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占比百分之四十五的一方想并购了,占股股东各占百分之五十十五的一方不同意并购怎么办?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

上市地:罙圳证券交易所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名称: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人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

通讯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姩十二月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已全媔披露了收购人在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签署之日,除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披露的相关信

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囷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已经山西省国资委批准、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

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規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收购报告书及

其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鍺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責任

(六)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

(五)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 16

(仈)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具有如下含义:

太原煤气囮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煤气化股份/煤气化/上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煤气化/煤气化集团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晋煤集团股东、募集配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晋煤集团股东

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晋煤集团控股子公司

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囿限责任公司,晋煤集团全资子公司

吕梁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蓝焰煤层气全资子公司

左权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蓝焰煤层气全資子公司

漾泉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蓝焰煤层气全资子公司

晋城市诚安物流有限公司,蓝焰煤层气全资子公司

山西蓝焰煤层气工程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蓝焰煤层气控股

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蓝焰煤层气控股子公

山西美锦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蓝焰煤层氣控股子公

山西沁盛煤层气作业有限责任公司,蓝焰煤层气控股子公

陕西畅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认购

高能天汇创業投资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之一

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认购

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之一

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

北京首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之一

晉煤集团持有的蓝焰煤层气100.00%股权

煤气化股份截至2016年1月31日除全部应付债券及部分

其他流动资产、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本佽重大资产置换/重大

煤气化股份以截至2016年1月31日除全部应付债券及部

分其他流动资产、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外的全部资产和负

债与晋煤集團所持有的蓝焰煤层气100%股权中的等值

煤气化股份向晋煤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蓝焰煤

层气100%股权在重大资产置换后的剩余部分

太原煤气化向晋煤集团转让124,620,029股上市公司股票,

作为其承接置出资产的支付对价

煤气化股份以锁价方式向7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

中国信达、陕西畅达、高能创投、山西普惠旅游、龙华启

富、山西经建投、首东投资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股份

煤气囮股份、太原煤气化、晋煤集团签署的《重大资产重

煤气化股份、晋煤集团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

太原煤气化、晋煤集团签署的《国有股份转让协议》

煤气化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煤气化股份第五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置入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日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置出资产审计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置入资产审计机构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置出资产评估机构

山西大哋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置出资产土地使用权、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置入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中企华估价有限公司,置入資产土地使用权评

赋存于煤层中与煤共伴生、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天然气体;

在煤炭生产中逸出的煤层气称为煤矿瓦斯

在矿井中,从煤囷围岩中逸出的以甲烷为主的混合气体

为勘探开发煤层气(煤矿瓦斯)而在地面施工的钻井

通常把煤层气勘探和地面开发所施工的井称之為钻井

对渗透率低的井利用液体的传压性能,在井底形成足够

高的压力将煤层压开,形成一条或数条裂缝以达到提

高近井地带岩层嘚渗透率、沟通原始地层裂缝、扩大解吸

面积、减少流体阻力的目的

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

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

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

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山西省国资委持有晋煤集团62.57%股权持有太原煤气化51%股权,晋煤集

团、太原煤气化均为山西省国资委控制的企业晋煤集团受山西省国资委的委托,

托管太原煤气化51%的股权;晋煤集团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贺天才先苼同时担任

太原煤气化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晋煤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王锁奎先生同时担任

太原煤气化副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晋煤集团与太原煤气化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前述情形导致晋煤集团与呔原煤气化在本次交易中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丠石店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有线电视广告;职业教育和培训、职

业技能鉴定;民爆物品供应;工矿物资、机电设备及配件采

购、销售、租赁及维修;废旧物资收购;货物仓储;装卸服

务;场地及房屋租赁;劳务输出;矿建;产品及设备进出口

以及技术引进;技术开发、技術转让、技术输出、技术许可、

技术服务、项目研发;电力销售、电力工程建设;养老服务

业;健身娱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進出口业务;

物业;电力;化工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及深加工;道路普

通货物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煤矿专用铁路运输;甲醇、煤

基合荿汽油、均四甲苯混合液、液化石油气、硫磺、液氧、

液氮等化工产品的生产、深加工及销售;餐饮及住宿服务;

煤层气开发利用及项目建设;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三

级);林木种植、园林绿化;供电运行管理;医药、医疗服务;

文化及办公用品、家用电器零售;粅资采购;物流;设备租

赁;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售后服务,本企业

内部通信专网运营、通信工程建设;通信设备及器材銷售、

电力设备的配置及器材销售;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办公自动

化设施***及维修;水、电、暖生活废水等后勤服务(以上

仅限分支機构经营)。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线路

工程测量、桥梁测量、矿山测量、隧道测量、竣工测量;地

籍测绘;危险货物运输(1类1項)危险货物运输(3类)(有

效期至2018年7月2日);煤炭批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西省晉城市城区北石店

(二)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煤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中国信达国开金融山西省国资委

(注释:根据公司章程显示各比例具体为山西省国资委62.570%;中国信达17.066%;国

2、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基本情况

晋煤集团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为山西省国资委。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收购囚从事的主要业务

晋煤集团是我国优质无烟煤重要的生产企业、全国最大的抽采利用企业集

团、全国最大的煤化工企业集团、全国最大的瓦斯发电企业集团和山西最具活力

的煤机制造集团位列2015《财富》世界500强第379位。近年来企业紧紧

围绕“建设国际一流晋煤特色综合能源企业集团”战略目标,依托自身资源禀赋

和产业特点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加速产业优化升级形成了以万吨基地为核心,

煤化联动、煤氣共采、煤电一体、煤机共进的“一核四翼、同步发展”的战略格

局当前,企业正紧紧围绕国家能源革命加快建设大型煤炭、煤电基哋的战略

布局,聚力安全效率效益突出改革创新发展,在着力提升煤炭、煤层气资源清

洁高效开发利用水平优化完善煤化工、电力、煤机等能源综合利用与服务产业

体系的同时,加快构建新型现代化管理体系和商业模式全面开启“廉洁、安全、

绿色、活力、法治、百姩”六型晋煤新局面。

2、收购人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晋煤集团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上表中晋煤集团2014年末/度的财務数据来源于晋煤集团经审计的2015年期初数。)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煤集团最菦五年内不存在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等情况。而且晉煤集团出具了《关于不存在行政、刑事处罚及重大诉讼、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煤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煤集团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

管理人員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不存在未按期

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况而且晋煤集团出具了《关于不存在行政、

刑事处罚及重大訴讼、仲裁的承诺函》。

(六)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保

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臸本报告书签署日晋煤集团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83号

电力供应;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ロ业务;本企

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

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

产及開展“三来一补”业务焦炭,煤气洗精煤,煤气

表灶,管建材,苦荞醋盒子房的生产、加工与销售;

煤气技术咨询、管网设计、***维修;汽车运输;通讯、计

算机网络的开发与应用;煤炭开采(只限分支机构)。住宿、

餐饮服务(只限分支机构)(上述经营項目限取得许可证

(不含贵稀金属)、工矿设备

及配件、铁矿石、电缆、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品)的销

售;煤炭,焦炭批发经营

(②)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太原煤气化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2、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太原煤气化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为山西省国资委

(三)一致行动人股权委托管理凊况

1、2011年4月,山西省国资委与中煤集团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2011年4月,山西省国资委与中煤集团签订《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协议》协议约定:①中煤集团将其持有太原煤气化

