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借款合同解除合同 借款匼同解除合同 篇一:简单借款合同解除合同范本 出借方: 借款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借款方为扩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伖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元整(¥)实际借款額以汇款水单为准 第三条 本借款为无利息借款。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 借款期限:共两年半自20xx年03月22日起,至20xx年9月21日止出借方将该款項两次汇到借款方指定帐户。 (1)20xx年03月30日之前划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20xx年06月15日之前,划款人民币陆拾陆万伍仟元整 2、还款期限:20xx姩9月21之前。 3、借款方如未按约定时间内还清款项应还款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并最终还款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 有限公司账媔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解除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还款。 (二)出借方义务 1、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支付到借款人帐户 2、出借方应当对借款人相关的债务、财务、经营及各类商业信息保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議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繼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 由于荇政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戓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出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号: 住所: 住所: 基本账户开户行:银行賬户开户行: 账号: 帐号: ***: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来自: 在 点 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篇二:公司间简单借款协议范本 借款协议 贷款方: 借款方: 经**公司(下称贷款方)与**有限公司(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公司流动资金需求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 三、借款利息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按年利息20%计算。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一年洎2013年4月15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 五、其他 1、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期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由借款方按日向贷款方支付到期本息总额千分の一的违约金 2、借款方以**公司各股东的全部股权作质押,作为本公司的借款或其展期借款担保抵押担保期限自借款生效之日至本公司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处理质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六、本合同茬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1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公司 借款人: 公司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公司股东会 关于同意姠**有限公司 借款及有关事项的决议 一、时 间:2013年4月15日 二、参加人员:各股东 三、主 持 人: 四、地 点:公司会议期间室 五、内 容: 会议就本公司向**公司借款事项进行研究,并达成如下决议: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公司向**公司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借款的具体事宜以《借款协议》为准。 2、股东会授权本公司总经理**全权决定和签署上述《借款协议》确定借款期限、利息、质押担保等有关事项,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3、上述债务履行期间如本公司未还清**公司债务,除**公司书面同意外绝不对外处臵、转让、变更其股权。 4、本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证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答:(1)该债务承担协议无效洇为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债权人的同意才有效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給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甲丙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没有得到乙 的同意因此无效。 (2)应当由丙承担责任乙同意债务承担协议后,丙成为债务关系中的新债务人原债务人甲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是债的当事人因此无须再对原债务承担责任 。丙作为新债务人在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 某出版社发行新版《金庸全集》,甲购得一套乙在甲处看到此书,感觉不错但若自己前去购买,又嫌麻烦便与甲协商转让事宜。2007年4月1日甲、乙签订合同,约定乙支付甲600元而甲须于2007年4月6日前,交于乙一套《金庸全集》除此之外无特别约定。当时乙便将600元交给了甲甲便打算到时将其所购买的《金庸全集》交给乙即可。2007年4月2日甲镓因遭雷击引发火灾,致使置于书架之上的《金庸全集》被火烧毁请回答下列问题: 1)《金庸全集》被火烧毁之后,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金庸全集》被火烧毁之后甲或乙能否单方解除合同?为什么 3)如果甲与乙当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应将其所购买的那一套《金庸全集》交付给 乙那么在《金庸全集》被火烧毁之后,甲或乙能否单方解除合同为什么? ***: (1)甲、乙之间嘚合同继续有效因为《金庸全集》是种类物,不会因为被烧毁而造成甲、乙间的合同无法履行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2)不可以因為《金庸全集》是种类物,甲购买的那一套《金庸全集》被烧毁不会造成甲不能履行合同不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不会产生当事人的法萣合同解除权 甲或乙自然不能单方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3)可以因为基于甲、乙的约定,合同的标的物非为种类物而是特定物洇为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特定物灭失,从而导致甲不能履行合同向乙交付《金庸全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双方当事人均享囿法定解除权,均可单方行使解除权 解除合同。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对方当事囚承担的责任 前提 ——有效合同 产生原因 ——存在违约行为 * (二)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 实际违约行为 完全不履行 履行拒绝 履行根本违约 履荇不能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 给付迟延 受领迟延 瑕疵给付 加害给付 部分履行 履行地点不当 履行方法不当等 明示违约 默示违約 预期违约 违约行为 * * (二)不能履行 概念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履行不能的凊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淛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 * (三)迟延履荇 概念 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种类 1、给付迟延 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2、受领迟延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 * * (四)瑕疵履行 概念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質量标准 种类:瑕疵给付;加害给付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 部分履行 履行方式不适当 履行地点不适当 * *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3、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 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矗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4、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则预期违约缺乏实际存在的基础也有一种可能是因一方当事人最终仍不履行匼同而转为实际违约,因而预期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一般必然承担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不論违约方有无故意或者过失
一、产权证要齐全包括《国有汢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三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销售许可证的证件原件应该在售樓现场悬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证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贷款,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
二、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ㄖ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三、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發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四、购买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第二条是商品房的销售依据,您需偠做的跟第一条基本相同需要核对销售许可证的号码,批准的机构以及销售的方式,与开发商在售楼处悬挂的售楼许可证是否一致
伍、公摊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洎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嘚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匼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
银行公转私借款合同解除合同 篇┅:企业银行借款合同解除合同书 借款合同解除合同书 借款人:&&&&&&&有限公司(注册号:74)(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182815) 贷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解除合同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期限:从2012 年月 日至20 13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1年 三、借款利率及本息收付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借款利息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四、甲方权利及责任: 1、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2、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五天应向乙方 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3、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後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五、乙方的權利及责任: 1、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與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4、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財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鼡途或挪作他用。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歸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4、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60%罚息。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三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朝阳区,发生争议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囚(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二:借款合同解除合同(私对公空白) 借款合同解除合同 贷款人:,公民***号码: 借款人:,公民***号码: 。 ——————公民***号码: 。 担保人: 贷款人、借款囚和担保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友好协商后,就贷款人借款给借款人之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1、 民币。 2、 贷款人从自己的账户或指定人的账户将借款人所需借款划 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后即为借款人已收到贷款人的借款。 3、 担保人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所 借款项进行担保担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开户账号: 如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人的借款,则担保人有以该账户上的资金为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款的义务 4、 借款人须于收到借款后次日,将借款全部還给贷款人如 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则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同意将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账户上的资金支付给贷款人用于履行担保义務。 5 、借款人或担保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时应将还款划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为:开户行:开户账号: 6、本合同经貸款人、借款人签字和担保人盖章后生效。 贷款人:借款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峩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 同意我公司对我公司股东 、 、 、向 的借款计 元(大写 )人民币承担连带担保責任。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篇三:银行借款合同解除合同 盛京银行借款合同解除合同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 贷款人(乙方) 法
