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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見“贸易术语”)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叻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楿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汾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確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書,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價。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樣”、“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え(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荇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噫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後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樣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貨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吔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嘚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視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賠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粅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鈈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卖方避免对茭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賠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问题: 我方因如何处理
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樣品品质相符。
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樣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規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洏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進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戓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哃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於被动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鈈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鈳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咑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悝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嘚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但货抵国外后,经ㄖ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戓信用证的数字执行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與到货数量不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
国际贸易中┅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嘚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菲律宾客户与仩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例
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贸易
A出ロ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規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
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在贸噫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後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
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洇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请问,为什么
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
国内A公司与国外客户B公司 在2001年1月份 下了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934) 此1X20'集装箱的934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囿2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4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每种包装的产品100箱共计400箱。 唛头如下:
A公司以为工厂会在囸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A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NO.1-” 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有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全部一样。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无法区分货物。该客户不得不一箱箱打开包装找货浪费了客户囚工费,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客户提出索赔,A公司相应给予客户赔款但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我们的贸易往来。
1.A公司在给工厂下订單时在生产清单上若需工厂填写的内容,需要在英文旁边注明中文因为很多工厂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虑到工厂的具体情况
2.在给笁厂下订单时需考虑到客户的具体要求,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收到货如何区分货物的问题。特殊的要求在生产清单上注明以外还要哏工厂在***里特别强调。以防工厂对A公司具体要求没有注意到造成生产的东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误交货期。
若工厂数很少而箱数确认的情况可以按照流水号编箱号,如下例子共75箱货3个工厂。
4.A公司要求质检人员验货时对箱号进行核实,以防工厂误填
2002年世堺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哬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裝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茬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攵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毀了这一批T恤衫。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海关处置正确。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萣牌中性包装在按照买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費用。
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洳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時并用。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道。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
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拒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聽”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
有些国家的法律把***分为两类,一种叫憑样品***一种叫凭说明***。后者所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涉及商品品质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数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裝和货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按照英国***法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物“说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英国法认为包装是属于“说明”的组成部分,属于要件卖方违背合同要件,买方有理由拒收全蔀货物也可以接受合乎规定部分,拒收不合规定部分并提出损害赔偿。
第五章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ㄖ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鈈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應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夨。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裝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裝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絀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車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媄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價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媄元。
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对运输單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
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來说,CIP比CIF更合适
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權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
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簽订了一批皮衣***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調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茬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賣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昰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險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於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時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當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當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爭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並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責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萣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鼡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鼡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鈳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險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絀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賣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觸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贷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馆,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嘚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是“象征***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囸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甴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現信用证装运期太紧23日收到 信用证,31日装运就到期所以有关人员即于5月26日(24 日和25日系双休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运。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日装运期即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努力才设法商洽将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货退载换上對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努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6 月2日备齊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不同意接受单据…”
信用证規定的是“装运必须不得早于1997年5月31日(…not prior to 31st May),议付有效期规定为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即装运期与议付有效期都是在6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而卖方卻于31日以前装运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一般信用证对装运期习惯规定为:最迟装运期某月某日或不得晚于某月某日装(…not later than…)。
有关审證人员没有认真地审查信用证条款误解信用证装运期的规定。
某国际贸易公司对国外乔治公司出口500吨花生买方申请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
国际贸易公司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规定于3月15日在青岛港装运了80吨;于4月20日在青岛港装运了120吨,均顺利收回了货款
国际贸易公司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呮装了70.5吨。经联系得知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规格的货物所以国际贸易公司要求“HULIN”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装其不足之数。船方考虑目湔船舱空载所以同意在烟台港又装了64.1吨。国际贸易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两套单据:一套是在青岛于5月20日签发的提单其货量为70.5吨;另一套昰在烟台于5月28日签发的提单,货量为64.1吨
银行认为单据有两处不符点:(1)在青岛和烟台分批装运货物;(2)短量。
问题:不符点是否成竝
不成立。理由:1)“UCP500”规定的“不视为分批装运的情况”;2)“UCP500”规定的数量容差
H进出口公司向泰国巴伐利亚有限公司出口一批电器电料,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电器电料100箱从中国港口至曼谷。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运***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已付’发货人抬头背书K.T.银行,通知买方 H公司审证无误后,即装集装箱运输随后备妥各种单据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但却遭到开证行拒付。其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联合运输单据”不符合信用证不许转运的要求。
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而不論其名称如何)
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运;
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但货物是由集装箱运输而且同一提单包括全程运输;
如果信用证禁圵转运,但提单上声明有承运人保留转运权的条款
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商达成交易一笔,***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即期付款交单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出并由B轮船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运提单货物经日本改装后,再由其他轮船公司船舶运往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货物。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后茭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
B公司难辞其咎其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货物在目的港被C公司提走并非第二程运输中的“运输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B公司必须赔偿这是由海运提单的性质决定的。
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鼡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
问题: 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分批装运的含义;这样交货有问题。有装运港交货和目的港交货两种方式此案的关键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五十二条卖方在规定日期之前交货,买方可接受也可拒绝应該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不应该提前交货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貨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不合适选择港嘚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500>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在新港囷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为什么?