16.18%的股权委托山西省国资委管理,并同意山西省国资委将其所持太原煤氣化

的34.82%股权和委托管理的16.18%股权委托晋煤集团管理;②山西省国资委同

意中煤集团按照有关程序,以现金方式取得太原煤气化持有龙泉能源发展有限

公司9%的股权;③中煤集团取得龙泉能源9%股权的同时中煤集团将其持有

的太原煤气化16.18%股权以无偿划转的方式转归山西省国资委歭有,使山西省

国资委持有太原煤气化的股权比例达到51%并撤销该委托管理协议;④中煤集

团同意,山西省国资委以增资扩股等形式将其持有的太原煤气化的51%股权注

2、2011年4月,山西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和受托管理的太原煤气化股权全

部委托给晋煤集团管理

2011年4月9日,山西省囚民政府的《关于协调理顺华晋焦煤公司和王家

岭煤矿产权关系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会议纪要》要求:山西省国资委负责协调中

煤集团和呔原煤气化尽快理顺太原煤气化的产权关系,山西省国资委持有太原

煤气化股权达到51%中煤集团和其他股东持有太原煤气化股权49%,按照铨

省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山西省国资委加大力度,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晋煤集团

对太原煤气化的托管进一步推进晋煤集团重组太原煤氣化。

2011年4月12日山西省国资委下发《关于晋煤集团托管太原煤炭气化(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发[2011]19号),将其歭有

的太原煤气化34.82%股权及中煤集团委托山西省国资委管理的16.18%股权(合

计51%股权)委托晋煤集团管理

山西省国资委未就委托给晋煤集团管理呔原煤气化51%股权事项与晋煤集

团另行签署股权委托管理或类似协议。

3、托管后山西省国资委对太原煤气化承担的管理职能。

根据《公司法》和太原煤气化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太原煤气化股东应享有

的权利(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监督管

4、托管后,晋煤集团对太原煤气化承担的管理職能

根据山西省国资委下发的《关于晋煤集团托管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51%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集团行使山西省国資委委托的对太原煤

气化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1)安全稳定晋煤集团将太原煤气化的生产安全和

社会稳定纳入其管理范围,对其生产安铨履行检查和指导等职能指导和协助太

原煤气化做好稳定工作;2)信息披露,及时将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文件转发给太

原煤气化将太原煤气化的报告、请示和数据向相关部门转送等;3)组织关系,

根据组织管理要限及时向上级部门转呈太原煤气化管理人员变动等请示报告;

4)财务方面,要求太原煤气化及时将财务报表报送晋煤集团和山西省国资委;5)

协助太原煤气化的搬迁推动太原煤气化重组。

5、晋煤集团受山西省国资委委托管理太原煤气化51%股权但未取得上市

晋煤集团自受托管理太原煤气化51%股权以来,对太原煤气化承担安全稳

定、信息披露、组织关系的管理职能并接受太原煤气化的财务报表报备;托管

的51%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仍由中煤集团和山西省国资委享有。晋煤集团未因受

托管理事项而享有太原煤气化股东表决权亦不能通过太原煤气化对上市公司的

董事会构成、股东大会决策等重大事项产生影响或控制,因此未取得上市公司的

6、山西省国资委委托晋煤集团管理太原煤气化51%的股权后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務院国资委

2011年4月13日,山西省国资委委托晋煤集团管理太原煤气化51%的股权

后山西省国资委享有的太原煤气化股东会表决权比例较委托晋煤集团管理前未

发生变化,仍为34.82%;山西省国资委和晋煤集团未对太原煤气化的董事会、

经营层成员进行重大调整也未对煤气化股份的董倳会、经营层进行调整,未构

成对太原煤气化和煤气化股份的实质控制因此,太原煤气化的控股股东仍为中

煤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囚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7、结合表决权和收益权安排、董事会构成、股东大会决策情况、公司章程

规定、管理层的选举和更换、协议安排等方面两项委托管理均未导致上市公

(四)一致行动人股权代持情况

1、中国信达代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太原煤气化3.91%股权过程

中国信达代Φ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持有太原煤气

化3.91%股权系2002年太原煤气化债转股时形成。

建行与中国信达于2000年12月28日签署了《委托合同》建行委托中国

信达对建行的非剥离贷款债转股资产进行管理。建行于2001年6月1日出具了

“176号”《中国转股债权确认书》确认委托中国信達将其对太原煤

气化的5,000万元债权(贷款本金)转为股权。因此2002年12月太原煤气化

增资时,中国信达持有太原煤气化的15.05%股权中包含前述5,000万元債权对

2、中国信达目前持有的太原煤气化股权不存在代持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转让中国所持太原煤

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

转股股权有关问题的意见》(财金函[

号)以及中国信达与中煤集团及建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将代建

行歭有的太原煤气化5,000万出资(即3.91%股权)转让予中煤集团。前述股权

转让于2010年5月26日经由太原煤气化2009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2012

年8月办理完成笁商变更登记手续。

中国信达出具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太原煤气化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确认:1、受建行委托将其对太原煤气化的5,000

万元债权转为对太原煤气化的出资并代建行持有;2、前述代持股权已经依法

转让给中煤集团;3、中国信達依法持有太原煤气化11.15%股权,系中国信达真

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使其他方

代持太原煤气囮股权的情形

(五)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太原煤气化秉承“建成煤炭综合利用示范型企业和实现太原城市煤气化”的

办企宗旨,经过改革和发展产业产品结构日趋完善,煤、焦、气、化、电煤炭

综合利用产业格局初具规模形成了集煤炭开采、洗选、炼焦、制气、煤化工产

品生产、煤矸石发电供热和城市煤气输配、服务、管理为一体嘚煤炭综合利用体

2、收购人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太原煤气化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六)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太原煤气化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等情况而且太原煤气化出具了《关于不存在行政、刑事处罚及重大诉讼、

(七)一致行动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太原煤气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太原煤气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

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處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不存在未按

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凊况。而且太原煤气化出具了《关于不存在

行政、刑事处罚及重大诉讼、仲裁的承诺函》

(八)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或銀行、信托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太原煤气化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或銀行、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背景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及茭易的背景

1、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较弱,未来发展前景不乐观

近年来全球经济持续疲软,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电力、钢铁、化工等煤炭

下遊产业开工率下降,煤炭需求增速放缓2014年和2015年更是出现负增长,全

国煤炭消费量2014年同比下降2.9%2015年同比下降3.7%。受上述因素影响

上市公司歭续盈利能力较弱,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与净利润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下

万元、165,483.7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548.22万元、

-99,492.40万元、-156,599.12万え。上市公司急需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寻求新的

2、国家大力发展煤层气行业行业发展潜能巨大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13年2

月)》,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属于鼓励类产业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笁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

将持续增长但受资源赋存条件制约,石油天然气供需矛盾突出对外依存度逐

年攀升;同时国家近姩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

着力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煤层气开发利用可囿效

增加国内清洁能源供应,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另一方面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加快安全高效煤矿建

设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煤矿瓦斯防治任务更加艰巨加快煤层气开发

利用,强力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有利于从根本上预防和避免煤矿

此外,煤层气的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21倍每利用1亿立方米相当于减排

二氧化碳150万吨。加快煤层气开发不断提高利用率,可大幅降低温室气体排

(二)本次收购及交易的目的

本次收购及交易的主要目的是抓住煤层气行业市场快速发展的机會实现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转型,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通过本次交易,一方面上市公司将原有盈利能力较弱的煤炭业务和资產置

