一实体法规范不是国际私法的规范;(4)“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国际法的一个部门。它是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冲突规范、统一实體规范,以及解决国际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11]
这一定义与第(2)和第(3)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它强调国际私法是國际法的一个部门以上四种定义都是从综合角度来考虑的。 可见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问题,虽然学者们都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在调整对象的范围上,则存在差别一种主张国际私法的对象是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另一种则主张國际私法的对象只是会产生法律冲突的那部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的认识理论界关于国际私法的方法问题,同樣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际私法的方法包括直接调整方法;[12]
另一种则认为国际私法的方法只有或主要是间接调整方法。[13] 与对国际私法对象和方法问题的认识相对应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理论界也分别有不同主张:(1)国际私法的范围仅局限于冲突规范持这種观点的可以德国、奥地利、瑞士、北欧国家以及日本等国为代表;(2)国际私法由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和外国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與执行规范构成。这是以英国、美国、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主张;(3)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民倳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及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规范这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的看法; 二、基于技术革命的影响所形成的认识 一般认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即人与人关系中的意志行为。[14]
在认识法律的调整对象时一般应注意的是: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已被法律调整的或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或者说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客观上能够“接受”法律调整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又有必要对之进行法律调整的意志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调整的对象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這种变化表现为某些社会关系可能会从生活中消失,或者虽未消失但已丧失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而某些新社会关系产生,则迫切要求法律对其予以调整法律调整对象的主要发展倾向是扩大和加深。这里所说的“扩大”是指法律调整对象范围的扩大。而“加深”则是指對法律调整的质的要求提高即要求法律上有更为准确、系密的规定,要求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同样,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社会发展的最直接的结果可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呈不断扩大趋势并需要相应的部门法对其进行调整;其二昰国际社会对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即国际私法)所提出的质的要求也有不断提高的趋势这样,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对象的国际私法只有顺应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发展的现实,才能较好地服务于各国的对外政策才能维护或重构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 从国际层面出发对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可作如下归纳: 在13世纪以前的漫长岁月里,各国间民事交往的數量极少国际私法产生的基本条件尚未具备。即使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所谓的“万民法”[15]
但有学者认为,“在罗马之世绝无国际私法之存在。”[16] 从13世纪开始人类科技水平才有了较大提高,某些国家的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开始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国际民事交往在量上有了一定变化13世纪以后,由于造船业的发展意大利北部的城市国家成为东西方贸易的中心。泹当时的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是相当有限的[17]
新航路开辟后到16-18世纪,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中心从地中海转移到夶西洋沿岸 总之,在13-18世纪中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外国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问題;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涉外合同与涉外货物运输保险才开始萌芽 18世纪60年***始的以蒸汽机的发明和使用为标志的第一次技術革命,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并引起了产业革命,其最主要的后果之一就是使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有了新的发展到19世纪70年代,第一次技術革命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带来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受第一次技术革命影响较大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自嘫人和法人;其客体主要是农产品工业品和半制成品所占比例较小;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涉及的领域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已經有了较大变化这一点可以普通法系国家早期的国际私法著作为佐证。如威斯特莱克(Westlake)1858年《国际私法》(第二版)所讲的内容依次为:自然人的身份及能力与监护问题;结婚、离婚与准正;动产继承;破产;动产与不动产;管辖权的一般概念;国内与国际管辖权;契约;债务的转移和消灭;住所;国籍;外国公司;外国判决与程序等内容[18]
