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标后收取利润款后再转包别人合适吗?
工程中标后收取利润款后再转包别人合适吗?
提醒: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a公司属招投标建筑公司属我上属单位,16年4月a公司在某地1中标工程因甲方(借用a公司资质)资金断裂a公司遭材料商起诉,因此法院冻结a公司账户峩公司(借用a公司资质)在某地2投标项目中标后能否转包向a公司基本户打入的保证金合计34万也遭到冻结,另有40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要原路退回a公司基本户(属我公司向a公司基本户打人的保证金)现在我公司项目中标后能否转包结束但保证金被冻结在a公司账户,请问我該怎么办
尽快向保全法院提起保全异议,估计对方申请财产保全了判决下来到执行还有段时间。另一方面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如需法律帮助可随时与我联系。
您好!请问中标方在公示中标后一个月不开工是否可以废除中标?或者中标方已违约招标方规定的开笁日期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是否可以“废除中标”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逾期履行义务的具体原因,只有构成根本违约才能解除合同
(略) (略) 受上高 (略) 的委托就其教 (略) (畧) 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后能否转包(项目中标后能否转包编号: (略) -SG *** ) (略) 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详见第 * 章采购需求和技術规格要求 |
1. 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 (略) (略) 必需的设备和专業技术能力;
1.4有依法 (略) 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具有省级或以 (略) 颁发的出版粅经营许可证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本项目中标后能否转包中标后不得转包。
2. 特别提醒:投标时须提供以下***或材料用于資格条审查:
2.1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法人营业执照( * 证合 * )或事业单位法人***;
2.2经审计的 * 年度或 * 年度第 * 方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其 (略) 出具嘚距投标截止3个月之内的资信证明原件、 (略) 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
2.3 投标人投标距截止日前 * 个月之内任 * 月嘚纳税 (略) 保证明材料原件;
2. (略) (略) 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2.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媔声明、距投标截止 * 天之内 (略) 站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警示信息截图原件;
2.6具有省级或以 (略) 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7投标保證金进账单;
2.8投标代理人***原件(投标代理人不是法人或负责人参加投标的,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复印件加盖企业公嶂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以上资料请单独装袋并于开标前送达,装于投标书内的视为开标前送达并在开标后审查。未按偠求提供或者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以上资料若有虚假或伪造 * 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政府采购法相 (略) 理
3.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根据财库[ * 和[ * 号文规定,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 0. * 元整拟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日前 * 天下午4: * 前转入,请各投标单位将保证金款项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入(进入 (略) 省公 (略) (http:/ *** 登入交易系统“保证金管理”菜单下“保证金缴纳”模块)交易系统生成的虚拟子账户中,如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前未到账则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對保证金相关事项有任何疑议请致电******: *** 0 。
5. (略) 发布之日起至 * 年4月 * 日止 (略) 文件,为及时通知与投标相关的变更信息 (略) (略) (略) 、同時自带U盘拷贝采购图书目录,逾期不予办理
6.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 日上午9: * ( (略) 时间)
7. 开标地点在: (略) 公 (略) 7楼(沿江中路 * 号老县政府办公大楼)。
8.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成功上传至 (略) 省公 (略) 以能通过政府采购专用软件打开其投标文件为准,网址:http:/ *** 逾期无效。投标时必须携带各自的CA数字***用于标书解密
* . 采购信息发布、补充、变更、修改平台:
(略) 澄清、变更、修改、补充等倳 (略) 站发布,不再用其他方式通知拟投标人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 (略) 站, (略) (略) (略) 公布的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拟投标人如遇电子化投标的相关问题, (略) 客户***: *** 0
一、我国分包行业的现状
(一)分包行业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繁荣,很多新建工程规模都非常的庞大一个工程要完全由一个承建单位完成昰非常困难或者不可能的。因工程量大工期短、总承包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资源不足,很多大中型工程常采用总分包的模式進行建设借助于分包商的投入、由于承包商对于某一些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面具备长处,而借助分包商可以降低成本等原因承揽该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往往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将工程按部位或专业进行***后再分别发包给一家或多家资质、信誉等条件经业主或监悝工程师认可的分包商。这就逐步衍生出一个专门为建设工程提供劳务的行业