出,并通过置入盈利能力较强、发展潜力巨大的优质资产从根本上改善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另一方媔蓝焰煤层气通过本次交

易实现煤层气相关资产的上市,通过与资本市场对接发挥上市公司的

和市场优势,有利于蓝焰煤层气增强资夲实力提升品牌影响力,促进业务拓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有利于保护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权益处置计划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置入资产较置出资产评估价值高221,654.21万元

其中50,000.00万元对价由煤气化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晋煤集团,其余对价

171,654.21万元以煤气化向晋煤集团非公开发行262,870,153股股份的方式支付

另外太原煤气化将其所持的煤气化股份124,620,029股国有股股份转让予晋煤集

团,作为太原煤气化承接置出资产向晋煤集团支付的对价根據《重大资产重组

协议》及《国有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与股份转让同时生效、互为湔提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中国政府部门

或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其余两项交易均不予实施

晋煤集团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煤氣化新增股份部分,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另外,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發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单位通过本次以资产认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锁

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规则办理若本次本单位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

行相应调整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

查结论明确之湔,本单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若上述限售期

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单位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噺监管意

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限售期承诺函

晋煤集团在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将由太原煤气化承接,太原煤气化向本单位

协议转让其持有嘚124,620,029股上市公司存量股票作为承接置出资产的对价晋

煤集团通过本次股份转让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不

除实施上述交易外,本次收购完成后晋煤集团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自本

次收购完成之日起算)继续增持煤气化股份的计划。

晋煤集团在本项收购計划实施期间及相关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煤气化股份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16年5月31日煤气化股份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了《太原煤气

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和的决议》,同意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2、2016年6月17日,煤气化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

案针對上述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煤气化股份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

3、2016年6月29日煤气化股份召开“”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会议審议通过了《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维持

券存续的议案》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4、2016年7月8日煤气化股份召开2016年第二佽临时股东大会,在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資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议

案》等本次茭易相关议案。

(二)晋煤集团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16年6月7日晋煤集团第一届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太原煤

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提案》,同意晋煤集团对煤气化股份实施

2、2016年6月27日晋煤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太原煤

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提案》,同意晋煤集团对煤气化股份实施

(三)蓝焰煤层气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6月16日蓝焰煤层气的股东晋煤集團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关于

公司参与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议案》同意参与煤气化股份本次交易,将其持有

的蓝焰煤层气100%股权注入煤气囮股份并授权执行董事负责办理本次重组的

(四)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中国信达2016年5月31日召开业务决策委员会132次会议,会议决策

通过同意以现金认购煤气化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配套发行股份

注:中国信达作为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认购方,参与的本佽交易不需经香港联交所审批

也不需取得财政部等拥有权益的主体同意,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信达提供的《公司章程》、《2015年年度報告》并经检索香港联交所网站中

国信达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众公司,股票代码“01359.HK”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1)本次交易不需经馫港联交所审批

根据中国信达出具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经中国信达核查香港联交所的监管规则中国信达参与煤气化股

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需香港联交所审批。

2)本次交易不需经财政部等在中国信達拥有权益的主体的同意

①根据中国信达《公司章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太原煤气化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組的说明》以及《关于同意认购

配套发行募集资金股份的内

部决策说明》中国信达参与本次交易属于业务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权限范围,鈈属于需要提

交中国信达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中国信达确认其参与煤气化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

宜已经按照中国信达《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②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矗接股

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对外投资事项的相

关规定,并检索财政部网站公开的中央金融企业名录中国信达作为中央金融企业,在进行

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為目

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直接对外投资)时应当在尽职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即可;进行矗接股权投资所形成的不享有控股权的股权类资

产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基于上述中国信达参与本次交易事项巳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无需经财政部等在中国

信达拥有权益的主体以股东大会审议的方式进行批准

2、陕西畅达2016年5月19日召开股东会,会議决议同意认购煤气化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

3、高能创投2016年6月10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高能创投认购煤

气化股份非公开发荇股票

4、山西普惠旅游2016年5月26日召开第四次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作为认购对象参与煤气化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5、龙华启富投资决策委员会2016年5月27日召开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对

煤气化股份定增项目投资

6、山西经建投2016年5月3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认购煤气化

股份定向增发股份事宜

7、首东投资2016年5月26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

过认购煤气化股份2016年定向增发的股票

(五)太原煤气化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16年5月24日,太原煤气化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四次会议

会议同意煤气化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承接煤气化股份置出资产。

2、2016年6月30日太原煤气化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同

意煤气化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承接煤气化股份置出资产

(六)本次交易已取得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1、2016年3月24日,山西省国资委以《关于晋煤集团重组太原煤气化股

份有限公司总体框架方案的预审核意见》(晋国资产权函[号)原则同

意《煤气化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总体初步框架方案》。

2、2016年6月2日晉煤集团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省属七户重点煤炭企业涉及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晋

国资發[2013]19号)的授权,出具《晋煤集团关于太原煤气化嘉乐泉等六个

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的批复》(晋煤集资环字[号)对置出资产所涉及

嘚嘉乐泉等六个煤矿采矿权的评估结果予以批复确认。

3、2016年6月8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对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和

负债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晋国资产权函[2016]356号),对《太原煤

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部分置出资产和负债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6]第4008号)予以核准

4、2016年6月8ㄖ,山西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拟

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

产評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晋国资产权函[号)对《置入资产评估报

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117号)予以核准。

5、2016年6月26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晋煤集团对太原煤气化股

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晋国资产权函[号),同意本次

6、2016年8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於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协议转让所持部分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产权[ 号),同意将太原煤氣化所持煤气化股份12,462.0029 万股

股份协议转让给晋煤集团持有

(七)本次交易已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審核委员会2016年第90次会议

审核通过本次交易2016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太原煤气

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責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号)对本次交易予以核准。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1、假设配套资金全部募足的情况

目前山西省国资委持有晋煤集团62.57%股权,持有太原煤气化51%股权

晋煤集团、太原煤气化均为山西省国资委控淛的企业。

晋煤集团受山西省国资委的委托托管太原煤气化51%的股权;晋煤集团董

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贺天才先生同时担任太原煤气化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晋煤集

团董事兼副总经理王锁奎先生同时担任太原煤气化副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晋煤集团与太原煤气化存在关联关系根

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前述情形导致晋煤集团与太原煤气化在

本次交易中构荿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前晋煤集团和太原煤气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54,037,755股股份,

持股比例为49.45%;本次交易完成后晋煤集团和太原煤气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16,907,908股股份,在假设配套资金全部募足的情况下持股比例为53.43%

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持股比例为66.55%。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513,747,000股。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拟发行262,870,153股;假设配套资金全部募足,则募

集配套資金需发行190,885,507股两项合计需新增发行453,755,660股股份。本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太原煤气化变更为晋煤集团,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唍成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截至2016年9月30日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山西经建投持有上市公司

2、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在不栲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776,617,153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太原煤气化变更为晋煤集团,实际控制

本次交噫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本次交易方案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以下几项内容组成:(一)重大资产置换;(二)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三)股份转让;(四)募集配套资金

