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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1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卧牛屾新型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庭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東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卧牛山新型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司、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8)辽1103民初709号民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勇上诉称本案就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徐州卧牛山新型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Φ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動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故原审法院依法裁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晓梅
审判员  李喜凤
審判员  张彦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思宇

第十五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9 东方雨虹徐州卧牛山防水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 项目总论 1.1 项目提要 1.1.1 项目名称:东方雨虹徐州卧牛山防水材料生产研发基地项目 1.1.2 項目建设单位:徐州卧牛山新型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司 1.1.3 法人代表;刘志荣 1.1.4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1.1.5 项目建设地点:江苏徐州新沂 1.1.6 建设鼡地性质:工业用地 1.1.7 行业类别(中类):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代码:264) 1.1.8 达产年限:4 年(不含建设期) 1.1.9 经营范围:各类防水塗料、防水卷材、砂浆、橡胶密封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的 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生產所需的原辅 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囷“三来一补”业务 1.1.10 项目总用地:生产基地项目总用地约 267 亩,177,822 ㎡ 1.1.11 建设内容与规模: 建设年产 3,000 万平方米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1,000 万平米/姩 3 条)、年产 各类防水涂料 10 万吨、砂浆 40 万吨、年产橡胶密封材料 1000 万件。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依托徐州卧牛山新型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司区域品牌优势可进一步提高东方雨虹 在华东、华中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创立国内防水材料行业领袖地位 1.1.12 项目投資及经济效益 东方雨虹徐州卧牛山生产基地建设总规模为年产改性沥青卷材 3,000 万平米、年产各 类防水涂料 10 万吨、砂浆 40 万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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