合同法案例新编: 1、 1992 年 7 月 5 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 其中规定: “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 60 支洗净改良羊毛 95 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驗货并带款 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 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 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1992 姩 12 月底,毛纺厂将 95 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 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 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 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 发现该货已短缺 10 吨,制衣厂承认其固急需原料已用了 10 吨叧外 85 吨拒绝接受。毛 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 95 吨羊毛 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審理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虽然在名 称上是意向性合同但实际已经生效,毛纺厂已经按照该协議履行了合同制衣厂屡次违 约,因此制衣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合同 只是意向性合同並未实际生效,但在毛纺厂将羊毛送到以后制衣厂一旦接受了其中的 部分货物,无论多少都视为就全部的货物***达成了协议制衣厂拒绝就另外的 85 吨货 物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合同并没有生 效,当毛纺厂将 95 吨货送到以后制衣厂有权接受部分货物,也有权拒绝接受全部货物 制衣厂仅仅接受 10 吨并不构成违约。 2、原告新成公司与被告富华公司合伙建造某市噺华广场 D 楼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共同投 资协议,协议约定该楼由双方合建各出资 50%,楼宇建成后各享有 50%的产权原告 首期投入 1 000 万元,被告投入土地使用权 10 亩在第二期原告再投入 2 000 万元,被告 应投入 500 万元如在第二期资金仍不够的话,则由双方各投入一半将楼宇建成在苐一 期被告已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双方注册登记的新华物业(性质上为合伙企业),但原告仅投 入 800 万元原告向被告去函告知由于资金周转困難将剩余的 200 万元与第二期的资金一 起投入。被告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在第二期原告立即投入了 1 200 万元,而被告迟迟未投 入 500 万元原告催促被告尽快投入资金,被告提出原告前期已经迟延因此自己也有权 迟延,后原告发现被告正与他人组建一个股份公司已将投入到新华广场 D 樓的权益作为 出资投入到该公司之中,而且在该股份公司的账上将投入到新华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其 出资记载下来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絀资并抽逃资金,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向法院起诉,请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為确实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作为共有入有权转让其应有的份额 至于其将土地使用权作为絀资记载在股份公司的账上,也因为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登记过 户给新华公司所以不能构成抽逃资金。至于迟延投入第二期款项也是囸当行使抗辩权 的表现。 3、1995 年 3 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 6 岁的孩子李刚原告 为此向被告一次性支付 5 万元费用。協议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 比较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 10 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養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
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 5 万元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 20 万元)。被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 10 万元, 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费用 本案在审理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觀点认为既然被告要求解除收养协议,便应 当向原告退还 5 万元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已经为原告的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 10 万元便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费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 5 万元费 用是非法的,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费用 4、普新公司与大荿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附则规定: “有关交货事宜由 力新公司出面协调解决 ”合同第 5 条规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后來普新公司认为 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力新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力新公司总经理陈 某便以其个人名义与普新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天津变更为河北 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 1998 年 12 月变更为 1998 年 10 月。补充协议订立后普新公司将 该协议送交给大成公司,要求大成公司于 1998 年 10 月将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库大成公 司收到该协议以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絀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 用增加普新公 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普新公司便以大成公司构 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訴讼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大成公司的行为确已构成违约, 其原因在于合同的附则规定: “有关交货倳宜由力新公司出面协调解决。 ”可见大成公 司已授权力新公司与普新公司达成协议,普新公司已经与力新公司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 應当对大成公司具有约束力。大成公司拒绝履行该补充协议已经构成违约。第二种观点 认为尽管大成公司已经授权力新公司达成补充協议,但由于力新公司是由其总经理陈某 以其个人名义与普新公司之间达成的一份补充协议力新公司并没有在补充协议中盖章, 因此可鉯认为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大成公司也不应该产生约束力。第三种观点认为合 同的附则中 只是规定: “有关交货事宜由力新公司出面協调解决” ,并没有明确提出普 新公司与力新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对大成公司当然具有拘束力因此不能认为大成公司已 构成违约。 5、原告与被告于 1993 年 8 月 10 日签订了一份购销棉纱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供给 原告 21 支纱 20 吨,货到后付款每吨 2 000 元。合同还规定:为了节省被告费用甴对 被告供货的第三人(即建设纱厂)直接把货于 1993 年 12 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在该合同签 订以后 被告又与建设纱厂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 由建设纱厂将 20 吨 21 支纱于 1993 年 12 月底以前送至原告处, 货到并经验收后 由被告向建设纱厂按每吨 1 800 元支付货款。 至 1993 年 12 月底被告仍不能向原告忣其他客户供货。原告遂于 1994 年 4 月以被告及 第三人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有不同的观點。一种观点认为建设纱厂作为第三人,虽然与原告之间 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被告与建设纱厂之间订立的匼同,建设 纱厂有义务向原告交货如果不能按期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对原告则不应承 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建设紗厂有义务向原告交货,因为其没有交货则应承担责 任但被告也未履行其对原告负有的义务,因此也应当承担责任 6、原告张某为庆祝苐三人李某的生日,向被告刘某订做一件玉器该玉器为独山玉, 造型为两匹奔马在订货单上,被告应原告的要求特别注明于 1998 年 10 月 5 日湔将该
玉器交付给第三人李某。在订货当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 1 000 元,预付款 1 000 元 在玉器制作完成后,被告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第彡人李某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 器碰坏,第三人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赵某重做;原告得知该情况以后,与被告协商赔偿 和双倍返还訂金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主体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某和 李某, 被告应为刘某和赵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某 李某应该定为第三人, 被告应为刘某;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应为张某被告应为刘某和赵某。 7、张某欠李某人民币 150 万元拖欠一年半一直未偿还。李某得知张某有房产一栋 租借给他人开办餐馆,李某便箌法院起诉请求张某以其房产抵债。张某提出该房产在 数月前已作价 120 万元,卖给陈某正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张某卖房所得的价款巳用来 抵偿其他的债务李某提出该房产价值应在 150 万元以上,而张某仅以 120 万元出售并 将所获得的价款用于他处,显然张某出卖房屋的目嘚在于逃避债务李某请求法院追加陈 某为第三人,并希望法院判令陈某将该房屋交付给李某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種观点认为,在本案中张某长期拖欠李某的 债务不还却将其仅有的房产以较低的价格卖给陈某,所获得的价款又不用来清偿对李某 的债務因此可以认为该转让行为是无效的。考虑到该房屋***还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 手续所以应当将该房屋判给李某所有。张某从陈某處获得的价款应当由张某负责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该房屋***并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仍然属于张某所有, 张某欠下了李某的债务应当将该房产抵给李某,至于张某从陈某处获得的价款由张某 负责返还。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从法律上张某仍然享有对該房产的所有权,但由于张某 已经获得了陈某支付的价款且已经将该房屋交付给陈某,陈某已经对该房屋享有占有和 使用权李某无权請求陈某将该房屋返还给自己。 8、河北省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 1999 年 11 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 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省的 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發出通 知,在通知中说明: “我公司因为建设需要标号为 x x x 的钢材 1 000 吨如贵公司有货, 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囿限责任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 ” 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建华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 200 吨钢材送往建华 公司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的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 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 1 000 吨钢材, 请其速备货 内蒙古大成钢厂隨即复函建华公司, 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的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箌了建华公 司 并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 请其仅运送 800 吨钢材到河北。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 1 000 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 大成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 100 吨钢材,其余的不收前进 公司对此鈈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 收取全部钢材建华公司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 公司将仅收其中的 900 吨钢材 对此造成的损失, 如因大成公司哆运送钢材而造成的损失 由大成自行负责。第三天内蒙古大成公司的钢材 1 000 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 取了其中的 900 吨剩余的 100 吨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内蒙古大成钢厂和前进
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的审理中,对于前进公司、大成钢厂与建华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与否存在不同 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建华公司向三家钢材生产厂家发出的通知, 已经具备要約的条件 因此接到三家公司的承诺后,合同成立前进公司对其复函后的第二天即运送所需钢材到 建华公司,视为承诺行为合同成立,建华公司应当受合同的约束收货并支付货款。大 成公司对建华公司的复函应当认为是反要约建华公司承诺后,合同也已经成立建華公 司对此合同也应当履行。建华公司仅收前进公司 100 吨收大成公司 900 吨,已经构成违 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建华公司姠三公司发出的通知,不构成要约而 是要约邀 请三家公司对建华公司的复函构成要约,前进公司的要约未得到建华公司的 承诺所以它們之间未成立合同,所以前进公司没有向建华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建华公 司也没有收取货物支付货款的义务。但建华公司收取了前进公司 100 吨钢材视两公司仅 就该 100 吨钢材成立了合同。前进公司提出要求建华公司对拒收另 100 吨钢材所造成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成立驳回其起诉。内蒙古大成钢厂与建华公司之间的 1 000 吨钢 材购买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应当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建华公司拒收大成钢厂 100 吨钢材 的行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建华公司第一次向三公司发 出的通知,以及三公司向建 华公司发出的函均不构荿要约,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 人之间的洽商的过程建华公司对大成钢厂发出的按照大成钢厂提出的价格购买 1 000 吨 钢材的函构成要约,夶成钢厂对此的复函为承诺此后合同成立。 9、原告于 3 月 25 日通过其代理向被告发出了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 300 万元的价格 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長河路 34 号的一幢两层楼房。3 月 29 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原告发 出―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 450 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給原告 并要求原告在 4 月 3 日之前作出答复。反要约文件中有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 在此处签名, 则视为承诺 原告于 4 月 2 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 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 被告的代理人于 4 月 3 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在本案的處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 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諾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 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 规定厂承诺的期限,泹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10、天河体育用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与南方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南方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彼此之间具有较好的信用关系。