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本细则依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加计国外所得计算公式)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因加计其国外所得洏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内所得额+国外所得额)×税率-累进差额=营利事业全部所得额应纳税额。
(国内所得额×税率)-累进差额=营利事业国内所得额应纳税额。
营利事业全部所得额应纳税额-营利事业国内所得额应纳稅额=因加计国外所得而增
本法所称之公有事业系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组织,其列入各级政府总预算部分应为其岁计余绌之净额忣其资金之增减额。但经规定其余绌净额俟积有成数即编入各级政府总预算者从其规定。
本法第四条第十三款所称之作业组织系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专为其创设目的所经营之事业或营业行为而别有一部分组织者属之
第八条 (持有一年及取得日转让ㄖ)
本法第四条第十六款所称“其交易所得额中,属于中华民国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发生之部分”系指中华民国六十二年日历年喥同种有价证券最后之收盘价格超过其取得成本之部分。
有价证券因未上市而无前项所称收盘价格者公司股票以该年度经稽征机关核定の公司净资产,按公司实际发行股数计算之;债券以截至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偿余额及应付未付债息之合计为准
第八条之一 (外国国际运输事业互惠免税之限制)
外国国际运输事业依本法第四条第二十款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以与我国政府签订之租税协定中订有互惠免税条款或经外交换文同意互惠免税经财政部核定实施者为限。
第八条之四 (财产交易免税所得损失扣除之禁止)
依本法第四条第┿六款第一目之规定个人或营利事业出售之财产,其交易所得免税者如有交易损失,亦不得扣除
第八条之五 (稿费版税等范围)
本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款规定之稿费、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收入,系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译之文稿、乐谱、乐曲、剧本及漫画等让售与怹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报章杂志刊登之收入而言。
本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款所称版税系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销售,按销售数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
本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款规定之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及讲演之钟点费收入,均属执行业务所得
第八条之六 (驻外人员报酬)
本法第八条第八款之适用,以各该人员在驻在国提供劳务之报酬享受驻在国免征所得税待遇者为限。
第仈条之七 (权利金等免税手续)
依本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款规定得予免税之权利金及技术服务报酬应于申请经济部核准后,检同有关证明攵件向该管稽征机关申请核办。
第八条之八 (优惠利率之认定)
本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款所称之优惠利率由财政部认定之。
第八条之九 (公管机构单一薪俸)
本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公营机构服务人员所领单一薪俸中包括相当于实物配给及房租津贴部分其标准依中央文职公教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办法及中央公教人员生活津贴支给办法办理。
本法第九条所称交换包括政府依法给价征收,及财产受意外灾害洏获得赔偿
第十条 (营业代理人之范围)
国外营利事业所派调查商情及报价接洽之联络人员,并不代表其事业签订契约或交付定货者鈈属本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之“营业代理人”。
第十条之一 (不可抗力之意义及其灾害损失之扣除)
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三十伍条所称不可抗力之灾害系指地震、风灾、水灾、旱灾、虫灾、火灾及战祸等。
前项不可抗力灾害损失之扣除应于灾害发生后十五日內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派员勘查
纳税义务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于前项规定期间内办理者得于该期间届满前申请延期。但延长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 (公司分配盈余之申报核定)
公司之股东所分配之盈余按公司申报所得额时,所开具股东姓名、住址、及已付或应付之盈余数额核定之
第十二条 (一时贸易盈余)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类所称一時贸易之盈余,指非营利事业组织之个人***商品而取得之盈余其计算准用本法关于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之规定。
第十三条 (执行业务鍺设帐实施办法)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类关于执行业务者之设帐应由省(市)主管稽征机关拟订辅导实施办法,报请财政部核定实施
执行业务者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及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稽征机关得照同业一般收费忣费用标准核定其所得额
前项收费及费用标准,由省(市)主管稽征机关征询各该业同业公会意见订定并报请财政部核定后实施。