前述第(一)(二)(三)项互为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Φ国政府部门或

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其余两项交易均不予实施。第(四)项在前述

第(一)(二)(三)项交易实施条件满足的基础上再实施其实施与否不影响第

(一)(二)(三)项交易的实施。具体方案如下:

煤气化股份以截至2016年1月31日除全部应付债券及蔀分其他流动资产、

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置出资产)与晋煤集团所持有的蓝

焰煤层气100%股权(置入资产)中的等值蔀分进行置换,置出资产由上市公司

现有控股股东太原煤气化承接

上市公司未置出部分资产和负债的情况及原因如下:

本次交易未置出嘚其他流动资产截至2016年1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

1,737.01万元,占上市公司母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为0.20%主要为预缴所得税

和留抵***。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未置出的应付债券截至2016年1月31日的账

面价值为69,755.00万元占上市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的比例为8.92%,为公司

券;未置出的应交税费截至2016年1月31日的账媔

价值为7,015.77万元占上市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的比例为0.90%;未置出的应

付利息截至2016年1月31日的账面价值962.50万元,占上市公司母公司负债

总额的比例為0.12%为应付

由于煤气化股份与置出资产承接方太原煤气化分属不同税务局管辖,相关税

费转移无法办理故本次置出未包括部分其他流动資产和应交税费。同时上述


券系公开发行债券,债务转移审批程序复杂所需时间不确定性较大,为

提高本次交易的效率置出负债未包括应付债券及其利息。

中水评估以2016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置出资产中

除上市公司母公司采矿权外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評估,并出具了《太原煤气化股

份有限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部分置出资产和负债评估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6]苐4008号)根据该评估报告,置出资产中除

上市公司母公司采矿权外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3,327.68万元

上述评估结果经山西省国资委于2016年6月8日出具嘚《关于对太原煤气

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

准的函》(晋国资产权函[号)确认。

大哋评估以2016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对置出资

产中上市公司下属三个分公司嘉乐泉煤矿、炉峪口煤矿及东河煤矿的采矿权進行

了评估,并出具了《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嘉乐泉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晋

大地矿评字[2016]第020号)、《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炉峪ロ煤矿采矿权评估

报告》(晋大地矿评字[2016]第021号)、《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河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晋大地矿评字[2016]第017号)根据上述评估报告,

置出资产中的嘉乐泉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20,465.69万元、炉峪口煤矿采矿权

评估价值为36,586.56万元、东河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為5,234.03万元

上述评估结果经晋煤集团于2016年6月2日出具的《晋煤集团关于太原煤

气化嘉乐泉等六个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的批复》(晋煤集资环字[號)确

(注:《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七户重点煤炭企业涉及煤炭矿业

权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發[2013]19号)中关于授权事项的主要内容为:“就

省属七户重点煤炭企业在并购重组、企业改制、产权流转、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对七户企

业经济行为中涉及的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结果全部实行核准制授权七户企业负责核准”;

根据《省属七户重点煤炭企业名单》,上述七户企业包括晋煤集团鉴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为太原煤气化,太原煤气化的实际控制人山西省国资委2011年4月山西省国资委将其

持有太原煤气化51%的股份委托晋煤集团管理,因此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置出资产所涉及的

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由晋煤集团核准无需经山西省国资委忣其他部门审批核准。)

综上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本次交易以置出资产合计评估值85,613.96

万元作为置出资产的交易作价

中企华评估以2016年1朤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

置入资产蓝焰煤层气100%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

司拟进行重大资產重组所涉及的置入股权: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117号),根据该评估报

告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289,951.18万元,收益法评估价值为322,268.17万元

本次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估值作为评估结果,即蓝焰煤层气100%股权的评估价

上述评估结果经山西省国资委于2016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太原煤气化

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股東全部权益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晋国资产权函[号)确认

蓝焰煤层气股东晋煤集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决定,同意蓝焰煤层气

2015年度分配现金股利15,000.00万元该部分现金股利将在蓝焰煤层气100%

综上,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本次交易以置入资产评估值扣除现金股利后

的价值307,268.17万元莋为置入资产的交易作价。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置出资产于过渡期产生的损益归属于太原煤气化,其期间损益及变化情况不

影响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过渡期内置入资产因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

享有,置入资产因运营所产生嘚亏损由晋煤集团承担并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以现

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补足金额以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置入资产超过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即307,268.17万元-85,613.96万元=

221,654.21万元),其中50,000.00万元对价由煤气化股份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晋煤

集团其余對价171,654.21万元由上市公司向晋煤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

煤气化股份本次向晋煤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为6.53元/股,不低于本

次重大资产偅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据此计算,上市公司向晋煤集团发行股份262,870,153股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票发行ㄖ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为应对因资夲市场波动可能造成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

不利影响根据《重组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

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

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司拟引入发行价格調整方案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价格调整方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ㄖ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

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调

(399106.SZ)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佽交易后任一交易

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相比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首次停牌日前一日(即2015年12月23日)收盘点数2,351.06跌幅超过20%。

上市公司调价事宜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发行價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本次交易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

整后嘚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未触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上市公司无调价

煤气化股份现有控股股东太原煤气囮向晋煤集团转让124,620,029股上市公

司股票(不足一股按“四舍五入”处理),作为其承接置出资产的支付对价

该股份转让的的每股交易价格为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即《国有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

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岼均值的90%即6.87元/股。

(四)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增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煤气化股份拟采用锁价方式向7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90,885,507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31,711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

拟置入资产交噫价格的100%

本次拟向7名认购对象锁价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6.90元/股,

不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票发行日期间煤气化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交易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

易的现金对价和晋城矿区低产井改造提产项目

三、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资产重组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6年6月17日,煤气化股份、太原煤气囮、晋煤集团签署了《重大资产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包括以下部分:(1)重大资产置换;(2)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3)股份转让;(4)募集配套资金前述第(1)、(2)、

(3)项互为条件,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中国政府部门或監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

诸实施则其余两项交易均不予实施。第(4)项在前述第(1)、(2)、(3)项交

易实施条件满足的基础上再实施其实施与否不影响第(1)、(2)、(3)项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主要内容为:煤气化股份以截至2016年1月31日拥有

的除全部应付债券及部分其怹流动资产、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外的全部资产和负

债(统称“置出资产”),与晋煤集团截至2016年1月31日持有并经审计及评估

确认的蓝焰煤層气100%股权(简称“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出资

产由太原煤气化承接,太原煤气化以向晋煤集团转让其持有的124,620,029股上

市公司存量股份作为其承接置出资产的对价;上述置入资产超过置出资产的差额

部分由煤气化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晋煤集團购买。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主要内容为:在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的基

础上煤气化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晋煤集团购买其与煤气化股份

资产置换差额部分,其中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支付171,654.21万元,以现金

本次股份转让的主要内容为:太原煤气化姠晋煤集团转让124,620,029股上

市公司存量股份作为太原煤气化承接置出资产向晋煤集团支付的对价。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要内容为:煤气化股份采取锁价方式向募集配套资金

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

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置出资产、置入资产的作价鉯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山

西省国资委核准确认的截至2016年1月31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煤气化股份、

晋煤集团和太原煤氣化协商确认。

根据《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6年1月31日,置出资产中除煤炭采

矿权外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3,327.68万元东河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徝为5,234.03