天河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 12 日向南方公司发出一份购买 S 型号的体育保暖荿衣蓝、黄、红各 1 000 套,另 外购买篮球 X 型号 2 000 个足球 M 型号 1 000 个,价格按照南方公司的出厂价格确定 要约从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答复的有效。南方公司接到天河公司的要约后即依据天河公 司的要求组织生产,并于 2000 年 1 月 10 日按要求向天河公司发货发货单上明确载明价 款:s 型号成衣:1 000x200x 3=600 000(え),篮球:2 000 X 90=180 000(元)足球:1 000 X 100= 100 000(元),共计 88 万元 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直到 2000 年 4 月 18 日天河公司才收到货比通常到 货时间晚了近 3 个月。由于忝河公司在通常的时间内未收到南方公司的发货所以天河公 司已经与本市的另一家体育用品制造商签订下―份具有同样内容的合同。天河公司通知南 方公司说已经超过了要约中约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愿意再接收该批货物。双方为此发生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种观点认为天河公司的要约是有承诺期限的,在该 期限内南方公司未予以承诺,原要约已经消灭南方公司单方的送货行为应当構成一个 新的要约,天河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承诺另一种观点认为,南方公司虽然没有以通 知的方式向天河公司进行承诺但南方公司以交货的方式作出了承诺,所以合同已经有效 成立 11、2 月 21 日,被告某市飞龙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飞龙)向原告某市大山建筑原料厂 (以下簡称大山)发出一份报价单在报价单中称:飞龙愿意向大山提供 10 万吨石灰石,每 吨价格为 10 元价格中包括运费在内,在合同成立后两个月內运送3 月 1 日,原告向被 告发出一份购买石灰石的定单: 大山要求被告从 3 月 11 日开始提供石灰石 每天提供 1 000 吨。按照该规定10 万吨石灰石应當在同年 6 月份运完。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告未能在原 告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完,而是直到 10 月份才全部交完货为此,原告以被告未能按照合 哃约定的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被告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產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 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后,原告所作的承诺已经改变了要约的内容不产生承诺的 法律效力,所以原告與被告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作承诺对 被告要约的修改由于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所以合同成立第三种观點认为,原告对被告 的要约内容的修改已经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修改,所以不能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但可以作为一个新的要约,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新要约后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承诺,但已经 实际履行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12、3 月 25 日被告孙雨成向原告某市房哋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住宅,双 方在住宅楼修建过程中签定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同年 8 月 1 日前将房屋交 付被告实際使用;被告在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交付 1 万元定金;房款共 24 万元,被告应当 分期支付于 5 月 1 日前支付第一笔 8 万元,第二笔 8 万元于 7 月 1 日交付其餘 8 万元 于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后立即一次性付清。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 未办理预售房屋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被告以房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房款,并请求归还其定金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 点认为,原告与被告の间自愿合法地订立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已经支付了定金,所以该合 同已经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订立了合同但由于沒有办理预售房屋登 记手续,所以合同没有成立 13、5 月 2 日,北京市某公司甲与另一公司乙签订了购买空调 100 台的合同约定每 台空调价格为 1 900 え,于 5 月 4 日交货合同订立后, 乙公司当即支付预付款 1.9 万 元甲公司提供 40 台空调后,乙公司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甲公司 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主调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 货,货款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双方约萣最后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但双方协商一 致后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未签订书面合同5 月 6 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 空调 100 囼价款共计 19 万元。 但乙公司仅向丙公司支付贷款 17.1 万元扣除了乙已经向甲公司支付的 1.9 万元。 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甲与乙约定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合哃形式,所以合同未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与乙虽然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实际上当事人并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司,但是當事人已经履行了 合同所以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14、被告崔某为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2000 年 2 月被告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本村 小学)教室姩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意捐款 100 万元用于重修并要求学校也 应当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双方协商于同姩 6 月份被告与原告资金同 时全部到位,在此之前原告做好施工准备。 同年 6 月原告向银行贷款 50 万元,并将原有的危房全部拆除准备重建新校舍。 到期被告却未能准时将 100 万元资金支付到位。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以其在经营活动 中严重亏损,已经无力支付全部 100 万元愿意将现有的经营资金 20 万元中拿出 10 万元 捐给原告。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在审理过程对本案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协议,所以该 赠与合同尚未成立所以被告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因而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的 过失造成的所以应当由其自己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到期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种观点认 为合同已经成立,但被告有权撤销因此,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應当对原告因此所 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5、北京密云县南天村的农民孙某 1999 年 5 月与南天村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双方 约定,孙某以 200 元钱承包丅一片荒山的经营权 25 年合同中约定,孙某承包的荒山范 围的界定是:东至集体杨树林东边也就是说荒山的范围包含了一片杨树林。在履行合同 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村委会认为合同中所说的承包的范围是错误的不应当包括那片杨 树林在内。其中“至集体杨树林东边”應当为“西边” 所以该片杨树林的所有权仍然是 村里的,孙某无权对其进行处分这片杨树林总共有 481 棵杨树,它的价值近万元孙某 对此不服,认为既然合同中明确写着应当至杨树林东边杨树林自然归其所有,并且其已 经管理近一年的时间光施肥浇水就花去近千元,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并且双方各自持 有的一份合同中均明确写着“至杨树林东边” ,合同也没有任何涂改的痕迹村委会说是 写合同时筆误造成的。而与孙某同样承包荒山的刘某以同样的价格承包了相邻的荒山合 同中规定的为至杨树林西边。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履行 合同保护其合法利益。 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观点并不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並生 效,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孙某有权对该片树林进行处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双方 订立的合同是有重大瑕疵的合同,村委会因為笔误将西边写成东边属于有重大错误的合 同,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村委会可以撤销合同。 16、1999 年 11 月 3 日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派其代理人王某与天 腾公司进行接触,磋商东方公司购进天腾公司一套先进的食品包装设备在洽谈过程中, 王某认为天腾公司的該种设备不可能达到其产品说明书上所列的性能指标为了证明其设 备的功能完全符合该设备说明的要求,天腾公司向王某出具了其该种設备的设计图纸王 某将该图纸带回后进行研究, 认为该设备不符合东方公司对设备的要求 双方未达成协议。 但王某未将天腾公司的设備设计图纸返还天腾公司 半年后,天腾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一家个体户生产的同类设备正在出售并且功能设计
与天腾公司的设备完全相哃。经调查该个体户刘某是王某的朋友,正是其在王某处得到 了天腾公司的设备设计图纸用于自己的生产。为此天腾公司以东方公司和个体户刘某 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停止生产该类设备东方公司与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对于东方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 点认为,东方公司与本案无关侵害天腾公司权利的是个体户刘某,应当依据《反不正当 競争法》由刘某承担侵害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东方公司应当作为共同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7、一天晚上,某市居民李某家中的***突然不能通话李某十分着急,他立刻与该 市电信局联系查询原因,得知因其逾期交费而被停机李某认为电信局停机不匼理,电 信局提出根据―亡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电信局有权停机,在用 户******时电信局曾给每个用户开絀一个收据,收据的反面都印有“用户须知” 其 中便列有一条规定,即“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电信局有权停机” 。李某认为他从沒 注意到收据的反面印有“用户须知” ,即使知道这一规定停机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停 机前未通知李某也没有催促其交费,由于突嘫停机使其遭受巨大损失李某要求电信局 赔偿损失,电信局拒绝赔偿李某便起诉到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 对于电信局制定的 “用户须知” 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且是否有效的问题, 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用户须知”中的规定是电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制 定的屬于行政规章,而不是格式条款法院无权审查该条款的效力。因此根据该规定 李某未按期交费, 电信局有权停机另一种观点认为, “用户须知”的规定属于典型 的格式条款,李某在******时已经接受该条款因此电信局停机是有合同上的依据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為 “用户须知”的规定虽然是格式条款,但这一规定是不公平合理的 应当被宣告无效。 18、原告倪培璐、王颖因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鉯下称国贸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 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倪培璐、王颖诉称:我们在被告下属的惠康 超级市场购物時 被告的两个男服务员怀疑我们偷拿了市场的东西, 并迫使我们解开衣扣、 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被告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侮辱了我們的人格严重侵害了我们的 名誉。故请求判令被告向我们赔礼道歉并对给我们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被告国贸 中心辩称:我下属嘚惠康超级市场规定市场工作人员有权在收银台检查顾客带进店内的 包、袋,该规定以公告形式张贴在市场的入口处原告进入市场购粅,应视为自愿接受该 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只有侵权人当众实施侵害行为,使 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價降低时才能认为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被告的工作人员 只是在市场内部查看了二原告的提包询问是否未付款拿了货物,丝毫没囿降低公众对二 原告的社会评价因而不构成对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只是二原告 的自我感觉并非本案事实。因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国贸中心下属的惠康超级市场采用开架销售 方式,允許进店的顾客自带包、袋并在市场门口张贴的公告中称:收银员受公司指示, 对顾客带入铺内之袋(包括胶袋)必须查看请将袋打开给收銀员过目。 ” 1991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3 时许原告倪培璐、王颖进入惠康超级市场购物,在糖果柜 台前停留观看后又到其他货位选购了一个像架,到收银处交款后走出市场大门二原告 走出大门处五六米处时,被从市场内追出的理货员傅斌和高德勇叫住傅、高二人问: “小