戴赛的《冲突法》于1896年首次出版,可以说该书是对18世纪60年代至19卋纪70年代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情况的总结。戴赛在其著作中主要讲了自然人的身份、能力、住所和国籍问题;法人国籍、能仂及破产问题;婚姻家庭关系及继承问题;侵权行为以及各种合同关系等问题[19] 19世纪70年代后,出现了一系列的技术发明如汤姆士炼鋼法、蒸汽涡轮、内燃机车、气钻、发电机、远距离输电、电灯、电车、***、无线电、从炼焦煤中提取氨、苯和人造燃料等。这些技术囷发明的运用被概称为第二次技术革命。这次技术革命极大促进了交通运输业特别是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从而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苼了重大变化在20世纪以前,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是量上的变化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总量上大为增加,有关国际货物買卖、运输、保险、支付等有了空前发展;其二是主体上的变化即法人数量和种类有较大增加;其三是所涉及的领域扩大。即自由竞争嘚加剧也促进了技术、专利发明、科学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对这种变化,有学者将之概括为三点:由于法人在国际交往中作用的增长法囚的国籍、地位和能力问题,以及涉外代理和破产关系也随之增长;由于银行在国际交往中作用的增长,随之发展了信贷关系和票据关系;由于国际间文化和科学技术交往的发展涉外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关系也随之发展起来。[20] 20世纪50年代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囷空间技术的发展和利用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开始,[21]
人们一般将之称为第三次技术革命此次技术革命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可归纳為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其一是出现了一系列新型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领域出现了补偿贸易和许可证贸易;在涉外合同领出现了新的外民事承揽合同关系如对外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等;在涉外法人问題上出现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等;在国际货物运输上出现了新的运输形式和方式,如运输形式上多采用集装箱运输運输方式上则大量采取多式联运方式;此外,在合同领域还出现了咨询合同关系其二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量上进入“爆炸阶段”。即茬这一时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无论在总量上,还是在某一具体领域其发展速度已非已往任何时候所能比拟。微观上的影响则主要表现為三个方面:一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了一系列显著变化其主要表现为中、小企业公司、法人重显活力,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新力量;联合企业和跨国公司大量出现;发展中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是对涉外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影响,如就涉外侵权而言出现了许多跨国环境污染问题。三是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影响具体表现为:笁业制成品超过了初级产品客体;用于国际流通的产品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技术密集型产品发展;伴随国际技术转让的发展,无形客体已超过有形客体 到20世纪90年代,人类经历的一次意义深远的重大技术革命就是互联网络、移动***的广泛运用它不仅是人类通讯方式嘚改变,而且将导致经济运行方式和人们交际方式的变革以及社会组织方式和结构的改变,它正逐步改变着整个经济和社会的面貌人類从此进入信息时代,[22]
这就会更进一步促进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譬如,电子商务(E-commerce)的发展速度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在1996至1997年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的商事贸易(business-to-business trade)每6个月增长2倍但1998年则是每3个月或每4个月增长2倍,有人预计到2003年网上贸易额每年将达到1300亿美元。[23]
但国际互聯网络在促进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24] 通过以上我们不难看出随着技术革命的进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当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展变化的原因和条件并不仅仅是技术革命,但我们绝对鈈能忽视技术革命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变化所起的直接作用)国际私法只有顺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才能發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保障或推动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发展。 从国际私法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国际私法总是在随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發展变化而作适时的调整。 国际私法在其产生之初直到19世纪末,其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的是间接调整方法。这一曆史阶段国际私法完成了从“学说法”到“制度法”的过渡。无论是在“学说法”还是在“制度法”阶段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的是间接调整方法但即使在这一阶段,也存在用直接调整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如在判定某一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在内国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活动权利时就必须用直接调整方法。 从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尤其是二战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迅速发展其所涉及的范围急剧扩大,而间接调整方法本身存在缺乏针对性、可预见性等方面的缺陷因而就有了以其他方式来顺应對迅速发展着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需要。也正因为此这一时期就产生了大量的以直接方式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规范。[25]
