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哋管理的规定》规定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
办法规定,宅基地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为:市区规划区内的每户60平方米;市区规划区外的每户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