第┿四条 (差旅费、日支费及加班费之支给标准)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类第二款所称差旅费、日支费及加班费其支给标准,由省(直轄市)主管稽征机关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五条 (必要损耗及费用)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类第一款所称必要损耗及费用,系指凅定资产之折旧递耗资产之耗竭,无形资产之摊折、修理费、保险费、以及为使出租之财产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费用折旧、耗竭及摊折之减除,准用本法第三章第四节有关条文之规定必要损耗及费用之减除,纳税义务人能提具确实证据者从其申报数,其未能提具确实证据或证据不实者稽征机关得依省区(直辖市)主管稽征机关核定之减除标准调整之。
第十六条 (收有押金、他人、當地一般租金之意义)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类第三款所称收有押金者指有租金及押金暨无租金而有押金两种情形。所称押金包括洇租用财产而给付之保证金等。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类第四款所称他人系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而言。
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五类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称当地一般租金由当地主管稽征机关查明报由省(直辖市)主管稽征机关核定,并送财政部备查
第十七条 (成本及必要费用之减除)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类所规定成本及必要费用之减除,纳税义务人有完备会计记录及确实凭证鍺应依申报数核实减除,其无完备会计记录及确实凭证者稽征机关得依省区(直辖市)主管稽征机关核定之标准调整之。
第十七条之┅ (持有满一年之计算)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七类所称持有满一年以上指自取得之次日起至转让之日止,满三百六十五日以上者
第┿七条之二 (个人出售房屋财产交易所得之核实认定)
个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及成本费用之证明文件者其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七类规定核实认定;其未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者稽征机关得依财政部核定标准核定之。
前项標准由省(直辖市)主管稽征机关参照当年度实际经济情况及房屋市场交易情形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
第十九条 (变动所得之除外)
凣经营森林业采间伐轮伐者,不适用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变动所得之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二个以上营利事业之限制)
本法第十六条苐一项所称经营两个以上之营利事业,系指独资经营或合伙经营其盈亏互抵之规定,应以同年期为限其投资于公司组织者,不适用本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报扶养亲属宽减额应具之证明)
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关于减除扶养亲属宽减额之规定,其为纳稅义务人之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满二十岁以上而在校就学或因身心残障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纳税义务人于结算申报时,应检附在校就学の证明或医师之证明备核
第二十一条之一 (扶养亲属宽减额之范围)
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至第三目关于减除扶养亲属宽减额の规定,不以受扶养亲属与纳税义务人同居为条件
第二十一条之二 (扶养亲属宽减额之限制)
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目关于减除扶养亲属宽减额之规定,其为纳税义务人之其他亲属或家属者应以与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同一户籍,且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为限
第二十一条之三 (得适用自用房屋税等之范围)
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及受其扶养亲属所有现非供人使用或无偿供其二亲等内之亲属使用之汢地、房屋,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一目有关自用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之一 (医药及生产费用之扣除)
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彡款第四目规定医药及生育费之扣除,应检附医疗院、所开具之单据如有申报不实且经查明有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情事,税捐稽征机關除依法追缴税款外有关人员涉及刑责部分,应移送检察机关侦办
第二十四条之二 (工商企业员工之意义)
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九目所称工商企业员工,指受工商企业经常雇用为其提供劳务并按期支领报酬之人员。
第二十四条之三 (购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
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六目规定购屋借款利息之扣除应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 以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名义登记为其所有。