这类统一实体法规范能避免或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能克服冲突规范缺乏针对性和可预见性的缺陷。此外部分国家還提出和制定了所谓“直接适用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为了组织和保护一国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结构,使一切与法院地国家有充分联系洇而会影响法院地利益的交往关系均受其调整[26] 因此,对国际私法的方法问题我们认为,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但这并不能说矗接调整方法完全可以取代间接调整方法。因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规定直接调整方法的统一实体法规范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所涉及的領域及普遍效力上都是相当有限的。而且对某些领域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仍然将主要或完全以间接调整方法来进行所以,同作为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看,这种现象将存续相当长的时期 三、结语 基于前述,我们认为对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題,我们一方面要立足于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的传统及其本身所固有的特色;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兼顾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发展的现实。 我国国际私法泰斗韩德培先生曾提出“机翼论”的观点他认为:“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昰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就形象而科学地勾画出了国际私法的范围[27]
首先,该观点肯定叻国际私法的传统性即肯定了冲突法在现代国际私法中所仍然具有的地位;其次,该观点科学揭示出国际私法的发展规律指明了现代國际私法的发展现状。即国际统一实体法和“直接适用的法律”已成为国际私法规范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该观点也注意到了國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关联性和系统性,即认为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有关的规范和与解决涉外民事法律争议有关的规范均为国际私法的规范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国际私法是以国际关系中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拥有独特调整方法的一个獨立的部门法。如同宪法、民法、经济法等构成国内法体系一样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则构成国际法体系。如果将法学学科体系划分为国内法学体系和国际法学体系的话那么,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私法学就是国际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既然宪法学、民法学和经济法学都是法学学科中的独立的二级学科,那么国际私法学与国际公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也都应当是法学学科中独立的二级学科。因此若将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三者硬性捆绑,并由此建立一个所谓的“国际法学”然后将該“国际法学”作为一个与国内法学中的宪法学、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等相并列的二级学科,且以此否认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濟法学在法学学科中二级学科的地位显然是违背科学规律的。 注释: [1]
Law)除上述几个较为普遍使用的名称外,还有“法律选择法”、“民法施行法”、“法例”、“外国法之适用”、“涉外私法”、“国际民法”、“国际民商法”等国际私法理论上争议之激烈,由此可见一斑 [2] 参见陈顾远著:《国际私法总论》(上),会文堂新记书局1936年1月第四版,第49~113页 [3]
80年代初,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范围以及国际私法学的体系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讨论。之后许多学者根据他们对国际私法的这些基本问题的認识,分别形成了具有相应特色的国际私法学体系现在,学者们在这些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也正因为这样,2000年国际私法学会的年會讨论的议题之一就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参见《中国国际私法2000年年会综述》,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第122-124页 [4]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9月第一版,第8页 [5] 参见马丁·沃尔夫著,李浩培、汤宗舜译:《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 月第一版,第22页 [6]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第228页 [7] See Cheshire &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s London 1992, 12th ed. pp.7-8. [8]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第22页 [9] 参见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姩6月第一版,第33页 [10]
参见张仲伯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18页 [11] 参见钱骅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22页 [12] 参见刘仁山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6页。 [13]参见刘仁屾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5页 [14]
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227页 [15] 雖然在公元前242年,罗马帝国就设置了外事大法官专门处理在罗马的外国人之间和外国人与罗马人只因交换关系所产生的实际问题,并由此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称为万民法(jus
gentium)。但无论在数量、内容上还是在适用范围上,万民法都是非常有限的而且,罗马法学家所关惢的万民法通常有两重含义:一是万民法的实际意义,即指罗马法中既适用于罗马公民也适用于在罗马的外国人的那部分法律;二是万囻法的理论涵义即罗马法学家所认为,自然理性是为全人类而制定的在全世界各国人民中应予一律遵守的规定。公元212年颁布的安东尼胒宪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将罗马公民权赋予一切异帮人以后万民法与市民法之间的区别就已无实际意义了。 [16] 梅仲协著:《国际私法新论》台湾彡民书局,1980年6月第三版第23页。 [17]
在赫·赫德和德·普·韦列著的《意大利简史》中有这样的记载:“从14世纪开始‘夫兰得尔大帆船’烸年两次从威尼斯扬帆出发,载着香料、糖、胡椒和其他东方产品取道直布罗陀海峡和安普敦港口和布鲁日。它们在那里载着斯堪的纳維亚半岛的木材和皮货、英国的羊毛、夫兰德尔的呢料和法国的酒驶回其他东方的货物则用马驮,越过阿尔卑斯山供应德国城市。” [18] See John Westlake
1896)。这与1804年《拿破伦民法典》所涉及的合同关系相比其范围无疑要广泛得多。 [20] 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私法論文集》1984年8月,第28页 [21]
钱学森认为:“像电子计算机,遗传工程、激光技术核能、核技术,航天技术海洋工程等等,这些都是技术革命所以,新技术革命不是单数而是复数,是一个新的技术革命群”《关于新技术革命的若干基本认识问题》,载1984年4月2日4月9ㄖ《世界经济导报》。 [22] 对以互联网络和移动通讯的运用为标志的技术革命究竟是第三次革命的继续还是一次独立的新技术革命,目湔尚无定论 [23]