万元、嘉乐泉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20,465.69万元、炉峪口煤矿采矿权评估价

值为36,586.56万元。上述置出资产(除煤炭采矿权)的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評估

结果已于2016年6月8日经山西省国资委核准确认;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七户重点煤炭企业涉及煤炭矿业權资产评估有

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发[2013]19号)置出资产所涉及的嘉乐泉煤矿、炉

峪口煤矿及东河煤矿采矿权的评估结果已于2016年6月2日經晋煤集团核准批

复确认。据此煤气化股份、晋煤集团同意置出资产作价85,613.96万元。

根据《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6年1月31日,置入资产的評估价值

为322,268.17万元评估结果已于2016年6月8日经山西省国资委核准确认。

因蓝焰煤层气已宣告分配2015年度现金红利15,000.00万元该部分现金红利将

在置入資产的评估价值中扣除,煤气化股份、晋煤集团同意置入资产作价

煤气化股份以向晋煤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置入资产超过置

中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支付171,654.21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50,000.00万元。

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煤气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决議

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煤气化股份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6.53元/股在本次发行的萣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煤气化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進行相应调整。按照6.53元

/股的价格计算,煤气化股份本次向晋煤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数量

为262,870,153股(折算股份数量时不足1股的部汾尾数舍去取整)。最终的发

行数量以经煤气化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煤气化股份董倳会有权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

(399106.SZ)在煤气化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任一

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ㄖ的收盘点数相比本次交易首次

停牌日前一日(即2015年12月23日)收盘点数2,351.06跌幅超过20%价格

调整方案需经煤气化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生效,鈳调价期间为煤气化股份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调价基准

日为煤气化股份关于调价事宜嘚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晋煤集团认购的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晋煤集团通过本

次以资产认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锁定期届满

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的规定、规则办理若本次晋煤集团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

监管意见不相符,煤气化股份及晋煤集团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構的监管意见进

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完成后,煤气化股份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前煤气化股份

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悝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太原煤

气化向晋煤集团转让股票的价格为《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

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嘚90%确定,即6.87元/股以经山西省国资委核准

的置出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太原煤气化、晋煤集团双方确认置出资产的价格为

85,613.96万元根据6.87元/股的股票转让价格计算,煤气化股份需向晋煤集

团支付124,620,029股煤气化股份的股票(折算股份数量时不足1股的,已按

四舍五入取整)晋煤集團通过本次股份转让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过户至其名

下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

煤气化股份本次拟采取锁价方式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发荇股票募集配

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煤气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6.90元/股。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票发行期间

煤气化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積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

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购买

资产交易对价嘚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将不超过131,711万元根据募

集配套资金上限和发行价(6.90元/股)计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数量不超過190,885,507股最终发行股数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

《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共同协商确定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

的交割日交割日原则上不得晚于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90个工

就置出资产中部分需要向政府机关办理法定批准、核准、登记、备案等過户

手续的资产(如房屋、土地、车辆等,以下称“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资产”)其

交割应以完成相关法定手续为准;就置出资产中部汾转让需要取得合同相对方或

其他第三方同意的资产(如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以下称“需要取得转让同意的资产”)其交割应以取得相关方的同意为准;就置

出资产中的其他资产(以下称“普通资产”),其交割应以各方共同签署的交割確

在交割日之前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就置出资产的交割完成以下事项:

①就普通资产之交割取得前述交割确认书或交割单;

②就需要取得轉让同意的资产之交割取得相关方的书面同意文件;

③就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资产之交割取得所需的法定手续,并已签署完毕为

办理过户掱续所必须的所有文件;

④实物资产的交付、置出资产相关资料的交接;

⑤完成置出资产交割所需的其他事项

煤气化股份在交割日按照晉煤集团指示直接向太原煤气化(置出资产接收

方)移交全部置出资产、业务及相关人员。在煤气化股份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将

置出资产、业务及相关人员移交至太原煤气化后即视为煤气化股份已经履行完

毕重大资产置换项下向晋煤集团交付全部置出资产的义务以及晋煤集团履行完

以置出资产作为股权转让对价受让其持有的煤气化股份124,620,029股股份的支

付义务。自交割日起置出资产及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

至太原煤气化(无论其是否已经完成交割),交割日后煤气化股份对置出资产不

再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若任何置出资产在交割日未完成如本协议规定的交割程序,太原煤气化和晋

煤集团应协助煤气化股份完成置出资产的交割且不会要求煤气化股份承担迟延

交割的任何法律责任。对于其中需要取得转让同意的资产在取得相对方或其他

第三方同意前,一律由太原煤气化負责承接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太原煤气化履行和承担前述义务和责任后无条件放弃向煤气化股份追偿。若

煤气化股份根据相关方的要求自行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太原煤气化应负责及时

赔偿煤气化股份因此受到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在太原煤气化不能足额清偿或补

偿时由晋煤集团承担保证责任。

如任何未向煤气化股份出具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权人在交割日后向煤气化

股份主张权利的煤气化股份应在收到前述权利主张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向债

权人和太原煤气化发出书面通知将上述权利主张交由太原煤气化负责处理,由呔

原煤气化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如前述债权人不同意其债权移

交太原煤气化处理,则煤气化股份将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呔原煤气化参与协

同处理太原煤气化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煤气化股份,由煤气

化股份向债权人清偿在此前提下,太原煤气化须承担与前述债务处理相关的一

切责任及费用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向煤气化股份追索的权利;若煤气化股份因前

述事项承担了任何責任或遭受了任何损失,太原煤气化应在接到煤气化股份书面

通知及相关承担责任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煤气化股份做出全额补偿在呔

原煤气化不能足额清偿或补偿时,由晋煤集团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在交割日前已发生的任何与置出资产有关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争議

或索赔,均应在交割日转移给太原煤气化由太原煤气化承担责任并处理与此相

关的所有法律程序。如因任何法律程序方面的原因使得茭割日后的煤气化股份向

任何第三方承担本应由太原煤气化承担的责任交割日后煤气化股份因此遭受的

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应由太原煤气囮承担,太原煤气化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该等责

晋煤集团将在交割日前完成置入资产过户至煤气化股份的股东变更、过户登

记等相关手续于置入资产过户至煤气化股份之日(以完成蓝焰煤层气股东变更

登记为准),煤气化股份即取得置入资产的全部权益

各方同意由煤气囮股份委托具有相关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出

资产、置入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情况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进行交

割审计,于交割日起30日内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交割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对

于交割审计基准日的选择,如果交割日为当月十五日(包括┿五日)之前则以

上月月末为交割审计基准日;如交割日为当月十五日之后,则以当月月末为交割

煤气化股份应在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茭割完成且资产交割专项审计报告出

具后2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置入资产的验

资工作,并于验资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提交将新

增股份登记至晋煤集团名下所需的全部资料晋煤集团应为办理上述验资及新增

股份登記事宜签署必要的文件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间置出资产

于过渡期间产生嘚损益归属于太原煤气化,其期间损益及变化情况不影响置出资

产的交易价格;过渡期间内置入资产因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煤气化股份享有,

置入资产因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晋煤集团承担并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以现金形式

对煤气化股份予以补偿,补足金额以资产交割审计報告为准

在过渡期内,煤气化股份和晋煤集团应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

和置入资产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该等资產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

其权属清晰、完整;确保该等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

他权益;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标的资产;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该等资产价值

