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法院针对担保人无偿还能力的偿还本金合理吗

原标题:催讨借款无人还 法院:被告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法院针对担保人无偿还能力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4月2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1份约定由张某向张某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5日止被告易某、黄某以法院针对担保人无偿还能力的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字。同日原告即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本金。后被告张某通过微信方式转账11,000元至原告指定的账户被告易某也转账10,000元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借款29,000元。

安源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告张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还款期限,该约定为原、被告双方當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借款未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某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未足额偿还借款,剩余29,000元尚未偿还应当承担引起本案诉讼的全部责任。被告易某、黄某以法院针对担保人无偿还能力的身份对上述借款予以担保虽然没囿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間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对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未有约定,现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应予支持。

我16年朋友帮忙担保借了25万月利息15000.去年资金周转困难,到现在有6个月没付利息他们要起诉我的,请问这合理吗我不想连累朋友,我还的利息早就超出本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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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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