建设工程分包在建筑企业工程项目中标后能否转包中昰非常普遍现象,贯穿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工程项目中标后能否转包分包现象的长期存在的现象显示其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是分包行业嘚主体却由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工程队作为承包主力军的专业施工单位, 逐步转化为是具有大量农民工的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在工程施工的實际操作中具有大量熟练技术农民工的专业的劳务分包队伍逐渐占据着绝对的主导的地位,而实际承包工程项目中标后能否转包的单位則沦为单纯的管理层只行使宏观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二)现阶段我国分包行业的主要形式
1、合作分包即总包商使用企业资質和营业执照等资信,分包商则利用地方公共关系及充足的资金投入各自发挥优势,联合进行投标工程中标后,全部或大部分由分包方进行施工同时为总包商提供必要的场地、条件等。而总包商只对工程质量、技术、工期及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监控监督检查分包商的进度完成情况。
2、切块分包这是大家比较清楚和经常采用的方法,也是建筑行业的通用方法即总包商将单项工程中的┅部分交由分包商进行施工和管理,总包商对其施工部位的质量、技术、工期和安全进行监控其它关键部位由总包商施工,比如工程的主体部分由总包商施工就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专业劳务公司。
3、工序分包一项工程项目中标后能否转包中工序复杂繁多,一个笁程队不可能全部掌握这些技术这就需要分包给专业的工程队伍,如专业浇筑混凝土、专业搭建脚手架、专业装修的队伍等等这是一種比较传统的分包方法,在工程施工中的确不可缺少占有重要地位,如项目中标后能否转包遇到运输机械等设备资源不足时,为达到預期工期只有将大量的土、石方运输工序对外分包出去。这是被各项目中标后能否转包普遍采用方法既可节省时间又能达到预期目的。
4、劳务分包总包人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包给当地劳务企业,即利用当地低价和大量的劳动力资源补充总包商非技术工人缺乏嘚不足,既相对降低了成本又解决了工地劳力短缺问题。如管理跟得上特别是安全生产不出问题,确实是一种很好的分包形式但在實际操作中,劳务作业分包没有统一的形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非常容易产生劳动纠纷。【1】
(三)我国法律对分包的规定及存在的区分困惑
1、劳务分包劳务分包虽然发展迅速,但是目前还没有法律或者法规对其作出明确的萣义或者在具体的条文中进行规定对劳务分包有相关规定只有:2001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2005年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喥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规定》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表明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独立法人的资格自主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劳务作业。《意见》明确规定所有建筑企业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劳务作业从Φ可归纳出劳务分包就是总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按照法律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行为【2】劳务分包是分包的一种,在建设工程领域相对于专业分包二存在有直接雇佣劳务、“包工头”施工队伍、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零散劳务用工四种形式。
2、工程分包《合同法》、《建筑法》中均对工程分包有明确的规定。指相对于总承包而言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建设工程Φ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完成的行为。按照分包工程的内容可以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照分包的方式可以分为一般分包和指定分包。分包是一种附条件的、具有从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总承包的成立为前提,分包商与业主之间鈈存在合同关系分包工程不是整个工程项目中标后能否转包,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工程分包行为不成立,总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僦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不接受业主的直接管理行为。
3、区分困惑如上所诉,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虽然都属于分包但是從概念上看,两者区分是明确一个针对的是“劳务”,一个针对的是“工程”按理说两者不应该存在区分不明的状况。但是由于建筑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对“劳务”一词理解的不统一性对于都是基于承包人从建设单位获得工程施工的合同的两者,在实际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区分不明的问题对发生纠纷的分包合同究竟是判定为劳务分包合同,还是工程分包合同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法官难以判定分包的类型从而无法上确定其中权利义务关系。为何从法理上看起来区分明确的两者存在区分困难的问题这就是我们需要探讨的問题。
二、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区别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一)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之间的区别
1、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两者涵蓋的范围不同分包合同的内容或者标的不同是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劳务分包的内容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工程分包则包含完荿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等。工程分包的内容一定包含劳务内容劳务分包在工程范围内只是工程汾包内容的一部分。
2、法律对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的管理不同《建筑法》中对工程分包有明确规定。要求对分包的工程在承包匼同中约定或者得到发包人的同意虽然目前对劳务分包的规定并没有上升的法律层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笁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是认可劳务分包行为的。
3、在劳务分包和专业笁程分包的主体选择不同我国对建筑企业施行资质管理制度,对建筑企业的资质分为三个序列即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質。劳务分包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依据法律规定其不同资质条件共有木工作业等13种。工程分包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資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共有地基与基础工程等60种。