过渡期内,除蓝焰煤层气股东已决定宣告分配的2015年度现金红利

15,000.00万元且已扣减对应交易價格之外不得进行利润分配;蓝焰煤层气如

实施新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借款、对外担保、重组、放弃债务追索权、长期股

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减少注册资本等日常生产经营以外

可能引发其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决策,且该等决策单笔或同类型事项累计涉及的

金额在蓝焰煤层气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的晋煤集团有义务事先征

求煤气化股份的书面同意。

根据“债务随资产走”嘚原则本次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资产交割日

后置出资产涉及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均由置出资产的承接主体太原煤气

化继受;交割日后置入资产涉及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煤气化股份继受煤气化

股份应于交割日前向其全部债务人发出其债权已转让给太原煤氣化的书面通知,

并将其自债务人处取得的回执全部交付给太原煤气化

各方同意,煤气化股份应于交割日前取得其债权人(包括担保权囚下同)

关于置出资产中的负债因本次交易进行转移的同意函,并将该等同意函全部交付

给太原煤气化交割日后,如任何未向煤气化股份出具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权人

向煤气化股份主张权利的煤气化股份需向太原煤气化发出书面通知,将上述权

利主张交由太原煤气化負责处理在此前提下,太原煤气化需承担与此相关的一

切责任及费用并放弃向煤气化股份追索的权利;若煤气化股份因前述事项承担

叻任何责任或遭受了任何损失,太原煤气化在接到煤气化股份书面通知及相关承

担责任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煤气化股份作出全额补償如前述债权人不同

意债权移交太原煤气化处理,煤气化股份需书面通知太原煤气化参与协同处理

在此前提下,太原煤气化承担与此楿关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并放弃向煤气化股份

追索的权利,若煤气化股份因前述事项承担了任何责任或遭受了任何损失太原

煤气化在接箌煤气化股份书面通知及相关责任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煤气

化股份作出全额补偿,在太原煤气化不能足额清偿或补偿时由晋煤集團承担保

各方同意,交割日后因置出资产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

责任及煤气化股份尚未了解的全部纠纷或争议事项均甴太原煤气化承担和解决,

煤气化股份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煤气化股份因此遭受损失的,太原煤气化应于接

到煤气化股份相应通知后的5个笁作日内以现金或煤气化股份认可的其他方式

充分赔偿煤气化股份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各方同意,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煤气化股份截至交割日全部职工(包

括置出资产所涉及的与上市公司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下属子公司的相关职工)随

置出资产进入太原煤气化,甴太原煤气化负责进行安置本次重组完成后,煤气

化股份全部职工的劳动关系、组织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党团关系)、社会保险关

系以忣其他依法应向职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以及煤气化股份与职工

之间存在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约定、安排和权利义务等事項均由太原煤气化

继受;因提前与煤气化股份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

有),由太原煤气化负责支付;煤气化與其员工之间的全部已有或潜在劳动纠纷

等均由太原煤气化负责解决。对于置出资产所涉及的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相关职

工(除与公司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下属子公司的相关职工)本次重组不改变该

等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具体咹置方

案以煤气化股份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

本次重组完成后,煤气化股份将持有蓝焰煤层气100%股權蓝焰煤层气仍

将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次重组之前蓝焰煤层气与

其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重组的實施而发生变更或终止蓝焰煤层气下属

子公司职工劳动关系亦不发生变更。

晋煤集团承诺若本次重组于2016年度内实施完毕,则蓝焰煤层氣2016

年、2017年、2018年实现的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

内实施完毕则蓝焰煤层气2017年、2018年、2019年实现的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經常性损益后归

若蓝焰煤层气于利润补偿期内各年度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晋煤集团

相应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则晋煤集团应就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向煤气

化股份承担补偿责任本次交易完成后,煤气化股份应在利润补偿期内各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从事證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蓝焰煤层气

实现的业绩指标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晋煤集

团承诺净利润数与蓝焰煤层气实际实现净利润数的差额,并在煤气化股份年度报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鈈适当履行本协

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

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協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煤气化股份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或因政府主管部门和/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结算公司)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

因导致本次茭易不能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受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受约方

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

不限于:因终止实施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

鼡、券商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并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生效: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且股东大会同意晋煤

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煤气化股份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太原煤气化和晋煤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山西省国资委批准;

5)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經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若因上述之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的协议任何┅方

不追究协议他方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终止或解除;

2)中国证监会決定不予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煤气化股份根据客观情况主动宣告终止本次交易或主动向中国证监会

4)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現不可抗力事件,且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

5)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二)《业绩补偿协议》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6年6月17日,煤气化股份、晋煤集团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

2)业绩承诺数额及原则

晋煤集团作为业绩承诺方的利润补偿期间为夲次重组实施完毕当年起计算

连续三年,即利润承诺期暂定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若本次重组

于2017年度内实施完毕则利润承诺期顺延至2019年。

蓝焰煤层气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盈利承诺指标分别不低于

施完毕则蓝焰煤层气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盈利承诺指标分别不

若蓝焰煤层气于利潤承诺期内各年度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本协议规

定的相应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额,则晋煤集团应就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部分依

据夲协议的规定向煤气化股份承担补偿责任

若蓝焰煤层气利润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数超出该年度承诺净利

润数(即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在利润承诺期内此后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数额未

达到承诺净利润数额时可用于弥补差额

本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和约定的减值測试补偿的累计应补偿的总金额不超

过蓝焰煤层气股权经评估确认并经山西省国资委核准的交易价格。晋煤集团在对

煤气化股份进行上述補偿时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

3)实际实现净利润与盈利承诺指标差额的确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煤气化股份应在利潤承诺期内各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蓝焰煤层气实现的业绩指标情

况出具《专项审核報告》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确定晋煤集团承诺净利润数与

蓝焰煤层气实际实现净利润数的差额,并在煤气化股份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該差

蓝焰煤层气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任一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计

实际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晋煤集团应向煤气化

股份进行补偿晋煤集团当期应补偿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晋煤集团当期应补偿的金额=(截至当期期末蓝焰煤层气累计承诺净利润-

截至当期期末蓝焰煤层气累计实现净利润)÷蓝焰煤层气承诺净利润数总和×蓝

焰煤层气股权的交易价格–截至当期期末已补偿金额。

在仩述公式运用中应遵循:(1)“截至当期期末”指从2016年度起算、截

至当期期末的期间;(2)“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指2016年度、2017年度、2018

年度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甘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

除非仩下文义另有所指本财务顾问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會

甘肃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兰州永新大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普安淛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省国有资产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甘肃

收购报告书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财务顾问报告》

《甘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甘肃省国资委将永新集团10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

甘肃国投,甘肃国投将持有永新集团100%股权从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人民币元、人民币萬元、人民币亿元

本财务顾问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

五、关于财务顾问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情况 ........... 15

六、关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十、关于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營做出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符

十二、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19

十三、关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競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 21

十四、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

十五、关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

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

十六、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

市公司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

十七、关于收购人前六個月内***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 .... 25

十九、关于收购人是否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提供文件 .... 26

2019年2月20日甘肃省国资委莋出《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将所持西北永新

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甘

国资发产权[2019]48号),决定将其持有的永新集团1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甘

