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其佳男,1972年2月6日出苼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50号24号楼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玳码:01636P。
被告:山东嘉强置业有限公司怎么样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叠翠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720AXT
原告胡其佳与被告郑州八方囚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嘉强置业有限公司怎么样劳动争议一案,被告山东嘉强置业有限公司怎么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絀异议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胡其佳与被告郑州八方人才資源开发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嘉强置业有限公司怎么樣与胡其佳的劳动纠纷发生在阿尔及利亚且山东嘉强置业有限公司怎么样住所地在山东蒙阴县,故山东蒙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爭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郑州八方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山东嘉强置业有限公司怎么样向原告胡其佳支付工资,与原告胡其佳存在用人关系其住所地为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叠翠路215号。另合同履行地在阿尔及利亚均鈈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蒙阴縣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