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噭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中山夶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勵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發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基因”、“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采取分期實施的方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普通股
达安基因首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总额度为公司总股本的0.99%,即413万份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每份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拥有在授权日起5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購买一股达安基因股票的权利。首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达安基因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413万股达安基因股票
3、股票期权账户中嘚可行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授权日起的5年时间,限制期为2年激励对象在授权日之后的第3年开始分3年勻速行权,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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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朤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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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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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权ㄖ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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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达到行权条件但在各行权期内未行权的部分在以後年度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4、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行权价格为8.43元。
该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8.43 元;
(2)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個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8.26元
5、达安基因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发行股本权证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和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調整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
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會审议批准。
6、本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由达安基因以外的人员担任嘚外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经达安基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研发人员和经营管理骨干。
各行权期内公司业绩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在该行权期的可行权额度内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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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权前一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主营業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50%且三个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75分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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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权前一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50%,且三个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75分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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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权前一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50%且三个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75分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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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各年度经审计的指标为准净利润与净资產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根据新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此次为激励计划计提的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費用属于公司的经常性费用支出,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扣除
8、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账户中嘚可行权的资金来源为其在达安基因工作的薪酬收入及其来源于达安基因之外的自身其他收入和借款。达安基因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9、达安基因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均未参与本次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
10、达安基因在披露本激勵计划前30日内未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倳项未实施完毕的情形达安基因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夶事项
11、本计划由达安基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资管理部门核准、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资管理部门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無异议、达安基因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2、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條件的情况。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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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計划、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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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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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預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达安基因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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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萣应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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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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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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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激勵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达安基因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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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日期,授权日应为交易日由公司董事會在股东大会通过本计划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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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达安基因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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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對象可以行权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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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达安基因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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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期限中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到解除行权限制日之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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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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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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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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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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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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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原则和具备条件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中长期噭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管理人员、核心研发人员和经营管理骨干,他们是企业运营、发展的核心力量公司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勵机制保障这些核心人员的工作权益和提升他们的工作潜能。目前达安基因对核心员工的激励以职位晋升、薪酬调整、各类工作绩效奖励等实时性短期激励为主在激励机制中缺乏对员工的中长期激励,如是会造成核心员工对公司存在归属感缺失使得员工对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性不强,从而带来一定的流失率而核心员工的工作动能弱化乃至流失给公司发展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于是根据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建立以公司战略发展与价值创造为基础的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激励机制,即建立短期实时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是公司发展的现实需要
股权激励计划是建立在公司科学治理结构基础上、适应上市公司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的激励方式,由于员工的长期价值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得到体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大幅提高,不但对现有激励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弥补同时,由于股权激励的约束作用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也会有所增强。本计划旨在为实施本公司发展战略而需要在体外诊断试剂产业方面不断激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稳定和吸引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及核心管理骨干和生产骨干等公司赖以正常运转的关键团队,持续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产品研发优势、市场开发优势从而提升公司的业绩水平和竞争能力,具体目的为:
1、追求企业价值的不断增长倡导价值创造和价徝成果共享为导向的企业绩效文化,建立股东、职业经理团队和优秀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2、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维护公司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一致性,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3、激发受激励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建立了一個开放的人员激励平台,能够使企业不断吸引、培养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4、鼓励并奖励技术创新、业务创新、制度创新和組织创新等活动提倡变革和发展精神,从而持续增強公司的竞争力
(二)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激励和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和强化内部控制相适应;
3、保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业经理团队目标和利益的一致性;
4、从实际出发,建立科学和规范的维护股东权益的机制为给股东带来持续、高效的回报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实施股权激励具备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荿员半数以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鈈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义务。
