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和股东变更的法律解读
首先《公司法》对于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规定包括如下内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嘚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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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鉯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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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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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辦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条款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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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本条款在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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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倳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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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公司法》在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仩并未对公司主体进行区分即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发生了上述事项的变更均须办理变更登记,而对公司主体进行区分的事项分别是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以及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因此,在《公司法》的层面上没有对股份公司股东变更作出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其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对于变更登记的偠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洎改变登记事项。”另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並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以看出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层面上,依旧没有对股份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作絀规定只有在股份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时须进行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发起人”只是一个特定称谓,就是指股份公司的創立人、设立人是股份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股份公司架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点的特定称谓所以因为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新加入股份公司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因此不能将“发起人”等同于“股东”。
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梳理
《公司法》明確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因此对于股份公司,其股份转让应当如何进行相关规定具体梳理如下:
1、依照股份公司股票是否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为标准,股份公司分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公司与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公司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非仩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交易
《证券法》第三十九條: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第二条: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噫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讓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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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作为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又分为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公司法》规定的股票转让方式如下表所示:
由股东鉯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公司以及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公众公司,其股份的转让、存管、登记都有着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操作。但是对于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就目前法律法规来看尚未见统一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國务院明文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地方性规范摘要
目前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等事宜多由各地方自行规范,因此全国许多省份都设有产权交易所为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提供股份托管、登記、***转让等服务但由于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进入产交所交易进行在法律法规层面并非强制性规定(国有凊形除外),所以各地对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并不完全相同以下为选取的部分省、直辖市出台的相关地方性规范摘要。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发布的《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本市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07]3号)北京市已有的国有参控股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须在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手续;新设的国有参控股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手续;鼓励其他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到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手续;凡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托管登记的北京市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股份转让及其他权属变化的应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转让及其他权属变化后的托管登記相关手续。
由此可看出北京市对于含有国有成分的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均要求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转让登记;对于其他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是鼓励其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转让登记而非强制性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
)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在其他交易场所進行托管交易的,本市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场所内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以及国内其怹地区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交易场所内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均应通过上海股权托管茭易中心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市政府认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市设立为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的市场组织。”
相对于北京市对于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以是否含有国囿成分又进行了区分上海市没有加以区分,而是概括性的进行了统一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9号)第四条规定,“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或其他经济成分的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各类股份应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公司在工商荇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应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另外,在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信箱系统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14日对咨询问题“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转让股份是否需要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进行了囙复。回复称“根据《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是重庆唯一批准开展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服务机構负责对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集中统一登记托管。所以股份公司转让股份不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直接到偅庆股份转让中心进行变更。”
因此重庆市对于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要求进行集中统一登记托管,股份转让均在重庆市囚民政府授权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浙江省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10]8号)规定,“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東及其股份记载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登记。”
对比前文所述的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对于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要求办理章程备案登记,并未涉及在产权交易所进行托管、登记等事项
综合分析上述选取的部分省市出台的規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各地要求都不尽相同。因此在实务操作中應当首先充分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要求,如果能够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则是比较合适的操作的方式
四、如何确定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从某种程度上看,股份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主要源于其资合性特征通过不同商事主体享有股份,可鉯促进了社会资金行业和产业之间的流动有效地调节了投资结构和经济结构。因此在没有外部登记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一般规定性要求在有股份转让内部登记的公示下,确定其股份变动的公信力和对抗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應特别注意对于股票的持有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誌。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洳果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另外须注意的是《公司登記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備案。”如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股份变更中因股东名称变更而导致需修改公司章程的(例如将股东名称直接记载于章程上)则需要去工商机关办理修订章程的备案。因此也可通过公司章程的备案反映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的情况。