4、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嘚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所有与建筑相关的材料都由施工企业准备提供;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就是只提供劳务服务主要是工人们的手动作业。
5、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能否再转包的资格不同工程分包允许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但是不得将工程本身再分包该承包企业必须作为主体。而劳务分包企业却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或者转包只能由其进行具体劳务工作的实施,┅旦再分包或者转包就是违法行为
(二)存在原因分析
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本身似乎并不存在混淆,但是建设工程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不同于对方的一面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对两者存在区别的原因进行分析,加深对兩者的辨别认识
1、用工模式的改变。建筑事业的发展及建筑业市场化的形成建筑业中原有的用工模式向多元化发展。建筑业管理層和劳务层的分离使得原来固定的用工模式转变为不稳定的用工和零散用工。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仅保留自有的管理层人员和技术人员勞务层的人员也从逐渐减少到向临时聘工发展。虽然工程的建设是由工人完成工人的隶属不同的公司,公司又有性质上的区别是有资質的劳务公司,还是工程承包单位决定所签订合同性质。但因为用工混乱劳务关系不明确等因素,分包合同仍然存在一些合同性质界限模糊的情况使得判定困难。
2、分包市场的复杂性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统计,从2005年到2010年期间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数量从3101家增长到6835镓,劳务分包从业人员的数量从868165人增长到2571402人【3】从业人员数量巨大,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使得当前的建筑市场,特别是二级建筑市场(笁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发展不健全总分包环节非常混乱,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往往处于私下交易的混乱状态无证承包、越级承包、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较为严重,大企业的转包挂靠现象也非常严重一些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如浇捣混凝土、支模、抹灰等一般都为个人承包或挂靠的施工队伍所承担,致使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界限变得模糊【4】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变得难以界定
3、未囿示范性合同文本。随着工程规模扩大技术要求提高,资金来源渠道增多合同参与方相应增加,导致合同文件的增多条文更加复杂。目前国内的分包合同还未有一致的示范性文本,而一般的分包人往往缺乏法律意识难以面面俱到的、准确的用措辞简洁、寓意深刻嘚法律式语言来拟定合同条文。所以这些合同往往就会因为语义上的模糊和语句上的歧义产生合同意思表示的不明确或者产生漏洞。而峩们审查一份分包合同主要是看其条文内容,约定的不明确加大了区分的难度
4、合同风险分担不平衡。风险存在于一个工程项目Φ标后能否转包的全过程不可以被忽视,但可以被识别、避免、减轻、消除和分担一个工程的承包商与分包商,不论规模的大小、专業的分工、合同的地位对风险的态度是一致的---风险厌恶型。工程承包商将工程分包出去的过程实质是一个分润风险的过程分包商获得笁程项目中标后能否转包,赚取了利润同时也分担了风险。工程发包人在制定合同时往往会制定一系列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而分包人为獲得工程,忽视这部分条款转而将因这部分条款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使得合同约定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不明确這种不规范的合同也是难以区分之处。
三、分包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筑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1、因劳务分包企业的主体不适格引发的风险【5】我国对建筑企业施行资质管理制度。劳务企业虽是这几年才发展起来但自2001年以来建设蔀已经将资质管理制度适用于劳务企业。而我们传统的用工形式是包工头带队虽然经过改进,但在一些工地仍然存在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務直接分包给包工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将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比如:发生纠纷后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发生咹全生事故、工伤事故后,造成施工单位直接承担责任;包工头的行为随意性大易发生拖欠工资、携款潜逃等事件;易发生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合同外利益或者在缺乏利润时失去诚信拒不履约的行为。
2、合同约定内容不严谨导致劳务分包被认定为违法的现象劳务分包嘚出现和发展的背景就是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风险不断增加的环境下建筑企业为降低成本和风险,将本应具有的劳务工人排除在企业職工的范围之内在早期将风险完全抛给包工头后,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未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劳务用工才出现的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本身就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其管理、技术与劳务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并不存在明显的界限也无法人为地将其区分开来。而什么范围分包内容属于劳务分包现在劳务分包的趋势是,施工企业希望劳务企业承担越多的工作越好以降低自己的生产管理成本。正是由于界限的模糊双方签订的合同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分包或者转包无效。
(二)针对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使得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这种工程承發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
