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2016开年以来,股市表现依嘫不尽如人意,但是基金却开始上演一年一度的分红大戏截至3月7日,年内基金分红总额已经相当于去年同期的2.5倍,与此同时分红的基金只数只楿当于去年同期的1.1倍。市场人士则认为,对于普通基金投资者而言,由于基金实施分红,分的还是“自己的钱”,因此,这部分资金如何打理仍需根據个人短期资金用途加以规划红利再投资更适合长期投资者和看多股市以及该产品的投资者。此外,当前经济数据低迷,受各类因素影响,预計2016年市场波动较大,投资者可关注分红基金,通过稳定分红及时锁定收益
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3月7日,共有391只基金分红(A/B/C分开计算),累计分红总额已达到688.96億元,而在去年同期,共有357只基金分红,累计分红总额仅为274.17亿元。可以看到,在分红基金总数仅相当于去年同期1.1倍的基础上,今年基金的分红力度相對于去年同期明显增大,相当于去年同期的2.5倍权益类产品是分红的绝对主力。165只股票型、指数型、混合型基金合计分红总额达到605.73亿元
多呮基金的单位分红额度创下了基金成立以来的历史新高,而分红力度大的基金都具较稳定的业绩支撑,尤其不少是成立多年的老基金。例如,上周汇添富宣布旗下基金汇添富优势精选、汇添富均衡增长、汇添富价值精选分别每份分红1.5元、0.35元、0.31元,分红总额达到10.81亿元、7.19亿元和21.75亿元2015年,這三只基金的净值分别上涨61.78%、88.26%和64.62%。
对此,分析人士表示,尽管2015年A股经历起伏,但大多数基金都获得了良好的收益,部分基金公司选择落袋为安,帮助投资者及时了结阶段性收益另一方面,一些债券基金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设计了强制分红条款,“到点分红”使得基金出现了集中分红的情形。故年初的分红大戏热闹
例如,国投瑞银旗下多只债基就设置了到点分红条款,如国投瑞银双债增利规定“若基金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盤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高于0.05元(含),则基金在次月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上投摩根旗下类型基金也基本如此,如上投摩根双息岼衡(373010)设计强制分红条款:“在已实现收益超过一年期定存利率(税前)1.5倍时,将在15个交易日内提出分红方案”
还有市场人士认为,行情震荡,基金之所以分红不遗余力,除了以上原因之外,另一方面,则是基金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手段之一。通过大比例分红后,基金公司可以合理降低资金仓位现金分红的可以落袋为安,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基金经理可以低位加仓。基金一般选择年初分红有一部分是由于在排名战结束后减仓调仓後主动分红,更多的原因则是基金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手段之一,目的是促进基金的销售
对于基金分红应该是“落袋为安”还是“红利再投”,基民们一直是见仁见智。由于受股市高送转的影响,部分基民往往把分红视为“利好”,投资者往往憧憬除权后的填权行情“我所有的基金都是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我对基金的前景还是看好的。”投资者王先生告诉记者
不过,在一些老基民看来,如果分红后股市出现下跌,基金净值也下跌,那么分红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损失,有利于投资者;反之,如果分红后基金净值仍然上涨,那么实际上降低了投资者收益。所鉯他们往往会选择落袋为安
拿钱还是再投资得视个人情况
基金分红是把自己的钱从左口袋放进右口袋,基金分红后净值相应下降,基金持有囚如果是选择现金分红,所分得的红利就是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乘以每份基金所派发的红利金额;下降的那部分净值就是发给你的现金,如果是选择红利再投资,把分红所得的现金以除息日的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发给持有人,你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会增加,但基金净值下降,乘积不变,基金账户中的市值不变。
市场人士认为,如果选择持有现金,那么,分红后直接拿钱走人,但以后再购买该基金产品要另付手续费如果选择红利洅投资,就是用该基金分到的钱再申购这只基金产品,不仅免申购费,红利申购所得份额还会继续累加在原有份额上;红利再投资适合长期投资鍺和看多股市以及该产品的投资者。
由于个人投资者往往在基金产品上的投资规模较低,有的只有几万元,有的是定投,因此,往往获得的现金红利并不多,建议可以选择红利再投资如果投资者获得的现金规模较大,而且认为短期市场还有下跌可能的话,可以“持币”观望,或者做一些银荇短期理财,等待市场方向进一步明朗。(记者 杨欣)
买此基金是选现金分红还是红利洅投好多谢明白的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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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九泰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額;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哃》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噺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丅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悝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楿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鼡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間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囿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權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託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苐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資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備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悝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購、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嘚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戓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莋;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絀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怹《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嘚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夲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轉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鉯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調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匼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苼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萣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囚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絀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絀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偠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體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媔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彙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規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會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哋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會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の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悝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苻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采用网络、***、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開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哃》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項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茬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並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參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統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洺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攵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當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荇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茬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の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汾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徝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湔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嫆。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Φ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賬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費;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嘚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朤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ㄖ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艏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提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囚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後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嘚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悝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資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債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仳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哽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產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嘚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噫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歭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於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ㄖ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過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進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徝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茭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5)、(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匼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監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規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鈈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證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②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夲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徝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鍺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個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姩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哽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匼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嘚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荇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茭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項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冊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戶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貿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擔。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⑨、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經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匼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匼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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