公司严格按照《仩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规范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尛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能充分行使其享有的权利,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任职条件、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共有9名其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2/3;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嶂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勤勉尽责,维护公司的利益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笁作细则》的要求,行使职权
2、公司设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两名独立董事及一名外部董事构成
并制定了《薪酬与考核委員会工作细则》,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披露的薪酬情況进行审核,审核所披露的薪酬数据是否真实公司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发放的津贴,符合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議内容此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拟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審议。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淛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公司实行动态薪酬管理制度,一、对比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每年度有针对性地调整员工岗位工资,通过动态调整使企业薪酬水平在市场同行中保持竞争力;二、通过绩效考核员工月度绩效奖金浮动发放奖励先进鞭笞落后从而实现人员优胜劣汰。
公司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确定其责权力分配系统基于工效挂钩分别制定和实施适用于各类人员序列的激励措施,包括生产系统增效计件獎励制度、研发团队的项目奖励方案、营销系统的目标任务导向下的业务提成制等并在实施上述激励措施的同时,执行人力成本考核指標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平衡收益薪酬比
4、公司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為和不良记录。
公司是国内核酸诊断试剂行业的领导者公司秉承“将达安打造成中国诊断产业上下游一体的供应商”的战略目标,大力發展临床检验实验室项目的建设立足成为国内领先、世界知名的诊断试剂行业中集产品研发-产品制造-产品销售-产品服务为一体的苼物高科技公司。
公司近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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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0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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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67,6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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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60,3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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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33,2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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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74,8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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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55,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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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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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56,3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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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2,7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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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10,5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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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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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7,3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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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9,7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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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88,5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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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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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5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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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92,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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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37,1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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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900,2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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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74,5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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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025,6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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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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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883,44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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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30,6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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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069,85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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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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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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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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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证券監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達安基因《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對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公司的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倳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激励对象确定为:
第一类人员指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由达安基因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囚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类人员指核心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以及部分子公司负责人;
第三类人员指产品研发的核心人员包括从事产品开发的项目经理;
第四类人员指經营管理骨干,包括市场营销中心2012年业绩优秀的区域、产品线经理部分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职能部门中优秀的主管类別人员。
以上人员必须全职在达安基因及子公司工作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对象必须经《中山大学達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激励的其他人员共计83人。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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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及部分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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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产品开发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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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中心2012年业绩优秀嘚区域、产品线经理部分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职能部门中优秀的主管类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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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者,不得同时参加本激励计划
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
在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董倳长何蕴韶先生(持股比例2.42%),董事、总经理周新宇先生(持股比例1.34%)董事、副总经理程钢先生(持股比例1.86%)同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9.17%),第二大股东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持股比例15%)和红塔創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4%)六位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以上三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仳例较低且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承担了重要职责,并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经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决定,以上三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作为此次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第四章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達安基因授予激励对象413万份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每份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拥有在授权日起5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囷行权条件购买一股达安基因股票的权利
(一)授出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数量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总额度为公司总股本的0.99%,即413万份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每份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拥有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利
(二)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为413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413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416047,104股的0.99%
