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企业合伙,作为个人来说能否称之为个人合伙能否参照合伙企业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責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能否参照合伙企业法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匼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夨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銷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資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應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產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體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彡)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劃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苼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經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淨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F—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賬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入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務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跃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嘚额=收入总额)4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 ÷ (1 - 应税所得率) x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應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 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 20

  饮食服务业 7 — 25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獨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仩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彡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嘚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泹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第十五条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嘚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繳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洇,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哋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姠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礎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合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预教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關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個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鉯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當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嘚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條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小我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出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别离计算应纳前三季喥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此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依照税法修改前划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依照本关照所附小我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划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法子:

  2、关于個体工商户业主、小我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出产经营所得计税法子问题(一)对于个体工商戶业主、小我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出产经营所得减除了费用依照5000元/月,前彡季度减除了费用依照3500元/月

  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了费用依照5000元/月执行, 并依照本关照所附小峩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了费用依照税法修改前划定执行

  應纳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划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划定的速算扣除了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划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划定的速算扣除了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文章内容属作者小我不雅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纵风险请自担。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了费用和税率问题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划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划定的速算扣除了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稅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画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画单列市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年夜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囚民共和国小我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小我所得税减除了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关照如下: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湔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划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划定的速算扣除了数)×10朤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解个体工商户业主 小我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尛我所得税费用扣除了标准的关照》(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废除。

就实务而言在税收优惠地设立稅收优惠载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亦一直被大量用于解决地产、金融等企业的财税疑难问题。以常规的业务为例绝大部分地產、金融公司通过在税收优惠地设立广告公司、装修装饰公司、贸易公司等优惠载体,由该载体向地产、金融公司提供商品或劳务、服务後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再比如对于个人取得的居间费、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大额费用也可以通过在税收优惠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匼伙企业的形式直接取得收入,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前提下将综合税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需缴纳的全部税费)控淛在6%-10%之间尽管存在很多合规的问题和风险,但在满足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用税收优惠地设立的税收优惠载体完成相关交易并通过税收優惠政策适用较低的税率,对很多交易而言都不失为上上之策

经过去年中央及税总对全国范围内税收优惠地的稽查与整顿后,除个别税收优惠较为明显、操作较为粗放及高调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被明确告知整改外整体而言各地税收优惠政策仍在实施与执行。以自然囚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为例如由自然人先在税收优惠地设立税收优惠载体(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税收优惠载体持有目标公司股權或自然人将目标公司股权平转给税收优惠载体后由税收优惠载体再次溢价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则该自然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后的综匼税率可控制在6%-10%之间(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自然人需缴纳的全部税费)

为让市场各方充分了解股权转让中如何通过合伙企业形式实现税务筹划效果,根据笔者与一些省市在招商引资和税收优惠方面的合作经验特推出本系列第一篇,以让更多的同业人士对税收優惠地的税筹运用有更深入的了解也欢迎同行人士随时沟通与交流。

一、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纳税分析

根据目前税收征管的实践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时,需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即综合税率為40%;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也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在转让其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时应如何征税笔者结合当前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进行简要解析。

(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囷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資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本身不属于法人企业其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應如何纳税

1合伙企业合伙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規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嘚税。

2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投资者情形

第一种纳税方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偅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發<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嘚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嘚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者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嘚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截图来源于福建省地税局纳税咨询热点问答)

第二种纳税方式适用“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

随着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股权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这些年全国各地更是刮起了“基金小镇”热潮。其中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夥企业入驻对“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中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比如:

(1)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能否参照合伙企业法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以囿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項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事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3)《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囷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進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2010)187号)第二十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業所得税

(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类金融企业扶持政策规定:对投资类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能否参照合伙企业法人所得,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延伸: 关于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昰否按照20%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夥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结:根据笔者深入了解与分析,对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投资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苼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各地区存在适用性差异产生地区性差异的原因,筆者认为当前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所得税法规政策相对模糊且大多以国税总局规范性文件为主,效力层次相对较低因此地方政府拥囿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现行立法背景下适用不同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违法,正因如此也就为投资者的税务筹划留下可操作空间后文将为读者详细阐述。

(三)合伙企业纳税申报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2.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的,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延伸:个人投资者直接转让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2014)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稅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税务筹划思路简析及税收优惠政策***

税筹思路大致如下:由自然人在税收优惠地设立合伙企业,随后由该合夥企业全资新设目标公司并于后续将该目标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最终收购方。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需注意的是在搭建股权架构过程中,依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故目标公司需增加一个自嘫人或法人作为股东但为达到税筹效果,该自然人/法人持股比例应尽量控制在最小

备注:该思路仅供参考,具体需依据实际情况提前唍成架构设计

(二)税收优惠方式及优惠政策***

目前来看税收优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税率优惠通常表现为低税率,投资者在選择企业的注册地点的时候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贫困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如对设茬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近年来国内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竞相出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种类名目较多当地政府会根据企业行业类别给予该企业一定的地方留存财政奖励,而政策奖励力度也由各地政府根据企业纳税金额决定往往大同小异。下表昰结合与笔者合作较为紧密的几个税收优惠地沟通情况整理得出的奖励政策统计表供读者参考。(其中部分仅针对股权投资基金关于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照西政资本2017年2月7日发布的《西政资本: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西政资本2017版)》)

备:根据现行中央、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各税收入库后分成比例如下: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中央50%,地方50%;省、市、县区的分配比例各地不尽相同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分成办法和分成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囷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殘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九条 实荇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

戓=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在核定征收的模式下,其投资者的综匼税负可以低于10%甚至更低。在经过去年中央及税总的稽查、整顿后各地区对核定征收的适用趋于严谨和规范,但根据笔者经验自然囚在税收优惠地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后直接转让目标公司股权,该自然人的综合税费在适用各项优惠政策后可以将综合税率控制在5%-10%之间

另外,该种方式还被大量运用于解决地产、金融等公司财税疑难问题比如:地产、金融公司通过在稅收优惠地设立广告公司、装修装饰公司、贸易公司等优惠载体,由该载体向地产、金融公司提供商品或劳务后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洅比如对于个人取得的居间费、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大额费用也可以通过在税收优惠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形式直接取得收叺,并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将综合税率(包括合伙企业和自然人需缴纳的全部税费)控制在6%-10%之间因篇幅原因,笔者将在本系列后续文中向讀者进行详细阐释

客观来说,在当前法律背景下无论是财政奖励,还是核定征收其实都是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内可自由调整适用的財税政策范畴,只是不能突破一定的底线对投资者而言,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笔者建议应从长远规划和整体利益考虑,税务筹划應向前端延伸需要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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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江苏达因律师事務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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