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高伟1974年12朤16日,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地址:西宁市,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360号1栋3层,
地址:广西省南宁市衡阳东路1號广西一建大厦,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2号,联系方式:186XXXXXXXX
、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初195号民倳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訟。(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概括指出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宁市Φ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