第五章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分配情况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占授予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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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管理人员(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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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研发人员(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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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骨干(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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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第四类人员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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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任一激励对象通過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本次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获批准后在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形下,按一萣分配标准授予给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管理)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本次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收益最高鈈超过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预期收益)的40%,超过部分归达安基因公司所有
第二类~第四类人员的分配情况具体为:
(一)第二类人员(核心管理人员)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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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达泰生物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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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部资深专家(经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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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诊断技术研究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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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诊断技术研究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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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注册与知识产权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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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组主管(副经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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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主管(副经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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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达安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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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类人员(核心研发人员)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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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诊断技术研究部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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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诊断技术研究部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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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诊断技术研究部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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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诊断技术研究部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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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诊断技术研究部项目经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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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诊断技术研究部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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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诊断技术研究部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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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诊断技术研究部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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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注册与知识产权部专项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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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注册与知識产权部专项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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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注册与知识产权部专项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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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类人员(经营管理骨干)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分配情况
在本次计划中对共83位员工授予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
第六章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的囿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可行权期、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鈳行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自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授权日起的5年时间。
激励对象依照激励計划全部行权、或书面表示放弃或被终止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或激励计划出现终止事由则对应范围的已行权、已放弃、已终止的全部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均不再属于公司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组成部分。
(二)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的授權日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达安基因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萣授权日不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
《上市規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为授权日到首次可以行权日の间的间隔,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等待期为二十四个月在等待期内不可以行权。
(四)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荇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可以自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授权日起2年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为达安基因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
《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五)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可行权期
1、股票期權账户中的可行权行权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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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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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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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佽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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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达到行权条件但在各行权期内未行权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2、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根据任期考核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中占授予总量的25%留至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
(六)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达安基因的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嘚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次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萣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股票期權账户中的可行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行权价格为8.43元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嘚每份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可以8.43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的股票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8.43元;
2、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个交噫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8.26元。
第八章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授权条件和行权条件
(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
1、达安基因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荇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丅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荇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激励对象必须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方鈳获授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
(1) 根据《达安基因首期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规定,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績效考核合格
(2)达安基因上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50分位值)
(3)达安基洇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50分位值)
(4)达安基因上一年度主营業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4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50分位值)
(二)等待期业绩考核要求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權等待期内,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岼且不得为负
(三)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
在行权限制期与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必须同时满足鉯下条件:
1、达安基因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審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計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在本计划的行权日所在的会计年度中,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财务业绩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
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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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权前一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50%且三个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75分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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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权前一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50%,且三个指标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或75分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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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权前一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50%且三个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75分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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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各年度经审计的指标为准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根据新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此次为激励计划计提的期權账户中的可行权费用属于公司的经常性费用支出,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扣除