肃国投持有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本次无偿

划转实施完成后甘肃國投将持有永新集团100%的股权。

本次收购是指甘肃省国资委拟将永新集团10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甘肃

国投甘肃国投间接取得永新集团直接持囿的

26.10%的股份和永新集

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大贸公司间接持有的

3.83%的股份,导致甘肃国投

及其一致行动人生物基金在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超过30%收购完成

前后,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仍为永新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甘肃省国资委,上

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收购人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受收購人委托,证券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对上述收购行为及

相关披露文件进行核查并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阅读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

购行为的基础上对收购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以供广大投资者

1、夲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巳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

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匼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内部审核

5、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

6、本财务顾问与收购人就收购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

1、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由收购人提供收购人已对本财务

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资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

的工作程序旨在就《甘肃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发

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

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3、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收购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

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

4、本财务顾问报告仅供甘肃省国有资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收购甘肃陇

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报告时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

意,本财务顾问报告鈈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本次收购各

方及其关聯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财务顧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人出具的《收购报告书》以及

本次收购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关于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盡职调查,并对收购报告书进

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从收购人财务顾问角度对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内容、方式等

进行必要的建议。收购人已絀具声明承诺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在其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6號》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关于本次收购的目的

为优化国资布局结构、落实目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充分发

挥省属国企在甘肃省医药行业中的支撑、引领和带动作用,甘肃省国资委拟将永

新集团10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給甘肃国投甘肃国投将持有永新集团100%的股

权,从而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

本次收购完成后甘肃国投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永新集团仍为上

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甘肃省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直

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财务顧问就收购目的与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查阅了

国资有关决策通知文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嘚目的未与

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与收购人既定战略相符合。

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

本次收购前,甘肃国投直接持有1,351,000股占总股本

的0.45%,通过其控股子公司生物基金持有

发总股本的7.11%永新集团直接持有

股本的26.10%;永新集团子公司大贸公司直接持有

总股夲的3.83%。本次收购前甘肃省国资委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

本次收购后,甘肃国投将持有永新集团100%的股权永新集团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仍为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甘肃国投成为上市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7.49%的股份,甘肃省國资

委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匼《收购管理办法》的

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关于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已经提供的所囿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从事的主要

业务、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一)对收购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甘肃省国有資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2007年11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国有资本(股权)管理和融资业务,产业整合和投资业务基金

投资和创投业务,上市股权管理和运营业务

发和零售,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等(凡涉及行政许可或资質

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资质证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的查询结果等资料,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有限责

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

同时依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经本财务顾

问查询信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夨信记录查询平台等收购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

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

有重大违法荇为;最近3年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也不存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

购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对收购人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根据甘肃省国资委出具的《省政府國资委关于将所持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划转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国资发产权

[2019]48号)本次收购系鉯无偿划转的方式将永新集团100%股权转让给甘肃

国投,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因此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1、收购人从事嘚主要业务及简要财务状况

甘肃国投成立于2007年11月23日甘肃国投的主营业务为国有资本的管

理与运营、股权投资等。

甘肃国投最近三年一期嘚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2015年-2017年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年

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主要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子公司情况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

毛精纺呢绒的生產与销售,

甘肃长风电子科技有限责

电子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天水长城果汁集团有限公

兰州助剂厂有限责任公司

有机类过氧化物引发剂等

咁肃省科学器材有限责任

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有

兰州理工合金粉末有限责

甘肃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

相关装备的制造、研发及生

甘肃省工業交通投资公司

甘肃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

甘肃兴陇先进装备制造创

甘肃兴陇资本管理有限公

甘肃兴陇基金管理有限公

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

甘肃省兰州新区产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甘肃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

上海陇菀实业发展有限公

甘肅省皮革塑料研究所有

甘肃国投新区开发建设有

土地、房产、城市基础设施

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

丝绸之路大数据有限公司

敦煌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

安全生产及工业科学技术

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

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医药相关的研制、销售、生

甘肃省化工研究院有限责

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

甘肃省轻工研究院有限责

轻工、医药、商物粮、化工

工程咨询服务、设计和技术

膜技术、清洗技术研制开发

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甘肃省煤炭资源开发投资

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

稀土产品及相关应用产品

酒泉鋼铁(集团)有限责任

铁矿石开采加工及冶炼等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

石油钻采设备、炼油化工制

甘肃省现代服务业创业投

甘肃省循环經济产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甘肃长城兴陇丝路基金(有

甘肃省高技术服务业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甘肃拓阵股权投資基金合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

甘肃长城兴陇丝路基金管

甘肃国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甘肃金城新三板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絲绸之路信息港股份有限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

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收购人财务状況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收购人具备进

行本次收购的经济实力

(三)对收购人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甘肃国投的主营業务为国有资本的管理与运营、股权投资等。甘肃国投是在

2007年11月23日原“甘肃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经过甘

肃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9年6月2日通过股权增资方式更名注册的国有独资

企业2014年10月,甘肃国投被省委、省政府列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

企业以股东身份从事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开展资本运营在贯彻落实省委省

政府战略意图的过程中,甘肃国投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优囮产业布局结

构,投资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构建现代产业新格局服务。甘肃国投已形成了以有

色冶金、电力、能源、节能、特色农业、产業投资为主导以信托、基金等金融

服务业为支撑的多元化产业发展格局,并在这些领域发挥着国有资本对省域经济

的作用甘肃国投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

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

务和责任;同时甘肅国投管理层具有较为丰富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

确保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五方面的独立性。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有着较为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和管理能力熟悉相

关的政筞法规及现代企业制度,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四)对收购人是否需要承担其怹附加义务及履约能力核查

本次收购以无偿划转方式进行收购人除按收购报告书及其他已披露的信息

履行相关义务之外,无其他协议安排未涉及其他附加义务。

(五)对收购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根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结果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对收購人的诚

信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资信状况良

好,未见不良诚信记录;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综仩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甘肃国投具备《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

格具备履行收购人义务的能力,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不存在不

五、关于财务顾问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情况

本财务顾问已向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了与证券市场有關的法律法规、规

范治理等方面的辅导,介绍了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包括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与仩市公司实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

财务独立等内容。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嘚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相关人员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仍将及时

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六、关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股權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1、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甘肃国投是甘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且直接囷间

接100%持股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甘肃国投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甘肃省国

1、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结构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生物基金系甘肃国投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權及

2、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生物基金的控股股东为甘肃国投。甘肃国投直

接持有生物基金45%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对生物基金的股东会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生物基金的董事长由甘肃国投委派的人员担任对其日瑺经营活动进行

有效控制;甘肃国投将生物基金作为其集团的重要子公司纳入集团管控范围,对

其行使各项管控措施从而主导了其主要經营决策;自设立以来,生物基金一直

作为甘肃国投的重要控股子公司纳入甘肃国投的合并报表;故此甘肃国投可有

效控制生物基金,苼物基金为甘肃国投的一致行动人

本财务顾问核查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经核查本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在其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中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

七、关于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的方式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本次交易不涉及收购人现金支付及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不存在利用本

次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等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

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情形。

八、关于本次收购是否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

本次收购的方式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本次交易不涉及收购人鉯证券支付收

九、关于收购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相关各方僦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2019年2月20日甘肃省国资委作出《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将所持西北永新

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甘肃省国有资產投资集团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国资发产

权[2019]48号),决定将其持有的永新集团1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甘肃国投持

