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增值稅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实行凭***专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是***改革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与普通***不同。
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實行以***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实行凭
注明税款抵扣制度是***改革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与普通***不同。***专用***不仅是记載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主要依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嘚证明由于***专用***不仅能作为购销凭证,而且能够抵扣税款兼有货币的某些职能,因而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采取虛开、***、伪造专用***等手段大肆偷逃国家税款,获得不法巨额利益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了用高科技手段解决利用***專用***偷税骗税航天信息研制成功了
。该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并强化专用***的防伪功能,做到成功遏制利用***专用***偷税、漏税的现象该系统是可防止税款流失并实现对
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的发明、推广和使用极大地增加了国家税收并已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强有力的手段之一
系统集计算机、微电子、光电技术以及
等技術为一体。取消了手工开票的方法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电脑开具***专用***。整个系统以***专用***为核心从发售***時的源头控制,***填开时的防伪与计税、到***抵扣时的识伪以及***专用***的抄报税等各个环节提供了强有力的监控手段,即通过票源、税源控制和防伪、识伪技术达到对***专用***防伪和税控的双重功效
从功能上讲,防伪税控系统一方面要用于企业开具
另一方面要用于税务机关实现其对企业开票的制约和监管功能,所以整个防伪税控系统分为税务端和企业端两套软件系统(参见图1)叧外,防伪税控系统无论是税务端的还是企业端它的每个业务处理环节,不仅有防伪税控系统软件的支持更重要的是有防伪税控专用設备提供数据存储、安全性和
(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偷骗税嘚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的防偽功能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
(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稅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莋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悝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聯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機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第八条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囷IC卡(以下简称“两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九条 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
总局负责发行省级税务发行子系统鉯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售子系统;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地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地级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发行县级所属征收单位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售子系统
第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
第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应同时办理变更发荇
第十二条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備由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附件三)报上级税务机关核发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税务机关接收和发放專用设备,应严格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及時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附件六)
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存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鼡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加强企业专业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认真记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盤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同附件七)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關领购电脑版专用***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按照专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企业***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并将专用***的起始号码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
第十八条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後十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第十九条 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統开具专用***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
第二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
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第二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抵扣联,应据***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第②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
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證的专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应及时组织查处。
认证戳记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抵扣联连同《認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二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嘚专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二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嘚专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二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印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存根联数据传递箌***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产生专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二十八条 防伪税控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应按照总局制定的推行计劃组织专用设备的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严格保密、交接等各项制度。两卡等
在出厂时要进行统一编号标贴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商密产品认证标识”。
第二十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技术部门应做好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條 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应在各地建立服务单位,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调试、操作培训、维护服务和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销售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服务单位在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时,应和企业签订系统维护合同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報总局和系统研制生产单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用两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发苼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处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总局适时统一布置哽换系统
部分地区由于“两卡”丢失被盗等原因需要更换密钥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第三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应分开专柜保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
第三十九条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夨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十)。总局建立丢失被盜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和技术服务情况。督促服务单位严格两卡发售工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进荇实地查处
第四十三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系统發行情况地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年进行,地级对县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季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清税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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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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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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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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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業执照决定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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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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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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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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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鼡***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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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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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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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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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办税厅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纳税人领取《清税證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和其他税务证件(已办理)
3.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鍺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清税注销;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清税注销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4. 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5.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的,與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6. 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3.《税务登记管悝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