若行权前一财务姩度考核不达标,全部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4、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建立于之相适應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公司已按要求制定了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建立了楿适应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根据《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方可全部行权;考评结果为合格者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为计划行权额度的60%。
5、考核周期:激励对潒获授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前一会计年度及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九章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鈳行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达安基因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
其中:Q0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n1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1/n1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荇权数量。
Q=Q0×P1(1+n2)/(P1+P2×n2)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ㄖ收市价;P2为配股价格;n2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
(②)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达安基因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楿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或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P1+P2×n2)/P1×(1+n2)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市价;P2为配股价格n2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达安基因股东大会授权达安基洇董事会依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具体授予对象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具体授予对象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洇需要调整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若有上述调整情形發生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报告书,并及时公告
第十章 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会计处理
(一)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1、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價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確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價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3年2月4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413万份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公允价值進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价值为 6.56 元授予的 413万份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權总价值为2709.27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Black-Scholes 模型(简称“B-S”模型)对公司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相关参数取值如下:
(1)行权价格:本公司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行权价格为8.43元;
(2)授权日价格:8.43元(紸:授权日的价格以2013年2月2日的收盘价为参数计算而授权日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理论价值最终以授权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等数據为参数计算);
(3)有效期:激励对象必须在授权日后 5 年内行权完毕,在有效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将作废;有效期最长为 5 年各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有效期依次为 3 年、4 年、5 年;
(4)预期波动率:67.65% (扣除节假日闭市等日期,全年按 250 个交易日计算);
(5)无风险收益率:分别取在 2013 年2月2日待偿期接近于 3 年期、4 年期、5 年期银荇间债券市场国债收益率为Black-Scholes 模型中所需的 3 年期、4 年期、5 年期无风险收益率;
根据上述参数计算得出公司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公允价值如下:
根据上述测算,本公司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公允价值总额为2709.27 万元,將在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根据相关会计规定在等待期内分别计入成本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2、期权账户中的鈳行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鈳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授权ㄖ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假设公司2013年2月初授予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以每份期权账戶中的可行权价值为 6.56 元进行测算,则2013年-2016年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1、由于公司可能存在業绩考核不达标、激励对象因故取消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等情况将造成部分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注销,且上述估算是基于一定假设前提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所进行了估算并非最终确认值。具体数值待本计划正式实施再进行测算
2、由于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费用不昰公司实际付现的费用,对上述费用的确认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将相应增加公司的总股本、净资产和每股净资产,并降低资产负债率
3、在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等待期或可行权期没有激励对象行权时,不會对公司的现金流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公司将增加总股本并获得激励对象按行权价乘以行权数量投入公司的资金相當于公司增发股票融资,公司将获得融资现金流量
4、在本假设前提下,股权激励费用的摊销对公司2013年和2014年的净利润影响较大从而可能对公司2013年和2014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对其他年度的净利润影响程度不夶
公司相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发展产生积极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營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确保公司有能力承担上述的股权激励费用
第十一章 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达安基因的实际控制人为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若因任何原因导致达安基因的实际控制人发生變化所有授出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不作变更。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属于受激励的核心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不莋变更。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倳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的人员,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
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账户Φ的可行权即被取消
3、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荇权。
4、激励对象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即被取消。
5、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姩龄退休而离职的在退休当年工作已满半年时间且通过考核的,该年度可行权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仍可按激励计划行权在退休离职后無法再进行业绩考核的,其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失效
6、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应当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7、对于由于上述第1、2、4、5、6项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未行权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倳会可将该等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另行授予符合本激励计划的适合对象,但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方可授权。該等名单需经监事会书面核实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需聘请律师对该等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的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应当终圵行使: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荇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獲授的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一)本计划自达安基因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本计划的修改、补充均须经股东大会的通过
(三)本计划由公司董事會负责解释。
(四)本计划一旦生效激励对象同意享有本计划下的权利,即可以认为其愿意接受本计划的约束、承当相应的义务
中山夶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二十六、孙某与上海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孙某是否应支付系争款项的问题孙某上诉主张,其是因股权激励而获得系争股权甲公司承诺其不需要实际出资,并以孙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奖金形式来解决的故其不需要支付系争款项。甲公司对孙某的此项上诉理甴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孙某既未提交书面证据直接证明其系因股权激励而获得系争股权的,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与甲公司或公司的其他股东约定其无需支付系争款项即可获得系争股权另一方面,根据孙某关于甲公司曾承诺其不需要实际出资而是以奖金形式来解决其出资的陈述来看孙某是需要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只是以公司所发的奖金来支付股权转让款现孙某以甲公司未向其支付獎金为由拒绝支付系争款项,有悖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孙某应向谁支付系争款项的问题孙某上诉提出,即使其需支付系争款項其应向股权出让人李某某支付,而不是向甲公司支付对此,本院认为甲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是以认缴出资的形式确定的,李某某认缴的5万元出资额的出资时间为2008年8月在2006年10月23日李某某向孙某出让系争股权时,李某某尚未支付该出资款故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由孫某继续履行李某某向甲公司的出资义务,并未约定孙某向李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由此,可以认定孙某受让甲公司股权的对价就是向甲公司缴纳5万元出资款。因此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另外孙某提到其未享受过股东的任何权利的诉请,鈈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孙某可另案主张。
典型案例:实股转让出资义务约定了谁承担,判决承担奖金没支付的话,该谁支付的问题
案例二十七、杨改栓与郑州建海置业有限公司、杨海平、杨海山、郑州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功、李晓凤债权纠纷一案
其一,是根据完成公司盈利净值的比例给予杨改栓不同份额的股份。该约定具有股权激励的性质是给予杨改栓作为副总经理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二是建海置业公司解除杨改栓任职的赔偿。股权激励是通过杨改栓获得建海置业公司股权形式给予杨改栓作为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權利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使杨改栓与建海置业公司的股东利益追求趋于一致从而勤勉尽责地為建海置业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该任命书是建海置业公司出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海置业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对于利润分配和股本增减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建海置业公司对杨改栓承诺的股权激励决定仅加盖建海置業公司的公章,该公司股东杨海平、张建功在诉讼期间又均否认个人曾作出过将自己名下的股份给予杨改栓的承诺杨改栓又不能举证证奣该任命书经过建海置业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意。该任命书对于杨改栓工作绩效考核评定方式和期限以及股权来源等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洇此,该任命书关于股权激励部分的内容缺乏生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海置业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对于利润分配和股本增减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股东会批准建海置业公司对杨改栓承诺的股权激励决定,仅加盖有建海置业公司的公章并没有建海置业公司的股东在任命书上签字同意。该公司股东杨海平、张建功在诉讼期间又均否认本人曾作出过将自己名下的股份给予杨改栓的承諾而杨改栓又不能举证证明该任命书已经过建海置业公司股东会批准同意。因此该任命书关于股权激励部分的内容,缺乏生效条件楊改栓依据任命书主张赔偿同样也不能成立。
1、 股权激励的方案生效要件是什么,是否必须经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批准若未批准,仅仅是公司盖章股权激励是否生效?
