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蔀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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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縣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组织公益支出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計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額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嘚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5.公益性捐赠准予结轉以后三年扣除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此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稅〔2010〕4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於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