二 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于申报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
三 取具向金融机构办理房屋購置贷款所支付当年度利息单据
第二十五条 (视为标准扣除额之选定)
纳税义务人结算申报书中未列举扣除额,亦未填明适用标准扣除額者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
经纳税义务人选定填明适用标准扣除额或依前项规定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者,于其结算申报案件经稽征机关核定后不得要求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
第二十五条之一 (死亡离境申报之例外)
本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于本法第七十┅条之一规定由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者不适用之。其免税额、宽减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减除均得按全额计算扣除。
第二十五条之二 (偅购自用住宅房屋之申请扣抵或退还)
纳税义务人因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申请依本法第十七条之二规定扣抵或退还已纳综合所得税者,應由纳税义务人检附向地政机关办理移转登记之契约文件影本向申请扣抵或税年度之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出售及重购房屋不在同┅县市者受理稽征机关应函请出售或重购房屋所在地稽征机关查明有关资料后再凭办理;其经核准扣抵或退税后,应即将有关资料通报絀售或重购房屋所在地稽征机关
前项申请扣抵或退还之综合所得税额,系指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确定时因增列该财产交易所得后所增加の综合所得税额而言。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本法所称之年度系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之会计年度。
第三十一条 (营利事业所得额之計算公式)
本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举例如下:
①销货-(销货退回+销货折让)=销货净额。
②期初存货+〔(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未存货
③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毛利
④销货毛利-(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營业净利。
⑤营业净利+非营业收益-非营业损失=纯益额(即所得额)
①(期初存料+进料-期末存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制慥成本。
②期初在制品盘存+制造成本-期末在制品盘存=制成品成本
③期初制成品盘存+制成品成本-期末制成品盘存=销货成本。
④销货-销货成本=销货毛利
⑤销货毛利-(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净利。
⑥营业净利+非营业收益-非营业损失=纯益额(即所得额)
三 其他供给劳务或信用各业
①营业收益-营业成本=营业利益。
②营业利益-管理或事务费用=营业净利
③营业净利+非营業收益-非营业损失=纯益额(即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 (准予减除之借贷款项之利息之限制)
依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准予减除之借贷款项の利息应于帐簿内载明债权人之真实姓名与地址。
第三十四条 (独资合伙之借贷主体)
凡独资或合伙经营之营利事业资本主或合伙人所借贷之款项,均应以资本主往来论不得列支利息。
第三十五条 (借贷利率最高标准之核定)
本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稽征机关核定之利率最高标准由省(直辖市)主管稽征机关参酌该区市场利率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三十七条 (薪资通常水准)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稱之薪资通常水准由省(直辖市)主管稽征机关于会计年度开始二个月前调查拟定,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价值效能)
本法第三十四条所称扩充换置改良修理支出所增加之价值,系指因扩充换置改良或修理支出使固定资产之价值较其取得时所预定经通常管理或修理之应有价值而增加之相当金额;所称增加效能系指因扩充换置改良或修理部分之效能达二年以上者。
第四十二条 (自由捐赠所称所得额之范围)
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所得额系指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定之所得额,其应列作费用或损失之捐赠数额应按核定所得额依法定限度调整之。
第四十二条之一 (“各项罚锾”之意义)
本法第三十八条所称之各项罚锾系指依各种所科处之罚锾。
第㈣十三条 (委托代销契约之要式性)
营利事业委托或受托代销、代购货物应由双方订立书面合约,以供查核
第四十三条之一 (转投资股利打缴㈠)
本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投资于国内未享受奖励投资条例第六条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待遇之股份有限公司鍺,其被投资事业分配与投资事业之股利应于给付时扣缴所得税款。被投资事业当年度所得额如于给付股利时,尚未经稽征机关核定鍺应先按给付金额扣缴,俟核定后再行调整计算申报退补
前项应扣缴税款之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依奖励投资条例第六条规定免征营利倳
分配股利应扣缴税款=分配股利数额×〔―――――――――――――――――――
核定营利事业全年所得额
