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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直接到野鸡坪镇的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二)本人的结婚证; (彡)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另外当事人必须清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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