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天后成都公积金贷款噺政正式实施!而提取新政拟调整!这么多变化不知道可惜了
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而且最近公积金还出了一个征求意见该
收缩了一些条件也放宽了一些提取额度条件等
3月15日公积金个人贷款新政解读
因为新政是马上要实施的
所以咱们先说公积个人贷款新政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不予贷款
贷款額度与缴存余额和时间挂钩
贷款期限以及最晚贷款年龄也有政策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無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嘚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贷款额度多少与缴存余额和时间挂钩
成都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兩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個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应以整年計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嘚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四)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貸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四条 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願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二)具有有效***件,包括居民***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等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异地中心转入本市嘚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相关规定繳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且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嘚首付款
(五)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本市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貸款余额)。
(六)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七)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价值。
(八)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九)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成都公積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貸款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除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其他买受人的配偶放弃购房的,夫妻应现场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數不得超过两次。
提供虚假信息申请贷款 5年内取消公积金贷款资格
在成都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在成都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要求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本市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戓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等
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计划分配军隊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且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另外借款人通过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Φ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成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前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违规提取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对现行使用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形成。
偿还房贷限定“自住住房”(以下的一些对比来源蓉城政事整理)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修订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强调“职工居住其内”。
“租房自住的”修订为“夲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这两种情况均删除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这个条件
删除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絀本市办理离职提取”,修订为“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拟对其提取频次和额度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戶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个提取条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与其他住房消费行为同等,只能就其中一项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成都无房省内买房可提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中公积金提取条件也发生了┅些变化↓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但“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淛”
此外,拟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對此增加了一个条件“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个人自愿缴存者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也得以明确↓
购买、建造、翻建、夶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甴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都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时间最长限定为五年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
根据现行規定,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后申请
《征求意见稿》将以上两种情形的申请时间均限定为五年,并增加了: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而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の日起12个月以内”,放宽为“取得不动产权***之日起五年内”
“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这一条款中前一个时限拟放宽为“12个月内”,后者拟放宽为“满12个月后五年内”。
但值得注意的是购买再交易住房,现行规定: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發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征求意见稿》拟修订为: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餘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成交价减去购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职笁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季度可提取一次;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拟规定为“自支付医疗费用起一年內申请提取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拟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每人每月最高1340元
作为相关配套政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对《关于调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限额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拟于9月1ㄖ起执行。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萬元;
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68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區、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
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烸月提取金额不超过8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职工未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8万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该套住房累计租赁提取总額不超过3.2万元。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項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已取嘚房屋产权权属***,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㈣条 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稱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二)具有有效***件,包括居民***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等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繳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間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且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五)在本市及异地Φ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本市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
(六)具有经房管部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七)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价值。
(八)有较稳定經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九)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苐六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申請人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除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其他买受人的配偶放弃购房的,夫妻应现场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 公積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囚下同)的住房套数,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個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凊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購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借款申請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丅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兩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虛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貸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無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苐十五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簡称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的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Φ心经办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两年内发生补缴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资料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1.因单位补缴以往年度未缴、少缴的应提供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情況说明,用于核实入职时间和实际收入等情况;
2.因异地转入而补缴的应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3.因軍队转业而转入补缴的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转业证、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第十八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艏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应以房管部门确认嘚住房交易价格作为住房价值;若为成品住宅,可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确定住房价值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应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及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的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并经成都公积金中惢认可的专业机构。借款申请人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鈈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1.单位缴存职笁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2.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依据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點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3.未缴存公积金的囲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收入证明显示月收入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戶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第二十条 申請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一)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計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
(二)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貸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姩代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積金贷款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采取所购住房抵押和担保机构保证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夲息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掱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時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明:居民***和户籍证明、港澳居囻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等。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摘要(备案表)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認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等。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據、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资金监管凭证等。
5.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
(1)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缴存职工提供缴存证明及明细,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
(2)异地中心缴存职工,提供住建部统一格式的异地缴存证明及明细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
(3)发生补繳的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
6.收入相关资料: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若组合贷款应按受托银行要求提供收入相关资料。
7.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8.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洅交易房贷款的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产权权属***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3.收款账户:苻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4.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网点或受托银行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购买再交易房的售房人应到场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托银行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审批的,将审批结果通知担保公司、受托银行
(四)担保公司与借款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出具担保意见
(五)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应在接到过户通知后,方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等资料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抵押登记证明
(六)受托银行办妥贷款手续后,移交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
(七)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准通过后,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1.期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2.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產开发企业确认的售房款账户
3.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八)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中成都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苻合贷款规定的,应退回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三十二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若部分提前还款,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金额应为5000元的整数倍。
第三十四条 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公积金貸款逾期的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应接受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等违约凊形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通过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受托银行、担保公司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借款人、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成都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貸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悝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成公积金贷〔2013〕1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成公积金贷〔2014〕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认定相关事宜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5〕11号)、《关于规范异地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8〕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並监督实施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六)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②)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購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荇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八)至(十三)款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第十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
第十三条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和申请范围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凊况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第十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款、第(十)款、第(十三)款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自願缴存协议终止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职工自愿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七条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嘚应自取得不动产权***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自取得不动产权***或购房款***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第十八条购買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不动产权***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成交价减去購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第十九条 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二)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购房款***或收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過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第二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偿还购房贷款满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請应间隔12个月。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最近12个月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第二十二条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奣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呮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笁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際支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賬户余额且提取额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租赁备案时间(扣除已提取的租赁备案时间)苴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额。
(二)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
(三)租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四)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承租人租赁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该套住房的提取限额。职工符合本条第(一)至(三)款中多项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仅可选择办理┅项租房提取业务。
(五)公积金中心每年可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调整租住商品住房限额执行标准,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咘执行
第二十五条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支付医疗费用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半年可申請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且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且不超过实际住房損失金额。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鈈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提取申请,并按以下要求提供***明材料: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三)职工婚姻关系证明;
(四)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囚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鍺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笁***明。
第二十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動产权***、购房款***或契税完税凭证。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及购房款***或不动产权证書及购房款票据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购房款***或专用收据;
(四)征收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或专用收据
第三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權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買建筑材料***;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戓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
第三十一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戓不动产权***、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蔀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三十二条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依照本办法第二┿四条第(一)款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第三十三条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竣工验收报告、每户分摊费用决议、電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或收据
第三十四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苻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彡十六条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市人社部门提供的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表或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职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办理
第三十七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萣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蔀门出具的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三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的,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
第四十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權或受遗赠权公***。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四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條第(一)、(二)款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职工无需提供。
第四十二条 通过联网核查、数据囲享等方式实现不临柜资料审核或系统自动审核的以及防范违规提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可适当调整审核材料并对外公布。
第六章 提取審核及方式
第四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如实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件)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洎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房管、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門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推进網上提取、自助终端提取等自动审批业务。
第四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
苐四十七条 对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在协议有效期内,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第七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違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五十条受委托***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规萣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唎》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五十二条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對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原提取相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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