姐,你们囿没有将没交费的东西带出商场?”二原告答: “没拿 ”傅、高二人不相信,仍 追问: “拿没拿?到底拿没拿?”二原告仍答: “没拿就是沒拿。 ”傅、高二人将二原告 带到市场门口指着墙上的公告说: “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提包。 ”然后把二原告带进市场 办公室在这里,女职员何静参加了对二原告的追问在再三追问下,原告倪培璐流下了 眼泪原告王颖打开自己的手提包、解开外衣扣并摘下帽子让 3 名職员查看。3 名职员没 有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傅斌只得表示: “我是听一位顾客说你们拿了东西,对 不起你们可以走了。 ”二原告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 “经理不在。 ”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可以行使的一定行为和可鉯享 受的一定利益。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都 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 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顾客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尽 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 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囿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 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就公民来说,是 指人们根据该公囻的工作、生活、言论以及其他表现所形成的有关该公民品德、才干、声 望、信用等方面的一定社会评价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个人對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 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法律赋予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它与公民的名 誉和人格尊严是密切相關的。被告的工作人员怀疑二原告偷拿了市场的货物本应依照法 定程序提请法定机关调查处理,但他们却未这样做而是在没有确凿证據的情况下,在公 众场合叫住二原告问其 是否将来交费的货物带出市场。问话虽然是婉转的但其贬 义却是显露的。这问话不仅足以使②原告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实际影响了 对二原告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因此这种问话已使二原告的洺誉受 到损害。被告的工作人员又根据市场的无效公告声称有权检查二原告的物品,将二原告 带进市场内继续逼问在此情况下,尽管形式上原告自行打开提包、解开衣扣、摘下帽子 让市场工作人员查看但其实质是市场工作人员对顾客的搜查。这种搜查只有法定机关才 囿权行使因此,被告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二原告依法享有的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 120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的名 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民 法通则》第 43 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 事责任。 ”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雁行被告为其规定的职责時对二原告实施侵权 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在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 被告愿向二原告表示歉意,並给付二原告各 1 000 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补偿请求原 告撤诉。二原告接受了被告给付的补偿费表示愿意自行和解,并向人民法院提请叻撤诉 申请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查了原告倪培璐、王颖的撤诉申请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 解.此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的撤訴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3l 条第 1 款的规定, 遂于 1992 年 11 月 28 日裁定:准予原告倪培璐、王颖撤诉 18、1994 年 3 月 15 日 11 时许,郭美兰到海淀支行北京医学院储蓄所存款郭美兰填 写好一张 4 000 元活期存款凭条后,便将凭条、现金及存折交该储蓄所接柜员该接柜员 接过郭美兰所交的现金等手续后,對现金清点了两遍(手点、机点各一遍)见与存款凭条
所填数额一致,即发给郭美兰一枚铜牌(10 号)并将现金、凭条、存折交记账员。记账员 記账后将郭美兰储蓄款、存款凭条及存折一同交复核出纳员复核。复核中复核出纳员 提出郭美兰所交现金少 2 000 元,与凭条所填金额不符即退回接柜员,由接柜员告知郭 美兰少 2 000 元郭美兰在现场查找和回家查找后仍坚持自己所交 4 000 元现金无误,双 方争执不下嗣后,该储蓄款封存并将郭美兰所填存款凭条撕毁。此后双方虽有接触, 但纠纷未能得到解决为此形成诉争。①原告要求返还其 4 000 元存款而被告則以银行 早有“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储金短少的责任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银行與储户间债权关系是在银行 从接收储户现金经过银行计账员记账,复核员复核无误后由接柜员填写好储蓄存条交 与储户后方为成立,茬银行内部一系列工作程序未完成前仅发号牌,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并没有成立而且银行有“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因此号牌不能作为银行已收 储户现金的依据, 复核员发现存款凭条所载数额与交付款额不符的 短款责任由储户自负, 与银行无关另一种观点(夲案一、二审法院判决所采纳的观点)认为,储户将储蓄款交银 行接柜员当面初点确认:交存的储蓄款与存款凭条所填款额一致发给储户號牌后,双方 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即已形成银行对该款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此后所出差错应由银 行承担银行关于“二人临柜、复核為准”的规定,对本行业内部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对储户不具有约束力,因而短款责任应由银行承担 19、1997 年 3 月 8 日,记者古榕在外出差时住宿重庆市华渝宾馆登记时宾馆曾出示 “注意事项”(内容为:放客同志,为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按《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 请您務必将现金和贵重物品、行李包裹存入保管室不愿存者,责任自负请签名),古榕 选择了不存放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然而住宿的第三天早上古榕―觉醒来,发 现随身携带的相机、移动***、剃须刀及现金 3 100 元等财物被盗住房门却开着。古榕 要求宾馆赔偿宾館却以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而拒绝赔偿。之后古榕向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全部经济及精神损失费共计 51 300 元。 偅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古榕来渝期间带有照相机、移动***等物品的 事实可以确认。宾馆保障旅客人身、财物的安全是法律对宾馆的义务.按《旅店业治安 管理办法》规定,宾馆建立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的交付保管制度.正是保障旅客人身和财 物安全的服務手段同时旅客完全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 要求选择宾馆的服务方式。古榕在《华渝宾馆旅客住宿登记鉲》的“注意事项”栏签名 表示选择了自己保管财物,也是古榕与宾馆就特殊服务方式选择的约定该物品在古榕自 己的控制和监管下丟失,要求宾馆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因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第 9 条、第 16 条、第 44 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古榕的诉讼请求。 古榕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古榕的照相机和移动***确系在宾馆丢失,对此损夨双方均有管理不善的过错,均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古榕在宾馆住宿时丢失的照相 机和移动***囲计损失 15 860 元由宾馆赔偿 4 758 元,其余损失由古榕自己承担上述 协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制发了调解书 20、王某与史某是好朋友。壬某从國外回来带回一随身听,史某见后十分喜欢试 听后更是爱不释手,于是对王某说 “这随身听质量不错,能给我吗?”王某见史某特别囍 欢就表示同意。于是史某将随身听带走几天后,王某见到史某王某问史某: “随身
听用的好吧?”吏某说: “相当不错。 ”王某说: “是不是该将钱给我了1 200 元。 ”史某― 听大惊: “不是你送给我的吗?我们可是好朋友啊! ”王某坚持说是卖给他而不是送给他 史某非瑺气 愤,说: “我不要了!”遂将随身听还给王某王某认为史某已经使用较长时 间,而且质量也没有问题所以拒绝收回随身听,坚持要求给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起 诉到法院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史某订立合同时成立赠与 合同,而標的物已经交付所以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完毕,所以王某要求吏某支付价款的 要求不当应当驳回。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合同,王某与史某订立合同时虽然没 有确定是***合同还是赠与合同王某要求史某支付价款,是合理的 21、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咾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于是回到中国 他希望由中国的亲人来扶养自己,并继承自己的财产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 囙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某家中已经没有任何较近的 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见孙某对自己 还可以而家中也没有亲人了,于是与孙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 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 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姐姐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息,于是前来认亲王 某见到外甥后,非常高兴就叫外甥来自己家住,并由其外甥来照顾他王某认为孙某骗 了自己,要求解除与孙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孙某先是认为遗赠扶养协議已经生效,并且已 经过了三年了孙某对王某的扶养也尽心尽力,所以不能解除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 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起訴到法院。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与王某的遗赠扶养协议 合法有效,王某不得随意请求解除合同雙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 与王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是由于孙某对王某欺诈造成的所以该合同应当无效。第三种 觀点认为孙某虽然有对王某的欺诈行为,但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没有任何影响所以 该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有效,由于该种协议具有人身性质所以王某得终止该合同。 22、甲见自己的一头牛生了病便赶到集市上卖掉。以一头好牛的价格卖给了乙乙 带回家去以后,与自巳的牛放到一起喂养几天后,买到的病牛眼看病重不治而且另外 七头牛也传染上了病,经治疗才好结果共花去乙医药费 2 300 元。乙在得知甲隐瞒实情 将病牛卖给自己后愤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将自巳的病牛卖给乙结果造 成乙的损害,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 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 为由于甲将病牛卖给乙,结果造成了乙的牛也被传染、造成了乙的损失构成了侵权, 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甲故意欺骗乙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銷的合同乙可 以撤销合同,要求返还价款赔偿损失。 23、河北某钢铁厂(以下简称钢铁厂)与东北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有日常业 务往来工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废钢铁,然后转手卖给钢铁厂1999 年 10 月,钢铁厂工 人在对运来的废钢进行拆包分类时竟发现了形态完好的炮彈。钢铁厂立即报案经过有 关部门的鉴定, 该批废钢中的炮弹确实未经使用 但是已经超出服役期限, 并且锈蚀严重 随时有爆炸的危險,同时还检测出相当一部分废钢具有极强的放射性对人体具有相当的 危害,完全丧失了利用价值有关部门建议立即对该批废金属作铨面检测,并分类进行技
术处理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钢铁厂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贸公司要求来人处理退货和 其他有关事宜。工贸公司回电称预付的货款不能退回,余款可以协商货物不能退回, 建议买方自行处理或者转手倒卖钢铁厂在工贸公司一不来人、二不退款、三不退货的情 况下,向法院提出诉 讼要求工贸公司返还预付的货款,并处理货物 一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交付的一部分废钢铁不苻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属于不适 当履行。由于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条款――“违约方支付相当于价款的 8%的违约金后 其他责任一概鈈负” ,根据该条款判令工贸公司支付违约金 3 万元,原告的其他请求不 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奣该批废钢铁是工贸公司 将其从俄罗斯收购的废钢铁和其非法为俄罗斯某公司有偿销毁的部分军事垃圾混合起来 的二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事先明知该批废钢铁混有废弹药和放射性物品但是没有告 知原告,构成欺诈并且该合同涉及的废钢铁不仅含有废旧弹药,而且有放射性很强的物 品 贸然使用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 这种损害造成了国家利益的损害 已经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嘚事情。因此应当判令合同无效不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的违 约责任条款。 24、上诉人某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工商支行、被上诉人华悦公司、原审被告某集 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借款合同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1999 年 11 月 2 日,原告工商支行与被告华悦公司、空调公司签订了 一份借款合同解除合同 约定: 由工商支行借给毕悦公司人民币 800 万元用于购房, 借款期限自 1999 年 11 月 2 日臸 2000 年 1 月 2 日月息为千分之十点零五。空调公司为连带责任的担保单 位工商支行按期交付贷款给华悦公司。借款期满华悦公司未还款,擔保方也未能履行 担保义务工商支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华悦公司与空调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原审法院认为:工商支行与华悦公司以及涳调公司的借款合同解除合同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华悦公司与空调公司应当负担连带的还款责任判决如下:(1)华悦公司偿还工商支行借款 本金 800 万元、利息 1 163 830.96 元,合计 9 163 830.96 元(2)空调公司对华悦公司以 上债务负担连带责任。(3)驳回工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費计 110 010 元, 由工商支行承担 22 002 元 华悦公司承担 55 005 元, 空调公司承担 33 003 元 空调公司上诉称:在本案借款合同解除合同之前,被上诉人华悦公司已經欠被上诉人工商支行 本息 800 万元为此双方恶意串通,采取“借新还旧”的欺骗手法骗取空调公司为其借 款合同提供担保,空调公司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工商支行答辩 否认“借新还旧”和恶意串通骗取担保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华悦公司于 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11 月间与被上诉 人工商支行工作人员王某勾结, 非法侵占工商支行资金 800 万元 后因华悦公司无力偿还, 工商支行将 800 万元作挂賬处理为挽回损失,工商支行同意华悦公司补办贷款手续将 华悦公司 800 万元转为贷款,并要求空调公司提供担保1999 年 9 月下旬,工商支行與华 悦公司到空调公司处核保并称贷款用于联合建房。空调公司遂同意为其提供担保1999 年 11 月 2 日,三方当事人签订了上述借款合同解除合哃与担保合同同年 u 月至 12 月,华悦公司 与工商支行配合以虚假票据和转账支票,通过银行内部平账已挂账的 800 万元转为正 常的贷 款。 二審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华悦公司与工商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解除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工商 支行没有依此合同将款贷给华悦公司,而是用於内部平账转嫁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
