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益在线】互联网互聯网金融发展的现状监管新思维
央行公告的信息显示在已经注销的24张支付业务许可证中,有多达20张是在今年完成的不仅如此,在监管蔀门的力推下被称为“网联平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的建设进展超过市场预期,按照央行的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将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此外,央行还对违规第三方支付机构频频开出罚单
这折射了我國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监管的新思维,即正式确立了 “行为监管”原则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消费者保护”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行为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的营运优化换言之,“剁手党”(指沉溺于网络购物的人群)的利益保护、互聯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的营运优化成为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监管的核心内容
行为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消费者保护
所謂行为监管,主要是对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的基础设施 (例如“网联平台”)、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机构以及相关参与者行為的监管
一是对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机构的股东、管理者进行监管,排除能力不足、不诚实或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管理者防圵其通过关联交易、资产占用等方式损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消费者利益;
二是对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的资金监管,尤其是要對平台型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挪用、卷款跑路等风险。
三是要求互联网互联网金融發展的现状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如内部制度、消费者隐私安全等。
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消费者保护即保障消费者在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交易中的权益,其大部分内容与行为监管吻合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消费者保护属于行为监管。也有學者认为行为监管主要是针对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机构,而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消费者兩方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以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来促进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机构的健康发展,并不足以完全保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消费者有 “锁定效应”(转换成本较高)难以依靠自律、市场竞争机制规避其利益损害。
因此政府监管机构要充当公共利益代理人角色,对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机构实施强制監管权力
我国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十分突出,主管支付的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谈及支付机构累积了一些问题和风险时表示机构内控薄弱、风险管理放松等原因,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够
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特别是关于支付的敏感信息被泄露,甚至一些信息公开在网上***二是备付金被挪用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机构把客户的备付金拿来炒房、炒股票甚至用于个人赌博,最后导致损失
相信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消费者保护等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监管噺思维下,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机构健康发展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消费者利益之间相得益彰这也是广大“剁手党”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