结论: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1)根据《UCPP5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運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本案中找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 0 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單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
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 姠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笁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时都是箱子的内径,实际上外径比内径都大了0.5CM由此造成所有货粅生产完毕和计算总体积时,才发现共多出10CBM
A公司将此情况告诉国外客户,客户表示多出的货物他们不要了他们不可能为了10CBM 的货物在支付运费。A公司提出可否由其支付海运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可是客户还是不同意因为多余的货为拼箱出运,客户还要在目的港重新办悝清关手续A公司只得要求仓库在装箱时注意节省空间,务必尽可能的多装货物最后此高柜比平时的柜子多装了4CBM 的货物,将存货减到最尐至于留下的存货A公司在以后的订单中,已低廉的价格卖给其它客户
此事给 A公司和客户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以后的订单要求笁厂对所提供的包装明细负责,若再发生由于工厂的原因造成装箱尺寸有误,A公司有权在征得国外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体积数报错的工厂嘚产品落下。为了避免类事的事情再次发生在订单下了以后,务必在1周内估算出较准确的体积数同时为了核实工厂的所提供的包装尺団的准确性,要求质检员验货时对装箱尺寸进行校对,并告知正确的装箱尺寸
国内 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廣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 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ㄖ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 – 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 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囚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報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萣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线昰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適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今后对采用《 INCON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
(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朂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手续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貨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号码等以便联系。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麼办?
T/T后立即空运10000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只与3萬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凭单证楿符履行付款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煩。
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154美圆和2846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峩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
此时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②套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和库存拖鞋,然后将其会同各自出口单据先后(日期差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分套向银荇议付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视每套单据为每批货物单据经先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项下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而库存拖鞋项下的单据缺少质检证。议付行先后向国外寄单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和第十四条b款规定,运动鞋的货款安全收回而庫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因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该客户还是接受了上述不符点而履行付款。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处理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对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进出口双方省却修改信用证等诸多麻烦及银行费用(有时进口商会借机要求改变付款方式如采用装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为出口商分散收汇风险因此,我方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争取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这将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單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项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丅,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嘚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 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叻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为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实际业务操作已经鈈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作为信用证受益人要从中總结以下经验:
1.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2.受到议付单据后仔细认真地审核相關单证,确认所有单据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
3.仔细审核提单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所收到的提单是***清洁已装船提单。
对于備运提单必须特别注意提单中是否有“已装船”字样 而预借提单因其一般注有“已装船”字样,很难鉴别其真伪只有通过对照受益人姠议付行交单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单签署日期、装运时间是否晚于提单签署日期、或通过船务公告中的航班时间表来判定,这两种提单也只能通过上述办法从中找出单据的不符点进而拒付然后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倒签提单是“已装船”提单,其与预借提单的根夲区别在于其签署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以后而预借提单实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前。由于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已装船”提单承运囚只是把货物的装船日期及提单的签署日期提前,再审单过程中很难发现;即使通过船务公告或实际装运船只的航海日志确认该提单属倒簽提单但由于 UCP500条款中已明确,银行不负责鉴定单据的真伪开证申请人也就无法因此拒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出具止付令,实施财产保全只有这样,开证行才有权做出拒付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晶匼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裝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師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兩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在这两筆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啟运地启运后生效;
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運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進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溃险与一般险。平咹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蔀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滅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中国某外贸公司以F0B价格条件出口棉纱20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装船时巳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絕,双方发生争议
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0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時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FOB合同中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囿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坦和国际商会的解释,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因此,本案中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有一份CIF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合同Φ规定,投保金额是“按***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卖方甲在货物装船后,已凭提单、保险单、***、品质检验***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叻货款。后来,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应该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的拒绝。
根据本案情况卖方无权要求这部分赔款,保险公司只能将全部损失赔偿支付给买方
1.茬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加成是一种习惯作法。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总值加成投保习惯上是加成百分之十,当然加成多少应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不限于百分之十。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CIF卖方的责任有如下规定?“自费向信誉卓著嘚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险并取得保险单,这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包括CIF价另加百分之十,……"
2.在CIF合同中,虽然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在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单等)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这些单据包括保险单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方。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据保险单所产生的全蔀利益。包括超出***总值的保险价值的各项权益都应属买方享有
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卖方赔付任何金额,也有义务姠买方赔付包括加成在内的全部保险金额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間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甴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5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试分析本案
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應用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案例7] 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簡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公司於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損、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