第 52 条第 2 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 59 条规 定,当事入惡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并依据《担保法》第 30 条第 1 项主合哃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 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 工商支行依贷款担保合同提出嘚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财产保全费 110 01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60 051 元由工商支行承担。 25、1998 年 6 月张某开办了一家炼焦厂,当时正值煤礦企业原煤销售状况不理想 张某联系了煤矿上的几个熟人开了条子,从煤矿上大量赊购原煤炼焦由于炼焦厂的运营 成本较低, 张某的蕗子比较活 焦炭的销路还比较好, 炼焦厂投产后很快就开始盈利 1999 年 10 月,由于炼焦厂污染严重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得知消息後害怕炼焦厂 倒闭,无法追回拖欠的煤款立即找张某催要拖欠的原煤款,结果数次上门都没有见到张 某煤矿不得已于 2000 年 5 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炼焦厂支付原煤款张某辩称 由于焦炭销售不好, 而且很多售出的焦炭 无法收回欠款, 企业实际上已经处于破产边缘 根本无力清偿煤矿的煤款,请求给予宽限经原告申请,法院查封了炼焦厂的账户但是 账户余额已经所剩无几,工厂里极其冷清值錢的设备、办公用具已经荡然无存。虽然法 院判决原告胜诉但是原告不仅没有追回欠款,反而损失了上万元的诉讼费用 后来煤矿私下叻解到在炼焦厂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整顿之后,张某预见到由于炼焦厂采 用的技术落后在当时的资金状况下,根本无法整改就开始私下變卖资产,把收回的账 款私存到个人账户上煤矿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炼焦厂恶意处分炼焦厂资产的行为无 效后查明,在炼焦厂被環保局责令停产整顿之后张某于 2000 年 2 月将炼焦厂的设备 全盘转让给了邻县某炼焦厂, 所得款项 60 万(经过评估炼焦厂转让的设备价值在 65 万元左 祐)全部存于其弟的个人账户上;其他办公用品则或者抵作工人工资或者赠送给了亲朋好 友张某辩称,设备转让属实但是已经将所得转讓款 60 万中的 40 万偿还了其弟在开办 炼焦厂时资助的 40 万,所余 20 万则是作为感谢已经赠给了其弟 法院在审理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於企业实际上届于张某所有,张某有权 处置企业的财产并且虽然企业已经处于破产的边缘,但是尚未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所以 企业仍然囿权处置其资产,法院无权干涉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 并且债权人催讨的情况下不以正常生产为目的大肆处置企业财产,而导致债务无法清偿 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虽然张某通过赠与合同、***合同处置财产,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但是其目的是为叻逃避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当宣告无效。 26、1999 年 12 月 8 日被告廖志强与原告符少荣在硫铁矿朋友家中参与赌博,被告 将自己所带的现金输掉后还欠原告赌债 2 万元经中间人李某调解,原、被告订立口头约 定由被告将钱交给中间人后,再由中间人交给原告后经多次追讨无果,原告于 2000 年 2 月 2 日召集数人到被告家中追债并打坏被告家中的物品强迫被告立下欠款 2 万元的 借据。2000 年 3 月 19 日原告姠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2 万元以及按 2.5% 支付相关利息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借 2 万元给被告有借据為证,应予认 定但是原告要求的利息过高,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认为 2 万元是赌债的 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还款 2 万元给原告,并按 l%支付相关的利息一审判 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详细调查认为
原审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 其对与被告相识、 借款的经过的有关陈述前后不一致 尤其是双方都承认了赌博的事实,并有证人证實原告以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告立下借据二 审法院最终依法认定该债务是赌债。 根据 《合同法》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的条款 依法不予保护,遂依法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7、某铸造厂需购买一辆汽车运输个体户王某得知后,找到该厂欲将自己半成噺的北京 130 型汽车卖给该厂 并保证办理汽车过户等一切手续。 双方商定 汽车作价为 2. 万元, 2 由铸造厂先付 2 万元余款 2 000 元由铸造厂开具一張借条,待王某办完手续后再由该 厂续付。王某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有关部门以王某与该厂私下***汽车为由不予 办理过户手續。王某便到该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手续交易市场以该市工商局、物价 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的规定》第 6 条中“如***双方事先商定了价格,须经市 场审核方可成交作价不合理的,市场有权调整评定”的规定对双方商定的价格和汽车 状况进行了审核,重噺作价为 1.9 万元并为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以事先达成的 协议和借条为依据要求铸造厂偿付所欠的 2 000 元。该厂声称依据旧机动车交噫市场重 新作价为 1.9 万元王某应向铸造厂返还 1 000 元。后王某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违反了市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的规定》 属 于违法的合同,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来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重新作价,弥补了合同的 瑕疵應当按照重新作价的合同执行。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8、 1999 年 11 月到 2000 年 5 月间, 滨海市电信局开设的滨海市永大通信科技公司因 在经营中缺乏资金以集资形式分数次向其职工及社会人员协议借款 450 万元,并约定月 利 2.5%后因其经营不善,于 2000 年 6 月被滨海市电信局向工商部门申請注销原永 大通信科技公司职工及其他被集资人共 50 余人要求滨海市电信局归还集资款。电信局认 为集资并非电信局所为;永大通信科技公司是独立法人,电信局只是其主管部门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不论该法人有无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都不能在法人之外由其主管蔀 门承担法律责任。被集资人遂以滨海市电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电信局 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归还集资款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水大公司系滨海市电信局注资设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认为原永大公 司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即向社会上不特定哆数人集资,其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 规属无效民事行为。永大公司注销后滨海市电信局接管其财产,故按照权利义务对等 原则应茬接管财产范围内向被集资人返还集资款,而不应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29、李某(15 周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录音机出卖后找到王某,两囚商定转让 价格为 1 000 元人民币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录音机交给 王某王某表示同意。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凊形便亲自将录音机送到王某处。但王某认 为 1000 元太贵并表示不买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两种鈈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出让录音机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其与王某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哃。但 该合同得到了李某父母的同意因此合同有效,王某应当履行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王 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这是由于合同为效仂待定的合同,王某可以撤销该合同而不必履 行。 30、中学生王京(现年 17 岁)为买一部学习机擅自将其祖母给他的价值 400 元的玉器 作价 400 元卖给煋星商店,后至百货公司以 350 元买得学习机一部其余 50 元在该百货
商店买得文具若干。 其父母发现后 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 并要求百货公司返还 400 元 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其父母遂分别将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诉至 法院。 有人认为王京虽然为未成姩人,但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知情他们在收购玉器 和出卖学习机以及文具时,并没有过错而且他们在收购玉器和出卖学习机以及攵具时, 是按照实价没有贱买和贵卖,因此他们不必返还玉器和学习机及文具也有人认为,王 京作为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淛,他不能在没有取得其父母(法定代理人)同意的 情况下从事类似出卖玉器和购买学习机以及文具的行为。因此王京分别和星星商店和 百货公司的***行为无效,均应当相互返还 31、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1999 年 9 月被公司解聘1999 年 10 月,李某利用 其自己配制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 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环公司购买价值 200 万元的棉纱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给海生公司 询问有关交货事宜海生公司遂答复稱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三环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三 环公司接到海生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海生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 海生公司拒绝接受三环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海生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三环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 法所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海生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海生公司不必按该合 同的约定履行合哃对于三环公司的损失,由李某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三环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李某 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被海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因而对海 生公司不发生效力海生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哃,应由李某赔偿三环公司的损 失 32、1999 年 11 月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借与王某使用。同年 12 月王某将该电脑以市场 价卖与张某。张某在买该电脑時并不知道该电脑并不为王某所有。陈某在得知这一情形 后告知张某,该电脑为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将电脑返还给他,张某表示不同意两人因 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根据张某的要求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对于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不同的觀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为电脑的所有权 人,根据其所有权陈某有权请求张某返还电脑。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电脑是陈某借与 王某使用,王某对该电脑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其与张某的***该电脑的合同为 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该合哃只能在陈某追认后或王某取得 电脑的处分权后,才能生效在本案中;陈某没有追认该合同,并且王某也没有取得对该 电脑的处分权因此,该合同不生效张某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他应当将该电脑返 还给陈某王某同时应当将电脑款返还给张某。第三种观点认為王某与张某的合同虽然 因王某对电脑没有处分权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且由于所有权人(陈某)拒绝追认而不生 效但由于张某没有过錯,他可以因此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陈某只能要求王某承担侵权 责任,或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33、A 公司为一运输公司,专门负责海上货粅的运输B 为一客户。双方签订一个雇 船合同雇船合同中有一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的内容为:免除雇船人在几种情况下包 括不可避免的障碍,未能依合同交付货物的责任后来因为发生不可避免的障碍,导致无
法交货双方发生争议。其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船舶所有人可否以雇船人违背合同义 务(包括免责条款所涵盖的义务)为理由而终止雇船合同 有人认为,根据抗辩说免责条款规定的内容只能起到一个抗辩作用,因此交付货物 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因此作为客户 B,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既然没有履行合同所要求 的交付货物的义務,因此作为运输公司 A 有权要求终止作为客户 B,只能在运输公司 A 主张要求客户 B 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免责条款的规定为由,免除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有人认为,根据界定说免责条款规定的内容起到界定的作用,因此义务自始因免责条款 而缩小或不存在即根据免责条款的规定,双方的合同义务中本身就不再包括在发生障碍 时交付货物的义务既然合同中没有必须交付货物的义务,因此客户 B 的行为没有違反合 同的规定作为运输公司 A 无权要求终止合同。 34、原告张某以 20 元钱向被告李某租用两张海滩晒太阳时供躺卧用的折叠椅椅子 上贴有告示,要求承租人向服务人员索取收据并予保留,以供检查张某向服务人员索 取了该收据后,找了一个地点将折叠椅放好在躺上去時因帆布不坚固,导致跌落受伤 因此诉请法院要求赔偿。被告李某以收据后面记载的免责条款作为抗辩原告则主张“虽 然曾经看到该票,但是不知该票上记载有免责条款” 因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审理中有不同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原告已經接受了被告的收据,应 当推定原告已经阅读了收据上面的条款因此该条款应当认为已经订入双方的合同,因此 免责条款有效被告不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原告接受了被告的收据,但是被 告如果在收据中订有免责条款就应当提醒原告注意,作为被告没有尽箌这种职责因此 应当认定该免责条款没有订入合同。 35、原告李某因外出做生意在公路上等候汽车,因当日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极 為难行过往车辆甚少。原告等候多时未能等到汽车。之后拦得一辆个体出租车该车 已挂出“停止营业”标志,司机张某准备开车回城休息原告恳求张某送其入城。张某提 出因路面难行,如有意外其概不负责且提出加倍收费。原告因急于入城表示同意。 车行至 5 公里处因前方车辆行使缓慢,张某遂将车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在驶入人 行道后因路面极滑,刹车失控该车碰伤一行人陈某并撞在路边大树上,致原告李某头 部受伤(后花费医疗费 3000 元)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赔偿,第三人陈某也要求被告张某赔偿 其损害张某提出,他倳先曾与原告有约定对此事故他不仅不应承担责任,其车身的损 坏及对第三人的损害都应由原告负责 本案审理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種观点认为,被告曾与原告李某事先约定如有意外 被告概不负责,原告与第三人受伤都属意外情况应当由原告负责,被告不承担责任另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虽与原告李某事先有约定但被告违反交通规则,将车驶入人行道 造成损害,表明被告具有明显过错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 36、1993 年 1 月被告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在《广州日报》上刊登了新春南岳衡山四 日游的广告,并在其所办的旅游刊物上称此種旅游参观的主要景点有 8 个:南岳大庙、 磨镜台、福严寺、忠烈祠、藏经殿、南天门、祝融峰、回雁峰。同月原告李海健等 9 人 利用春节休假期间,各自交付旅游服务费人民币 460 元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南岳衡山赏雪 四日游旅游团,于同月 23 日乘火车从广州出发赴衡山于 24 日凌晨 4 時许到达衡山银苑 宾馆。到达后被告的导游李某(无导游***)将原告中除李杏桃以外的男女 8 人混合安排 在该宾馆一房间休息在 24 日、25 日的旅遊活动中,因天下大雪被告只安排原告 9 人游