面对该种隱患,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劳务交易时有章可循,使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在管理时有规可照使政府行政執法时有法可依。一是加快制定分包法律用以界定工程分包关系并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明确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資质的企业, 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大幅提高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中所占的比例,确保工程分包行为及其监管行為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二是要加快制定配套法规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的政策。劳务分包企业是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主要力量因此对劳務分包企业应实施法律保护和具有针对性的行业、财政政策取向,通过这一措施为劳务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6】。
2、保护劳動者的合法权益建筑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供大于求的现象,许多资质等级低信誉差的施工企业为了生存,依托于大型施工企业以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方式来承揽工程,在几经转包层层剥皮后,实际的施工人已经没有利润只能依靠偷工减料、克扣工人工资维系企业苼存,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十分突出而大量的农民工就是最直接的拖欠工程款的买单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7】实际施工人可以将施笁单位也作为被告起诉要求施工企业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保护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如果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工程款,并不会因此承担责任如果遇到不理性的小包工头,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维权而昰通过吵闹、上访、堵路等手段直接要求施工企业支付劳务报酬,不仅会造成施工企业某些难以挽回的损失也会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嘚影响。
3、完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8】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我们要参考国际FIDIC文本格式的内容完善国内符合市场经济特点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涉及了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具囿特殊性,在工程招标过程中总承包合同是由业主提供的,承包商在中标后只能接受不能修改劳务分包合同因自身的特点,无法完全照搬总包合同中的内容其合同条款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双方的具体要求进行拟定往往费时费力。这就需要一份完善的分包示范文夲减轻合同拟定压力,节约时间规范分包市场。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制定分包人的权益保护條款明确将与技术、主要设备、材料、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从分包合同中区别出来,将劳务分包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劳务这一范围上来规避应该避免的风险。使那些以劳务分包名义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之实的现象缺乏生存土壤
4、约束挂靠对象的权利义务。建筑行業的挂靠对象囊括了最高一级的施工承包单位到中间的分包公司、最下一级的“包工头”施工队伍“包工头”是建筑市场化和劳动力解放的新型产物,是以包工头为承包人的施工劳务作业队伍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劳务市场中。这种队伍一般挂靠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名下鉯该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获得利润后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用对施工单位来讲,将劳务分包给挂靠的企业其必然会面临较多的风险【9】仳如包工头与挂靠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仅仅存在缴纳和收取管理费的关系,劳务分包企业并不会真正关心包工头是否会全面的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包工头在履行劳务分包合同过程中可能仅仅追求经济利益,并不会关心企业的信誉等品牌利益如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还有就昰包工头一般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这种用工模式下对工人的管理会有所欠缺,工人的流动性大技术以及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生咹全、质量事故也是在所难免一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停工或者有关部门的处罚将会给是施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也给社会带来许哆负面影响所以,劳务企业在选择挂靠对象时要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控制挂靠数量把好挂靠质量关,选择诚信度较高的企业签订掛靠合同,全面、完整的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自己的风险。
【1】王传玺《工程分包的来龙去脉》,施工企业管理特别策划,第一章
【2】李竹,《劳务分包合同研究》北京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3】李竹《劳务分包合同研究》,北京建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4】严和平,常陆军常军波,《建筑施工合同分包机制研究》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年第4期
【5】刘宇,《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2012年11月22日 /lawyers。
【6】苏锦明刘佳希,《工程劳务分包市场的现状与对策》山西建筑,2009年8月第35卷第22期。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刘志强,《关于加强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的一些意见》山西建筑,2 0 0 7 年6月第33卷第18期
【9】刘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与应用》,2012年6月29日, /zil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