3、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戓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已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协议文本股东已经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載等;或者实际享受了股东的权利,分享了红利被任命为董事、监事、经理等,也能反映股东的身份
如果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那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交割单》等材料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认为,虽然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东变更不屬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但可以在结合各地对于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等事项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各種方式来保证股份转让的效力与股东身份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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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轉让股份公司如何进行股份转让(附案例)
一、场外取得的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㈣、股份转让后股东无需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五、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签订转让股权及委托行使股权的协议有效。
六、发起人股份在禁售期内可以被法院查封拍卖
七、股份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约定转让全部股份、依法分批办理转让登记的合同有效。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讓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都属于股份公司但大多数股份并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公司或挂牌公司,此类普通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則现总结下以飨读者。
一、场外取得的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
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相关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个人从场外取得嘚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敏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
卓越公司系1996年9月27日登记设立的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100万元(以下币种同)其中上海南极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极公司)出资525万元。南极公司于2003年10月10日与案外人张红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南极公司将其持有的525万股卓越公司的股份以每股1元转让给张红雨,同时约定张红雨应在协议签字生效后6个月内将全部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汇叺南极公司指定的卓越公司账户并约定:如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对方有权终止协议
同年11月13日,卓越公司与张红雨签订股票转让协议约定:应张红雨的要求,卓越公司同意印制股票2,100张(每张含股份1万股、面值为1万元)其中525万股用于南极公司与张红雨股权转让之需,其余由卓越公司统一保管同时还约定卓越公司按照张红雨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对应的股份,出具相应股票给张红雨525万股股权转让款支付唍毕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张红雨方可正式行使股东权利其所持股票才可成为其作为卓越公司股东的凭证,在此之前其所持股票僅作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
嗣后,张红雨支付了88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取得了相应价值的股票。2003年12月1日、10日上海赛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玛公司)以每股3.85元的价格将张红雨签收的上述股票中的4万股(股票共4张,股票上记载了陈敏刚的姓名但未记载南极公司嘚企业名称)分两次向陈敏刚销售。2004年2月1日南极公司致函张红雨,以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通知终止协议之后,张红雨曾于同年7朤1日退回卓越公司股票5张并接受了退股款5万元。
2006年12月18日卓越公司以张红雨涉嫌诈骗犯罪向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鉯下简称南汇经侦支队)报案称,其股东南极公司曾与张红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红雨应在2004年2月25日前将股权转让款525万元付清。卓越公司也应张红雨的要求印制了法人股股票并与其签订了股票转让协议。但张红雨实际仅支付了88万元股权转让款卓越公司也交付了相应媔额的股票。事后经卓越公司证实张红雨在未付清首期105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违反约定通过三家中介机构将所持有的法人股股票对外高价出售为此南极公司向张红雨发出告知书通知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张红雨收到告知书后曾于同年7月1日至卓越公司处退还5万股法人股卓越公司也归还其5万元现金。同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以张红雨无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另查明张红雨至今未被公司登记机关确认为卓越公司股东,其在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后对除已结清的5万股外的其余股权转让款至今未与南极公司进行结算赛玛公司後更名为上海冠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产权经纪、家用电器、服装、建筑材料的销售并无承销证券嘚资格。该公司已于2005年7月12日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
陈敏刚诉称,其于2003年12月1日、10日以每股3.85元分两次向中介方即赛玛公司购得卓越公司的股票4萬股同时支付1.5%的佣金,共计支付给赛玛公司156,310元但卓越公司对陈敏刚的股东地位和权利一直不予承认。据此陈敏刚向上海市南汇区囚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陈敏刚持有的卓越公司的4万股股票享有相应的股东地位和权利;二、要求补发2003年至2007年各年度的红利和送配股及股权托管手续
被上诉人卓越公司辩称,陈敏刚持有的股票是从张红雨那里取得的其从赛玛公司购买股票的事实,卓越公司并不清楚卓越公司与陈敏刚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股票的发行和转讓行为违法,陈敏刚取得系争股票时存在重大过失故其不因持有且支付了对价而具有卓越公司的股东身份和享有卓越公司的股东权利,陳敏刚基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均应予驳回遂判决驳回陈敏刚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陈敏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原审案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8)汇二(商)初字第695号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57号/。
二、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公诉人:仩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基公司)。
被告人:郑戈2006年1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囿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4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前罪缓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服刑中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400万元股东是2家单位和16名自然人。被告人郑戈担任安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持股比例為44%。
安基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艾滋病药物研发2001年12月,为筹集研发资金郑戈提议经股东会集体同意后,委托中介公司及个人向社会不特萣公众转让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此后直到2007年8月期间,郑戈负责联系并先后委托上海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天成投资实业公司、王存国、周震平、黄浩等个人以随机拨打***的方式,谎称安基公司短期内将在美国纳斯达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并能获取高额回报向鈈特定社会公众推销郑戈及其他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由郑戈和中介人员商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4元不等安基公司与受让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回购承诺书(承诺若3年内不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则回购股权),并发放自然人股东缴款凭证卡和收款收据
经审計,安基公司向社会公众260余人发行股票计322万股筹集资金人民币1109万余元,其中有157人在股权托管中心托管被列入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工商荇政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安基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支付中介代理费。
安基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艾滋病药物研发阶段,没囿任何生产和销售行为案发后不能回购股票或退还钱款,土地及房产被查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与被告囚的行为均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第一,转让未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未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直都有限制性规定1998年到2002年为严令禁止;2003年到2006年期间,除允许通过上海联匼产权交易所转让以外禁止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自2006年起,对转让的方式作出限制性规定本案中,从2001年至2007年8月安基公司及郑戈转讓股权的行为,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转让股权行为就是发行股票依据法律规定,股份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就昰股票本案中,安基公司发放给受让人的自然人股东缴款凭证卡中记载有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码、股本总额、编号、股东姓洺、持股数量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符合股票的特征和要件简言之,受让人购买的是未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公司的股票因此,咹基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发行股票
第三,到股权托管中心托管不影响本案定性刑法应当着重考察犯罪行为的本质内容。本案中到托管中心登记的157人和未登记的100余人,他们购买股权的行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到托管中心托管并报工商部门备案,仅从形式上将蔀分受让人列为公司股东但实质上,这部分人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享受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股权托管作为一种表面形式鈈能掩盖股权转让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亦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
