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ound)起源于美国,最早为1976年成立的KKR经过30年的发展,在国外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目前已成为全球机构投资者不可或缺的投资盈利工具,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作为亚洲乃至世界上最大投资市场的中国,自然也就成为政府及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从操作的角度探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的法律保护问题,虽然关于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条款一般由专业人士完成但作为要引叺私募股权基金的企业家或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需要对这些条款及其合法性等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因为,在这些问题上已经没有法律问题与商务问题之分,法律与商务在这里已经融合
刘晓彬:刘晓彬,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