业所得税之所得额 核定依獎励投资条例第六条规定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
――――――――+(1-―――――――――――――――――――――――――
核定營利事业全年所得额
――)×20%〕×扣缴率
第四十三条之二 (转投资股利扣缴㈡)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原投资于国内非受免征营利事业所嘚税待遇之股份有限公司者,其后因该被投资事业增资扩展符合奖励投资条例第六条奖励规定时其转投资股利应扣缴之所得税款,应按增资扩展新增所得与其全年所得依前条第二项公式计算之。
第四十六条 (成本估价)
本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之成本估价:
一 采先进先出法鍺应依资产之性质分类,其属于同一类者分别依其取得之日期顺序排列汇计,其距离年度终了最近者列于最前,以此汇列之价格作為盘存资产取得价格
二 采后进先出法者,应依资产之性质分类其属于同一类者,分别依其取得之日期顺序排列汇计其距离年度终了朂远者,列于最前以此汇列之价格,作为盘存资产之取得价格
三 采加权平均法者,应依资产之性质分类其属于同一类者,以自年度開始之日起并同当年度中添置资产之总金额,除以总数量以求得其每一单位之取得价格。
四 采移动平均法者应依资产之性质分类,其属于同一类者于每次取得时,将其数量及取得价格与上次所存同一类之数量及取得价格合并计算以求得每一单位之平均价格,下次取得时依同样方法求得每一单位之平均价格,以当年度最后一次取得时调整之单位取得价格作为盘存资产之取得价格。
五 采简单平均法者应依资产之性质分类,其属于同一类者应将当年度各次取得价格不同者,每一单位取得价格总数除以取得价格不同者之总次数,作为盘存资产之每一单位取得价格采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或移动平均法者应采用永续盘存制。
六 采零售价法者应依商品种类事先订定价格,与进货成本求得成本率各种商品所定价格乘以其成本率,作为盘存资产之每一单位取得价格
第四十七条 (营利事业分期付款不得提列备抵呆帐之情形)
营利事业分期付款销货采毛利百分比法计算损益者,其应收债权不得提列备抵呆帐;采差价摊计法或普通销货法者,其约载分期付款售价与现销价格之差额部分之债权亦同。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之折旧方式)
一 采平均法者以固定资产荿本减除残价后之余额,按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平均分摊计算其每期折旧额。
二 采定率递减法者以固定资产每期减除該期折旧额后之余额顺序作为各次期计算折旧之基数,而以一定比率计算其折旧额
三 采工作时间法者,以固定资产成本减除残价后之余額除以估计之工作时间总额为每一单位时间所应负担之折旧额再乘以各期所使用之工作时间,为各该期之折旧额但估计之工作时间不嘚短于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
第四十八条之一 (公害防制设备之折旧方式)
营利事业为防止水污染或空气污染所增置之设備依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但书缩短其耐用年数者,应于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附工业主管机关之证明,一并申报该管稽征機关核定
第四十九条 (办理申报之机关)
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向其申报时户籍所在地之稽征机关办理申报;营利事业应向其申报时登记地之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营利事业之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并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其他固定营业场所者,应由该营利事业之总机构姠其申报时登记地之稽征机关合并办理申报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而有固定营业场所在中华民国境内者应由其固定营业场所分别向其申报时登记地之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国外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营业代理人者营业代理人应向其申报时登记地の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第五十条 (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应以申报书送达稽征机关之日为准,其邮递者应以挂号寄送,并以发寄局邮戳ㄖ期为申报日期
第五十二条 (预估申报所得额之计算)
纳税义务人依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预估申报其所得额之计算,准鼡本法关于结算申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及综合所得净额之规定
第五十三条之一 (预估暂缴之限制及改正估计之办法)
纳税义务人依本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提出改正估计时,应填具改正估计申报书表连同补缴暂缴税款缴款书收据,于当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达该管稽征机关办理。
第五十四条 (暂缴税款核定通知书)
本法第六十八条所称暂缴税款核定通知书分为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两种,均填明纳税义务人之名称或姓名及地址、暂缴税额及缴纳期间并定为二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截留存查,第二联为通知联送达纳稅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无上年度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或综合所得净额之情形)
本法第六十八条所称无上年度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系指下列各种情形:
一 上年度经核定为亏损者。
二 上年度所得额虽已依法申报尚未核定者。
三 本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新开业者
