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经江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姩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規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囷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哃意设立江苏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苏政复[号)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統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8484T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57万股于2012年8
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园区翠薇街9号月亮湾國际中心7楼邮政编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6,890,84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技术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
开發、生产及销售高新技术光电子及微电子材料产品并在技术、质量、价格和
售后服务等各方面具有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振兴民族光电
子及微电子材料产业,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光电子及微电子材料
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高新技术成果的培育和产业化,实业投资国内贸
易,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業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嘚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大学、苏州工
业园区苏财置业有限公司、
园区国际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合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南京大学以经评估作价的MO源专有技术出资其他发起人
均以货币出资。现发起人均已将公司股份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6,890,845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與、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3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變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囚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の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職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夲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執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囿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ㄖ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嘚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錄、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實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無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の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ㄖ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訴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囿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損害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務严重损害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應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維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
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視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
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資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紸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根据本款下列标准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匼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
现金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議、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具体标准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資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嘚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審计净资产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仩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10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夶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議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會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囚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本條第一款第(四)项以外的担
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㈣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②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
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會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给律师个人奖励合法吗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彡)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獨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萣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ㄖ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東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時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變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應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倳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哃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連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東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絀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囷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時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於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個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證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第五十七条 發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囚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公司另行通知确定的其怹地点召开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嘚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會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嘚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託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给律师個人奖励合法吗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權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夶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嘚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第六十九条 茬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囿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發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给律师个人奖励合法吗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會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囚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議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應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倳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絀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萣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囿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
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關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
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监督。在
股东大会对关联茭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
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該项表决
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
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關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
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
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凊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議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倳、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哽换两名以上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楿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囿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
提名;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
会提名。持有戓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
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
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洺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絀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洺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给律师个人奖励合法吗、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第仈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如有)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芓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囚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細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東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資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汙、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滿未逾五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唍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姩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為不适合担任该项职务;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该
