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6022 法律文号:新劳社险字[号 頒布日期: 执行日期: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含縣以上大集体企业,下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以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在按下列规定补费後可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对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现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作的人员必须从1986年10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比例补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国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及复转退伍军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另有规定者,可从其规定下同);對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从参加工作时按规定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執行。此前劳动合同制工人已按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作过一次性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过去我厅有关文件与之不一致的地方自本通知下发の日停止执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比照本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