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5月8日参加工作签订合同的時间约为2005年11月份属于每年一签最后的合同日期是2007年11月11日-2008年11月11日但单位在2009年2月份的时候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提出... 我于2005年5月8日参加工作 签订合同的时间约为2005年11月份 属于每年一签
最后的合同日期是2007年11月11日-2008年11月11日但单位在2009年2月份的时候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提出要经济补偿但单位说我在合同期内与我解除合同才能拿到补偿金,也就是(2007年11月11日-2008年11月11日之间)我想问一下单位的这路做法属于違规吗?我能拿到补偿金吗
补充一下 我是违反了单位的一些相关规定 单位才跟我解除合同的,但我看了合同(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字面上的理解应该也是可以得到补偿金的吧
补充一下 我是违反了单位的一些相关规定 单位才跟我解除合同的,但我看了合同(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字面上的理解应该也是可以得到补偿金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