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二初字第?号
被告中国湘潭农业银行網点分布行?????司湘潭县支行,住所地
代表人杨文科,系该行行长。
原告中国湘潭农业银行网点分布行?????司湘潭县支行(以丅简称“中国湘潭农业银行网点分布行湘潭县支行”)诉被告胡??、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赣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谭琪弋、人民陪审员陈虎泉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審理,代理书记员唐师担任记录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湘潭农业银行网点分布行湘潭县支行诉称,????年??月25日,被告胡??因收购湘莲资金短缺向原告下属的花石镇支行贷款人民币1300000元并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月24日到期,由被告胡??及被告吴??以自有的两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了湘潭县他字第号《他项权证》。同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并出具《个人借款凭证》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找到两被告进行催收,但两被告均已经营亏损为由拒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原告对两被告的抵押房屋茬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胡??、吴??均未答辩。
原告中国湘潭农业银行网点分布行湘潭县支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信息资料,拟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房产抵押清单、被告胡??房产证(产权证号:潭房权證湘潭县字第号)复印件、被告吴??房产证(产权证号:潭房权证湘潭县字第号)复印件、他项权证复印件(潭房他证湘潭县字第号)、《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拟证实被告胡??于????年??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13……(本文书还有20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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