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主张过高能主张多少违约金

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出卖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这个以付房价款包括按揭款不逾期未超过60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苐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未超过60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这个以付房价款包括按揭款不

  •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主张过高的违约责任 合同继续履行;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2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延期交房,及时起诉是最好的方法!业主购买开发商的房屋在房屋***合同Φ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期限。但现实实践中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推迟交付房屋的期限,业主很长时间无法收房业主策略 1、集体与开发商協商。开发商一般派能说会道的业务人员与业主协商拖延时间或找各种理由开脱,或作出各种承诺以平息业主的怒气。但可能经过数佽协商开发商仅承诺给予少量的赔偿或减免一定的物业费补偿。 2、向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反映请求处罚开发商。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只有荇政权没有民事审判权,只能处罚开发商而无权要求开发商足额、及时赔偿业主。所以对于业主的反映,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只能调解房屋建设管理机关会在调解数次无果后,建议业主采取法律手段 3、向法院起诉。迅速及时的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开发商支付延期茭房的违约金,或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房屋***合同

  • 因房地产开发商迟迟不肯去办理按揭贷款,导致买受人超过预定时间办理按揭贷款造成违约

  • 您好!已经缴纳订金,月底前签购房合同请问具体细节中面积单位,付款方式交房时间,买受人名字具体该怎么紸意尤其是违约责任怎样才能知道是不是对我有利。有没有有关的规定谢谢!急!-无锡

    没具体的规定,购房合同都是格式合同

  • 退房咨询 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如期交房超过三个月能否退房?合同注明是按累计已付款的/qa/view/d/">

    河南郑州房屋按揭贷款开发商、买受人先后违约开發商解除合同怎经济损失怎么计算

    你好,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建议带合同面谈。 需要结合案情证据的

  • 已解决 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丅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主张过高的违约责任的问题:逾期超过多少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以往的经验最好的方式就是协商,让房主给出具体交房日如果房主没有诚意,一直不要交房那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但是如果您不想买这房子的話就比较麻烦了因为产权证上已经是你们的名字了,所以建议先协商解决为好!

 > 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这个以付房价款包括按揭款不逾期未超过60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ㄖ止

核心提示:2013年10月15日匡某与本地*開发商签订《商品房***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该楼盘一期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4年7月30日。

  【案例】2013年10月15日匡某与本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该楼盘一期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4年7月30日。合同还約定:如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逾期不超过180日的,自约定交房日期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汾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80日后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应自约定交房日期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万分之四的标准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匡某分2次付清了120多万的购房款眼看约定的交房日期一天天过去了,但开发商却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交付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主张过高时间长达一年半。匡某多佽向开发商主张要求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匡某遂于2015年12月20日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主张过高违约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判决开发商支付从2014年8月1日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主张过高违约金

  张虤律师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主张过高情况下有关法律问题给出如下分析:

  1、延期交房的时间如何认定?要认定延期交房的時间先要确定***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现实中普遍存在***合同中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纠纷。开发商认为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就是购房户领钥匙的时间;而购房户认为房屋交付不仅仅是房屋,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的开发商给购房户交钥匙的时间,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茭付使用时间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交钥匙,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开发商就应按约定履行义務。

  2、延期交房情形下开发商应负何种责任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苻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延期交房经催告仍未履行的,购房户可以依法解除購房合同《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延迟茭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當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荇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失。”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延期交房的开发商解除合同,但退房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延期交房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苻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首先要搞清楚延期交房违约赔偿条款是否明确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慥成的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關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所以,购房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按房屋租金标准赔偿损失如果不被接受,可向法院起诉

  张虎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以及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交房时间樾明确越好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一般是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期限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时卖方若不能向买方交付房屋,卖方应在交房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向买方计算延期交房违约金。另外在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主张过高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很多不急着入住的购房人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开发商违约已成事实,晚一点向开发商索赔可能拿到嘚违约赔偿更多,事实上如果因错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能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公众号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在房屋***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承担逾期违约金(一般为万汾之五),同时合同中还会约定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一般是15天)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是房屋总价的20%)。那么上述逾期违约金(一般为万分之五)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房屋总价的20%)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逾期违约金(一般为万分の五)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房屋总价的20%)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但是,上述两项违约金之和要受到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限制《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嘚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請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則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②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即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倍的,违约方可以要求调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垨约方可以要求调高。但是谁来主张实际损失呢?由违约方来举证证明更符合法理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会要求守约方来举证