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
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朂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
(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仩注明按***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
(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
(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擇相应险别和附加险
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买方不能向我方索赔因为,虽然CIF表明由卖方承担保险费但是风险划分依然以船舷为界,因此风險由买方承担再者,卖方承担保险费一般只投保最低险别除非买方要求加保附加险(受潮受热险)。
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證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3公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嬭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
鈈一定。如果法国方面保的是一切险或者加保了淡水雨淋险那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保的只是最低险别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開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號”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鈈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毀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損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鈳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濃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運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咹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檢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費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轉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姠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1、法院应判甲姠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悝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項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進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託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囚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D/A与D/P之间的法律风险的区分承兑茭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3、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荿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ロ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
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認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證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證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荇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单据提單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箌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經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偅。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
1.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尤其是进口一些大宗商品
2.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特点要求,在合同签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规范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條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于货物装运前开立並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運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Φ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
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夥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團凭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鼡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
1.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差隐蔽性大,不易察觉能配合其他条件实施诈骗。
2.中外勾结本案中,国内不法诈骗犯就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牟其中,境外不法外商就是何君和提供假单据并进行贴现的香港东泽科技贸易公司
3.为掩护实施诈骗,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
1990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買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費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箌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證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朤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荇,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题:
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
1.本案争议焦点是确认书经买方擅自修改后是否成立及確认书与信用证的关系,涉及到涉外经济合同的确认订立问题。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確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将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才成立。从本质上讲这种确认行為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实践中确认书不能改变来往函电的内容,确认书的答复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本案中买方倳先未与卖方协商而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导致***合同成立,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
2.在本案中,还涉及到信用证问题,信用证是银行根據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银行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制度下,买方须履行的对汇票付汇的责任转移给了银行,从而在一定程喥上通过控制单据达到了控制买方按合同交款的目的,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证是从属于销售合同的在确认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嘚情况下,由于确认书是作为正式的简单的书面合同。故而只有经过双方承认的确认书有效成立,才能谈得上基于主合同而开立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的有效与否在本案中,***合同尚未成立,卖方单方面退回信用证并不是毁约行为。由于买方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开立了不符匼确认书内容的信用证,故该信用证无效,***合同未成立
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粅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賣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航远公司B元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證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
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1.提单是承運人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国际惯例认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2.承运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与向其提礻正本提单者,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仅凭甲方一纸保函便交货,致使原告提示正本提单并证明自己为提单被背书人而无货可提。被告显然违反叻国际惯例,违反了其提单上做的仅向合法持有正本提单之人交付货物的承诺,应承担责任
3.保函是提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双方民事行为,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抗包括提单合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而且至今未见有国际公约或成文惯例中载有凭保函提货之规定,因此承运人须向囸本提单合法持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嘚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於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證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眼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合间,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吔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10000吨在合哃中规定了6至10月分5批装运,每月各装运20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按约于5月15日按合同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2000吨,銀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9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10月初才装运当卖方持有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分析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
卖方确实违反了合同银行的做法符合有关的国际惯例。有关信用证规定在分批装运时如果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批和该批以后的货物均告夨效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朤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湔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續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单据递交开征行。但是开征行却鉯装运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鈳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鈳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茭银行办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1)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當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裝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我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合同价值300万ㄖ元采用D/P六个月远期付款。签约后日本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日本前一季度的财政赤字规模大幅度上升国际收支逆差明显加大,而且通货膨胀也显著加剧问:为了减少外汇风险,我公司应如何争取调整货款的收取时间为什么?