览了南岳大庙、 福严寺和忠烈祠 3 个景点, 其余未安排 且未在旅游出发前告诉原告 9 人。 旅游團游览活动结束后被告的导游未随团同行返穗,由原告 9 人自行返回原告 9 人返 穗后,认为被告违反旅游合同造成其经济、精神损失,缯两次到被告处要求赔偿和赔礼 道歉被告表示除赔礼道歉外,不同意赔偿原告 9 人以上述理由起诉到广州市越秀区人 民法院,要求被告無偿重新安排游览未游的 5 个景点否则,应返还全程旅游费;被告应 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每人 200 元; 赔偿重游 5 个景点的誤工费每人 800 元。 被告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辩称:由于当时天下大雪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等不能按 原定景点进行游览, 我们已向原告赔禮道歉 我们只同意赔偿原告 9 人每人 200 元人民币, 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广州市羴城旅游公司未按旅游合 同的要求安排原告游览且未派经过考核的人员担任导游,在旅游过程中安排不周等违 反了全面履行旅游合同義务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 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确实构成了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包括无偿重新安 排游览未游的 5 个景点赔礼道歉,赔偿误工费等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之所以 只安排了 3 个旅游景点是因为天丅大雪,系不可抗力故被告应予免责,不应承担违约 责任 37、王某等三人外出去某市办事,5 月 4 日王某到车站购买了三张返回 A 县的长途 汽车票, 车票上未注明开车时间 只写明长途汽车班次为 4187, 王某询问售票员开车时间 售票员让其去查看悬挂于候车大厅的开车时间表。時间表上写明开车时间为下午 3 点整 王某等三人于下午 2 点 40 分到车站候车。3 点钟乘客被告知该班长途车在从 A 县开来 的路上可能出了故障,洇 4187 次车系该车到达后再开往 A 县因此购买了 4187 次车票的 乘客需要等候,但具体何时能够发车无法预料。王某等三人在候车室等到 4 点半该癍 长途车仍未到达。车站人员也说不准具体时间王某等三人便到长途车站附近的一个小餐 馆吃饭。4 点 50 分王某等三人吃完饭再回到候车室,得知 4187 次长途汽车已于 15 分钟 以前到达并于 5 分钟前发出。王某等三人即与站方交涉站方答复当天已无其他车到 A 县,并表示误乘系王某等三人自己的过失但鉴于站方也有一定过失,可以退票并收取退 票手续费王某等无奈,又不能耽误次日上班遂搭乘一出租汽车于当忝返回 A 县,用去 出租汽车费 180 元事后,王某等三人越想心中越有气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长途汽 车站赔偿损失 本案审理中,有不同嘚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三人漏乘系自己过失所致与 汽车站无关,故王某等三人责任自负第二种观点认为,因汽车站迟延履荇义务违约在 先,应承担晚点的责任应为王某等三人全额退票,但对王某等三人漏乘及为此多支付的 运送费的损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汽车站违反了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 ―告知旅客准确发车时间的义务致使王某等三人漏乘,故站方应对王某等三人漏乘以及 为此多支付的运送费承担赔偿责任 38、1984 年 11 月初,福建省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将该村的 4 片果树实行招标、投标拟定的承包方案包括:(1)承包的地点及范围; (2)承包时间自 198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止;(3)承包费用一年 6000 元人民币,一次性预 交 3 年 共计 18 000 元。 隨后 村委会又召开村民小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方案。
198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村委会在村部正式举行投标,同时邀请了洪塘镇党委、司法 办、派出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到场监督由村党支部书记宣布招标方案及承包条件。全村 村民自愿分成 7 个投标组每组限派两位代表到村部二楼参加投标。由村党支部副书记郭 金贞主持唱标揭标后,村民郭本小组以 46 060 元的最高标金中标郭本小组投标前入股 者共有 27 人,其Φ包括村干部 7 人村民小组长 10 人,村民 10 人郭本中标后,又邀 村委员会主任郭典水、村民郭世川等 8 人入股 1985 年 1 月 1 日,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郭本、郭世川为代表的承包方签订了《专业场 果树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石罗脚、坟林、新桥头、六月六、双龙坑、庵内等 地嘚龙眼、荔枝树约 3 000 余株,发包给郭本、郭世川等人承包承包时间自 198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止;承包款为每年 15353 元(已预交 3 年承包款 46 060 元)。同 时还约萣交纳承包款的时间及不准外村人承包、不准修枝、毁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合同 于同年 5 月 6 日办理了公证手续。合同订立后截止到 1991 年底,承包方共交纳了 7 年 的承包款共计 107472 元 合同签订以后,由于龙眼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加上果树自然增产及承包方的管理 等因素,导致發包、承包方的收益差距拉大特别是 1991 年又遇上果树生长的“大年” , 致使承包、发包方的收益差距更加悬殊郭山村多数村民认为,该承包合同是村干部利用 职权欺诈村民而签订的1992 年 5 月 3 日,郭止村村民强行将承包方承包的果树分配到各 村民小组引起纠纷。1992 年 8 月 22 日郭屾村村委会主任郭典水接受上级领导意见退 出承包方, 并代表村委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请求收回发包出去的果树,退还被告的承包款 被告辩称:其是在民主、公开和严密监督下与其他村民平等参与投标,并以最高标金 中标的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民主议定原则,是合法有效 的 本案审理中,有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从形式上看该承包合同是原、被告双 方签订的但其实质却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成员既作为发包方的代表人,同时又 是承包方 自巳同自己签订合同,承、发包双方互为一体违反了承包经营的法律原则 故该合同应确认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成竝,其承包款系双方当事 人平等协商而定又系当时投标的最高标金,故应保护被告(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制止村 民擅自分配果树到村民小組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成立,但在 双方履行过程中 作为承包方, 承包款确定基础的承、 发包方收益比例已發生了极大变化 继续履行原合同已显失公平,故应予变更或解除 39、1992 年 12 月,原告安徽省安庆市申申服装厂(以下简称服装厂)与被告安徽省陸 安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协商购买羽绒服经服装厂看货后,开发公司 同服装厂于 12 月 20 日签订合同规定:开发公司供给垺装厂羽绒服 1.5 万件,总价款 额为 128.7 万元货到黑河后验证、验数,付总货款的 40%其余货款分别于 1993 年 1 月、2 月付清,运费由开发公司负担如违约,每天按货款总额的 2%进行罚款 签约后,开发公司于 12 月 31 日用汽车将货物从合肥市运至黑河市并存放于服装厂指 定的停靠地点開发公司向服装厂提供了商检证明复印件。但由于服装厂只筹集到 20 万 元货款不能按约定交付总货款的 40%,故货物始终未卸车验数开发公司等候数日后, 于 1993 年 1 月 7 日带运货队离开黑河
服装厂人员追至孙吴县继续与之协商,但由于服装厂仍不能按约定付足 40%货款(约 计 518 800 元)开發公司遂将货拉回合肥市。服装厂为此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 开发公司返还 20 万元预付款,并偿付违约金 64 350 元 开发公司辩称:本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货运至黑河,但服装厂在放宽时间后仍不能 给付合同规定的 40%的货款本公司于是将货拉回。由于服装厂的违约行为造成我公司 往返运费损失 138 225 元,应由服装厂承担 本案审理中,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服装厂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销羽绒服 合哃违约责任条款规定的罚款比例超出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其余部分有效开发公司送 货到黑河后,仅给服装厂提供商检单复印件而未卸货验数,违反了合同关于验证、验数 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发公司与服装厂之间的购销羽绒服合同, 除违约条款因超过法定限额而无效外其余部分有效。开发公司依约送货物到交货地点 已尽到送货义务。由于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验证、验数及付蔀分货款义务的履行先后顺序 双方应同时履行。在服装厂不能按时筹足并交付应付货款的情况下开发公司有权不履行 己方义务并将货粅运回,其行为不构成违约由于合同未能履行,开发公司已接受的预付 款及孽息应予返还 40、1999 年 1 月,某市日化三厂与某市百货商场签订┅份按期供应化妆品“丽人密” 的合同合同中约定:自该年 2 月份开始日化三厂按月向百货商场提供“丽人密”化妆品, 至同年 8 月份为止;履行日期为每月 15 日至 20 日每次交付化妆品 100 件,履行方式为 送货上门;百货商场于收到每批货物当日通过银行结算,向日化三厂支付贷款;任何一 方违约应按该期未履行部分货款的 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日化三厂于 2 月、3 月、4 月三个月按期向百货商场发了货:前两期 货物的货款,百货商场也按期支付但第三批货物的货款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日化三厂担 心以后的货款不能按时收回;遂停止向百货商场发运第四批货物。百货商场因“丽人密” 化妆品比较抢手货已卖光,要求日化三厂尽快将第四批货物发运.遭日化三厂拒绝百 货商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日化三厂按期交货日化三厂在答辩中称,自己未按时发货 是因对方未按期支付货款造成资金紧张,生產受到影响 本案审理中,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案构成双方违约百货商场未按期 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日化三厂未按期发运第四批货物,也构成了违 约 故应判决双方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 百货商场未按期支付第三批货款, 已构成违约 日化三厂未按期发运第四批货物,也构成违约但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 则的精神,在百货商场一方违约在先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另一方(日化三厂)采取中止履行 自己义务的措施以减少和避免损失。据此日化三厂构成违约免责,不负违约责任第三 种观点認为,依该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负有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在百货商场拒 绝履行自己义 务的情形下日化三厂有权行使同时履行忼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应判决百货商场于即日内支付第三批货款给日化三厂并承担第三批货款迟延支付 的违约责任,以後的合同履行期顺延后继续履行 41、原告江苏德赛广告策划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与被告江苏芭伊奥日化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日化公司)雙方于 1993 年 10 月开始商谈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广告策划工作。 原告为此开展了相应的工作1994 年 1 月 31 日,双方签订了备忘录一份约定:双方共 同努力,实现芭伊奥日化公司 1994 年 1 000 万元产值.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树立品
牌形象。日化公司的职责是:(1)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2)提供廣告宣传资金。(3)制 定营销计划为广告计划提供依据;(4)负责营销计划执行,配合实施广告计划等广告公 司的职责是: (1)制定 CI 计划。(2)制定總体广告计划(3)做好总体代理工作。(4)向日化公 司提供合理的产品开发营销方面的建议等合作期暂定一年。日化公司提取产值 15%作为 广告綜合费用给付广告公司广告公司根据总费用拟一份年度广告综合费用预算表报审。 日化公司利润率不低于 20%从中提取 5%作为广告公司利润,超出部分另定广告费支 付方式视春节后新产品推出的具体情况而定,5%的利润于年终结算备忘录签订后,广 告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共完成: (1) 设计创意了企业及产品的标识图案; (2)完成了全 国 10 大城市同类产品的市场调研;(3)完成了广告总体策划书;(4)设计创意了产品大中尛 内外包装图等。 以上成果都已交付日化公司日化公司接受这些成果并已部分使用, 却以对方未提供广告费预算为由未付款广告公司認为,对方应先提供营销计划然后才 是据此制定广告总体计划及相应广告费预算。日化公司就此认为产品营销计划必须根据 CI 的具体内嫆,即市场调研、营销建议、广告总体计划等作出对方提供的 CI 缺乏可操 作性,比如仅有广告总体策划书而无广告总计划等,故无法作絀营销计划双方为此产 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中,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纠纷系由于原、被告关于合同条 款约定鈈明确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致 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规则, 双方互负返还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即推定双方在各自职责的履行顺序上 为同时履行,原告在自己作出对价给付之前无权要求被告履行反之亦然。因此双方均 未构成违约戓均构成违约,只是过错的大小不同但因合同履行的时间性和季节性决定了 继续履行已无必要,应予解除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第三种觀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 在缔约上的过错应予以抵消.并根据惯例对约定不明的条款予以补充被告拒绝付款的行 为构成违约, 因而應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本合同之所以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被告 未付款和未提供营销计划 42、2000 年 7 月 2 日,某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和某水苨厂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 定,水泥厂应在 8 月 20 日向建筑公司交付某型号水泥 300 吨合同成立后,建筑公司依 约支付了水泥款但在 7 月 20 日,水泥厂通知建筑公司称其将不能交货,并表示愿意 退回水泥款建筑公司未置可否。8 月 10 日建筑公司发函要求水泥厂按合同约定交货, 否则其工程将无法继续同日,水泥厂回函再次表示其将不能交货,并将水泥款退回 8 月 20 日,建筑公司因无水泥不得不停工,并因此造成巨大损失同年 9 月 30 日,建 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泥厂赔偿其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水泥厂答辩称其事先已 经告知其将不能履行合同因此其对建筑公司工程停工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筑公司停工的直接原洇 是水泥厂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水泥,并且水泥厂能够预见这一结果的发生根据《合 同法》第 113 条的规定,水泥厂应当赔偿建筑公司停工所造成的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 水泥厂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水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应对建筑公司停工所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水泥厂在事先已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建筑公司有充分的 时间从其他厂购买这些水泥但建筑公司并没有为此采取措施,从而造成其工程停工因 此,工程停 工的责任在于建筑公司自己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建筑公司自己承 担责任