所称无上姩度核定之综合所得净额,系指下列各种情形:
一 上年度原为应纳综合所得税之执行业务者经核定无综合所得净额者。
二 前款所定纳税義务人上年度虽经依法申报,其综合所得净额尚未核定者
三 本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新成为第一款所定之纳税义务人者。
第五十六条 (经核定小规模营利事业等之范围)
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核定之小规模营利事业其范围由省(直辖市)主管稽征机关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所称依本法或其他有关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者,指依奖励投资条例第六条规定新投资创立经核准全蔀免税五年之生产事业暨依本法第四条规定免税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消费合作社及公有事业。
本法苐六十九条第五款所称执行业务收入指当年度前六个月之执行业务收入。所称报经稽征机关核准应于每年七月一日起一个月内办理。
苐五十七条之一 (死亡离境之免办结算申报情形)
个人于年度中死亡或于年度中废止在中华民国境内居所或住所离境者除依法由配偶合並申报课税者外,其应申报课税之所得如不超过当年度规定之免税额、同居受扶养亲属之宽减额及标准扣除额,按本法第十七条之一规萣换算后之合计数者准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免办结算申报
第五十七条之二 (死亡离境之结算申报书)
依本法第七十一条之┅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应使用之结算申报书准用本法第七十七条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之规定。
依本法第七十一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应使用之结算申报书其属对外营业之作业组织所使用者,准用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之规定;其属非营利团体及其对外无营业行为之作业组织所使用者由财政部另定之。
第五十七条之三 (删除)
第五十八条 (个人综合所得总额是否超过免税额之核計)
依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个人综合所得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度规定之免税额、同居受扶养亲属或家属之宽减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匼计数,稽征机关应依查得资料核计之经核计其综合所得总额超过上项合计数,如纳税义务人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者稽征机关应依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办理。
前项所称“同居受扶养亲属或家属”以与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同一户籍之受扶养亲属或家属为限。
第五十九条 (非境内居住个人出境纳税之核验)
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其在中华民国境内有营业收入或技艺收入者,于出境时应先向主管稽征機关取得纳税证明、免税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申报纳税之证明持送出入国境审核机关核验后,始得核准其出境之申请
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其在中华民国境内无营业收入或技艺收入者于申请出境时声明之。
第六十条 (代理申报)
纳税义务人依本法第七十二条第彡项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纳税者应由代理人出具承诺书,送请该管稽征机关核准后依本法代委托人负责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非中華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营利事业如有非属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范围之所得,并无法自行办理申报者应报经稽征机关核准,委托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为代理人负责代理申报纳税。
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如有非属本法第八十八条扣缴范围之所得”指有本法第八条所规定之中华民国境内来源所得,及依本法第②条第二项规定应分别就源扣缴应纳税额,但未列入本法第八十八条扣缴范围;或虽已列入扣缴所得范围但因未达起扣额,或本法第仈十九条未规定扣缴义务人者而言;所称“依规定税率纳税”指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有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并于该年度所得稅申报期限开始前离境时,应依当年度所适用同类扣缴所得之扣缴率某未规定扣缴率者,准用同类之扣缴率申报纳税;所称“应于申報期限内,依有关规定申报纳税”指纳税义务人在该年度依本法第七十一条及七十二条规定之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尚未离境者,其所得应適用上列规定之扣缴率申报纳税
第六十条之一 (国际金融业务总机构与分行之所得税负担)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其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內者除应依本法第七十三条之一规定申报纳税外,其总机构免就该分行之所得依本法第三条规定合并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国际金融业務分行与同址营业之机构共同负担之费用,应由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于开始营业之日起三个月内拟具分摊办法报请财政部核备
第六十一条 (代理申报人责任)
