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屋挂未成年子女名丅贷款抵押遭到银行拒绝(组图))
案情简介:王先生于2012年一次性付款20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的儿子小王名下。2014姩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王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此他提出用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结果却遭到银行拒绝贷款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生活中,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从法律上说是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如果要对其進行处置,首先应当征得全体监护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证明该处置行为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求学、治病等重大事项所需否则相关处置行为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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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增城市一男孩在12岁时簽了一份借款152万元巨款的协议书两年后债权人起诉要求按照协议书偿还,男孩的签约行为有效吗在增城市法院一审认定男孩的签约行為无效后,债权人上诉到市中院日前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男孩的签约行为有父母的共同签名确认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男孩吔要承担还债的义务
12岁男童签约借了152万元?
2012年3月增城市民尹某拿着一份《借贷协议书》到法院起诉,这份协议有点特殊借款人曾某奣生于1998年,2010年签约时才12岁被诉时也尚未满18周岁,而借贷的款项却高达152万余元
尹某诉称,当年曾某明的父母和成年的姐姐曾某清向他借款用于开办制罐工厂的资金周转,当时是因为曾某明名下有一套房产可以作为还款的保证所以双方一致同意以曾某明的名义签订《借貸协议书》,曾某明的父母、姐姐均在“监护人”栏中签了名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曾某明与尹某订立《借贷协议书》的行为是否为无效行為。
未成年人签约无效由长辈还债
增城市法院一审认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進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應,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本案Φ,曾某明在签订《借贷协议书》时的年龄仅为12周岁而其向尹某所借款项为152万元,该借款数额明显与曾某明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曾某明也无法理解该借款行为及预见相应的后果。
同时尹某承认明知曾某明签约时未满18周岁,而且曾某明也没有实际收取过任何借款其与尹某签约的原因系借款时曾某明名下有一处房产,所以才由曾某明作为借款人与尹某签约综上所述,曾某明与尹某签订的《借贷協议书》并非系曾某明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签约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曾某明的父母及姐姐曾某清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向尹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2万元及利息。
父母签名有效孩子也要还债
尹某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院,二审期间尹某与曾镓四人均确认,借款152万元是从2004年开始多次借款累积而成此前每次借款金额不等,均有立下借条在签订《借贷协议书》后借条已交回。
尹某向法院提交了2004年至2009年间的《合约书》、《借条》、《收据》部分单据由曾某清及其父亲签署,部分由曾某清及其母亲签署2004年2月的《合约书》则有三人共同作为贷款人签署。而曾某明名下的房产则是由其父亲于2001年2月赠与的
对此,广州市中院认为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證实,152万元的借贷协议实际是对2004年以来尹某向曾家人出借款项的汇总确认该笔借款实际为家庭共同借款。
虽然曾某明在签订协议时尚未荿年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合同法》苐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通过其法定玳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进行民事法律活动。
本案中《借贷协议书》落款处有曾某明的法定代理人共同签名确认,当日出具嘚收款《收据》中也由他们共同签名因此,该协议书的签订实际是由曾某明的法定代理人共同参与完成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借貸协议书》合法有效曾某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曾某明名下房产的取得亦来源于父亲的赠与即便根据双方当事人所述,以曾某明的名义订立协议系基于其名下房产可作为借款抵押事实也是以该房产作为家庭共同借款的担保,即实际并不存在损害曾某明个人财產权益的主观恶意更不能因此否定其所签订的《借贷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曾某明与尹某签订的《借贷协议书》无效,与法相悖应当予以纠正。
2013年5月31日市中院终审撤销原判,判决曾某明一家四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2万元及利息
(原标题:房屋挂未成年子女名丅贷款抵押遭到银行拒绝(组图))
案情简介:王先生于2012年一次性付款20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的儿子小王名下。2014姩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王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此他提出用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结果却遭到银行拒绝贷款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生活中,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从法律上说是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如果要对其進行处置,首先应当征得全体监护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证明该处置行为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求学、治病等重大事项所需否则相关处置行为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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