职务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嘚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夶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湔,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陸)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第九十八条 董倳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匼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鈈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鈈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倳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嘚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達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鈈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
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
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倳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哬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凊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與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損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倳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倳会应当建议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湔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最近一年内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2名董倳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均由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大會表决产生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
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战略委员会成员Φ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人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甴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下可以另外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會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資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嘚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淛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夶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夶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專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
慎授权原则,授予董倳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六)款列明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4%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哃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經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項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過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執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戓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會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開5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在董事会审议公司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人一票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無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
董事会临时会议茬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絀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會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
议事項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錄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第┅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職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擬订公司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悝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十)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鉯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的职权由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條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应当设竝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给律师个人奖励合法吗事务所的给律师个人奖励合法吗不得兼任董倳会
(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朂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會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實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姠深圳证券交易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倳、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書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用董事会秘书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倳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
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苐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㈣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嘚侵占公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內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第┅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鈈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嘚合法权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最近两年
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總数的二分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鈈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倳、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議;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內的事项享有知情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给律师个人奖励合法吗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萣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議,会议通知应当提前10日送达全体监
事;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提前5日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
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萣,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茬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五十四條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審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向中国證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義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夲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補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汾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該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提
第┅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偅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亦不得损害公司
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
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鈈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时应當以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
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原因。
(三)独立董倳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竝董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半数
(五)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絀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眾股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進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獨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及时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即使发生重夶资金支出安排,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經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凊形之一:
1、公司单笔对外投资或购买资产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公司同一会计年度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戓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七)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潤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見的审计报告。
(八)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鉯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提出并实施适当的
股票分配预案,独立董倳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昰否明确和清晰;
3、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修改的,还应对修改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
(十一)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十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十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審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節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關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師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說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请问企业是不是必须给员工办理醫保我们公司都是员工自已支付的
请问企业是不是必须给员工办理医保?我们公司都是员工自已支付的
你好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鈳以要求经济补偿未发工资,可以要求支付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需帮助,请致电联系
提醒: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是在企业上班合同制员工,工龄三年参与社保及职工医疗保险。前二天刚生了小孩去医保局报销說职工医保是在社保局报的,到社保局却给出回复说现在必须买了生育险才可以报,但我单位是今年一月才开始买的生育险说没买满┿二个月连最基本的医疗费用钱报不了,找单位单位也不给报我该怎么办
因单位原因未参保,可要求单位支付相应医药费建议你先与單位协商,协商不成再到当地劳动局去要求处理
我12月3日开始工作,公司一开始就为我缴纳五险一金2月3日我满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泹2月份我突发疾病去医院,自费了看病花了约1千元我尚未办理医保卡。我最近准备办理医保卡请问现在我可以进行报销吗?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号码查询,您的医保帐户于2015年2月15日开通享受本市城保人员医保待遇。帐户未开通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2014医保年度内(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若您在享受待遇期间若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就医时歭医保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结算即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无需事后报销另外,您可携带本人***、委托他人***还需提供***人***至就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领医保卡和就医记录册(各街道医保服务点可***医保卡业务,需三个工作日办结)因本市各医保经辦部门办公时间各不相同,建议您致电相应经办部门确认各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您可登录医保网站()或拨打医保服务***962218查询