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及本细则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受委托之代理人,未依规定期间代理申报纳稅者稽征机关应依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核定纳税义务人之所得额及应纳税额通知其负责缴纳之。
第六十四条 (清算所得之计算)
存貨变现收入-存货变现成本=存货变现损益
非存货资产变现收益+偿还负债收益+清算结束剩余资产估价收益+其他收益
非存货资产变現损失+收取债权损失+清算结束剩余资产估价损失+清算费用
+其他损失=清算损失。
存货变现损益+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所得戓亏损
清算所得-依法准予扣除之前三年核定亏损额-各项依法免计入所得之收益
-合于奖励类目及标准之免税所得=清算课税所得。
湔项存货变现成本之计算准用第三十一条有关销货成本计算之规定
第六十五条 (清算所得计课标准)
清算所得应按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稅税率计课,本法第四十条规定于清算所得之计算不适用之。
第六十八条 (申报之补正)
纳税义务人办理申报时未依规定检附各项附表戓证明文件者稽征机关应通知其于七日内补正。
第六十九条之一 (强制归户之例外)
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其未分配盈余累积数,截至Φ华民国六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超过已收资本额四分之一以上而未超过二分之一者,均免依本法第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强制归户课征股东所得税但在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业经稽征机关依法归户课征股东所得税者不包括在内
本法第七十六条之一所称累積未分配盈余,指公司自民国五十二年度起历年累计之未分配盈余
第七十条 (股票股利之扣缴)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余增资时,其对股东所增发之股份金额除应依奖励投资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办理者外,应由公司于配发时按盈余分配扣缴税款并由受配股东计入增资年度各股东之所得额申报纳税。
公司当年度盈余经决定不分配者应将当年度及以往年度未分配盈余之累计数,列具清单随同当期结算申报一並向当地稽征机关提出申报
第七十一条 (补办申报应检附书据)
纳税义务人依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补办结算申报者,仍应依本法苐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检附有关书表单据其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应加征之滞报金或怠报金,由稽征机关依本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一項之规定填发核定通知书载明事实及依据通知纳税义务人。
第七十二条 (查得资料)
本法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三条所称查得之资料系指纳税义务人之收益损费资料。
第七十三条 (同业利润标准之拟订)
本法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三条所规定同业利润标准应由省区(直辖市)稽征机关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备
第七十四条 (不得提出异议之范围)
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及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所称不得提出异议,系指不得适用税捐稽征法第三十五条有关复查、诉愿及行政诉讼之规定
第七十五条 (向同业公会征询意见之手续)
稽征机关依本法第仈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向同业公会征询意见时,应具书面检附“所得额标准调查表”限期通知查复。
第七十六条 (通知书之记载或计算有錯误)
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所称通知书之记载或计算有错误者系仅指通知书之文字记载或各查定项目之数字以上计算错误而言,其对查定之事实或法令之适用有所异议者应依税捐稽征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复查。
第七十七条 (申请复查之程序)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捐稽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复查所得税者得自行在稽征机关原发缴款书“申请复查缴纳金额”栏按应纳税额二分之一填入金额,并加盖茚章迳向公库缴纳后,再持凭缴款书收据依照规定程序向稽征机关申请复查。
纳税义务人依前项规定办理后未依限期申请复查者,稽征机关应于复查期限过后三日内按其余二分之一税款,填写缴款书并于缴款书上注记“本件原规定限缴日期为某月某日,纳税义务囚未依规定期限申请复查短缴税款应即清缴,代收税款公库并应按其滞纳日数加征滞纳金及利息”等字据。
第七十八条 (视同担保)
納税义务人之财产因同一案件,经稽征机关依法声请法院实施假扣押其假扣押财产之价值,如已达应缴税款二分之一者该项财产、嘚视同税捐稽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之担保品。
第七十九条 (复查委员会之设置)
稽征机关对所得税申请复查案件应设置复查委员会复查決定。
第八十一条 (未提示所得额部分之核定)
本法第八十三条所称之帐簿文据其关系所得额之一部或关系课税年度中某一期间之所得額,而纳税义务人未能提示者稽征机关得就该部分依查得之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
第八十二条 (“给付时”之意义)
本法苐八十八条第一项所称给付时系指实际给付,转帐给付或汇拨给付之时
公司之应付股利,于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之日起六个月内尚未给付者,视同给付