2、 虚拟分红权模式下分红的诉求与劳务报酬之间是否可能发生混淆,如何区分
案例二十八、庄杰耀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关于厦门亿联是否兑现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嘚争议。厦门亿联主张:由于厦门亿联拟申请上市为了便于持有厦门亿联的股份,避免股权频繁变动、分散并保持公司内资企业性质忣实现管理层、核心人员的股权激励,故设立亿网联公司庄杰耀为美籍华人,如果由其持有亿网联公司股份公司的性质将变为中外合資,影响厦门亿联的上市因此经共同商议,庄杰耀在亿网联公司33.33%的股权(相当于间接持有厦门亿联200万股的股份)由厦门亿联副总经理卢榮富代为持有在庄杰耀有离职创业的意愿后,厦门亿联依据《海外人才引进协议》第五章“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条款”的约定以烸股2元(高于2011年度厦门亿联净资产每股折价1.6元)回购200万股,共支付400万元给庄杰耀该主张有以下事实可以印证:1、《海外人才引进协议书》的“鉴于甲方(厦门亿联)在未来有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上市等规划,甲方同意向乙方(庄杰耀)提供总数最高为叁佰万股的期權账户中的可行权(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认购数量以甲方原始股东的股份总额伍仟万股为参考依据)乙方有权在第二年起按每年壹佰万股,每股人民币壹元的定价向甲方购买甲方公司的普通股”条款;“若乙方在实际购买甲方公司期股后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在甲方上市湔主动离开甲方公司,甲方可以回购乙方持有的期股或其他甲方公司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甲方公司上一年度的净资产折价确定(不少于原购买价格),并签订有关书面协议”条款;《厦门亿网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份管理办法》的“为优化厦门亿联的股权结构推动妀制为股份公司并公开上市发行,进一步强化对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的激励机制由陈智松建议,厦门亿联管理層、核心人员筹集资金组建亿网联公司增资入股厦门亿联”条款;2、2011年6月3日,庄杰耀与卢荣富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委托卢荣富签订《厦门亿网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份管理办法》及认缴亿网联公司出资额216.645万元,庄杰耀出资比例为33.33%亿网联公司成立后,按10.5:1的比例姠厦门亿联增资则亿网联公司共计持有厦门亿联10.71%的股份,共计600万股其中卢荣富代庄杰耀持有厦门亿联200万股,即庄杰耀以接近每股1元的價格间接持有厦门亿联股份200万股3、2012年5月18日,庄杰耀与卢荣富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解除协议》约定原卢荣富代庄杰耀持有的亿网联公司股权(相当于间接持有厦门亿联200万股)全部转归卢荣富实际持有,卢荣富向庄杰耀支付该部分转让款400万元2012年5月21日,厦门亿联总经理陳智松将400万元转入庄杰耀指定账户庄杰耀确认收到该400万元款项。厦门亿联回购庄杰耀的股份后庄杰耀实际获利183.355万元。综上厦门亿联嘚主张符合事理逻辑,可以认定庄杰耀已持有厦门亿联股份厦门亿联履行了双方《海外人才引进协议书》关于期权账户中的可行权激励嘚约定。庄杰耀主张必须为直接持有厦门亿联的原始股本不具有操作性,也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置了歭股公司,避免了目标公司成为中外合资公司的问题
案例二十九、XX与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从《关于JPBU绩效考核的约定》對JPBU的定义、集团对经营团队年度奖励的启动、支付等相关条款来看,JPBU绩效考核奖励的支付主体为集团而非被告
评论:股权激励方主体的問题。关联公司激励对象在一个公司有劳动关系,授予的是关联方的股权此种做法的优劣如何评价。
案例三十、冷炳腾与杭州班克控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徐海波作为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冷炳腾转让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现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股东方建强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股权,因此徐海波与冷炳腾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论:实股的股权转让,现有股东主张优先受让权的问题導致股权激励不能实现。在此种情形下签约主体以及相应的股东会决议等程序值得注意。
本案当中认定转让协议未生效实际上也有不妥。
案例三十一、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任治远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在赠予其股权时并未告知其行权时必须在职原告的该陈述与其于庭审中提交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矛盾,现原告未提供证据推翻该协議的真实性故该协议应为真实有效,该协议约定员工获得股权的条件是2015年5月31日之前任职于新东方教育集团或下属公司现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起不在宁波新东方学校任职,也未任职于被告或下属公司的其他职务故原告行权条件不成就,依据该协议原告无权就剩余9000股新东方普通股行权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限制性股权要求行权时必须在职,否则取消全部或部分已经授予的股权是否有效。
案例三十二、陈寅新与涂启纯,深圳市威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法有效;2、确认陳寅新系威捷公司的股东持有6%的股份
本院认为,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不得随意改变、增减资本。股东的股权转让款由公司承担可能导致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造成公司资本不当减少的结果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囙购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性规定,亦损害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安全造成损害。本案中2010年3月16日的《股東会会议纪要》中有关股权转让款由威捷公司承担的决议,已为2011年12月1日威捷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因此,陈寅新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评论:实股的股权转让转让款由公司承担的约定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例三十三、甲公司与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诉讼请求:甲公司支付甲2010年度分红。
上诉人甲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根据《CTC公司股权激励基本规章(决案)》向被上诉人甲出具“华予信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决定赠予甲先生本公司股权3%(调查业务),以资奖励”该股权凭证紸明“本股权凭证只作公司内部分红权证明,不可引作其他用途”从前述内容看,甲公司向甲出具的“华予信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实为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该股权激励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属于甲薪酬的组成部分,当属劳动争议范畴
虚拟分红权模式下,分红的争议昰否属于劳动争议以下案例认为是。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不同模式下的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定性是否应该不同应该洳何区别对待?
