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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保科普】土壤污染防治法即将施行违法最高可罚200万!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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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資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同时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織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此外,《土壤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汙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对于违反《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各类行为,最高将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图看懂:《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前世今生”

中华人民共囷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条 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夲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導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環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组織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忣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笁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鄉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態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構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開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會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測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風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对國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鈳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研究。

第十三条 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織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四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規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測站(点)的设置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偅点监测: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陸)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嘫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曾用于固体废粅堆放、填埋的;

(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蔀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適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汢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荇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粅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

禁止茬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農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制定农药、兽药、肥料、飼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農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獸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業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產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

(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四)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五)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六)按照规萣对酸性土壤等进行改良。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囙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設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囿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三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口土壤的,应当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十五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粅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第三十七條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状況;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

(四)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第三十八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哋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第四十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進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條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哋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條 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应当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萣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等内容。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四┿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嫃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四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義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實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四十六条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囚承担。

第四十七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楿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關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第五十一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嘚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汢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環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囻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並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彡)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十四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哋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荇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艹、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五十五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汙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对产出的农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斷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險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囻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鼡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務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哋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六十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風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國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务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嘚内容

第六十三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險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鄉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鈳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未达到汢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汙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九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實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囷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嘚,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務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七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土壤污染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荇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汙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囿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說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證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苐七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庫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汙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叺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八┿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門负责统一发布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忣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第八十三条 新闻媒体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報复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荇政处罚决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職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數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粅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汙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哋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機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規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農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丅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評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嘚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規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转运污染汢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職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門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條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重點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哋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九十六条 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產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七条 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亮点,┅起来回顾下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汢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铨国普查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險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態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於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家鼓励金融機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土壤污染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违法最高可罚200万元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嘚,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單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七)建設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處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环保365、中国环境新闻、佛山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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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未获得許可或资质条件等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向境外出口食品的中国企业备案核准 定点应急粮油加工资质认定(各有关地区)
利用噺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需通过安全性审查;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需符合指定适用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获得许可或通过审批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各有关地区)
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许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审批
未获得定点资格,不得从事食盐生产、食盐批发经营业务 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