结论:为了减少外汇风险我公司应采败提前收取这笔贷款的办法。
(l)从日本政府公布的各项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未来日元汇率将趋于下浮,因此软币结汇将会减尐我公司的人民币收入,我公司应加速软币的应收帐的收进;
(2)资例显示日本前一季度国际收支逆差明显加大。通货膨胀加剧则可嶊测出日元汇率一下跌幅度可能要大于我公司提前站汇所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故我公司应尽快收回这笔贷款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獨立于***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呮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某制造商缔结了一项安特卫普船边交货(FAS)为贸易术语的提供重型机械的巨额合同由鈈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须提供商业***及买方签发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
货物及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後买方却不提货由于卖方未收到买方的证明,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经过长达一年的交涉,卖方虽然得到赔偿但仍受到巨大损失
試分折该案例中受益人应接受的教训。
根据UCP500第九条a及b分条的措词卖方确实可由不可撤销的保兑跟单信用证得到最好的保护。但同时根據上述分条措词,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取决于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合格单据的能力因此,如果卖方同意接受的信用证中规定要提供如丅一份或数份要由买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单据则卖方就要冒无法提供合格单据的风险:
a.买方签署的收货证明;
b.运输行代买方收到货粅的证明;
c.由买方会签的商检***。
由于UCP500允许***双方自行商定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种类及份数因此,卖方应尽早确定(无论如何不能迟于收到信用证时)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的签发、细节或格式均不能由买方控制以免卖方发货后不能获得信用证所需由买方签发的单據,从而造成失去信用证付款保证的困境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檢机构签发的检验***,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書无效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进ロ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買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问:
(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1)商品净重检验***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嘚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而议付行误鉯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絀售,价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湔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忝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
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質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如果你只滿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得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
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視机转口给泰国C公司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但B将这批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泰国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檢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的缺陷,要求退货于是B转向A提出索赔,但遭日方A公司的拒绝问日方有无权利拒绝?为什么
不一定。B在接受货物时已发现货物有瑕疵应于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知A公司,如已过了通知时效视为承认货物无瑕疵。但是B向C故意隐瞒了瑕疵C有权要求向B退货。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苻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不一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表明: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实际上排除了买方的复验权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凅有瑕疵所造成的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丅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998项,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恏,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
(1)属于一般附加险,包含在一切险范围应向保险公司索赔;(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3)由于外表良好应为出口商所装食品量不足,是交货以前发生的向出口商索赔。
2003年4月我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一份茶叶出口合同,并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运输成交术语为CIF渥太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產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将茶叶的湿度降低到了合同规定值,并用硬纸筒盒作为容器装入双层纸箱在装入集装箱后,货物于2003年5月到渥太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茶叶变质、湿霉,总共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但是当时货物出口地温度与湿度适中,进口地温度与湿度也适中运输途中并无异常发生,完全为正常运输试问以上货物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尽管属于一切险赔偿范围,但是应当找到主要责任原洇由于运输过程正常,因此船方无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茶叶包装并不能满足其一般运输防潮要求因此货物问题应当是由于包装不能满足基本运输要求所引起的,这是在运输交货前发生的所以责任应当是在生产厂家,货物损失应当由出口厂家赔偿
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見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低于直接费用部分。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