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 股票一天涨跌幅度分析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一天涨跌幅度(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ST股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漲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當日收市为止在国外发达股票一天涨跌幅度市场,当股票一天涨跌幅度市场发生巨大波动时个别股票一天涨跌幅度的涨跌停板限制才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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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四类:新股上市当天无限制第二天开始以非ST股的上涨下跌限制10%為标准重组成功后上市当天无限制,第二天开始以非ST股得上涨下跌限制10%为标准非ST股上涨下跌限制10%ST类股上涨下跌限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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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10%,ST的5%。第一天上市另当别论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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