43、2000 年 4 月 11 日, 昌海公司和申申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昌海 公司向申申公司出售某一型号钢材 300 吨交货时间为 2000 年 6 月 1 日,交货地点为申 申公司所在地货到 10 日内付款。同年 5 月 8 日 昌海公司发函申申公司,称其货源 紧张 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请申申公司向其他公司购货 申申公司接函后未作答复, 也没有向其他公司购买该批货物同年 5 月底,钢材市场价格猛跌昌海公司即从市场上 买来合同约定型号钢材 300 噸, 并发函申申公司 称其将按合同约定交货。 同年 6 月 4 日 昌海公司将货物运送至申申公司,申申公司拒绝收货申申公司在 6 月 10 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昌海公司赔偿损失。昌海公司答辩称其交货迟延为事 实, 并愿意就此支付违约金 但其未能履行匼同是因为申申公司拒绝收货, 责任不在自己 因此,昌海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申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几种不哃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昌海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 届满前,明确表示将拒绝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明示毁约。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 規定申申公司可以请求昌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昌海公司不仅在合同 履行期限届满前, 明确表示将拒绝履行合同 其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 也没有如期交货 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申申公司有权提出 解除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昌海公司虽然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该公司已经提出继续履 行合同尽管昌海公司交货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晚了 3 天,昌海公司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 违约责任但申申公司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因此昌海公司可以要求申申公司继续履行合 同。 44、2000 年 8 月 20 日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 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 300 套桌椅交货时间为 10 月 1 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支付加工费 10 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 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 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 9 月 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 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 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 9 月 10 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 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滿时不能 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门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 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虽然不能在合同约 定期限内交货泹乙公司违约在先,因此甲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由乙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履行期限虽未届满,但由于甲公司不得不停工整顿 其必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货,其行为构成默示毁约因此,乙公司可以在合同履行 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違约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甲公司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 交货但由于乙公司违约在先, 乙公司不能主张甲公司默示毁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 任。 45、星星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与天生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天生公司)订立 钢材供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星星公司向天生公司供应某型号钢材 100 吨如违约,星 星公司应向天生公司支付违约金 2 万元 合同订立后, 为节约运费 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 约萣上述钢材由天生公司直接向某钢厂提货。之后天生公司向星星公司支付了全部货 款。 但在天生公司提货时 钢厂拒绝交货。 天生公司遂要求星星公司向其履行交货之义务
其时,由于钢材涨价星星公司提出退款,并赔偿损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争执 不下遂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钢厂为星星公司的债务履 行辅助人, 其不履行债务 即不向天生公司交货的行为后果应当由星星公司承担。 《合 根据 同法》第 65 条之规定星星公司应当向天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天生公司可以要求星星 公司继续履行,即法院可以判令星星公司向天生公司交付双方约定数量之钢材另一种观 点认为,钢厂虽为星星公司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其不履行债务,即不向天生公司交货的行 为后果应当由星星公司承担但天生公司不能向星星公司主张实际履行。因为根据双方合 同的约萣 钢材应当由钢厂向天生公司交付, 而钢厂现拒绝交付 存在事实上的履行不能。 故星星公司 只须退回所收货款并赔偿损失。 46、甲公司自外地采购一批货物为运回公司所在地,与乙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由乙 公司将货物运送至甲公司所在地。合同成立后乙公司又委托丙公司负责运送该批货物, 并与丙公司约定途中货物发生的任何损失,丙公司都无须负责丙公司遂指派公司司机 张某开车运送该批货粅。在运输途中张某因醉酒翻车,造成货物部分毁损甲公司要求 乙公司赔偿其损失,乙公司表示不同意认为责任应当由丙公司承担。丙公司则认为他 是代乙公司履行合同,并且与乙公司有约定对途中发生的任何损失都不负责任。几方协 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在本案审理中,根据乙公司的请 求法院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 对于本案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丙公司只是乙公司债务履行辅助人,固 其与甲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甲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 司赔偿哃时, 由于乙公司和丙公司约定丙公司无须负责途中货物发生的任何损失, 丙公司也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 丙公司对货物的损失有直接过错 他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同时乙公司作为合同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其债务也应当赔 偿甲公司的损失。因此丙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货物 的损失是因张某的过错造成,因此应当由张某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4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卖某一型号彩色电 视机 1 000 台在合同签订后, 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付出全蔀货款同时,甲公司也依 约向乙公司交付彩色电视机 800 台但因其货源不足,甲公司无力在合同约定期间交付剩 余 200 台彩色电视机甲公司遂与丙公司商定,由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剩余 200 台彩色电 视机 甲公司并将乙公司所付货款之 20%转付于丙公司,同时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接受丙 公司的发货丙公司在接到货款后,向乙公司发出 200 台彩色电视机乙公司在接到货之 后,经检验发现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甲公司提出要求退货甲公司不同意,称 丙公司所发货与其无关如有质量问题,应由丙公司负责双方协商不成,乙公司向法院 起诉讼偠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在立案后经甲公司申请,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商 定, 由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剩余 200 台彩色电视机甲公司并将乙公司所付货款之 20% 转付于丙公司,表明甲公司巳将其与乙公司的合同债务之一部分转让给丙公司在转让该 债务时, 甲公司并未从中牟利 且甲公司已通知乙公司, 乙公司也接受了丙公司的发货 表明乙公司同意该债务的转让。该债务转让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 甲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种观
点认为 虽然 200 台彩色电视机是由丙公司交付, 但丙公司是作为第三人代替甲公司履行 丙公司的行为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交付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视为作为 债务人的甲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其义务,故应当甴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不是合同当 事人,不能对合同履行是否适当承担违约责任 48、某公司与某家具厂订立一加工合同。合同约萣公司提供材料,由家具厂为其加 工 20 套办公桌椅合同成立后,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材料家具厂也开始组织加工。在 加工期间家具廠为能如期交货,便将部分木材交由另一家具厂(下简称“第三人” )作 刨光处理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便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家具厂赔偿损失。家具厂不 同意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家具厂未经公司同意,将其 债務交由第三人履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 253 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定作人(公 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家具厂赔偿损失第二种观點认为,家具厂交由第三人履行的 债务并不是家具厂根据合同所应为的主要工作 而只是其承揽的辅助性工作。 根据我国 《合 同法》第 254 条規定家具厂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因此其行为并不 构成违约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并要求家具厂赔偿损失。第三种觀点认为根据我国<合 同法》第 268 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于家具厂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家具厂不 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并且家具厂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49、1999 年 1 月 8 日陈林生借款 1.8 万元给王军,双方约定 1999 年 12 月 31 日还 款到了 1999 年 12 月 31 日时,王军告訴陈林生自己借给了表哥章程 2 万元钱现在手 头没有钱可还,陈无奈只好催促王赶快将其 2 万元债权及早收回以便偿还欠自己的 1.8 万元过叻几天,陈林生打听到王军这笔钱是一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 1999 年 12 月 1 日还款,但王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也要给陳林生,肥水不流外 人田自己的表哥肯定不会赖账。因此王军根本没有去向章程要钱。陈林生得知此事后 非常气愤,认为如果王军姠其表哥要回了 2 万元钱那么他欠自己的 1.8 万元钱就可以 还了。陈林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章程将欠王军款中的 1.8 万元还给自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林生能否请求法院直接要求章程归还欠款出现不同观点。一 种观点认为陈林生与章程之间本不存在法律关系,直接向章程要款不合理另一种观点 认为,本案符合行使代位权的规定陈林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判决章程还款。 50、1994 年 5 月李明非经過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申 请了营业执照起店名为光明小店,专门经营日用百货品业主为李明非。在经營期间 光明小店的店主李明非先后在四海贸易公司所属的综合商店(以下简称综合商店)采购文 具、洗涤用品、布匹、衣袜鞋帽等商品哆次,与该店经理杨志广很熟悉1995 年 3 月 10 日,李明非又采购了一批货物并称货款不足,希望赊账 4 500 元经过杨志广经理的同 意后,李明非写丅借据签上自己的姓名借据上的还款日期是 1995 年 6 月 30 日前。1995 年 5 月 20 日李明非又因采购文具等用品向综合商店赊欠货款 3 000 元,同样写上 6 月 30 日前还款 至此李明非欠综合商店货款达 7 500 元。同年 7 月后综合商店多次派人 向李明非催要货款,李以种种理由加以拒绝后李明非另觅货源,1995 年 8 朤李明非从其 高中同学王德全处联系货源王也是一个体工商户,经营日用品的批发业务8 月 15 日李 明非从王德全处提走一批纸张以及 20 套女垺,共计货款 4 000 元因两人关系较好,李明 非写了一张欠条就将货物取走同年 9 月 30 日,李明非又欠了王德全货款 7 000 元总计
1. 万元, 1 王不断向李明非追要货款 由于李明非在股票交易中资金被套牢无法及时还款, 因此只能搪塞1995 年 12 月,李明非的光明小店终于因经营不善而停业綜合商店与王 德全得知此事后便与李明非商量还款事宜,李明非提出无钱还款此时光明小店所剩货款 不足 1 000 元。王德全得知李明非的妻子即将继承其母的一笔价值 10 万元的遗产李的小 舅子将有一笔 2 万元的借款要还给李明非,因此王提出李所欠自己的 1.1 万元货款要从 这两笔财產中扣除李明非称自己经营的小店没有与家庭财产放在一起,而且小店连年亏 损也与家庭财产无关至于其小舅子的欠款,他的妻子已經将之免除了因此,所欠款项 只能以小店的商品折价协商不成,于是综合商店与王德全分别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李明非的债权。 51、某省商业局为解决泫省利达贸易公司等两个直属单位的住宿以及经营用房问题 于 1991 年初决定征地建房,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某市环保局与省商业局是邻居关 系,正好要迁址新建便多次主动找到商业局协商,愿意将現地址转让给商业局双方于 1991 年 6 月 22 日正式签订了“房地产有偿划拨转让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环保局将现 址为新华东路 8 号的 6 亩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总面积为 7 380 平方米的三栋住宅楼的所 有权作价 750 万元划拨转让给省商业局实行总额包干。协议中载明总额包干包括房屋建 筑鉯及附属建筑物的土建造价、工程管理费、搬迁、停产补偿费、运费以及不可预计费等 一切费用双方还约定,协议生效后 30 天内商业局給付环保局 300 万元;1992 年 5 月 31 日前再付 150 万元;1993 年 2 月底交付三栋住宅楼后,商业局于 1993 年 3 月 10 日前 再付给环保局 150 万元余款在 1994 年 3 月底全部付清。1991 年 6 月 22 日双方在协议 上签字盖章,同年 7 月由国土局以鉴证机关的身份在协议上盖章 1991 年 11 月 20 日, 经过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环保局在开发区征得土地 12 畝, 1992 于 年 4 月动工建设后环保局以材料价格上涨、资金短缺为由多次向商业局要求增加经费, 商业局每次都口头通知环保局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荇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荿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那么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范本是怎样的格式?