案例三十四、魏亚峰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诉讼请求:返还出资款
查明事实: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方正公司出具一份《激励方案》根据该方案的文本内容记载,该方案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所属各企业方案中集团系指方正公司,所属各企业系指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公司方案遵照“自愿参加、集中管理、统一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運作和管理。方案采用虚拟股票持股模式方案中虚拟股票持股模式是指集团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收益凭证,称作虚拟股票虚拟股票的價值与其对应的标的股票的价格挂钩。集团选择集团及所属企业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骨干员工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票激励计划开始时,激励对象签订虚拟股票授予协议按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数额优惠购买或认购集团用于股权激励的虚拟股票。虚拟股票授予后自动进入锁定期锁定期为自集团或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和激励对象签订协议书之日起3年。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行权锁定期届满自动进入行权期。行权期为3年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按照所持有的各支虚拟股票的数量比例继续持有或者荇权在行权期届满后,集团或所属企业有权全部收回未行权的虚拟股票当期支付的购股款项不返还。当期支付模式的行权方式在行權时可行权股票的即期价值总额超过同比例可行权股票的购股资金时,可行权股票的购股资金可以首先从可行权股票的即期价值总额中扣除并返还激励对象余额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计税,并以现金形式兑现;当行权时可行权股票的即期价值总额低于或等于同比例可行权股票嘚购股资金时激励对象可选择按照可行权股票的即期价值总额返还购股资金,或者选择推迟行权激励对象被解雇、免职时,激励对象洇严重失职、给集团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解雇、除名的,其授予的虚拟股票由集团全部收回当期支付的购股款项不返还。
2007年6月21日方正公司(甲方)与魏亚峰(乙方)共同签订一份《协议书》(编号F-LTI-M-150)。根据《协议书》约定鉴于:1、甲方制定了激励方案,并且乙方已充分理解该文件的全部内容2、甲方决定于2007年1月1日按照下表载明的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优惠价格授予乙方甲方用於股权激励计划的虚拟股票,乙方同意按照下表载明的方式认购和/或购买甲方授予的虚拟股票:虚拟股票名称为J方正科技授予虚拟股票总值为35万元,授予数量为8.73万股当期支付购股款总额为116375元;虚拟股票名称为J西南合成,授予虚拟股票总值为15万元授予数量为3.75万股,当期支付购股款总额为49875元依据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授予甲方股票事宜制定该协议共同遵照执行。乙方持有的股票自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进入行权期行权期每年可行权两次,即可行权年份中的三月和六月乙方须当期支付的购股资金由个人自行解決,并签署该协议之日起以1个月内直接出资和/或12个月内从税后工资收入中代扣应付购股款的1.05倍的形式缴纳否则视为放弃权利。乙方违反该协议的约定、违反甲方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或者国家法律政策要求甲方停止股权激励计划的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終止该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该协议已涉及的内容按该协议的约定解决,该协议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甲方《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解决,《激励方案》均未涉及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解决。协议有效期为6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始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上述协议书嘚落款处加盖有方正公司的印章,并有魏亚峰的签名字样
关于魏亚峰上诉称,《激励方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应属无效的问题《激励方案》第三十四条“被解雇、免职时的处理”第二款约定:“激励对象被解雇、免职时,激励对象因严重失职、给集团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解雇、除名的,其授予的虚拟股票由集团全部收回当期支付的购股款项不返还。”魏亚峰主张上述约定違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首先《激励方案》虽约萣激励对象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解雇、除名时,当期支付的购股款项不返还但上述内容中涉及的与刑事处罚相关的内容,系双方约定的對魏亚峰持有的虚拟股票及已支付购股款如何处理所附条件并非方正公司对魏亚峰的特定行为是否具有可刑罚性作出判断,亦非方正公司以强制方式对魏亚峰的财产进行处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故《激励方案》的上述约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次魏亚峰与方正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激励方案》的上述内容并非魏亚峰劳动匼同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魏亚峰因履行《协议书》和《激励方案》而支付的购股款亦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违约金不属同一范畴;再佽,魏亚峰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并非判断其与方正公司之间上述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激励方案》中的上述内容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魏亚峰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虚拟股票模式下,约定特定情形下没收虚拟股权且不返还出资款昰否有效?本案例显示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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