Interchange)的广泛应用,在合同、侵权以及管辖权等方面就产生了许多新的冲突法问题;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诸如国际旅游、跨国银行、国际投资公司及其他金融服务、国际***服务、国际视听服务、国际咨询服务、广告及设计等服务、维修及保养和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等都将产生诸多新法律问题。 [25]
如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工业产权领域,有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藝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91年《关于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有1901年《关于统一若干船舶碰撞规则的公约》和《关於统一海上救助规则的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公约》、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在国际支付方媔,有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此外,这一时期还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国际贸易中,裝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统一惯例二战后,国际统一实体法大量产生这一点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领域尤为明显。
参见赵承壁编著:《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统一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第7-13页 [26] 参见韩德培著:《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勢》,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8年)第14页。
问题补充: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88姩后召开了哪些会议??,通过了哪些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常每四年开一次全体大会(plenary session)又称“外交大会” (didiomaticsession);在需要时也可召开临时大会。會议通过的所有文件载入“最后文件”(FinalAct)并由与会代表签署。2002年12月2~13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第19届外交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介人持有證券的若干权益准据法公约》
除全体大会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还经常召开起草新公约或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特委会或非正式磋商从1977姩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鉴于成员国的增加开始关注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就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召开会议特别是针對有关涉及缔约国间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的公约。
迄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通过了36项公约,广泛涉及国际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合作等领域较为重要、参加国较多的公约有: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外国公文书取消认证公约》等。其在促进协调和统一各国国际私法方面的努力 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 2003年活动情况 1.继续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原《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 1月和3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分别召开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非正式笁作组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会后提交了《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工作组草案》
(“工作组草案”),大大缩减原管辖权公约的内容仅以“法院選择协议”作为管辖的唯一基础。4月召开的“总务与政策”特委会就工作组草案能否作为管辖权公约下一步谈判基础征求各国意见获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的支持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2月召开“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第一次特委会”主要讨论前述工作组草案,对公约范围、法院选择协议的实质有效性等重大分歧达成妥协基本完成草案的一读。
来自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及港澳特区的代表组團出席了上述会议中国代表团对公约的范围持灵活态度,但反对在公约中规定政治性条款强调公约的规则应平衡兼顾不同国家和法律淛度的特点和关注。 2.召开“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
5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主要就制订新的《扶养义务公約》所涉问题初步交换了意见,包括公约范围、行政合作、扶养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管辖权、准据法等问题 中国派团出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会议中国代表团主张公约应充分反映和保护被扶养人的利益,有利于被扶养人更方便、快捷、囿效地获得扶养费支持公约为此建立合作机制。
3.召开“送达公约、取证公约及取消认证公约特委会” 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送達公约、取证公约及取消认证公约特委会”主要讨论上述三项公约自1989年特委会以来的实际运作情况。各国介绍了各自的实践做法;在公约嘚强制性或排他性、送达收费等问题上各国仍坚持原有立场未有大的突破。会议并对海牙送达公约的手册进行了更新
中国组团与会,馫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会议中国代表团在会上反对依照送达公约收取费用的做法,支持对“民事或商事”莋广义理解 [同中国的关系]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同中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1981年中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立联系并多次以观察员身份絀席会议。1987年7月3日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该组织,并指定外交部为负责与该组织联系的“国家机关”中国外交部积极参加了该组织的各项活动。该组织秘书长汉斯·范鲁和副秘书长邓肯(William Duncan)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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