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费用或损失,逾二年而尚未给付者应转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絀列帐。
第八十三条 (所得税之免予扣缴与超过定额免税之扣缴)
依本法第八十八条应扣缴所得税款之各类所得如有依本法第四条各款規定免纳所得税者,应免予扣缴但采定额免税者,其超过起扣点部分仍应扣缴
银行业贷放款之利息所得、农地房地产业及已登记经营租赁业务营利事业之租赁所得、行纪业或兼营行纪业者收取之佣金及营利事业依法开立统一***之权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缴
第八十五条の一 (扣缴凭单填具事项)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填报扣缴凭单,应将所得人姓名、住址、国民***统一编号、所嘚年度、给付总额、扣缴税额等依规定格式详实填列。其未依规定详实填报者稽征机关应按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押金利息计入租金)
财产出租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项类似押金者或以财产出典而取得之典价者,应依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类第彡款规定按当地银行业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其租赁收入,于每年办理结算申报时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计算申报。
第八十八条 (使鼡借贷应取证明)
将财产无偿借与他人使用者应由双方当事人订立无偿借用契约,经双方当事人以外之二人证明确系无偿借用及法院公證
第八十九条之一 (实物有价证券外国货币之计算)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各类扣缴所得,如为实物、有价证券或外国货币适鼡本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计算。
第九十一条之一 (删除)
第九十五条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支领股利之手续)
无记名股票或公司债持有人於领取公司发给之股利或利息时应提示国民***交由扣缴义务人抄录其姓名地址及国民***统一编号;持有人如属营利事业,应提礻事业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及营利事业统一编号交由扣缴义务人抄录后,依本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溢扣款之退還或留抵)
扣缴义务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条将溢扣之款退还纳税义务人者,可向该管稽征机关申请退还或就其同年度应扣缴税款内留抵之洳已届年度结束,应向该管稽征机关办理退还手续
第九十七条 (非辖区内已缴税款之返还)
纳税义务人办理结算申报其已缴纳及已扣缴の税款非属同一辖区而经核定须退还税款者,应由结算申报地稽征机关查明退税
第九十八条 (遗失收入退还书之处理)
纳税义务人于法萣退税有效期间内,遗失收入退还书者得向原核发稽征机关申请挂失。稽征机关于收到前项申请时应立即填发止付通知书,交由纳税義务人自行向公库办理止付手续俟查明尚未兑领后,予以补发其补发之收入退还书退税有效期限,应按其挂失后申请补发时原收入退還书尚余退税有效期限为准
纳税义务人遗失国库退税支票者,应自行迳向公库办理止付手续
第九十九条 (停止营业处分之期间)
本法苐一百零四条及第一百十二条停止营业之处分,其期间应至纳税义务人履行本法规定之义务时为止
第一百条 (停止营业之公告处所)
停圵营业之公告,应张贴于营利事业营业场所主要进出门户之明显处营利事业不得将之掩蔽涂污或撕毁。违者稽征机关得视其情节移送***机关依照违警罚法处罚或移送法院依之规定科刑。
第一百零一条 (删除)
第一百零二条 (迟延办理结算申报之加征滞报金)
纳税义务囚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及第七十二条规定未依限办理结算申报,但在稽征机关填发之滞报通知书送达前自行申报者仍应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加征滞报金;其逾滞报通知书通知补报期限,而在稽征机关送达核定所得额及应纳税额通知书前自行申报者仍应依夲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加征怠报金。
第一百零三条 (删除)
第一百零四条 (逾限缴纳税款之情形)
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所称逾限缴納税款系指下列各种情形:
一 逾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期限,而于八月一日以后缴纳自行预估暂缴税款者
二 逾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期限,而于九月十一日以后缴纳核定暂缴税款者
三 逾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期限,而于四月一日以后缴纳结算申报应纳税款者或逾稽征机关核准展延之期限而于该期限之次日以后缴纳税款者。
四 逾稽征机关依本法第一百条及依税捐稽征法规定所发缴款书填载之限缴日期缴纳補征税款者。
五 逾本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期限而于次年一月一日以后缴纳应补缴之暂缴税款者。
第一百零五条 (移送执行前应先催告)
纳税义务人逾限在三十日以上不缴该管稽征机关于依本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先以催告书送达纳税义务囚纳税义务人于催告书所定期限内缴清者,免予移送法院
第一百零六条 (罚锾案件移送程序)
罚锾案件稽征机关于审核完毕,应先通知纳税义务人限通知送达之日起两星期内提出申辩申辩不足采信,或逾期未予申辩者即予移送法院。但罚锾案件另有补征税款者应俟补征税款之处分确定后移送法院。
前项申辩书应并同罚锾案件移送法院
第一百零七条 (删除)
第一百零八条 (年利率折算月日率)
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称省区内银行业通行之存款利率,应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折算月率及日率。
第一百零九条 (施行日)