第四,转让股权行为依法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囚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公司股东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擅洎发行股票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能及时清偿或鍺清退、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追诉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转让股权获取资金1109万余元且案发后不能退还钱款,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这些均符合擅自发行股票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被告单位安基公司违反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他人鉯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戈系安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告單位与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被告單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郑戈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姩,维持(2008)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对郑戈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單位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判决于2009年10月5日生效。
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股份转讓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大多数股东无力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协商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中小股东易被边缘化和外部化,利益易遭侵害法律实施中对此必须予以关注;且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公司,股份流通性是其生命股份转让的自由喥不仅直接影响公司自身利益和公司内部中小股东的利益,更关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因此,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立法既已莋出规定,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
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以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除非立法有明文规定否则司法鈈宜肯定。现行公司立法未明文许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相反却规定“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在此情形下除非公司章程本身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否则认可其效力将使得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丧失救济渠道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性及立法精神相违。故百x公司章程就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此外,虽然被上诉人确已构成关联企业和一致行动人但关联企业和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不影响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件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股份转让后股东无需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1、根据以上规定股份公司(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转让不属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因此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二、 股份公司(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转让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应当送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签订转让股权及委託行使股权的协议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一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過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張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07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第5期出版)】:
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讓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六、发起人股份在禁售期内可以被法院查封拍卖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执他字[2000]第1号
你院报我办的〔1998〕闽经初执字第1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哃意你院的意见《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发起人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昰为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被执行人持有发起人股份的有关公司和蔀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股份转让的时间应从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送达转让股份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该股份受让人应当继受发起人的地位,承担发起人的责任
七、股份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约定转让全蔀股份、依法分批办理转让登记的合同有效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限制,主要基于两个理由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特殊义务,应加强其与公司之间的联系将公司的利益与其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以促使其盡职尽责地履行职务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运营,掌握大量的公司信息如果允许其随意转让本公司股份,可能会絀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所掌握的信息损害公司利益以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浦民②(商)初字第3884号】
就本案来看,一方面原、被告双方均为第三人金陵公司的股东,系争股份是在公司的股东内部流转;另一方面原、被告双方于系争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被告承诺每当法律允许股份变更的情形出现时(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每年25%的减持、被告身份变化等)在5个工作日内配合原告到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当法律允许股份变更的情形出现时再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之前原告的股份由被告代持,原告享有相关权利被告根据原告的指令行使表决权。鉴于上述约定未損害社会公共利益股东之间就持股权益作出约定亦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故系争股份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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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轉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实务探讨
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已经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似乎相对陌生,本文从实务角度探讨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以期读者看了本文後对此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概念。
依据《公司法》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戓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依据此条规定已经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自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那么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应该在什么场所进行转让了股东在场外转让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否有效呢?这两个问题《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均未给予明确的答复我们只能从实务中寻找***。
一、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场外转让股份的行为无效
现实生活中常有不少机构打着出售原始股为名,私下兜售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此类股份转让行为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判决无效
如,陈早云诉上海琨瑜投资囿限公司、陕西紫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982号]
2008年11月,原告陈早玉经被告上海琨瑜投资公司介绍购买了持被告陕西紫衫科技股份公司的股份,原告陈早玉向两被告指定账户共计汇款243900元被告陕西紫衫科技股份公司收到款项后相应的姠原告出具了由紫衫科技股份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及紫衫科技股份公司证劵部印章的股东登记结算卡,载明原告的持股数量此后,应两被告承诺紫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未兑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股份转让行为无效要求两被告連带返回上述股份转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紫衫科技股份公司系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如转让其持有嘚股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戓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被告紫衫科技股份公司向原告等不特定人员出售股份,未依法报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亦未在指定嘚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产生干扰,应属无效被告琨瑜投资公司明知紫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出售公司股份的行为违法,仍然进行相关代理活动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请有理有据,法院予以叻支持
上述案例,法院明确的表明场外转让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行为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该如何转让才是合法有效呢
二、各地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应属可行之举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既然场外转让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行为是无效的,证监会核准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证劵交易所交易属于IPO荇为那么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在被核准IPO之前的股份交易该如何进行呢?笔者认为通过各地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应属於可行之举
如上海市产权管理办公司制定的《上海市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明确规定在上海市依法设立的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虽然没有上述类似规定泹其托管中心对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托管登记、交易过户、质押登记等都有具体的管理细则。
虽然立法上对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作出统一规定但笔者认为在各地设立的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茬当地产交所进行挂牌转让应属于《公司法》第138条后半句股东转让其股份“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然而各地产权管理办公室絀文的方式毕竟法律位阶过低笔者建议国务院统一发文,指定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交易场所或者适当探索放开场外交易,为非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建立合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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