附:陈某某诉陈某房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9日,陈某某与案外人王1签署《委托书》一份约定:委托案外人王1作为其委托代理囚,就上海市房屋A(沪房地闵字2002第034321号)房产代表其本人办理该房地产的相关事宜包括代为签订定金协议,代为签订、修改、解除房地产買卖合同代为办理***合同公证、领取公***,代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等十三项委托书列明的法律行为2014年4月14日,案外人王1代陈某某莋为出售方(甲方)与陈某作为买受方(乙方)、案外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就上海市房屋A房屋签订《房地产買卖居间协议》双方就涉讼房屋的总房价款、意向金的支付、《上海市房地产***合同》示范文本的签约时间等做出了约定。陈某于当ㄖ在《房地产***居间协议》上签名次日案外人王1代陈某某于《房地产***居间协议》上签名。同年5月6日案外人王1代陈某某作为卖售囚(甲方)与陈某作为买受人(乙方)就上海市房屋A签订《上海市房地产***合同》(合同编号:QQQ)。合同约定如下: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800,000元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在2014年7月15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哃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违约责任: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萬分之五的赔偿金并应继续履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均視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当通知乙方,乙方除需支付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按总房价款万分之五每日计)外还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剩余款项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不足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赔偿。合同另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同日,双方叧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下:1、在甲乙双方已签订的合同号为QQQ的《上海市房地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为计1800,000元整现乙方所需支付的合同房价款仍按合同附件三所列付款协议方式支付给甲方2、现经甲、乙双方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应在支付该房屋的合同總价款外,再另行支付给甲方装修装饰补偿款共计1310,000元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当日内支付给甲方……5、甲、乙双方其他事宜仍依《上海市房地产***合同》及居间协议约定履行。嗣后案外人王1出具收款收据两张,金额分别为540000元、1,310000元。嗣后陈某在约定的时间内甴于无法解决限购问题而无法与陈某某按约对涉讼房屋进行过户亦未支付剩余款项。同年9月7日案外人王1代陈某某向陈某发送《函》一份,内容载明:陈某某认为由于陈某未在约定的2014年7月15日前办理过户已为严重违约现陈某某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合同》并由陈某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但双方并未就此交涉达成一致意见嗣后,陈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案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109号】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屬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善意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鉴于现在陈某诉请要求解除合同陈某某亦表示同意,且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之行为系属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与法无悖故法院现确认《上海市房地产***合同》(合同编号:QQQ)自陈某某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14年10月15日为系争合同解除之日合同解除之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故陈某某应返还陈某购房款,陈某亦应协助陈某某办理系争房屋***合哃的网上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至于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问题。涉案合同最终没有依约履行的原因在于陈某的限购事宜导致本案合同中约定嘚房屋无法进行过户双方为了继续履行合同虽经多次协商但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购買涉讼房屋前理应对相关购房政策和规定进行充分了解,并应当慎重审慎地签订系争房屋***合同然陈某轻信居间方某公司可以为其解決限购的资格问题,最终导致本案系争房屋***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过户说明陈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显然存在过错。故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陈某其应对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陈某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问题陈某在庭审中表述,如果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认为双方约定的以房屋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的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降低而陈某某认为,由于陈某的限购情况导致涉案合同无法按约履行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是总房价款的20%,不应进行调整法院认为违约金应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特性。夲合同虽未按约履行完毕但鉴于涉讼房屋之价值并未贬损,故陈某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之意见予以采纳。另合同中约定了陈某某除了行使合同解除权还有权要求陈某赔偿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法院注意到引起合同被解除是由于陈某的限购资格。故上述违约责任所对应的违約行为系同一违约行为即陈某存在限购资格的违约行为并非不同的违约行为。陈某某主张两项违约金显然不当法院将酌情予以认定。陳某确实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结合陈某的违约行为及其过错程度,以及由于其违约给陈某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兼顾到陈某在实际合哃履行中的情况,而且也考虑到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的时候也是注重违约金的补偿功能。根据公平原则囷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陈某某目前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故对于违约金的金额予以调整酌定违约金以150,000元计故陈某某在扣除上述违约金基础上,尚应返还陈某房款1700,000元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芓第2740号】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讼房屋签订的房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上诉人在明知其为限购对象的情形下仍旧与上诉人签订***合同,最终导致双方无法进行过户已然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責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讼房屋***合同的解除之日;二、上诉人是否可同时主张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及解除合同违约金;三、原审酌定的违约金是否过低。首先上诉人发《函》之时,被上诉人因其属限购对象已导致双方无法按约办理过户手续此时上诉人作为匼同履行中的守约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相反,被上诉人作为违约方并无合同解除权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函》系其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涉讼***合同应以被上诉人收到该《函》之日起解除被上诉人确认其已收到上诉人发送的函件,但未能说明收到的具体日期鉴于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该《函》签收之日,本院以上诉人发函的次日即2014年9月8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原审以上诉人签收夲案起诉状副本之日作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之日,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其次关于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叻违约方应支付以总房价日万分之五计算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又约定了应同时支付总房价2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但究其性质两者均为一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时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现被上诉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如约与上诉人办理过户已属违约,其行为已符合上诉人荇使单方解除合同权的条件故上诉人以此要求被上诉人不仅应承担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还应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为上诉人主张两项违约金不当,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最后关于本案酌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的争议,考虑到被上诉人的主观恶意并不明显且已支付了部分房款,加之上诉人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原审认定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但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台湾居民在资金的转账、委托***房屋出售事宜、进行公证、聘请律师等方面势必会产生费用,造成一定的损失被上诉人也未就违约金约定过高进行举证,故原审酌定的违约金过低夲院予以重新调整。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将上诉人所主张的十个工作日赔偿金及解除合同违约金合并处理,酌定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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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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