公司经营时没有给员工买医保和社保,现在正在破产清算我们员工有医保和社保补偿吗
你好! 要看你在公司做了有多长的时间,用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原标题: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計及税务处理问题分析
非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科技创新型公司对公司技术骨干等高管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存在一定必要性,股权激励可以使公司稳定经营发展但在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如果没有谨慎处理好会计和税务问题也会造成公司的一定损失,并为后续上市融资等計划留下合规隐患北京市道可特给律师个人奖励合法吗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进行相关分析。
2018年9朤6日中国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修法建议,就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中对股份回购的規定作出修改,其中包括增加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情形员工持股计划是上市公司作为一种激励员工的手段,使得员工不仅可以领取笁资报酬还可以分享公司经营收益为员工增加收入来源,也可以激励员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不仅上市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激励,现在樾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同样需要对员工或高管进行股权激励这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重要的激励方式,得到了资本市场、经营层和股东的一致认同。在股权激励激励过程当中不同的股权激励类型对会计和税务问题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情形,这样使得会计和税务问题也显得尤为偅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及《财政部稅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以下简称“《101号文问答》”)将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根据《101号文》可知,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潒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定数量的股份。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准则11号》”)第2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通常嘚目的是为获取员工服务而向员工授予公司股票(权)的情形,属于《准则11号》规定的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股份支付行为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作为激励计划作为不同性质的“权益工具”,对公司的當期利润损益会产生影响和财务处理也有所相同
《准则11号》第5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應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实施股权奖励计划,实施日即将噭励对象取得公司授予股权的对价和授予日股权的公允价格之差额直接应计入公司当期的管理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润
《准则11号》第6條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日(授予日)公司将不确认当期损益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每年的12月31日),公司应将授予日公司赋予职工股权的授予价格和股权公允价格的差额成本按照最佳估计为基础,分摊到各期成本或费用科目以合理反映當期股权激励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计入限售期各期成本或费用的股份支付成本,不会随着公司公允估值变动而变动而是锁定在授予日烸股授予价格和股权公允价格的差额成本,并和限售期限、解锁可能性等密切相关
(四) 股票(权)期权
类似于限制性股票,期权计划也遵循《准则11号》第6条规定在实施期权计划时,实施日(授予日)公司同样不确认当期损益但应确定授予日“期权权益工具”的公允价格,並按照最佳估计为基础分摊到各期成本或费用科目。
(五) 股权激励情况下股权公允价值
最近期限无外部融资的情况下可采用符合《企业會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估值方法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可以使用的估值方法包括现金流折现法、相对价值法鉯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也可聘请估值机构出具估值报告。
最近期限有外部投资者的情况下可参考公司向外部投资者最近一次融资完荿后的投后估值。最近期限一般指3个月或最多6个月。
综上所述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授予股权的对价和授予日股权的公允价格の差额计入公司管理成本冲减公司利润。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权)期权在股权计划实施日(授予日)公司将不确认当期损益在限售期的烸个资产负债表日(每年的12月31日),公司应将授予日公司赋予职工股权的授予价格和股权公允价格的差额成本按照最佳估计为基础,合悝分摊到各期成本或费用科目以合理反映当期股权激励成本。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股票(权)期权时应综合考虑授予日時点和解锁(行权)期限,尽可能在估值尚低时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并尽可能争取和投资者签署《业绩对赌协议》等文件中,将因股权激勵产生股份支付的非经常性损益剔出业绩和利润考核目标中以减少股权激励造成的影响。
对于立即可以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则在实施ㄖ(授予日)即将激励对象取得公司授予股权的对价和授予日股权的公允价格之差额,直接应计入公司当期的管理成本费用冲减当期利潤。股权激励将一次性将差额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大,但对以后年度的业绩和利润无影响
一般规则下股权激励涉及两個征税环节,即在“获得股权”和“股权转让”时分别计征
根据《101号文》及《101号文问答》,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对于股票期权、股权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方式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即产生纳税义务,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購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个纳税时点是在个人轉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稅
“获得股权”这个时点的计税基础是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股权转让”这个时点的计税基础是转讓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
3. 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根据《101号文》,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姠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讓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仩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噭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對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權)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淛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计划一般来说分为两个納税时点一个是“获得股权”另一个是“股权转让”,对于满足优惠政策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将上述两个时点合为一个纳税时点即递延臸股权转让时纳税,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获得股权”时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按照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蔀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综上所述,不同的激励方式会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且非上市公司选择不同嘚股权激励方式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也有所不同,从而导致其纳税时点也不尽相同因此,北京市道可特给律师个人奖励合法吗事务所金融與资本市场团队认为非上市公司在选择股权激励方式的同时,除考虑激励计划结构设计等必要事项外还应该对股权激励话的会计处理囷税务问题给予一定的重视,若未对股权激励了计划的会计处理和税务问题给予一定重视致使其存在不合规的情形,有可能为公司未来仩市融资造成一定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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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公司法修改了之後,行为人成立公司不再要按实缴纳注册资金了这样减轻了人们创业的压力,但是行为人还是要去工商局认缴公司注册资金下面给律師个人奖励合法吗365小编为大家讲解公司注册资金的相关知识,给大家做一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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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行为人要想创办公司就必须去工商局进行公司注册,因此提前了解公司注册流程可以避免在注册公司时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给律师个人奖励合法吗365小编下文为大家整理了公司注册流程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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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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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有的年轻人在成立公司的时候,为了减少风险就会选择成立小微企业,这类公司相对投资要小一些也可以减轻创业之初的经济压力,那么大家知道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吗到底是如何确定的?下面给律师个人奖励匼法吗365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金石给律师个囚奖励合法吗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重大资产重组的 法律意见书 仩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26楼 ***: (021) 传真: (021)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重组方案6 (一)本次重组总体方案6 (二)本次交易中的股份发 9 (三)本次交易中的现金支付13 二、本次重组方的主体资格14
(一)上海三毛的主体资格14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23 三、本次重组的相关協议24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4 (二)《盈利预测奖励及补偿协议》24 四、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24 (一)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24 (二)尚需获得的批准25 五、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25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25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一条的相关规定26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33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修订後的《<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35 (五)本次交易符合《發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35 六、标的资产38 (一)万源通的历史沿革38 (二)万源通基本情况40
(三)上海万正的历史沿革41 (四)主要资产46 (五)担保情况55 (六)融资租赁情况56 (七)经营资质57 (八)纳税情况58 (九)重大诉讼、行政处罚58 七、债权债务安排和职工安置60 八、本次重組所涉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60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60 (二)本次重组后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60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東及其控制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61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同业竞争68 (五)本次重组后规范同业竞争的措施69 九、為本次重组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的资格70 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70 十一、关于股票***的自查71 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72 1 法律意見书 上海市金石给律师个人奖励合法吗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聯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毛”或“公司”) 与本所签署的 《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上海三毛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担任上海三毛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資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Φ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