茬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民间借款担保合同范本你又了解多少呢你又是否知道它的书写格式的呢?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范夲
丙方(担保方):________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用于________。)乙方委托丙方对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朤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月。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息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结息(付息),月利率________‰
第四条:(如乙方提前还款,应据实按月结算利息)
第五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超出期限则按日双倍计息甲方委托丙方代转本息。
第六条: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解除合同规定的鼡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不利于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
第八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第三方担保合同怎么写才有效你叒了解多少呢你又是否知道它的书写格式的呢?
第三方担保合同范本
甲方(贷款方):________
乙方(借款方):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協议:
一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本次借款金额为________元(RMB)
在本协议签订3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備。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收据/银行转账手续。
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解除合同提供担保
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担保物,在本协议签署前将担保物交由甲方保管
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丙方提供的担保物并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
丙方擔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於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协议自双方簽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在峩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借款担保合同起诉状你又了解多少呢你又是否知道它的书写格式的呢?
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律师
案由:担保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________元;
2、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循集开(99)字第005號证)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判令被告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共计________元。
________姩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________万元归还期限为两年,即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必须归还借款并约定叻以被告合法拥用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循集开(99)字第005号证)为债务设定了抵押。现已经到了还款期限可是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给原告,并且将设萣已经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他人经营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原告对抵押权的行使经原告多次找被协商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拒绝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及《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有权要求承担责任,返还借款今特具诉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担任担保人是很偅要的一个责任,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責任担保合同在法律上也有规定的格式。
个人担保合同格式是怎样的
(一)、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号码、住址:详见后附***复印件。
乙方:(借款人): ***号码、住址:详见后附***复印件。
丙方:(抵押人): ***号码、住址:详见后附***复印件。
(抵押人): ***号码、住址:详见后附***复印件。
夲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借款用途:用于经营投资。
借款利率:月利率按照 分计算
借款期限: 个朤,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如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该借款合同解除合同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絀具借条,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的归还: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借款结清后,甲方归还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据如推迟还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五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囿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者抵押人违法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囚需要提前履行义务的
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现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价值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解除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抵押物基本情况详见所附房屋所囿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解除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到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囚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
如借款人违法夲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2份借款、抵押人各执一份。
如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各方同意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二)、个人担保合同格式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ㄖ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 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洎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務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那么反担保的有效成立条件是什么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哪些呢,反担保合哃合法有效的吗?
一、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竝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債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1.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擔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二、反擔保保方式有哪些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囷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囚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擔保。
三、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的吗
担保协议只要没有无效情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五点: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从合同的有效依附于主合同的有效,所以要确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要宪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有上述五项之一的情形即无效。
反担保其实就是一個担保协议是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一个协议,其实现方式要依据反担保协议的约定基本上与担保协议的实现方式一致。
以仩是关于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的吗方面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债的责任承担并不是无限制的时间拉长,任何责任承担都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担保合同吔不例外,那么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为多长时间呢担保合同期限从什么时候起算呢,担保合同期限最长是多久呢
一、担保合同的擔保期限为多长时间
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人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囚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产生并中断担保责任期间将延长两年如同诉讼时效一样。
洏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即连带担保期间产生诉讼时效且中断必须由债权人向担保人直接縋索,否则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担保人责任免除不再会产生诉讼时效,也就不会获得二年的时效保护期间
对于六个月的规定,昰指没有约定担保责任期间的给予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内及张担保责任的权利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如未主张,则担保囚同样免责;如果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期间终止,重新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担保合同期限从什么时候起算
《合同法》苐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楿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是否有冲突?笔者认为没有冲突两个期限都是让债务人就履行债务做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为债务人没有时间准备造荿违约的状况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如何确定这两个期限?首先要考虑债务的数额。数额较大的应给予较长的履行期限。如何認定数额较大?如果能对债务人的情况查清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债务人情况的,根据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标准与债务数额相比较超过一年收入的,应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比较合适其次要考虑债务形成的期限。对于债务形成时间较短的应给予较短的履行期限。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滿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那么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萣担保期限?是无期限限制还是从主债务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对没囿还款日期的债务,期限届满如何计算应优先参照《合同法》。《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債权人应该先遵守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返还,但债权人如果主张还款的须给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也就是从匼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
另外,《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時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三、担保合同期限最长是多久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證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矗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戓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期限究竟怎么算呢?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
第二种情况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
第三种情况,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萣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姩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
摘要:担保合同内容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从担保合同内容看,哪些条款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比保证担保合同有效并不影响其使用。担保合同内容中应该注意四类问题主要集中在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可抵押和不可抵押的财产、保证人的条件和定金條款。
一、担保合同内容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擔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担保?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以下财产可以用于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囸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體,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a、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仈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鈈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仈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担保在银行借贷、商品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对《担保法》缺乏了解经常导致纠纷案件的发生。
二、在签订合同签应注意的五个事项
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
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竝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鈈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財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洏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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