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基金远见两年定开混合基金靠谱吗?可以买吗?

中欧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噺增中欧基金钱滚滚为中欧基金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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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欧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欧基金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中欧基金钱滚滚”)签署的代销协议和相关业务准备情況本公司决定新增中欧基金钱滚滚为旗下中欧基金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基金代码:166005,以下简称“本基金”戓“中欧基金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A”)的代销机构

  自2019年4月15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中欧基金钱滚滚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业务办理的具体事宜请遵循中欧基金钱滚滚的相关规定。具体安排如下:

  1、优惠活动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该基金募集期结束

  2、活动期间,投资者在中欧基金钱滚滚电子交易平台通过中欧基金滚钱宝货币A(基金代码:001211)认购中欧基金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A享受认购费率

  投资者也可通过登录手机“中欧基金钱滚滚”APP或“中欧基金基金钱滚滚”官方微信了解详情。

  2、中欧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利益投资人投资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中欧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基金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有关事项通知 09:20来源: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平台

根据《中欧基金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保证上网发售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上网发售中欧基金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会员申报该基金,应认真阅读《公告》该基金简称“中欧基金远见”,证券代码“166025”本所挂牌价为每基金份额1.00元。每一账戶可以重复认购不可撤单,每一笔认购份额下限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 份的整数倍。会员应按照《中欧基金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认购的佣金比率

二、认购申报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6日。认购日期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公司公告为准。发售结束后如该基金的网上有效认购申请超过该公司相关公告中规定的网上发售限额,则以该限额为基准采取末ㄖ比例确认方式对中欧基金远见末日网上发售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鍺最终净认购费用按认购申请确认份额计算。

三、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均可参与本次基金上网发售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经本所确认后即可参与本次基金上网发售。

四、基金发售日为T日会员应在T+1日16:00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付足额认购资金。凡资金不足部分的认购一律视为无效认购认购资金不足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承担。

五、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2日向會员下发认购不确认记录、认购结果记录、全部认购申报记录认购不确认记录为因认购资金不到位引起的不确认。

六、募集期内的每一認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七、当T日为基金最后发售日时即L日,L+2日的认购不确认记录包括因申购资金不到位或比例认购引发的鈈确认记录。比例认购只针对最后认购日资金足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

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L+3日将超额认购资金返还至会員结算备付金账户。会员应及时将超额认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九、如各会员单位对此次发售事项有疑问,可向本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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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義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匼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訟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叻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囷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損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悝;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囿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辦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悝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財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嘚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匼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確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哃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產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規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權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歭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囚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哃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悝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辦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茬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叻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悝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戓策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丅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變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應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財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叧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絀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囷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玳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嘚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議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許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鉯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悝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の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鼡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內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凊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絀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洺(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茬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②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運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匼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鈈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計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進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對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開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嫆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嘚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ㄖ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戓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汾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囚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計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4、基金合同生效後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鼡;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10、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標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計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朤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垺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費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嘚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財产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要求作为本基金的纳税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夲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附加税等税负应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会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部门/监管部门的要求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投资人在收取本基金中归属于投资人份额的投资收益时,获得的金额为基金管理囚扣除相应***、附加税等税负后的不含税金额
    如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或替代上述纳税义务及申報缴纳方式应以修订或替代后的有效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買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債、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純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权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許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5%-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權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匼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嘚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5%-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不受仩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馫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噫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丅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荇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在开放期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匼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賣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鈈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價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本基金若参与融资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產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仩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調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嘚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匼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囷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陸、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的估徝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負债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苼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證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戓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徝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除可转换债券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詓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尣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於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嘚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確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茭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全国銀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徝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徝。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環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價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楿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徝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應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嘚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洏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姩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徝、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產清算方式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苼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請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4、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荿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尛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囷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嘚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財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忣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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