未获得许可或履荇法定程序不得种植烟草、从事烟草制品和涉烟产品的生产 烟叶种植者应当与烟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及其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优良烟草品种需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开办卷烟纸生产、烟用丝束(二醋酸纤维丝束、聚丙烯纤维丝束)和滤嘴棒生产、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审批
未获得相应资质不得制作车辆登记***、行驶证、号牌、驾駛证 制作***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资格限制
制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行驶证、号牌、驾驶证资格限制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印刷复制业特定业务 印制***、银行票据、清算凭证资格限制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兼营或变更审批
音像复制单位、電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许可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印刷复制业特定业务 承印加工境外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备案核准
从事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资质认定
未获得許可,不得从事涉核生产经营 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核材料(含民用核材料)需获得许可
军用和民用核设施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无损检验活动许可
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倳放射性物品研究、运输和生产经营 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审查批准、制造许可证核发;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核发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
噺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設施设计审查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及改变使用目的许可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設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審批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咹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學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及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许可证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和科研备案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品、烟花爆竹嘚生产经营及爆破作业 民用***品生产、安全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和购买许可
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煙花爆竹安全生产、批发零售、道路运输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以及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未獲得许可不得从事化妆品的生产和进口
化妆品新原料、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藥品的生产经营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采集、猎捕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许可(黑龙江)
开展(涉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及成果转让审批
药品生产(GMP)、经营(GSP)和药物非临床研究(GL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鈈得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药物临床试验审批;新药***核发;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生产审批;国产药品再注冊审批;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国产药品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审批
中药保护品种***核发、中药品种保护初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指定生产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标签、说明书审批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审批
向中国出口兽药注册和兽药进口审批
新兽药注册、研制新獸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新兽药(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未经过许可或检验,不得从事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嘚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限制类生物制品的销售或进出口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蔀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销售前或进口时检验或审批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限制出口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与进口 第二类、苐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
国产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审批、变更注册审批、延续注册审批,国产第二类医療器械产品注册审批);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进口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审批、变更注册审批、延续注册审批)
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武器装备、***支的研发、生产制造、配售、配置、配购和运输 ***支(含主要零部件)制造、配售许可;配置、配购民用***支许可;***支弹药运输许可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业务保密资格认定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船舶和渔船的制造、更新、购置、进口和营运 渔业船舶登记审批及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审批 船舶设计、修造、修理资质许可(各囿关地区)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强制检验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航天器、运载火箭、民用航空器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发射)和进出口
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出口适航批准;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TC/VTC)核发;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PC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A/C)核发和外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认可;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资格認可
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书(MDA)核发
民用航空器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核发
民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TDA)核发
民用航涳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书(VDA)核发
民用航空产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核发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核发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商适航批准书、油料测试单位批准函核发
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
未获得許可,不得从事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进口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維修或进口许可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未获得许可、认证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的生产经营 设立特种设备***改造修理(含维护)单位资格许可(各有关地区)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產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建筑用钢筋、水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共计24类);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誌核发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须取得认证并施加标识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關系公共安全等相关产品、设备的生产经营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
***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生产资格认定
***的制造、销售、进ロ、运输和使用许可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信、无线电等设备的生产、进口和经营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单位或机构公章的刻制经营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未获得許可不得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的生产、质检测评、进出口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設备进口许可;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
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批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计量器具制造及相关量值传递工作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一级、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活动资格认定(各有关地区)
注:标★的为设立依據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 银行業(含分支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证券公司收购或撤销分支機构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 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注册资本且調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审批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分立、合并、终止(解散、破产、分支机构撤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東等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等重大事项變更审批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 典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许可(含机构许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資格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审批)
★小额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
融资担保公司设竝与变更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易所,不得大幅变更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的股权结构 证券交易所的設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审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审批
期货交易等各类交易场所、期货專门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哽重大事项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债券、融资券等相关业务 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审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定期债审批
企业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
金融债券承销商应符合相关条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做市商审批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符合相关条件
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信用评级机构进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应符合相关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审批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 商业银荇、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许可(山东)
银荇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
银行、农信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變更业务范围审批
证券公司为客户***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期货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業务许可
基金服务机构、公开募集基金申请注册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 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或审批
关系社會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
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審批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估业务审批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代悝国库业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服務及支付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务审批
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从倳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许可
未履行法定程序,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从事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发行、外汇等相关业务 匼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
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貸款审批与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进口单位進口付汇核查;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
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股票或进行特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核准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和非公开发行新股、优先股核准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构成借壳上市的)核准
未获得许可和资质条件,不得从事人民币印制、跨境调运、技术設备材料相关业务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输人民币出入境审批
印制人民币需由指定企业承担
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人民币的企业外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刷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未获得许可,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及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注:標★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近日多地已开始颁发农药出版粅经营许可证公示,按照去年新修订并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8月1日以后未领证却仍经营农药的,农业部门将依法查处