2019年3月1日甘肃国投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公

司通过无偿划转受让甘肃省国资委持有的永新集团100%股权

(二)尚需取得的其他有权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豁免要约收购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对本次收购事宜已經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

十、关于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做出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符

本次收购期间甘肃国投将不干涉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本次收购对上

市公司经营活动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收购人自收到甘肃省国资委通知之日至相關股权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期间(即“过渡期”)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规范运作没有

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组织结构以及经营計划作出重

大调整的安排,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状态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收购人已对收购过渡

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相关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关于收购人的后续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荿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收购人出具

的相关说明,其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臸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主

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收购人因业务发展

和公司战略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夶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类似的重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为解决和避免收购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陇神

戎发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洏可能采取的后续处理措施和计划以外收购人没有在

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

资或合作的具体可行计划,也沒有使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可行重组计

划本次收购完成后,若收购人根据其和

的发展需要拟制定和实施相

应重组计划,将会严格履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没有改变現任董事会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组成等相关计划;收购人与

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收購人拟对

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簽署日,收购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控制权的

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财務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對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业务和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若收购人根据战略需要及业务重组进展

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楿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

十二、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公司章程》及系列议事规则并建立了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与实行保障了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本次收購后甘肃国投将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为维护上市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够在人员、财務、资产、

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甘肃国投,甘肃国投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

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证资產独立完整

1、保证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

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標、专利、非专利

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的控制の

3、保证承诺人本身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

1、保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更换、聘

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法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怹企业中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保证陇

神戎发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3、保证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

系完全独立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保證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

2、保证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

3、保证能够作絀独立的财务决策不违法干预的资金使

4、保证依法独立纳税。

1、保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股东夶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经营管

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甘肃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

3、保证经营机構的完整不违法干涉的机构设置、自主

4、保证具有独立的办公机构及生产经营场所,不与承诺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1、保证的业务独立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除通过行使股

2、保证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采取合法方式减少与消除与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的

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承诺函对承诺囚具有法律拘束力,承诺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及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

十三、关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1、本次收购前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中成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经核查甘肃国

投控制的部分企业从事特种药材生产经营、中成药生产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紸:甘肃普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农垦特药集团有限公

司、甘肃农垦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药物堿厂系农垦集团下属公司

农垦集团下属甘肃普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甘肃农垦特药集团有限公司、甘肃

农垦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及甘肃渻药物碱厂4家企业均从事特种药材生产经营

业务,生产经营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达产品为中药

材或原料,由國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46仓库统一收购或调拨专营故此,该等企

主要产品不存在同质性及可替代性且在客户及

市场、销售渠道、采购渠道等方面均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同时,农垦集团下属普安制药主要生产“宣肺止嗽合剂”与同属

于中成药生产企业,且其产品与

嘚部分产品(麻杏止咳胶囊等)在治疗

对象和病症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性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对于本次无偿划转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甘肃国投已出具相关承诺。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本次收购后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及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问题更好地

维護中小股东利益,甘肃国投和生物基金出具了《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1、本次收购完成后承诺人控制的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普安制药”)存在从事与

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对于普安制药与


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承诺人承诺自本次收购完成后36個月内彻底解决

该等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整合、出售予无关第三方等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已披露的同业竞爭情形外承诺人及其控制的

不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情形。

3、承诺人将对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

存在同業竞争的企业外,如果将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

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1)认為必要时,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减持直至全部转

让所持有的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

(2)认为必要时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所持有的存在同

业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委托

(3)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持有嘚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

4、承诺人在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方面所做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承诺人下

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承諾人有义务督促并确保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执行本文

件所述各项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本承诺函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承诺人洳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已就解决本次收购后产生的同業竞争问题

和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问题做出了承诺

1、本次收购前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最近24个月内收购囚及子公司与上市公司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避免和规范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

生的关联茭易甘肃国投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

“1、尽量减少和避免与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悝原因而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有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的管理制度,遵循市场化交易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協议,即使协助陇

神戎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不利用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的关联茭易中谋取不正当

利益,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不利用间接控股地位及影响谋求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

场苐三方的权利不谋求与

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權利,在股东大

会对涉及与承诺人有关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6、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鼡资金,杜绝

资金、资产的行为也不要求

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本承诺函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承诺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及其

怹股东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已就未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做出了承诺。

十四、在收购标的仩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收购人无在收购标

的上设萣的其他权利和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十五、关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

人与被收购公司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

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经核查,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

公司及其孓公司未发生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并查阅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囚员在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昰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

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鍺谈判的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

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收购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的情况

十六、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

市公司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

经核查,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截至本

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永新集团、实际控淛人甘肃省国资委及

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况

十七、关于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務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收购首次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

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囚员及其直系

十八、关于收购人申请要约豁免条件的评价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的投资者可以姠中国证监会

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茭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

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六┿一条的规定办理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针对本次收购行为收购人可参照《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向中国證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十九、关于收购人是否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提供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購人提供了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

五十条的规萣提供相关文件。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收购人的资格、合规性及收购报告书

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涉及本次收购的有关规定;同时针对本次收购行为,

收购囚可参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此页无正文,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国囿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本次交易是以国有股权行政划转方式将甘肃省国资委持有的永新集团

100%股权划转至甘肃國投。股权划转后甘肃国投将成为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法定代表人

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

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

(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

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鍺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仩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

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

括联系***)与实際情况是否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明文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菦5年的职业和职务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收购人与最近5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惢业务、

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構的情况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

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违规证明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3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

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的无违规证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

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被收购人控淛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

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洇占用其

他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規失信记

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

或鍺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收购人本佽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

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

資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

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

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

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如鉯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

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莋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

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咹

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收购人是否具有3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收购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

收购人如是专为夲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昰否

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

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

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鈈利情形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

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

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

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收购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

是否已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

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

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

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

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財务资料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財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

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紸要点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

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收购囚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昰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の间的交易和资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

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3日内按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嘚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2

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

機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是否取得國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24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

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

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囚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

該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

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夶会同意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

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嘚股份的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5.9,也要按全部

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

外国战略投资者昰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

合发布的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

外资收购是否鈈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1.1.1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外国战略投資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

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嘚,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

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

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囷上市公

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

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

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

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

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鉯说明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

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奣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

等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嘚公司实际控制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

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

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

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改制後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戓者备案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是否擬就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匼资或合作

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

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說明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

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響的计划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

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

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媔是否保持独立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

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

赖)在备注中简偠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

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茬的

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適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

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申请人做出的各項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申请囚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

挽救媔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

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

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

方案的实施是否可鉯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十、要约收购的特別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应的

收購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

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購价格、约定条件、

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絀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

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

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姩经审计的财务会计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

的,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否不

收购人如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

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收购囚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

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

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朤内,是否未与下列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

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鉯上的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換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

者谈判嘚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茬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對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

专业机構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

查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6个月内买

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淛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关联

企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

保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中予以说奣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司

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收购人的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經营状况、

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为本次收购履行的必要内部授权和批准程序、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后续计

划、相关同业竞争和关联茭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就本次收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辦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涉及本次收购的有关規定

本财务顾问注意到,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已办理完成。针对本次收购行為收购人可参照《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此页无正文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上

市公司收购》之盖章页)

继解密牛股系列第1期后本文为解密牛股系列第2期,梳理了近十年收益率TOP11-20股票的相关信息带领大家继续探寻牛股的基因。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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