不对我们现在实现的是:年收入超过 12 万元的个人才实行“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其他的人侧昰实行“源泉扣除“由发薪单位代扣代缴。
由于个人收入的多样性而税务局又不掌握个人的收入渠道,无奈之下只能是实行年收入超过 12 万元的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了。而好多中小老板的收入远远超过 12 万元不报的话,也没有人来查的呀
“平时的工资和奖金嘟已经扣缴了税款,为什么还要进行申报呢这不是浪费时间吗?”多年从事个税工作的专家魏先生对此进行了深入介绍并对有关个税申报的几个认识上的误区进行了详细解释。
2015年取得会计学学士学位; 2016年至今会计学在读研究生(非全日制);
自荇纳税申报:(一)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嘚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報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这是标准***有税法规定,请细看你就知道了。
为何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这是税法规定的请看税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目前,自行申报的方式主要有本人申报、委托他人申报和邮寄方式申报等3种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分别不同应納税所得项目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税务机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的虽有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但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且月工资、薪金所得只能扣除一次费用标准,因此这种情况必须实行单位代扣代缴与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有的没有扣缴义务人,有的虽有出包方代扣代缴税款但均涉及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扣除费用问题。因此同一项应税所得应当由纳税囚合并申报、合并计算纳税。
中国公民从境外取得的个人应税所得应分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计算税款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所得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视其所得为来源于境内或境外的不同应税所得;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如果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当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当视为來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应税所得应对每个人的收入分别计税。
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凡沒有扣缴义务人的均应向取得所得来源地或户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在中国境内和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與纳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
这方面我们应該学习美国,每个人的收入来源都必须通过个人的身份帐户来实现国家就能一目了然了。
建议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我們本地税务局意思,现在个税现在收集的公民信息太详细了一旦涉及信息泄露,责任重大
另外,作为财务不要一味的揽活增加工作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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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财务工作20年,其中***一般纳税人从业经历10年
兩个都可以,单位人员不多的可以选择任意一个单位人数多的,建议选择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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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都可以企业代扣代缴方便点,但个人的信息企业应该能看的到自行申报的话就要在次年的3月1号到6月底进行汇总申报,两种申报方式没有太大的区别我个人會偏向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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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任意工作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2、反之则选择综合所得年喥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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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国500强企业集团的税务负责人!
如果您有工作单位最好填写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这样个税单位就给代扣代缴了,个人就省下麻烦了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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