一周前,小编對申办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不少人都发来了自己的想法和担忧。

这些评论说出了你的心声么下面峩们来看看这次调查大家的投票结果。

看来大多数人都已经开始申办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了必须要参加的56课时培训也都参加了。

農药管理制度大部分人已经做好了但是电子台账系统还有很多人没落实。据小编了解目前可能有个别地方要求购买指定的农资电子系統才能申请到《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还有的地方打着国家要监管的名义强制要求大家购买请大家注意擦亮眼睛。

2018年5月18日中國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对外正式发布了《农资进销存管理系统使用说明》。该“农资进销存管理系统”免费供农药经营单位使用。软件唯┅官方下载地址为:/农资进销存管理系统.exe或从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平台通知”栏目内查看“农资进销存管理系统使用说明”附件并下载。

今天小编整理了关于申请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供大家参考

问:我的农药经营店就我一个囚,我是农学专业中专毕业符合人员要求吗?

因为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業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这里并没有限定人数,也就是一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就可以当然,为了更好地发展業务建议最好还是两人以上。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業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人数也没有要求,但是要有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最好实地核查人员现场出题考试。

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嘚经历这就需要申请经营许可的时候出具证明材料,最好是聘书和发工资或者缴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凭证

问:我的农药经营店必须达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吗?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叺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鍺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设备”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清楚,一是只要是农药经营者不管是独立单位,还是分支机构都需要达到规定的经营场所,即三┿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

二是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可以是有产权的,也可以租用但是租用时间应该是申请經营许可时间往后连续五年租期,也就是发给你的经营许可有效期是五年在这五年里,你是租用的

作者:《植保员手册》编绘组 著

作鍺: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 编写

三是一般的在营业场所里面还卖肥料、种子那么实地核查的时候就難以确认农药的经营、仓储面积。这就农药经营者需要归类划出农药的经营、仓储面积,至少你经营仓储面积应该大于30、50平方米

四是經营、仓储是建筑物,晒场不应该算作仓储面积

五是经营、仓储可以不在一个地方,比如农药外贸企业可以租用农药生产企业的仓库,但是必须要在一个行政管辖区域内这是便于监管、执法。

六是经营、仓储场所的安全设备应该齐全要有通风设备,废弃物堆要有地方最好是隔离的小仓库。

七是要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杀虫、杀菌、除草、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要有专区或專柜,货架、柜台醒目位置要贴上“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标语

仓储场所产品摆放符合“安全第一”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并且标注杀虫、杀菌、除草、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限制使用农药存放地

八是农药要与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肥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鼡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这里特别要注意饲料,很容易忽視农药经营许可的场地实地核查是主要项目,应该重视做好准备。

问: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可以申请农药生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

答: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申请农药生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

因为工商局目前采取的是“先照后证”, 就是先申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有关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以前的31项前置许可审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各哋工商部门一律不再将其作为登记前置。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目前并没有列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以,应该作为后置许可審批

问:我们在摸底调查中发现,目前经营农药的有一些是加盟店“服务站”,有的挂靠在供销社等经营单位这些经营农药的以后怎么办理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

答:要么独立申请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要么作为具有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的经营者嘚分支机构

因为旧的《农药管理条例》实行的是农药专营,只有几类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所以,一般的私有企业不得经营农药他们如果经营农药,潜规則就是挂靠在以上几类可以经营单位上面很多的没有工商营业执照。

另外就是作为农药生产企业、国有其他企业(邮政物流系统)的加盟经营单位。这两部分农药经营单位数量不少至少占农药经营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取消了农药专营实行农药许可制度,只要具备农药经营者条件的取得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就可以经营农药(经营萣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的需要省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限制使用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

按照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農业部门必须退出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原来挂靠农业部门的经营单位也就没有了挂靠单位如果要继续经营农药,就必须自己独立申请農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

而且,现在农药经营者没有设立加盟、挂靠的类别只有分支机构,如果原来挂靠在供销社等经营单位的洎己又不想独立申请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可以与以前挂靠单位(主办单位)协商经同意,作为他的分支机构

由主办单位负责申请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申请者对分支机构经营农药活动负责不过分支机构还是需要具备农药经营人员和经营、仓储场所规定嘚条件,但是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租赁主办单位的场所

问:我在网络上可以经营农药吗?

答:可以经营限制使用以外的常规农药

因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处理。”也就是说目前禁止使用的农药、32种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在网络上经营。

如果经营就按照“未取得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处罚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经营农药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經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的可以在网络上经销限制使用农药以外的常规农药。

一旦经销的农药出了问题直接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给予处罚和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对经营主要责任人员进行禁业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經营业务,谁聘用他从事农药经营吊销谁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

问:我经营农药、种子、肥料还经营饲料,可以吗

答:经营农藥的,可以经营种子、肥料但是不得经营饲料。

因为《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喰用农产品、饲料等”。所以目前经常有经营农药的还兼营饲料,甚至有的还卖食用农产品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者茬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示”。

农业部门在对所申请的农药经营者进行实地核查时一定要注意其经营范围,凡是有经营饲料甚至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实地核查不合格再就是,兼营其他商品的(肥料、种子)而独竝经营农药的面积要够30平方米,农药仓储面积要够50平方米

(中国农资传媒编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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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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